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实务--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
一、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其成因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较为疑难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由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而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由此而产生了是否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纷争。
2.因工程量争论而引发的结算纠纷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论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时,因预先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工程量的变更,以及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或者是工程变更时,承包方与现场监理进行了签证,但没有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异议。
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3.取费标准之争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人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解释挂靠单位或者承包人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主要表现在工程结算时对承包人资质等级争议而产生的对取费标准认定的争议。
4.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因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而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二、几类主要工程款纠纷结算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并支付给承包人。
但实践中,在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有的工程已经施工,甚至已经竣工使用,承包人确实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
《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大类:勘探、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一)小额工程--《建筑法》83条规定,授权各个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标准用来界定是否小额工程。
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
(二)农民低层住宅--2层以下的,《村庄集镇规划条例》界定2层以下不用。
(三)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四)临建与抢险救灾设施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未取得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二)至(四)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五)违法分包与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六)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四、工程款的结算与确定(一)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1.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2.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二)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3.半截子工程的结算-(四)承包人的单方结算《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条件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五)黑白合同的结算《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前言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施工质量等多种因素,甲方和乙方可能会就最终的结算金额产生分歧。
为了确保争议得到合理解决,甲乙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
一、争议范围本范本适用于因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变动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争议。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发生争议时,甲方应在发现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明确是否接受甲方的解决方案或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3. 若双方未能就初步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可共同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4. 如果调解或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争议解决原则1. 尊重合同:任何争议的解决都应以合同条款为基础,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原则。
2. 公平合理:在处理争议时,应考虑到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确保解决方案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3. 及时沟通: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4. 法律适用: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解决结果的合法性。
四、其他事项1. 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 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双方各有过错,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3. 本范本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
结语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有效解决,不仅需要明确的合同条款,还需要双方的合作与沟通。
本范本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甲乙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应灵活运用,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022-2023年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导读:工程价款是建设单位在完工之后应当得到的对价,一般数额较大,需要双方在合同中对有关的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殊是结算方式,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商定。
下面我对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的问题进行相关学问的介绍,盼望对您有关心。
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定期结算。
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
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依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
在施工开头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二、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造价询问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托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商定和实际履约事项仔细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询问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全都的,双方可按合同商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托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打算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商定办理。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结算一、合同基本信息甲方(建设方):XX有限公司乙方(施工方):YY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名称:ZZ大厦建设项目工程地点:AA市区CC路DD号合同编号:123456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二、合同价款总价款: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本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整。
价款支付方式:1. 预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预付款,金额为总价款的10%。
2. 进度款项: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在工程进度计划中约定。
3. 竣工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价款。
三、价款调整如遇下列情况,合同价款可作相应调整:1. 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
2. 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3. 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
4. 其他双方认可的调整因素。
价款调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有效文件。
结算程序:1. 乙方按月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及价款结算申请。
2. 甲方在收到结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3.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价款结算书。
4. 甲方按照结算书支付相应价款。
五、违约责任若甲方延迟支付工程价款,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应按延误部分的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因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价款结算完毕之日终止。
最高法:关于建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
最⾼法:关于建⼯合同⽆效,⼯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1.建设⼯程施⼯合同⽆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付⼯程款。
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当事⼈争议的⼯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最⾼⼈民法院认为,尽管当事⼈签订的三份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在⼯程已竣⼯并交付使⽤的情况下,根据⽆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为的特殊性,对于环盾公司实际⽀出的施⼯费⽤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式予以处理。
本案所涉建设⼯程已经竣⼯验收且质量合格,在⼯程款的确定问题上。
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付⼯程款。
但是。
由于本案双⽅当事⼈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天、⼯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审法院为解决双⽅当事⼈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当事⼈争议的⼯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不当。
索引: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合议庭法官:韩延斌、王林清、李琪;裁判⽇期:⼆O⼀⼀年⼗⼀⽉⼗七⽇。
2.建设⼯程施⼯合同⽆效,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对⼯程价款作出鉴定结论的,⼀般应以市场价确定⼯程价款。
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程造价⼤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技术和管理⽔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建设⾏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当事⼈更公平。
最⾼⼈民法院认为,⼀审法院委托实信造价公司进⾏鉴定时,先后要求实信造价公司通过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式鉴定。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甲方(业主):________
乙方(承包商):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工程结算存在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范本,以资共同遵守。
一、争议事项
1. 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某项材料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扣除相应的费用。
2. 乙方提出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要求增加结算金额。
二、争议解决方式
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处理程序
1. 甲方应在发现争议事项后的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争议通知后,应在__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3. 双方应在接到争议通知后的__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尝试解决问题。
4. 如果协调会议未能解决争议,按照本范本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四、争议期间的工程进度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的正常进度。
五、其他约定
1. 争议解决后,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本范本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范本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重要部分,也是合同双方确定债权债务的主要依据。
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竣工结算,更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权利益的重要根据。
本文着重探讨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中如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研究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必要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主要是: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案件。
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是承包方依约、依法实现合同权利的最终表现,其后果是确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发承包特定建设工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
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每一个施工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具体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说明施工企业对此类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应对重视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体分为:招投标后引发的合同订立案、建设工程签证和索赔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赔偿案件、拖欠工程款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引发的施工分包以及建设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延期交工)等案件。
据统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约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约 40%的比例。
在这里笔者提醒:要区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案与建设工程欠款案。
前者表现为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不一而产生纠纷;后者指承发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
2、建设单位常常利用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来达到长期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目的。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不再重要。
市场经济就是强调协议主体按照法律签订合同、评估风险,并解决合同纠纷;另一方面,随着垫资承包工程解禁,许多发包人因项目资金不到位,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这样一来,就将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决算
二 月份
完成产值 55
三 110
四五
六
165
220 110
问: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2.该工程2月~5月每月支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支付工程款 为多少?
3. 六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多少?甲 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
解1:工程预付款为:660万元×20%=132万元 起扣点为: 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 解2:二月:支付工程款55万元,累计支付工程款55万元
4.工程进度款结算(中间结算)
工程计量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时间,向发
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 人,承包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未核实完工程量, 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 量。
备料款限额 =
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例 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材料储备天数
3.工程预付款结算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起扣点
T PM N
工程预付款的 限额
第一占次比抵重扣额=承(包累工计程已价完款工程价值-T)×主主要要比材材重料料所所占 总额
以后每次抵扣额=每次结算的已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所 占比重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 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4.工程进度款结算(中间结算)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缺陷和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2)保证金的预留 ①进度款支付余额法 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
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第一条总则1.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__________(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价款结算方式、时间和条件。
2.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4. 工程内容:__________5. 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6. 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第三条工程价款的确定1. 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及税金等,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 如遇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动,应及时调整工程价款,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1. 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乙方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____%。
2. 进度款: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天内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
3. 竣工款: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甲方应在____天内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第五条结算方式1. 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双方共同核定确认。
2. 结算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材料使用记录及相关费用凭证。
3. 双方应在工程竣工后____天内完成最终结算,并签署结算协议书。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金额的____%/日。
2.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进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款的____%/日。
第七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6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第一节建立工程价款结算一、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一〕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一般执行按月支付,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二〕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清单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题目是约定工程量风险系数的〔例如10%〕,那么按照下面原那么调整。
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一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1〕按照?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当违约责任。
〔和清单规定不同〕〔2〕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前方可要求预付款。
〔3〕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7天内核实后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发出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发包人承当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那么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工程,按年度工程方案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局部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会规定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百分比支付。
〔3〕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一切材料由发包人供应)的工程工程,那么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3.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1〕起扣点的计算原理是:尚未施工局部的材料费等于预付款时候,支付工程款的时候要扣材料款。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分析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实务和理论方面有各种各样的意见,争议不断,这些争议也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就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满足了实务的需求。
文章根据《民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自身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和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价值衡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积极理解权利相对其他权益存在优先性背后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这样是评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价值的关键。
第二,要认识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工程价款债权的附属权利。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分析要积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这个问题,切实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中需要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制度出台后,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作为法律实务人员,根据多年的实务经验,对制度实际应用中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分析,并且明确该权利的受偿范围、最佳形式方法等。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一)劳动或劳务报酬以及材料款根据《合同法》中的内容,没有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才针对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纳入到优先受偿权范围中。
这一规定应用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就得到了明确。
(二)成本、利润、税金劳动报酬、材料款等都属于成本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工程价格的组成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其中成本还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种类型。
随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和实施,虽然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其进行规定,实务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中包括成本、税金等是比较明确的[1]。
也有观点表示,承包人的利润不是为工程建设支出的费用,因此不可纳入到其中。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与索赔管理(多案例)
二、加强变更管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1. 工程变更对成本控制的重要影响 2. 变更管理的阶段 3. 变更管理的主要工作
在设计质量上严格把关,尽可能降低设计变更的数 量
在项目发包阶段,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减少因 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合造成的工 程价款的变更
在施工阶段,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项目
人工费 钢材 水泥 集料 一级 砂 木材 不调值费用 红砖
比例%
45
11
11
5
6
3
4
15
05.3指数 100 100.8 102 93.6 100.2 95.4 93.4
06.2指数 110.1 98 112.9 95.9 98.9 91.1 117.9
实际结算款=100* (0.15+0.45*110/100+0.11*98/100.8+0.11*112.9/102+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 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 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 全部扣清
工程预付款的性质
工程款的支付可分为三个主要过程:即开工前 预付,施工过程中作中间结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后进行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 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 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 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此预付款构成施 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 需的流动资金。因此也可称为预付备料款。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 -0201)有关规定,乙方可根据甲方变更 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下列有关的变更:
•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 置和尺寸。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争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进行的。
例如,施工单位完成基础施工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如果甲方认为基础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拒绝支付这部分款项,从而引发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质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于争议的处理机制。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各个支付节点,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款、进度款、竣工款等,并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条件。
例如,进度款的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挂钩,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进度的确认方式,如是否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
对于质量争议的处理,合同中应规定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以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作为最终依据。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在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整改,以及整改不合格时的相应责任。
合同还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条款。
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在这一部分,合同应详细列出争议解决的程序、时间和费用承担等相关事宜。
在实际案例中,一起典型的工程款争议案例发生在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中。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乙方则坚称其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了争议。
仲裁结果显示,乙方需对部分幕墙进行加固处理,而甲方则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这一案例表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解决工程款争议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争议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来预防和控制的。
通过明确支付节点、质量验收标准、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争议的发生。
即使争议不可避免,也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并高效地解决问题。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有效合同产生缔约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则产生法定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
《解释》贯串了尽量使合同有效原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无效合同包括《解释》第1、4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处理方式体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确立了工程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
因为建筑立法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合同无效但完成的建设工程合格吻合建筑立法目的,承包人付出的人力物力应当得到回报。
同时,如果发包人无偿接受合格工程不支付价款亦违反公平原则,故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持。
根据《解释》第3条:合格工程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工程。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严重背离发包人的缔约目的,对其毫无利用价值,让其接受并且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原则,故《解释》第3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解释》第3条确立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可以确立以下规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经修复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据此,《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点043: 结算价款的构成
预付款
50%安 全文明 施工费
签约合同价 开工
安全文明施工费
材料和工程设备 暂估价金额 专业工程 暂估价金额 暂列金额
进度款
竣工结算
最终结清
已完工作对应的金额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变更价款=变更数量×商 定单价关Βιβλιοθήκη 点044: 结算程序住建版本
竣工验收合 格后28天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 算资料
结算程序
监理人收到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
发包人收到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第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 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4.10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 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13.5 暂定金额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
未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2013 版)规定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
暂估价
暂列金额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 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超过15%的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变更价款=变更数量×相 同项目单价 变更价款=变更数量×类 似项目单价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 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 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住建版本 九部委版本 FIDIC版本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 金额。
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保管 暂停工程的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 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 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 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 费用及利润补偿
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
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 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解释(一)第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 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 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相应
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 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工程索赔价款的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规定:
一方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不答复
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赔的,鉴定人应以超过索赔时效作出否 定性鉴定;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不同情形
计算方法
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 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
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 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的
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 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 价时
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 定变更价格
承包人编制一次性补充 定额单价送发包人代表 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14 天内
监理人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成付款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认可发包 人的审批结果。
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 后7天内提出
无异议的部分发包人应 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提出和发包人确 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按合 同条款约定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 成协议则按合同条款约 定的办法处理。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住建版本中合同中的约定
不同情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 相同项目的
计算方法
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
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 定变更价格
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答复的,鉴定人应对此索赔作出肯定性鉴定。
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① 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
对方当事人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答复,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
合同当事人对有异议的 部分复核或争议解决。
结算程序
FIDIC 版本
颁发履约证 书56天内
承包商提交按其批准的格 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 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 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