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皖北“四化”协调发展先行区的意见-皖政办[2013]4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皖北“四化”协调发展先行区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皖北“四化”协调发展先行区的意见(皖政办〔2013〕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实施加快皖北振兴战略,皖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进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下简称“四化”)加速推进的新阶段。
2012年11月,国务院批复实施《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皖北地区纳入《规划》范围,并明确相关支持政策,为皖北地区带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
为促进皖北地区加快振兴,建设美好安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设皖北“四化”协调发展先行区,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为动力,围绕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四化”协调发展路子,把皖北地区建设成为推动安徽崛起的重要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生产总值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人均生产总值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耕地面积保持在2070万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25亿公斤以上,工业化率达到48%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7%以上,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达到800万户,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四化”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初步形成发展活力彰显、崛起态势强劲的经济区域。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六政办[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六发〔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村庄布点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六安市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皖政〔2012〕97号)、《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皖政办秘〔2012〕148号)、《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试行)》(建村〔2012〕191号),突出村庄布点规划在美好乡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结合六安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略,以全面转型、跨越发展、富民强市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和农田整治为突破口,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布点、突出特色,着眼长远性,注重操作性,确保美好乡村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目标任务(一)村庄布点规划于2013年3月底完成审批和备案,充分体现布点科学易实施,一村一品秀特色的规划理念。
(二)自然村总量减少,到2016年全市自然村总量减少比例:皖中片区(寿县、霍邱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金安区、裕安区)25%,皖西片区(金寨县、霍山县)15%;到2020年减少比例:皖中片区48%,皖西片区38%。
4.25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
E
E1 E2
E9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建村[2014]98号),村域 规划用地分为村庄建设用 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 建设用地3个大类。
村域道路
名称 国道 省道 县道 乡道 皖北片区 皖中片区 村域主干路 皖西片区 皖南片区 沿江片区
参照相关标准 路面宽度控制在5.0~6.0米
村庄规划提纲——总则
——编制目的
村庄规划提纲——总则
——编制原则
村庄规划提纲——总则
——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
明确规划期限为:村域规划期限与镇(乡)总体规划期限一致;村庄建设 规划期限为5~10年,近期为3~5年;村庄建设规划中的整治规划期限为3 年。
2
3
超过上述人口规模2倍及2倍以上的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需专题研究。
村庄规划提纲——村域规划
村域用地
类别代码 大类 V N 中类 N1 N1 类别名称 村庄建设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建设标准 备注 建筑最低后退道路红线20米 建筑最低后退道路红线15米 建筑最低后退道路红线10米 建筑最低后退道路红线5米 满足会车要求
路面宽度控制在4.0~6.0米
满足会车要求
备注:沿国、省、县道有超过本表标准的特殊要求,可依据各地标准执行;山区地形困难段在满足 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减;有条件的地方,沿村域主干路建筑适当退道路界线。
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试行)
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标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村庄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提高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改善村容村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民美好家园。
现制定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
1.2 村庄整治范围与内容在农村危房集中点、农村环境整治连片示范村、重点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产业特色村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开展以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改水改厕、污水处理、绿化美化和房屋加固与立面改造为主的村庄整治,注重串点连线、由线带面,打造具有安徽特色乡村风貌。
1.3 村庄整治原则1.3.1 经济可行、集约建设。
村庄整治要统筹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措能力,与村庄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以现有设施、房屋改造维护为主,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做到经济、适用、便于实施。
1.3.2 规划引导,合理整治。
编制有村庄规划的村庄,以审批后的村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合理布局各项用地,确定整治内容、顺序和措施,引导整治科学推进。
1.3.3注重特色,尊重传统。
围绕村庄文脉传承和自然生态风貌保护,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尊重当地乡风民俗,努力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破坏历史风貌”,保护村庄自然肌理,从村庄路网、街道空间、住宅及院落组合、绿化以及建筑材料等方面营造浓郁的乡土风情。
1.3.4尊重农民与科学引导农民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村民的健康传统习惯。
以试点示范、典型引路等方式,加强对村民的宣传,适时、适度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1.3.5以县为主,有序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为村庄整治试点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整治工作的政策制定、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和组织实施。
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第二章整治技术标准2.1 基础设施2.1.1 道路交通村庄道路应坚持节约原则,按交通需求确定道路宽度,主要道路一般在3.5-5米,次要道路一般在2.5-3.5米,进户道路在1.5米-2.5米主要道路采用水泥路面或其他硬质材料,次要道路采用石板、碎石、鹅卵石等乡土化材料。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皖自然资管〔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各市县要围绕乡村振兴,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
(二)发挥规划管控作用。
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各市县可依据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已有规划,在保证与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相衔接的基础上,将其作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依据。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非耕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有效避让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易发区域。
二、保障用地计划(三)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摸排。
各地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下一年度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于当年10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建规[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25号)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依法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949124898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1.总则村庄整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
为了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地指导和规范全省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村庄整治基本原则2.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自愿、满意和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2.1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既要按照村庄整治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确实可行。
2.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状况,探索不同的整治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
1.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方面,坚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促进全面发展。
2.5循序渐进,务求实效。
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村庄整治内容村庄整治内容主要涵盖村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的维护等。
主要整治内容如下:3.1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3.1.1通村公路及桥梁建设;村庄内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必要的路灯及交通标志;农业机械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停车场、库、棚等。
3.1.2供水设施、供水到户的水塔、泵房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
3.1.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设或埋设。
3.1.4电话线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的配置等。
3.1.5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开发技术及设备的应用。
3.1.6村委会管理用房、村民学习休闲活动用房及室外场地。
3.1.7托儿所、学前班或学校代培点的配置。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推进实施《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指导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制定《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基本任务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自然村数量,并分配到镇(乡)。
中心村数量多、行政区域面积大的县(市、区)可以在村庄布点规划中只明确各镇(乡)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在镇(乡)村庄体系规划中明确中心村、自然村布点。
1.3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布点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市、镇总体规划。
1.4规划原则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
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环境等本底要素,将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等保护内容列入布点规划。
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
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
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特征及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地段引导建设,对重要生态地段的村庄进行有效控制,避让灾害易发地段。
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
兼顾现实需要,考虑长远发展,分步实施村庄布点规划。
1.5规划依据(1)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2)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3)市、县国民经济与“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4)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二章村庄体系规划2.1村庄分级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个。
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
2.2乡村人口预测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县(市、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市、区)域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4.25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
集聚人口
聚人口
人口
宜400人左右
宜200人左右
宜100人左右 宜100人左右
超过上述人口规模2倍及2倍以上的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需专题研究。
村庄规划提纲——村域规划
村域用地 村域道路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V
N
N1
N1
E1
E
E2
E9
类别名称
村庄建设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农林用地
• 明确整治范 围
• 明确整治内 容
• 明确整治方 法
规范表达
• 明确成果体 系
• 明确成果内 容
• 明确成果深 度
• 内容解读
——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村庄规划提纲
1.总则
2.术语
3.村域规划
3.1一般规定 3.2村庄分级与分类 3.3人口规模 3.4用地分类与构成 3.5村庄产业发展 3.6道路交通规划 3.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8基础设施规划 3.9水利设施规划 3.10防灾减灾规划
序号 1 2
配置项目 健身活动场地
便民超市
备注 根据市场需求
村庄规划提纲——村域规划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序号 1 2 3 4 5
中心村基础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配置项目 供水设施 雨水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供电设施 通信设施 公交站、停车场
垃圾收集点 公厕
配置要求 刚性配置 刚性配置 刚性配置 刚性配置 刚性配置 刚性配置
整治 (保护)
型
农林 型
提升拓 展型
村庄 类型
新建型
村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4
•【字号】建规函〔2014〕1799号
•【施行日期】201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规函〔2014〕1799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4〕19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开发区规划水平,科学引领开发区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规划处,《导则》可在我厅网站/front_ahjst下载。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江莹
电话:*************,*************(传真)
附件:《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014年11月24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村庄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县域村庄布局(一)做好村庄分类。
村庄分类是村庄布局工作和村庄规划编制的基础,影响着村庄的定位、发展方向及相关控制指标的安排。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要求,在2019年底前,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四类分类要求,基本完成村庄分类工作。
村庄分类要注意征求村民意见,村庄分类结果要进行公示,搬迁撤并类村庄需经村民会议同意。
(二)优化村庄布局。
市、县(市、区)在组织编制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全面分析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状况、传统历史、人文底蕴及群众意愿,以已编制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强化村庄布点专题研究,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
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
二、扎实推进规划编制(三)开展规划评估。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6月底前,对正在实施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评估。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2015.4.1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5011-2015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Villages planningin Anhui Province2015-01-27发布2015-04-01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Villages Planning in Anhui ProvinceDB 34/T5011-2015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5年04月01日2015年合肥前言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80号)的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会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徽省村庄规划建设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重点考虑安徽省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历史文化和村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村域规划;4.村庄建设规划;5.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6.规划成果。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邹桂武程堂明卢凯杨丽君蔡进彬孙权徐从广陶其中刘锋田海松吴胜亮胡舟吴艮汪方胜高玉龙刘奕馨张卫华章慧明黄闯杨洪钧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直刚王胜波王斌江冰郭佑芹刘复友刘祁乔森陈继腾李珉李恕建黄峰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村域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村庄分级与分类 (3)3.3 人口规模 (3)3.4用地分类与构成 (4)3.5村庄产业发展 (4)3.6道路交通规划 (5)3.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3.8基础设施规划 (6)3.9 生产设施规划 (7)3.10水利设施规划 (8)3.11防灾减灾规划 (8)4 村庄建设规划 (9)4.1 一般规定 (9)4.2村庄建设用地 (9)4.3 村庄规划布局 (10)4.4 农民住房规划 (10)4.5 道路交通规划 (11)4.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2)4.7基础设施规划 (12)4.8 村庄绿化与水体规划 (14)4.9 村庄整治规划 (15)5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 (16)6 规划成果 (17)6.1 编制成果 (17)6.2 规划图纸 (17)1 总则1.0.1 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指导村庄整治与建设,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村庄风貌特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工作指南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4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指导和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
主要内容包括6部分: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准备、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审批、规划实施与修改。
本指南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邮编:230088)。
组织单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主编单位: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参编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栋、徐涛松、张明锋、左光之、金磊、汪树群、卢凯、兰春、谷古、刘邦瑞、孙勇、刘天天、吴问琦、杜威、刘海莉主要审查人:黄发儒、王辉、江莹、王刚、黄莲、张志允、吴运法、刘复友、程堂明、王梅目录1 工作原则 (1)2 工作程序 (1)3 工作准备 (2)3.1 基础准备 (2)3.2 组织准备 (3)3.3 技术准备 (4)4 规划方案编制 (5)4.1 调查研究 (5)4.2 编制规划方案 (5)5 规划成果审批 (5)5.1 村民审议 (5)5.2 技术审查 (5)5.3 规划批前公示 (6)5.4 成果报批 (6)5.5 规划批后公告 (6)5.6 数据库汇交 (6)6 规划实施与修改 (7)6.1 规划实施 (7)6.2 规划修改 (7)附录A 村庄分类参考标准 (8)附录B 村庄布局参考要求 (10)附录C 工作方案提纲参考 (11)— 1 —1 工作原则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坚持以村民为中心,提升村民生活品质;坚持遵循发展规律,紧密联系实际;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坚持按需规划、勤俭节约编制规划。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2年8月1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报批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报批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皖自然资规划〔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报批审查要点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省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了《安徽省村庄规划报批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联系人:黄莲*************2021年8月17日安徽省村庄规划报批审查要点为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要求,规范村庄规划报批成果,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63号)二、审查内容(一)成果完整性审查1.上报审批的村庄规划成果,应包含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其中,附件应包括驻村调查情况统计、村民参与规划记录、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批前公示材料。
涉及村庄搬迁撤并的,需提供利益相关村民同意意见的材料。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特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县(市、区)域各乡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村庄布点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思想:1、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要切忌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4、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哪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5、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已有的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要规划予以搬迁。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6、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7、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县(市、区)域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计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安徽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安徽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为指导和规范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安徽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1.3 编制主体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1.4 规划定位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是统筹乡村空间、产业和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的依据。
1.5 规划任务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结合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培育、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从县域层面梳理并确定乡村适宜的发展路径与建设模式,制定乡村建设项目库,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
1.6 规划理念绿色生态。
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不破坏自然环境、不破坏自然水系、不破坏村庄肌理、不破坏传统风貌,做到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营造良好的乡村地区环境。
城乡统筹。
从县域整体层面谋划乡村发展,推进乡村产业特色发展,促进城镇设施向乡村延伸,构建区域功能协调、城乡功能互补、空间布局合理与支撑体系完善的城乡系统。
多规融合。
贯彻多规融合的理念和方法,将规划、发改、国土、环保、交通、农林和水利等部门的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在空间上统一起来,实现乡村规划“一张图”。
彰显特色。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地域特点,彰显乡村特色,传承历史文化、乡风民俗、传统建筑等,展现田园风貌,塑造乡村特色风貌。
1.7 规划期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重点制定近期五年行动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远期展望至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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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推进施实施《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指导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制定《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基本任务
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自然村数量,并分配到镇(乡)。
中心村数量多、行政区域面积大的县(市、区)可以在村庄布点规划中只明确各镇(乡)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在镇(乡)村庄体系规划中明确中心村、自然村布点。
1.3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布点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市、镇总体规划。
1.4规划原则
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
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环境等本底要素,将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等保护内容列入布点规划。
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
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
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特征及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地段引导建设,对重要生态地段的村庄进行有效控制,避让灾害易发地段。
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
兼顾现实需要,考虑长远发展,分步实施村庄布点规划。
1.5规划依据
(1)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
(2)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
(3)市、县国民经济与“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
(4)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二章村庄体系规划
2.1村庄分级
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个。
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
2.2乡村人口预测
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县(市、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市、区)域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乡村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的常住乡村人口,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人口迁移因素。
乡村人口规模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主要依据。
旅游型村庄要合理考虑持续性旅游人口。
2.3村庄体系
2.3.1数量分布
依据乡村人口预测,确定县(市、区)域中心村、自然村数量;结合各乡镇乡村人口分布,明确各乡镇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分布。
其中,县(市、区)域中心村数量依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确定。
2.3.2规模确定
依据县(市、区)域人口及村庄分布特点,确定适用于本县(市、区)域的中心村服务规模、集聚规模、自然村规模。
第三章村庄布点规划
3.1中心村布点原则
中心村应选择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便捷,用地条件较好或耕地资源较丰富,有利于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的村庄。
中心村应与城镇和其他村庄有一定的间距,在合理半径内可利用现有的设施服务周边村庄。
确定的中心村应规划为村两委驻地,按标准建设服务设施,吸引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应根据经济基础、区位差异、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中心村平均服务常住人口可基本按:皖北片区3000人左右,皖中及沿江片区2000人左右,皖西片区1500人左右,皖南片区1000人左右。
中心村集聚人口规模可基本按:皖北片区不少于1000人,皖中、沿江片区不少于500人,皖西、皖南片区不少于200人。
3.2自然村保留原则
自然村为因地制宜保留的居住单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满足农民意愿为前提,正确处理村庄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保留自然村规模可基本按:皖北片区不少于400人,皖中、沿江片区不少于200人,皖西、皖南片区不少于100人。
丘陵山区、水网地区等地形地貌特殊的地区应按照有利农业生产、方便农民、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自然村保留规模。
3.3中心村功能定位
依据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庄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明确各中心村功能定位和发展指引。
3.4中心村建设模式
提出中心村建设与整治的原则要求和分类管理措施,重点从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整体要求。
按照改造扩建型、旧村整治型、特色保护型和拆迁新建型四类,明确中心村建设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
3.5乡村生态环境保护
村庄选址应注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对空心村、废弃地及时进行治理或复垦。
注重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协调,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生态湿地、珍稀野生物种及其生活环境、主要湖泊、水源地和其它生态敏感区等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控制建设活动。
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科学规划实施乡村游憩空间开发,合理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第四章村庄设施规划
4.1基本配套设施
对中心村、自然村分别配套不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中心村配置“11+4”。
11项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图书室、乡村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所、农资店、便民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中心(村两委及提供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就业服务、警务等服务的场所);4项基础设施即公交站、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厕。
自然村配置“2+1”。
2项公共服务包括健身活动场地、便民超市。
1项基础设施即垃圾收集点。
旅游等特殊类型的村庄根据功能需要,合理配置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4.2基础设施规划
4.2.1道路交通
应根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网,综合考虑规划村庄与城镇及相邻村庄之间的联系,细化乡村道路规划。
4.2.2给水工程
应明确中心村水源、供水方式。
适时推行区域供水。
4.2.3排水工程
应明确中心村排水体系、污水处理方式。
4.2.4供电工程
应根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布局,控制高压走廊通道,确定中心村供电电源。
4.2.5电信工程
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邮政服务网点、电信设施的布点,相对集中建设。
4.2.6广电工程
应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实现有线电视、广播网络全覆盖。
4.2.7能源利用
应明确中心村燃气气源、种类、供气方式,鼓励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采用管道气的要明确调压站位置、规模等。
4.2.8环境卫生设施
应按照“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乡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的要求,合理确定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和中转站位置。
第五章成果要求
5.1成果内容
村庄布点规划的规划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
文字应当简明扼要、含义清晰、定量准确。
图纸内容应与文字说明表达一致。
5.2主要图纸
村庄布点规划应出具的规划图纸和内容如表5.2所示。
表5.2规划图纸名称和内容
序号图纸名称图纸内容
1 区域位置图标明行政区划、地理环境、区域城镇体系结构等。
2 县域村庄分布现状图标明县(市、区)域行政区划、城镇、行政村分布、自然村数量、交通网络、主要区域性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
3 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各中心村的布点位置、主要功能、建设模式;分乡镇自然村数量、交通网络及主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布局。
4 近期规划图
标明至2016年需要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和需要整治的自然村、以及需要建设的重要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章附则
6.1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