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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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推进施实施《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指导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制定《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基本任务

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自然村数量,并分配到镇(乡)。中心村数量多、行政区域面积大的县(市、区)可以在村庄布点规划中只明确各镇(乡)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在镇(乡)村庄体系规划中明确中心村、自然村布点。

1.3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布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市、镇总体规划。

1.4规划原则

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环境等本底要素,将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等保护内容列入布点规划。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

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特征及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地段引导建设,对重要生态地段的村庄进行有效控制,避让灾害易发地段。

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兼顾现实需要,考虑长远发展,分步实施村庄布点规划。

1.5规划依据

(1)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

(2)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

(3)市、县国民经济与“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

(4)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二章村庄体系规划

2.1村庄分级

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个。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

2.2乡村人口预测

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县(市、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市、区)域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乡村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的常住乡村人口,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人口迁移因素。乡村人口规模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主要依据。

旅游型村庄要合理考虑持续性旅游人口。

2.3村庄体系

2.3.1数量分布

依据乡村人口预测,确定县(市、区)域中心村、自然村数量;结合各乡镇乡村人口分布,明确各乡镇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分布。

其中,县(市、区)域中心村数量依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确定。

2.3.2规模确定

依据县(市、区)域人口及村庄分布特点,确定适用于本县(市、区)域的中心村服务规模、集聚规模、自然村规模。

第三章村庄布点规划

3.1中心村布点原则

中心村应选择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便捷,用地条件较好或耕地资源较丰富,有利于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的村庄。中心村应与城镇和其他村庄有一定的间距,在合理半径内可利用现有的设施服务周边村庄。确定的中心村应规划为村两委驻地,按标准建设服务设施,吸引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应根据经济基础、区位差异、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中心村平均服务常住人口可基本按:皖北片区3000人左右,皖中及沿江片区2000人左右,皖西片区1500人左右,皖南片区1000人左右。中心村集聚人口规模可基本按:皖北片区不少于1000人,皖中、沿江片区不少于500人,皖西、皖南片区不少于200人。

3.2自然村保留原则

自然村为因地制宜保留的居住单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满足农民意愿为前提,正确处理村庄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保留自然村规模可基本按:皖北片区不少于400人,皖中、沿江片区不少于200人,皖西、皖南片区不少于100人。丘陵山区、水网地区等地形地貌特殊的地区应按照有利农业生产、方便农民、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自然村保留规模。

3.3中心村功能定位

依据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庄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明确各中心村功能定位和发展指引。

3.4中心村建设模式

提出中心村建设与整治的原则要求和分类管理措施,重点从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整体要求。按照改造扩建型、旧村整治型、特色保护型和拆迁新建型四类,明确中心村建设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

3.5乡村生态环境保护

村庄选址应注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对空心村、废弃地及时进行治理或复垦。注重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协调,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生态湿地、珍稀野生物种及其生活环境、主要湖泊、水源地和其它生态敏感区等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控制建设活动。

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科学规划实施乡村游憩空间开发,合理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第四章村庄设施规划

4.1基本配套设施

对中心村、自然村分别配套不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中心村配置“11+4”。11项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图书室、乡村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所、农资店、便民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中心(村两委及提供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就业服务、警务等服务的场所);4项基础设施即公交站、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厕。

自然村配置“2+1”。2项公共服务包括健身活动场地、便民超市。1项基础设施即垃圾收集点。

旅游等特殊类型的村庄根据功能需要,合理配置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4.2基础设施规划

4.2.1道路交通

应根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网,综合考虑规划村庄与城镇及相邻村庄之间的联系,细化乡村道路规划。

4.2.2给水工程

应明确中心村水源、供水方式。适时推行区域供水。

4.2.3排水工程

应明确中心村排水体系、污水处理方式。

4.2.4供电工程

应根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布局,控制高压走廊通道,确定中心村供电电源。

4.2.5电信工程

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邮政服务网点、电信设施的布点,相对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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