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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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五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
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按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其它等
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资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土建标大于15公里、路面标大于30公里)应设立分试验室;其它等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可不按合同段设立,但应满足工程需要。特殊情况下(如:工地距等级检测机构较近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备质监机构后,工地试验室的职能可由等级检测机构承担,但试验人员和档案材料需专门管理。
省质监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负责其辖区内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能作为母体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即母体机构授权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全面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试验检测活动。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合理,能涵盖工程所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人员数量配置见附件1表1)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仪器的规格和数量应能满足工程的需要,部分试验可外委。(试验检测项目见附件1表2、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1表3)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其周边场地一般应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规划应遵循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的原则。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试验室的功能室可根据工程内容和特点设置,一般分为土工室、集料室、石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外检室、储藏室等。各功能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水泥砼室、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结构砼方量大时标准养护室面积应适当扩大,满足工程需要。试验室操作平台应整齐、稳固,操作台表面采用防滑和防腐蚀的材料,工作台高度75厘米至80厘米,宽度60厘米至65厘米。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试验室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用房可新建或租用现有房屋。新建房屋应选择保温、环保材料,并综合考虑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加固处理,保证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租用房屋应安全、坚固,其空间、面积、通风、采光和保温等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化学室、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对温度、湿度条件有要求的功能室,当空间较高时可进行吊顶处理,以便降低有效高度、提高保温保湿效果。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设置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水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各功能室均应敷设上下水管道,配备水池,地面应设置地漏。水泥砼室、石料室等地面应设置水槽和沉淀池。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保证正常用电,并设置应急电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电线、电缆的布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标牌应悬挂于醒目处,其内容应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各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应设置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对有环境和安全条件要求的区域应设置警示及限入标识。
第十九条办公室内应悬挂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体系框图、主要管理制度、人员考勤表、工地晴雨表等。各功能室内应悬挂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