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解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六章 ( 附则)明确了进 出 口机 动 引起的不规范的检验行 为,有利 于保证
车及军用和特殊管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 学和 公l 。 E
( )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证 书的问题 3
原公安部 Leabharlann 颁 发的确定安检机构承 机 构管 理的例外规定 , 以及 规章解释权
和 生效 时 间 。
2 资 格 许 可 制度 .
检 资格 的 《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
有 关 问题 的 解读
机 动车安 全技术检 验和 安检机 构
的定 义
《 定 》 根 据 《 政 许 町法 》 的 书》式 样 由各 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 公 规 行 规定 ,借鉴公 安部 1 8 9 9年发布的 《 机 安机关车辆管理部 门制定 ,有效期为一 动车辆安全 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有关 年,这种管理模式造成 了一定程度的地
术监督部 门对安检机构实施管理 的监督 划 , 由省 级 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提 出规 计最器 具通过计量检定 、与质最技术监 检 查制 度包 括监督检 查方式 。 划 , 由质枪 总局 批准 规 划 。 督部门等有关部 门联 网及有相应的场地
第 五章 ( 法律 责任 )规定 了安检 在鼓励安检机构社会化 的同时进行 和设备条件 。这些新 的要求督促安检机 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 的法律 必要的宏观 调控 ,既有利于机动车检验 构购置设备 、 培训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 更 责任 。 行业的健康 发展,也可避免不 正当竞争 好地保 障上路机动车的安全 。
《 规定 》 第一 章 明确 了 国家质 检 序给 予不 同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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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内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3页第二章作息安排------------------------------第3页第三章考勤制度------------------------------第3-4页第四章行为规范------------------------------第4页第五章值日规定----------------------------第5页第六章行政规定------------------------------第5页第七章会议规定----------------------------第5页第八章安全规定------------------------------第5-6页第九章印信管理----------------------------第6页第十章档案管理------------------------------第6页第十一章财务规定-------------------------第6-7页第十二章用人制度------------------------第7页第十三章培训办法--------------------------第7页第十四章机构设置-----------------------第7-8页第十五章工作、业务规范-----------------------第8页第十六章薪酬制度-----------------------第8-9页第十七章奖罚制度-----------------------第9-10页第十八章补充说明-----------------------第10页XXX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环境适应能力及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健康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质量,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6]9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际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的国营、集体、联营、个体的检测站(中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经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批准,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方准营业,未经委托的检测站(中心)一律不得开展对任何机动车辆的各种检测业务,擅自进行检测业务的检测站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条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检测站的建立与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单位、部门或业主,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时应当提供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资料文件,以及检测站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审批。
第六条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必须是国家定型产品并有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
第七条检测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检测站的检测线都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和检测人员,上述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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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机动车检测管理规定机动车检测管理规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201X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二)机动车定期检验;(三)机动车临时检验;(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审[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机动车安检机构提高安全技术检验水平,有效遏制无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三条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第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性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公正。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相应的设备、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校准。
第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备和培训。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提高检验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机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备、仪器;(三)具备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四)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进行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项目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可查。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报告和反馈,及时向车主提供检验结论。
第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保护车主的隐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测站内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3页第二章作息安排------------------------------第3页第三章考勤制度------------------------------第3-4页第四章行为规范------------------------------第4页第五章值日规定----------------------------第5页第六章行政规定------------------------------第5页第七章会议规定----------------------------第5页第八章安全规定------------------------------第5-6页第九章印信管理----------------------------第6页第十章档案管理------------------------------第6页第十一章财务规定-------------------------第6-7页第十二章用人制度------------------------第7页第十三章培训办法--------------------------第7页第十四章机构设置-----------------------第7-8页第十五章工作、业务规范-----------------------第8页第十六章薪酬制度-----------------------第8-9页第十七章奖罚制度-----------------------第9-10页第十八章补充说明-----------------------第10页XXX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环境适应能力及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健康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该管理制度2016年X月X日第二次修订,替代原有2015年X月X日修订的员工守则,2016年X月X日起执行;第二章作息安排第一条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因季节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第二条周六、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法定节假日期间如需加班的,因本公司工作的特殊性,视实际情况安排调休;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一条公司实行当日到岗签到制,签到后立刻进入工作岗位;迟到、请假、旷工后到岗须及时补签并到考勤处注明原因;签到作假即签到后并未到岗的按迟到论处;公司考勤处具体负责签到和考勤统计;第二条超过上班时间签到立即按迟到论处;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签到按旷工半日论处;当日超过3个小时以上按旷工一日论处;第三条提前30分钟内下班按早退论处;提前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下班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个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一日论处;第四条请假应提前书写请假条并当面交直接上级批复;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应立即向站长致电说明,如超过上班时间未请假的按照迟到处理,超过半小时的按照旷工处理,具体参照第三章第三条;请假期满报到后须及时补写请假条,由上级签字后交考勤处存档;第五条事假请假每月不得超过三日;超过三日的,当月绩效奖金将视超过天数计算后扣除,详见第十七章奖罚制度;婚假为3天,产假148天,陪产假7天,婚假、产假、陪产假均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病假两日内的直接向站长申请核实后批准,三日以上含三日的需提交医生出具的出诊证明或病假证明;第六条因本公司工作特殊性,下午下班时间到后,需将工作做完方可下班,超过六点的,算入加班范围;加班费计算详见第十七章奖罚制度;第七条请假、调休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第八条因公不能按时报到或提前离岗须向直接上级及时说明,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一条来访客人、领导的接待、引见、服务和送别由指定人员负责,具体人员由站长视当时情况安排;第二条客人来访时周围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起身迎接;接待时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经过简单沟通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具体接待;第三条办公电话禁止长时间占用,禁止接打私人电话;第四条上班时间禁止用办公电脑上网私自聊天、打游戏、赌博、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前要交接好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后方可离岗;第五条禁止正常工作时间在办公大厅睡觉、大声喧哗、吵闹或大声播放音乐特别是来检测车的车内音乐,禁止使用对讲机闲聊、玩耍,非工作用途不得使用对讲机通讯;对客户说话语气要好,在符合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禁止在办公时吸烟、喝酒、随地吐痰,吸烟的要到非工作区域,;第六条工作场所人人都需保持个人工作区域整洁干净,不得随意丢放垃圾、污垢或碎屑、烟头特别是烟头须熄灭后丢弃,下班后各员工负责各自区域的清洁卫生,下班后应及时关闭所有电器、门窗,关锁好柜子;第七条工作人员使用工具时应注意摆放,不得乱丢乱放,各自的工具各自保管负责,每日检查各自负责的工具及设备的情况,并定期保养,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维护,及时做好记录;第八条公司要求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公司定制的工作服工作服为公司赠送,自领取之日起,未做满一年离职的将扣除工作服费用,以及车管所要求的反光背心;不应穿拖鞋或奇装异服,不可以化浓妆;员工所表现的精神面貌要整洁;第五章值日规定第一条公司实行工作区域划分清洁制;每个员工负责各自的工作区域,工作区域由直接领导划分;每日下班后都要清洁各自区域,清洁完毕后方可下班,如发现未做清洁的,将按照管理条例处罚;第二条每日由两人负责值日检查,每日轮换,当天值日人员应在下午下班后负责检查所有工作卫生,检查、关闭所有电器、门窗后向直接领导汇报;如发现未做好清洁卫生工作的,按照公司管理条例处罚,当日两名值日人连带责任;第三条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按照要求倒在指定位置,不得乱丢乱放;第六章行政规定第一条一个上级的原则;上级不得越级指挥,可以越级检查、指导、协助和了解情况;下级不得越级汇报,可以越级申诉和上诉;相互间不得跨部门指挥和汇报,可以跨部门检查、知道、协助和了解情况;第二条下级必须服从直接上级管理;对上级的安排持有异见可当面提出意见;错误指挥或错误判断的可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上报;第三条直接上级缺席或不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时,由直接上级的上级负责管理指挥和协助;第四条公司将视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员工培训;第五条站长是公司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总经理是重大事务的最高决策者,遇重大情况时,总经理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整;第七章会议规定第一条领导召开会议要改进作风、缩减时间、提高质量、注重实效;员工参加会议要准时到席、调整手机静音、禁止吸烟、做好笔记,会议迟到的按照上班迟到处理,如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及时向上级汇报;第二条由专人负责全体员工会议的通知、组织、主持和会议笔记,负责人由站长安排;第八章安全规定第一条公司要求所有管理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员工安全教育,遵照公司要求和上级嘱托,时常提醒员工注意个人人身、财产和公司财物安全;第二条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每一位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操作规程;第三条公司交给个人使用的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未经站长同意,不得随意将公司物品、设备、车辆外带或外借,借站里设备要到后勤处填写申请表,经站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擅自将公司物品、设备、车辆外带或外借的,一经发现,处罚200元,如发生意外造成损失的,需照价赔偿,当事人负全责;第四条禁止在无技术保障的情况下安装、拆卸、维修公司办公用品,特别是带电产品;第五条员工个人财物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置在集体办公场所,如有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第六条公司要求的保密事项未经公司许可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涉及机密的资料的员工要签署保密协议;第九章印信管理第一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印章和合同管理;印章要严格保管,规范使用,未经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带;第二条公司正式文件和合同需经财务部经理最后审核后加盖公章;未经总经理同意,空白合同不得随意盖章;第三条业务外出可携带空白合同;因业务急需可向总经理申请领取空白盖章合同;个人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不超过24小时;第四条签定空白盖章合同时增订条款,须及时向站长或总经理汇报;第五条空白盖章合同签定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进一步核查,无误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建档;第十章档案管理第一条业务受理区和后勤处财务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行政执行手续、会议笔记、人力资源资料、业务资料、工作报告、计划、客户资料、来函来文、合同、活动影像等各种书面和音像资料;第二条档案管理要分门别类,统一存放,避免损坏和丢失;第三条档案借阅应严格按照阅读权限和保密规定,未经站长同意不得随意向公司以外的人员借阅; 阅读档案应抓紧时间,当天阅读当天交还保管,未经站长或总经理授权任何人不得调取公司内部数据,如造成数据外泄,一经发现,开除处理;第十一章财务规定第一条公司所有财务支出需直接报经站长或总经理批准;第二条一般情况下大额款项可安排银行转帐;需要收、支现金时由总经理批准后安排;第三条财务部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财务执行作出详细规定,经站长和总经理批准后作为本制度附件颁布执行;第十二章用人制度第一条公司的大门时刻向人才开放是公司人力资源建设的长期方针;公司将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媒体、网络、专业人才推荐机构公开招贤纳士,同时鼓励员工随时通过关系积极发现并引进人才;第二条新人进入公司后,需进行一周时间连续七天的观察;观察期结束后,一经录用,一周观察期计入第一试用月并补发工资;第三条所有新人一经录用,需进入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进入正式聘用期,并签定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合同到期前离职的需缴纳违约金;第四条新人试用期间表现突出可提前结束试用;进入正式聘用后,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第五条公司随时引进新人加盟,通过周期性的培养和选拔,以保证团队竞争优势快速提升;第六条员工辞职应至少提前三十天向站长递交辞职报告,经站长批准并安排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第十三章培训办法第一条公司要求人人独当一面,重视团队共同成长,通过坚持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业务受理区和后勤处协助负责业务培训的具体安排;第二条所有公司员工必须接受公司提供的各种培训;新人进入公司至少要接受七天的岗位培训,随后的培训由各部门和公司统一安排;培训要讲求实效,长期坚持;第十四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公司管理层由站长和总经理组成,XX为站长,XX为总经理;主要部门设置由站长和总经理负责;第二条公司机构设置既要考虑现实需要,做到“人有其职,才有所用”,也要注意公司人力资源储备和企业未来规划需要;第三条各部门人员要做到“人人尽职尽责,事事尽快尽好”,既要保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也要加深相互的合作;第十五章工作、业务规范第一条公司办公区域划分为服务区、业务受理区、查验区、修理区、车间区共五大区域,五大区域均有专人负责,负责人由站长直接安排;第二条人员分配: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性质专业由站长分配;如遇某工位事务繁忙,公司其他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统一由站长安排临时增援工作;第四条业务合同管理:合同填写后需经站长和公司财务联合审查,增加特殊条款需经站长和总经理联合审查;然后由财务部盖章;签订后交由业务受理区存档;第十三条业务资料建档:所有业务拜访资料、客户材料等统一由业务受理区负责建档保管;站长和总经理有权随时调阅;第十四条业务款收取:本人是个人主导业务收款的主要责任人;收取现金必须要由站长和财务部人员授权陪同;如有私吞业务款或有意致使业务外流,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第十六章薪酬制度第一条公司薪酬制度坚持按劳取酬、评功论赏,利润分享、共同受益的原则,在充分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也重视增加行政、后勤等其他服务人员的收入,以充分体现公司每个协作体系的利益平衡与和谐发展,维护团队的团结协作与共同成长;第二条公司所有岗位薪酬一览表:第三条每月基本工资=基本保底工资+津贴+绩效+奖金;不同岗位的工资和考核标准不同,具体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项工资核发准则:员工试用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减半、无津贴,进入正式聘用后接受综合考核享受全额工资、全额绩效、津贴;每月综合考核办法由站长和后勤颁布执行;第五条提成:引车员公司按实际检测数量1辆:1元来提成;外检员按1辆:0.76元提成;业务员按1辆:0.66元提成;办公室人员按:1辆:0.56元提成;四舍五入取整数发放第六条后勤处财务每月1-5号间负责发放上月工资,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七章奖罚制度第一条迟到、早退每次罚款30元;第二条旷工半日罚款100元,旷工一日按其当月实际工资10%罚款;第三条每月累计旷工三日或三次立即辞退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含绩效、奖金;第四条事假病假直接扣除相应天数基本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请假超过三日含三日,直接扣除当月绩效;第五条首次发现请病假、婚假等非事假假期的事由造假的,直接扣除当月绩效,二次扣除当月工资,三次的给予劝退;第六条每月全勤者当月可获得公司奖励的全勤奖50元;第七条违反本制度中其它任意一项规定,每人每次至少罚款30 元,工作区域吸烟,每次50元;因违反制度造成个人和公司利益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的工作设备工具损坏丢失,将由负责人直接赔偿;第八条处罚由后勤处开罚单并当即收取现金,交由后勤处财务保管;第九条公司每月对优秀和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每月罚金作为行政奖金,用于奖励当月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具体安排由站长负责;第十条加班费为按小时计算,每小时9元;节假日加班算双倍为每小时18元;如发现故意拖工导致加班的,除不发放加班费外,须另行扣除每小时9元;发现加班拖工的,加班费减半;第十一条员工办喜事的,公司将给予喜事红包100元;第十二条公司负责员工工作日的早餐和中餐,晚餐以及节假日饮食自行解决;免费提供住宿,电费每宿舍每月补贴150元,超过部分从工资扣除,水费公司全免;同时免费提供空调、热水器、洗衣机供员工使用,电器的维护修理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如发现浪费水电无人在房间空调不关,水龙头不关好发现一次扣50元,当月奖金扣除;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夏季发放高温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具体时间根据当体农业生产时间安排;第十四条公司为每一位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第十八章补充说明第一条本制度是公司2016年制度建设的过渡版本,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颁布实施,后勤处负责保管;公司享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第二条公司每一位员工有权随时借阅,不得损坏、丢失、随意涂改;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本文件复印或转借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须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逐步制订具体的操作流程,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本制度附件颁布实施;第四条本制度执行期间,员工如有修改建议,可直接向站长说明;后勤管理处经过汇总后;站长和总经理负责对建议的适宜性、充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并作为参考资料用于制度修订;第五条总经理因有特殊安排不受本制度考勤约束;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不能经常按本制度考勤约束,须报由总经理批准;第六条总经理外出时暂由后勤主管XX代行其职权;站长同时外出时,可视实际情况直接向站长及总经理电话请示;2016年X月X日第二次修订。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服务,向社会出具数据,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指对机动车登记时和登记后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排气污染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检验.第三条本市检验机构的设置及开展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化运作、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检验机构管理的相关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及其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机构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过程进行网络实时同步监督,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编者按:自今年5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为我国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上期栏目刊登出《规定》全文的基础上,本期栏目请参与制定该规定的相关部门专家从《规定》产生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说明等方面,对其做一个解读,期待能对广大读者更深入地理解新的规定有所帮助。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
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
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
机动车检测站内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3页第二章作息安排------------------------------第3页第三章考勤制度------------------------------第3-4页第四章行为规范------------------------------第4页第五章值日规定----------------------------第5页第六章行政规定------------------------------第5页第七章会议规定----------------------------第5页第八章安全规定------------------------------第5-6页第九章印信管理----------------------------第6页第十章档案管理------------------------------第6页第十一章财务规定-------------------------第6-7页第十二章用人制度------------------------第7页第十三章培训办法--------------------------第7页第十四章机构设置-----------------------第7-8页第十五章工作、业务规范-----------------------第8页第十六章薪酬制度-----------------------第8-9页第十七章奖罚制度-----------------------第9-10页第十八章补充说明-----------------------第10页XXX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环境适应能力及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健康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独立、公正、科学、严谨的工作,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机动车的安全、环保和技术状态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登记。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相关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或者扩大资质。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核。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技术检验中心,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人员要求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规程,并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浙公通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71号各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29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安检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职能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信息交流、风险排查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明查暗访和工作协商机制。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省安检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风险监控、督察督办,组织开展安检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
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
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
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检测站全套管理制度(全套)
机动车检测站全套管理制度(全套)机动车检测站全套管理制度⽬录第⼀章保证公正性和独⽴性措施制度 (3)第⼆章检测⼯作管理制度 (4)第三章检测事故的分析处理制度 (5)第四章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7)第五章标准物质的管理 (8)第六章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8)第七章检测员⼯作守则 (12)第⼋章检测质量投诉制度 (12)第九章质量⼿册管理制度 (13)第⼗章消防管理制度 (14)第⼗⼀章环境保护制度 (14)第⼗⼆章⽣产安全管理制度 (16)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8)第⼗四章员⼯奖惩办法 (19)第⼗五章物资采购的管理制度 (25)第⼗六章检测车辆运⾏安全条件 (25)第⼗七章检测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 (26)第⼗⼋章检测设备定期检定/校准制度 (27)第⼗九章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28)第⼆⼗章计算机系统档案的管理制度 (29)第⼆⼗⼀章⽣产责任考核管理制度 (29)第⼆⼗⼆章检测质量对设备⼈员、车辆的要求 (32)第⼆⼗三章检测⼈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33)第⼆⼗四章检测车辆管理制度 (35)第⼆⼗五章突发性事件安全处置制度 (35)第⼆⼗六章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 (36)第⼆⼗七章年度⼯作报告制度 (37)第⼆⼗⼋章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为规范 (38)第⼆⼗九章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39)第三⼗章特殊情况下仪器设备重新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2)第三⼗⼀章安全⽣产管理制度 (43)第⼀章保证公正性和独⽴性措施制度1 ⽬的保证检测公司⼯作的公正性和独⽴性,规范员⼯的⾏为,避免卷⼊任何可能会降低判断的独⽴性和诚信度的活动,维护本公司的信誉。
2 范围适⽤于本公司所有场所的检测⼯作。
3 职责3.1 经理主管本公司检验⼯作的公正性并公开发表书⾯声明,负责批准对违反规定⼈员的处理3.2质量负责⼈职责3.2.1 安排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使本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执⾏有关奖惩规定;带头抵制来⾃上级和其他⽅⾯对检测⼯作公正性和独⽴性的⼲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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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2009-06-03 21:15 [大中小]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
来自:公安部时间:1996-06-03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
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
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
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
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
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