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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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1、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

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2、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1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

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是指外国投资者将资金引入中国境内的程序。

在中国,外国投资者引入资金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境外资金入境审批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表、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意向书、投资者资信状况证明等。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的身份和资金状况。

其次,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境内开设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汇入该账户。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中国境内银行提交资金汇入申请,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核查。

外国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用途说明,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规用途。

接着,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交外汇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资金汇入证明等。

外汇管理局将对资金的外汇登记进行审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资金汇入证明、外汇登记证明等。

税务局将对外国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进行核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款的合规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中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保留好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备日后的备查和核查。

总之,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重要程序。

外国投资者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审批流程和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希望本文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有所帮助。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风险及监管背景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外债涉及较大的债务风险,各国对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外债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为了保证外债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外债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引和规定。

二、外债准入与申请1.外债准入原则外债准入原则包括金融稳定、提振经济、投资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在办理外债业务前,应先确保符合外债准入原则。

2.申请材料准备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省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债审批与登记1.审批程序(1)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省级外汇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4)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同意债务融资登记申请告知申请人。

2.外债登记(1)申请人在办理外债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外债信息登记报送至省级外汇管理局。

(2)外债登记材料包括《境外借款登记申请表》、《境外融资债券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四、外债管理与监测1.外债合规管理外债主体应加强对外债利息支付、兑付、销售与变现等业务的管理,并确保合规性。

2.外债信息报送外债主体需按规定将相关外债信息定期报送至外汇管理局。

3.外债额度管理外债主体应控制外债余额,按规定使用外债额度,并确保不超过外债限额。

五、外债还款与结清1.还款管理外债主体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结清管理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债主体应及时办理外债结清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局。

六、外债业务的风控与合规要求1.风险控制外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外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合规要求外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外债业务的合规性。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7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登记审核材料一、境外放款登记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登记(需向银行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核原则一、登记1.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2.放款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银行办理登记前,需核实企业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3.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其所有者权益的80%,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4.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5.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6.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银行应暂停该企业新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

7.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境内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如果超过8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一、FDI(一)行业准入从行业准入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此外,对于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特殊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对14个行业中合计34个领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在外商投资领域层面,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允许外资准入;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此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WFOE和JV两大类,WFOE即指外商独资企业;JV则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三)项目核准与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方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目前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来执行。

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行业及范围则适用核准制。

本部分主要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为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

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境外放款的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放款的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放款的业务操作指南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

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一)登记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注销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一)备案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1.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 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 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 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 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

(一)以增资方式入境
1、支付命令函;
2、资金用途说明;
3、资金使用承诺书;
4、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二)以借款形式入境
1、贷款合同;
2、支付命令函;
3、纳税证明;
4、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二、境内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或者以返还利润形式出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
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一)以返还利润形式出境
1、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
2、纳税证明。

(二)以还境外人民币借款形式出境
1、贷款合同;
2、支付命令函;
3、纳税证明。

资本项目下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QA

资本项目下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QA
资本金账户开立规定 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 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
境内直接投资
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含非居民存款
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 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 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及经外汇局 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
外商投资性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 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境内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认定及出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外债
外债额度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
在 “投注差”内,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形成的债 务,按照短期债务纳入“投注差”控制,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 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 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 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 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附件1:一、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跨境汇款限额规定(一)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汇款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按以下规定办理:1.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

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2.持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人每天从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政策】外汇管理政策题库单选

【政策】外汇管理政策题库单选

【关键字】政策1.境内机构应在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发生之日起(B)----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A.30B.60.C.90D.152.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A)(含)A.15%B.20%C.25%D.30%3.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D)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4.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D),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A.5%B.10%C.15%D.30%5.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A)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A.1万美元B.2万美元C.5万美元D.10万美元6.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A.1个工作日B.2个工作日C.3个工作日D.4个工作日7. 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A)A.10%B.15%C.20%D.30%8.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率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C)个月。

A.1B.2C.3D.69.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时,对外购付汇金额为()A. 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两者中最小值B. 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两者中最小值C.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D.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银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现就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管理(一)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政策性银行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本行与合格境外机构发生的货币互换交易情况。

合格境外机构的资质由政策性银行审查确定。

(二)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5]第2号发布)及其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并对合格境外机构通过其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合格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进行的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贸易出口,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一)根据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和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需要,政策性银行可以为合格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应在会计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中对合格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与境内居民的账户进行严格区分、单独管理。

同一开户主体在同一市(县)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为政策性银行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提供的英文名称翻译的中文名称。

合格境外机构在政策性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合格境外机构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政策性银行对合格境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3.货币互换协议或人民币贷款协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办理该笔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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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

(一)以增资方式入境
1、支付命令函;
2、资金用途说明;
3、资金使用承诺书;
4、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二)以借款形式入境
1、贷款合同;
2、支付命令函;
3、纳税证明;
4、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二、境内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或者以返还利润形式出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
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一)以返还利润形式出境
1、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
2、纳税证明。

(二)以还境外人民币借款形式出境
1、贷款合同;
2、支付命令函;
3、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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