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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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制度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制度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制度一、试验室设立1. 试验室的设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试验室的场地和设施完备,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2. 试验室设立时应保证试验设备齐全,符合标准要求,质量可靠,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室应设立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各项试验工作并及时报告结果。

二、试验室管理1.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试验室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试验室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以检查试验室的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试验室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试验记录和结果,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试验项目1. 试验室应建立全面的试验项目清单,具体包括物理性能试验、化学性能试验、技术指标试验等,覆盖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2. 试验室应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方法和标准,保证试验过程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室应定期组织试验项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提高试验技术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保证1. 试验室应建立质量保证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记录等,确保试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试验室应严格执行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试验质量和效率,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安全管理1. 试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2.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试验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试验室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试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六、环保管理1. 试验室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试验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

2024年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对工地试验室技术、设备、资料及质量体系运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工地试验室的设置、筹建根据项目工程的需求,由施工项目部向公司委托申请组建工地试验室的要求,公司接受委托后____研究是否设置工地试验室,确定成立工地试验室后,由公司指派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筹建工作,内容包括:1)工地试验室用房。

建立符合满足检测试验环境要求的试验室。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工地试验室应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之要求,建立人员、设备、环境条件、资料档案等管理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3)仪器设备的采购、____及量值溯源。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确定现场开展的检测项目,并负责设备的采购、____及量值溯源。

4)人员计划。

根据项目要求配备合适的试验检测人员。

3、工地试验室的运行工地试验室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公司下达试验室机构成立文件和印章启用文件,工地试验室开始正式运行。

4、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1)工地试验室运行期间,根据工程情况和试验室情况公司对工地试验室安排内审1-____次/年,内审主要依据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工地试验室每月____日前向试验检测公司报送上月的生产质量月报。

3)工地试验室必须认真参加公司和其他外部机构____的能力验证活动。

4)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报送设备溯源计划、设备台账;进行溯源后____个月内报送溯源实施报表。

5)工地试验室需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时,公司应及时给予支持。

6)公司负责____现场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必需的取证考核工作,并根据考试结果负责办理检测岗位资格证书。

7)根据工程情况,公司可另对工地试验室提出相应要求和监督检查细则。

2024年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二)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室的管理,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试验设备和资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河南省高速公路试验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速公路试验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河南省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的地方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资格的评审第六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要求的划分,是依据新建或改建公路的等级所进行的基本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应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为工地临时试验室,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临时试验室和其它公路临时试验室。

(以下简称工地临时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省站负责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市质监站负责所在地市其它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必须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二级以下工地临时试验室可由当地地市质监机构进行监督设立。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正式版)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正式版)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文件编号:受控号:XX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XX公路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XX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现场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该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三条 XX中心试验室负责对本公司承接的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必须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必须遵循本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五条工地试验室由XX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项目现场设立。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承担。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名称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名称+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第七条建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母体试验室提交如下材料(1式3份)(部分材料格式采用XX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统一表格,见附件1):1、《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表》;2、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合同书(见附件2:委托合同书);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本项目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5、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6、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试验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试验室管理机构1. 试验室设立主管单位为公路局,具体管理工作由试验室主任负责。

2. 试验室设置试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试验室主任直接对公路局负责。

3. 试验室主任由公路局指定,副主任由试验室主任评定,并报公路局备案。

三、试验室人员管理1. 试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经考核合格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 试验室主任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3. 试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4. 试验室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试验设备管理1. 试验室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试验设备,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试验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校准,确保试验数据可靠准确。

3.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更新,及时淘汰老化设备,保证试验设备的先进性和完整性。

五、试验室工作流程1. 试验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确保试验结果客观真实。

2. 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样品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样品的来源和使用安全可靠。

3. 试验室应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试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

六、试验结果审核1. 试验室对试验结果应进行严格审核和质量监控,确保结果正确无误。

2. 试验室主任、副主任对试验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审定后方可发布报告。

3. 试验结果应按时准确提交相关部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

七、责任追究1. 对试验室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错误和失误,相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直至取消资格。

2. 对试验室主任、副主任的管理工作不力,将被进行责任问责,甚至可以进行调整。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试验室主任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豫交文〔2014〕22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4〕2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第三章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第四章质量鉴定检测标准及要求第五章附则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和标准。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和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工程及绿化、房建、机电等附属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由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程序和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同时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开展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

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

目录一、编制依据 (2)二、编制目的 (2)三、工程概况 (2)四、硬件设施 (3)1、总体规划 (3)2、人力资源 (3)3、办公设施 (3)4、仪器设备 (5)5、标准规范 (10)6、计划工期 (12)7、标识标牌 (13)8、交通工具 (13)五、组织机构 (13)六、质量管理体系 (13)1、体系文件 (13)2、整章建制 (13)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14)七、试验室管理模式 (14)附件1、试验室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15)附件2、各功能室布置详图 (16)1、水泥混凝土室 (16)2、水泥室 (17)3、办公室 (18)4、资料室 (19)5、化学室 (20)6、外检室 (21)7、标养室 (22)8、养护架详图 (23)9、力学室 (24)10、集料室 (25)11、样品室 (26)12、土工室 (27)13、留样室 (28)14、石料室 (29)16、无机结合料室 (30)附件3、组织机构框图 (31)附件4、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32)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一、编制依据1、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厅质监字〔2012〕200号);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交通出版社 2013年10月);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4、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工地建设分册);5、《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20号)。

二、编制目的为确保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特制订本建设方案。

三、工程概况我分部承建K23+613~K33+221段施工任务,线路全长9608m,位于洛阳市宜阳县和洛宁县境内,其中大桥6座,分别为西沟大桥、范店大桥、麻岩大桥、蒋麻岩大桥、寨坡大桥、坡头大桥,共计3263延米,占标段线路总长的34%;路基6345m,其中挖方160万方,填方50。

3万立方米,沿线共设河底互通1个立交桥,长1400m,包括匝道路基2193m,匝道桥2座300m,劝返车道232m,被交道881.2m;天桥5座,涵洞及通道12处.本段设计为双向四车道,时速100km/h,路基宽度26米.主要工程数量如下:1、桥梁工程桥梁6座,其中西沟大桥长750米,左幅为5×30+8×30+12×30m预应力砼连续T梁+现浇混凝土连续箱梁,右幅为5×30+20×30m现浇混凝土连续箱梁+预应力砼连续T梁;范店大桥长660米,为12×30m预应力砼连续T 梁.其中预制T梁955片(30mT梁645片,40mT梁310片),现浇箱梁3孔。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河南省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河南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的地方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资格的评审第六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要求的划分,是依据新建或改建公路的等级所进行的基本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应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为工地临时试验室,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临时试验室和其它公路临时试验室。

(以下简称工地临时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省站负责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市质监站负责所在地市其它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必须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二级以下工地临时试验室可由当地地市质监机构进行监督设立.第八条施工单位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须经驻地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法人)单位审查后报批;监理单位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须经业主(项目法人)单位审查后报批.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省站或地市质监机构正式行文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1号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1号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五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豫交文〔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4〕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2014年1月16日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变更(含技术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改变和增减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等)两种。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优化设计、降低造价等原则,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四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活动。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质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与公路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单位资质,不得出卖、涂改、出借、借用和伪造单位资质证书。

第九条施工单位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对依法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参加投标活动,从事公路工程施工。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作为施工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交通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它投标人投标。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
一、太澳高速公路NO.A总监办、NO.B总监办、各合同段承包人须根据豫交工[1998]14号文发布的《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室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各工地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交通厅审批、认证。

二、各总监办、承包人的工地中心试验室内部设置应划分为:办公室、力学室、土工室、化学分析室、水泥室、天平室、标准养护室,各室应单独房间布置,满足功能要求。

其中标准养护室应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面积应大于20 m2。

三、投标书中仪器设备如有缺项,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检测需要者,如缺水泥压力机、取芯机、小型发电机等,应配备至满足工程检测需要为准。

四、各驻地监理办公室的小型试验室,应按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见下表)。

临时实验室管理细则

临时实验室管理细则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河南省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的地方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资格的评审第六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要求的划分,是依据新建或改建公路的等级所进行的基本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应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为工地临时试验室,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临时试验室和其它公路临时试验室。

(以下简称工地临时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省站负责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市质监站负责所在地市其它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必须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二级以下工地临时试验室可由当地地市质监机构进行监督设立。

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的管理,确保试验室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试验室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试验室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凡因本管理制度规定未明确的事项,由试验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试验室主任是试验室的管理责任人,负责试验室的日常工作,管理试验室所有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进行改进,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二章试验室人员管理第六条试验室应当设有试验室主任、副主任、试验员等岗位。

第七条试验室主任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管理能力,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验室副主任协助试验室主任管理试验室的各项工作,并在试验室主任缺席时代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试验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能够独立进行试验工作。

第十条试验室人员应当遵守试验室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试验室主任和副主任的管理,严禁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试验室应当配备符合试验需求的专业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当设有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试验室设备管理员应当及时反馈设备的故障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四条试验室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设备操作培训。

第四章试验管理第十五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严格的试验管理制度,确保试验过程的可控性和结果的可信性。

第十六条试验室试验员在进行试验前应当进行试验方案的编制,并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试验员应当对试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记录管理制度,保留试验结果和试验数据,以备核查和检验。

第十九条试验室应当定期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号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1号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五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公路工程企业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企业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和筹建 (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资质的认定 (4)第四章工作制度 (5)第五章试验检测活动 (6)第六章试验检测人员管理 (7)第七章试验检测仪器的管理 (8)第八章委托试验管理 (9)第九章工地试验室的移交 (10)第十章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考核 (11)第十一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的监督,规范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设备、资料及质量体系运行的管理,确保被授权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授权工地试验室,是指因工程需要,经中心试验室授权,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试验室。

被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接受中心试验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和筹建第三条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由工程项目部以书面形式向中心试验室申请组建工地试验室。

申请获批后,由中心试验室指派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筹建工作。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的筹建,应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颁布的现有行效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作为筹建依据。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地址的选择应根据交通运输方便、水电使用方便、行政管理方便的原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扯。

若工程进场前期由公司指定的筹建组统一选址,应征得中心试验室的同意。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用房面积及环境条件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满足工程检测实际需要、满足承包合同及业主正当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力求节约。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情况拟定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经中心试验室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地的具体空间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科学合理。

相关的平面布置图应报中心试验室进行审核。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组织试验仪器设备的交验、安装和调试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级工程试验室建设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级工程试验室建设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级工程试验
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豫交[2010]6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县级工程试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交〔2010〕68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0]119号)及2010年全省农村公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河南省农村公路县级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予下发,请参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河南省农村公路县级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0]119号)、《。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2篇)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2篇)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公路工程试验室是公路工程项目中重要的技术支持单位,为确保试验室的正常运作和试验工作的准确可靠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试验室组织机构公路工程试验室设立试验室主任、试验室副主任、试验员等职位。

1. 试验室主任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2. 试验室副主任负责试验室主任的协助工作,负责试验室设备和仪器的维修保养工作。

3. 试验员负责试验室的试验工作,遵守试验室的操作规程。

三、试验室设备和仪器管理1. 试验室设备和仪器的购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认证。

2. 试验室设备和仪器应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转。

3. 试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4. 设备和仪器的库存管理应精确记录,每年进行盘点核对。

5. 设备和仪器的报废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同时做好设备和仪器的报废记录及处理。

四、试验工作管理1. 试验员应按照试验室的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工作,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2. 试验员应遵守试验室的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泄露试验结果和试验数据。

3. 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4. 试验室应定期对试验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试验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质量安全管理1. 试验室应遵守国家相关的质量管理和安全规定,确保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质量安全。

2. 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标准操作程序,指导试验员进行试验工作,确保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3. 试验室应定期对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转。

4.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制度,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

六、纪律管理1. 试验员应遵守试验室的工作纪律,不得违法规定或泄露试验结果和试验数据。

2. 试验员应做到勤奋工作、互相合作、严守纪律、保密工作,确保试验室的正常运作和试验工作的准确可靠进行。

公路工程现场实验室制度

公路工程现场实验室制度

公路工程现场实验室制度一、总则公路工程现场实验室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而设立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现场实验室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实验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组织机构1. 现场实验室设立主管部门为工程管理单位,在实验室内设主任及工程技术人员。

2. 主任负责整个实验室工作的组织、协调、调配和管理工作。

3. 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内具体工作的安排和执行。

4. 实验室设有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三、实验室设备1. 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及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碎仪、洗矿机、磨机、砂浆配制仪等。

2. 实验室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3. 实验设备的标定应定期进行,确保各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四、实验室管理1. 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样品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保持完整的实验数据记录档案,确保实验过程的可追溯性。

3. 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人员培训制度,确保实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检测标准1.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检测标准。

2. 实验室应定期对检测标准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实验室应建立外部审核制度,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及时处理。

六、实验室运行1.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确保实验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2. 实验室应按照工程实际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3. 实验室应完善实验室环境,确保实验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七、实验室安全1. 实验室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2. 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实验室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八、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实验室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行政处罚等。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1. 实验室管理责任: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公路工程试验室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设备管理:对实验室内使用的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报废等。

3. 实验室安全: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财产安全。

4. 样品管理:对试验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和保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5. 数据管理: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试验数据的采集、记录、存储、分析和报告等工作进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质量管理:按照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计划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资质认证。

7. 培训与考核: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8. 环境管理:建立实验室环境管理制度,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洁净和安静,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9. 计量管理: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实验仪器的精度和可追溯性,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仪器校准和验证。

10. 文件管理:对实验室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各类试验标准、操作规程、记录表格、技术资料等。

11. 外部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开展技术交流和共享资源,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

12. 不良事件处理:建立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对实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追踪,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以上是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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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五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按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资质。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土建标大于15公里、路面标大于30公里)应设立分试验室;其它等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可不按合同段设立,但应满足工程需要。

特殊情况下(如:工地距等级检测机构较近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备质监机构后,工地试验室的职能可由等级检测机构承担,但试验人员和档案材料需专门管理。

省质监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负责其辖区内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能作为母体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即母体机构授权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全面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合理,能涵盖工程所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

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

(人员数量配置见附件1表1)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仪器的规格和数量应能满足工程的需要,部分试验可外委。

(试验检测项目见附件1表2、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1表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建设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其周边场地一般应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规划应遵循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的原则。

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试验室的功能室可根据工程内容和特点设置,一般分为土工室、集料室、石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外检室、储藏室等。

各功能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水泥砼室、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结构砼方量大时标准养护室面积应适当扩大,满足工程需要。

试验室操作平台应整齐、稳固,操作台表面采用防滑和防腐蚀的材料,工作台高度75厘米至80厘米,宽度60厘米至65厘米。

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试验室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用房可新建或租用现有房屋。

新建房屋应选择保温、环保材料,并综合考虑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加固处理,保证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

租用房屋应安全、坚固,其空间、面积、通风、采光和保温等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

化学室、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对温度、湿度条件有要求的功能室,当空间较高时可进行吊顶处理,以便降低有效高度、提高保温保湿效果。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设置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水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

各功能室均应敷设上下水管道,配备水池,地面应设置地漏。

水泥砼室、石料室等地面应设置水槽和沉淀池。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保证正常用电,并设置应急电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

电线、电缆的布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标牌应悬挂于醒目处,其内容应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

各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应设置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对有环境和安全条件要求的区域应设置警示及限入标识。

第十九条办公室内应悬挂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体系框图、主要管理制度、人员考勤表、工地晴雨表等。

各功能室内应悬挂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备案第二十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2)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

工地试验室名称和印章为:“母体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施工(或监理)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母体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登记备案工地试验室应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三、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四、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包含检测能力范围)。

五、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配齐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进行控制管理;及时进行查新更新,确保使用标准、规范现行有效。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频率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频率要求。

第二十四条母体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能力范围。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外委试验管理,超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外委试验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含相应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上等级。

工地试验室应将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

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工程建设项目的同一合同段中的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不得将外委试验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取样、运输、标识、存储、留样及处置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样品的取样方法、数量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满足试验过程需要。

如有必要,在取样的同时要留存满足复验需要的样品。

样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在流转过程中不发生混淆且具有可追溯性。

样品标识信息应完整、规范。

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应标明流转状态。

试验结束后,如无异议,工地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处置,处置过程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如需留样,样品的留存方法、数量和期限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留存样品应有留样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对相关资料分类建档,便于管理和查询。

档案资料应及时填写、整理和归档。

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件、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培训和考核记录等。

设备档案一般应按一台一档建立,对于同类型的多个小型仪器设备可集中建立一套档案,但每个仪器均应进行唯一性编号。

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履历表、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历次检定/校准证书或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使用记录等内容。

试验检测台帐分为管理和技术台帐。

管理台帐一般包括人员、设备、标准规范等台帐;技术台帐一般包括原材料进场台帐、样品台帐、试验/检测台帐、不合格材料台帐、外委试验台帐等。

台帐应格式统一、简洁适用、信息齐全,台帐的填写和统计应及时、规范。

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格式和要素、记录表和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要求。

试验记录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试验报告结论表述应规范、准确。

工地试验室应注意收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检验图片及影像资料、材质证明单,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故障处理、核实降级与停用报废、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制度。

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功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工地试验室应编制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通过检定、校准和功能检验等方式对仪器设备进行量值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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