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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挂辽阳市物价局、辽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全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重大项目及使用市和市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外,区分不同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县(市)区的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巳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全市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将市物价局、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我国人工智能政策法规汇编

我国人工智能政策法规汇编

自 2015年以来,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的政策不断出台,大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这清晰地表明,在全球科技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发展人工智能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行为,国家在顶层设计上不断完善。

我刊将近几年来人工智能国家层面相关政策进行了简单梳理。

时间行政机关政策标题主要内容2015年5月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首次提出智能制造2015年7月国务院《“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人工智能为重点发展领域2016年4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聚焦智能工业型机器人发展2016年5月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网信办《“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划人工智能产业体系建设2016年7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研发人工智能支持智能产业发展2016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将人工智能纳入“互联网+”建设专项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支持人工智能领域软硬件开发及规模化应用2017 年 3 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人工智能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7月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提出阶段战略目标2017 年 12 月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2018 年 1 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提出能够适应和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2018 年 3 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74 / 2018.05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首次提出智能制造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其中首次提及智能制造,提出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动生产过程智能化。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9号)和《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荆发〔2004〕15号),将荆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配置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并将工作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及各省市BIM政策汇编整理(收藏)

国家及各省市BIM政策汇编整理(收藏)

审图等工作。
2015 年 6 月 16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 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 通知》
到 2020 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 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 BIM 与企业管理系统 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2016 年 8 月 23 日
《2016-2020 年建筑 业信息化发展纲
2015 年,继上海市建管委发布《关于在推 进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指南(2015 版)》明 确各参与施工单位及各阶段的参考依据和 指导标准后,上海 BIM 技术应用推广联系 会议办公室在短短两个月内发布三项 BIM 相关通知:《上海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 术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关 于报送本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工作信 息的通知》和《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应用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这是 办公室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大动作”。 《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中的重要任 务之一就是成立 BIM 协调推进组织,从管 理角度贯彻落实 BIM 推广工作的落实,而 另外两个文件侧从 BIM 应用规范化角度来 对 BIM 服务进行合理化管理。
函》
班奖(国际优质工程奖)及各行业、各地
区勘察设计奖和工程质量最高的评审中, 设计应用 BIM 技术的条件。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
2014 年 7 月1日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 展和改革的若干意 见》
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 应用,提高综合效益,推广建筑工程减隔 震技术,探索开展白图代替蓝图、数字化
(一)对批准纳入应用试点的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单列 BIM 技术应用内容和经费,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批复中核定该 费用并明确列支科目。

智慧城市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智慧城市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发改委对智慧城市建设支持政策的落地
6.20
《中国智能电网与智慧城市发展研究报告》白皮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8.22
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2014年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科技部
第三批试点申报开始
8.27
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4.28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
确定在太原、石家庄等26个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6.12
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
重点促进社保、医疗、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九大领域信息消费
1.09
2013年中国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城市信息化水平排名
1.14
“十二五”智慧城市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国开行、住建部
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十二五”的后3年内,提供不低于800亿元的投融资额度支持中国智慧城市建设。
工信部
8月5日公布第二批试点名单共103个城市
8月
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正式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
11.5
关于印发2014中国旅游主题年宣传主题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美丽中国之旅——2014智慧旅游年”成为2014年旅游宣传主题
12月
《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试点技术指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2.增加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

3.增加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的职责。

4.增加牵头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5.增加牵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责。

7.增加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能源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政策汇编发改委

政策汇编发改委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申报和审核程序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享受政策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项目名称
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委办局
市发改委
支持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包括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落实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书、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具有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4
•【文号】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
•【施行日期】2018.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汇编》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我委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现印发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规范适用。

附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本文有删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8月4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二、部委联合行文: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三、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四、银监会发布: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六、其他部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来源:高杉LEGAL。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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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90
91 关于国家储备肉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92 关于咨询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
93
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3085号 财政部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10]134号 财政部 关于加快江苏沿海潮间带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要求的通知 [2010]576号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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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74号 财政部 发改办工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485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 81 委公告[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第13号
84 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85 关于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86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09]234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 发改办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281号 关于政府组织山东省跨省外迁至东北三省大中型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9]774号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有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问题的通知 [2009]940号 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式的通知 [2009]1981号 水利部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176号 财政部 发改办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358号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审批类项目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二、核准类项目1、内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2、外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委员会令第22号)、《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三、备案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四、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根据《招投标法》、《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五、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丙级)根据《招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六、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根据《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七、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1-根据《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八、农产品进口配额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我国加入WTO过渡时期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经贸[2000]2234号)、省计委冀计经贸[2000]1181号文件九、棉花企业资格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棉花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冀计经贸[2003]357号文件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财综[2002]55号)、《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2]7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缴纳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5元。

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十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第8号)、《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03]5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2014年12月30日〕商务部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4年11月1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 号,2014 年10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2014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2014年7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4〕222 号,2014 年6 月20 日〕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年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2014年6月16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2014年5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17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2014年1月28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2014年1月26日〕【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假设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2013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2013年7月19日〕《养老机构管理方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可方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2013年4月28日〕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2013年2月17日〕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全国科技政策汇编1128-1202

全国科技政策汇编1128-1202

柳州市工信委 梧州市工信委 佛山市科技局 驻马店市科技局
柳州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1130 梧州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促进佛山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驻马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拟认定2016年度茂名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示 2016年度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示 2016年拟认定市级孵化器名单 拟认定2016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公示 潍坊市2016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名单 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名单 2016年市级众创社区、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5年) 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2016-2030年) 河南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2017-2020)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山东省环保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信息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指导意见 四川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宁夏科技创新“十三五”发展规划 上海市体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 〈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申报2017年第一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申报2016年市本级制造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部分) 2017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报
申报2016年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2015年度济南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 申报2017年专业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 申报第十二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开展申报2016年滨州市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场 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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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支持标准和方式
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申报和审核程序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0、项目单位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11、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名称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委办局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
申请条件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项目名称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委办局
市发改委
申请条件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证明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
支持条件
1、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2、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4、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5、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享受政策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项目名称
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委办局
市发改委
支持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包括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落实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书、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具有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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