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考评机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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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是组织或者机构为了规范和完善考评工作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考评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制定原则、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要性
1.1 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性
1.2 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性
1.3 促进考评工作的规范化
二、制定原则
2.1 充分听取相关利益方意见
2.2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灵便性
2.3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
三、具体内容
3.1 考评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3.2 考评流程和程序
3.3 考评结果的发布和奖惩措施
四、执行方式
4.1 设立专门的考评机构
4.2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4.3 加强对考评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五、监督机制
5.1 建立考评结果复核机制
5.2 推行考评工作的第三方评估
5.3 定期进行考评工作的评估和改进
结语:
考评办法实施细则对于组织或者机构的考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惟独严格执行细则,才干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希翼各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考评办法实施细则时,能够认真对待,不断完善,提高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3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承担申请考核鉴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备案;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辖区鉴定机构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申请考核鉴定初、中级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同时申请开展多个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应当以其最高的职业等级为标准申请备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对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机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且正常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申请后直接视同备案。

第七条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与拟考核鉴定职业及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三)有较规范完善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申请备案设立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考核鉴定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信息或租用协议(合同)信息及相关现场图片等;(二)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材料;(三)鉴定机构规范工作承诺书(见附件2)。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

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树立我局文明施工企业形象,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资质中标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考评内容第三条、局成立安全生产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局另行下文确定)。

考评小组在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检查考评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综合考评,研究确定考评中工作突出单位进行奖励兑付。

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部)负责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小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并设有专职安全员。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性安全生产组织方案纳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三、切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合作劳务队伍)。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网络。

四、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实行安全生产月例会制。

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

研究施工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措施并在工作中实施。

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应制表上墙。

每月出一期安全生产宣传栏,及时宣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方面先进人物、事迹。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职鉴字〔2018〕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就业创业,助力经济发展。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职业能力概述专项职业能力是指一个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补充,应用在劳动者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所从事职业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范围内的技能证书需求。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由各有关单位依据编制的考核规范,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技能进行的客观考核评价,并对考核评价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技能评价活动。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的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符合上述专项职业能力定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可考核的技能单元均可作为申报项目;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江西省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考核鉴定管理机构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考核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考核设施、专业的考核人员和规范的考核流程。

二、考核鉴定内容与标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与标准应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涵盖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

考核内容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实际工作需要,确保考核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同时,要定期对考核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变化。

三、考核鉴定程序与方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笔试、实操、面试等,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考核过程应有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舞弊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的考核程序和方法。

四、考核鉴定证书与资格认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由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证书。

证书应注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等信息,并加盖考核鉴定机构的公章。

职业技能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法定证明,可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晋升和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违规处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考核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如舞弊、徇私舞弊等,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应建立考核鉴定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考核鉴定费用与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并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考核鉴定费用进行专项核算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

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

附件:1、关于2014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说明;
2、2014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有关项目评估标准;
3、中小学音、体、美器材和卫生与健康教育设备设施配备标准;
4、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12年下发);
5、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2014年修订);
6、江西省小学、初中教学仪器配备标准(2007年正式稿);
7、江西省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2010年正式稿);
8、江西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必修)试验室建设规范(试行)(2009年下发);
9、江西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2009年下发);
10、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术装备试行标准(2007年,江西高校出版社);
11、江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本校(67所)和省重点中学、重点建设中学名单;
12、2010-2013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名单;
13、2011年、2012年、2013年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项目学校名单;
14、江西省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标准(2013年下发);
15、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程(试行)(2010年下发),
省教育厅制定印发《2012年设区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评办法》(赣教稳定字〔2012〕8号)、
《2013年设区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评办法》(赣教稳定字〔2013〕22号);
16、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13〕66号),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3号)。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3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行政执法考评细则

行政执法考评细则

九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赣发改投资〔2022〕422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根据省委综合考核工作委员会2022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有关部署,以及《江西省“项目大会战”(2021-2023年)实施方案》(赣府厅〔2021〕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7日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根据省委综合考核工作委员会2022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有关部署,以及《江西省“项目大会战”(2021-2023年)实施方案》(赣府厅〔202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全省11个设区市、赣江新区、100个县(市、区)。

二、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江西省202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评价设定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总分值100分;同时设置加分项、减分项。

(一)重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拉动情况。

设置分值40分,包括全部施工项目个数及完成投资增长情况(设置分值10分)、全部新开工项目个数及完成投资增长情况(设置分值10分)、亿元以上施工项目个数及完成投资增长情况(设置分值10分)、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个数及完成投资增长情况(设置分值10分)4个二级指标。

(二)所属省重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设置分值50分,包括所属省大中型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及实际完成投资占全省比重与当地GDP占全省比重的比例情况(设置分值4分)、所属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增速及实际完成投资占计划完成投资比例(含省大中型项目中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完成投资占年度计划比例,设置分值12分)、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增速及实际完成投资占计划完成投资比例(设置分值6分)、所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综合评估情况(设置分值10分)、所属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综合评估情况(设置分值12分)、所属省大中型项目入统情况(设置分值6分)6个二级指标。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评定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定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复评工作的相关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等级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评定机构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评定等级结论、颁发等级牌匾证书的过程。

第七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赣安监管人字〔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字〔2016〕6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2016年6月24日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章培训第四章考试机构与考试点第五章考试第六章考核发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与考试考核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以下简称“安全考试”)和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是指依法由考试机构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活动(包含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能力考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从业人员从事培训、考核业务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委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申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介机构可于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省直单位、集团公司所属中介机构由主管单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

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2010年10月28日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赣卫办字[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卫办字〔2008〕4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院、省管医院:为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2、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3、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试行)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1: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我省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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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

第二章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
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
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同一级另I」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三级考评机构由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申请相应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交通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

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
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
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二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型考评资格且未在其
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型考评资格且未在其
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
认定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主管机关。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现场抽查情况;
(四)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考评员资格证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
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

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当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其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主管机关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

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机关实名举报考评机
构。

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说明:拟从事考评人数,应填写已获取考评员培训、考试资格,并与本单位签订专职劳务意向协议的人员数量。

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应含其个人关键信息。

word 教育资料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若评机构

S
I
LT2
Lfi
资质证
有 效期:YYYY^MM 月DDH 至月DDH
里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19磅方止-冷末休
—21傍方正书来体
证书说明
1. 资质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 资质证书编号格式为YYY— TA— XXXXX YYYY表示年份;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 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表示序列号。

3. 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5个类型。

4. 资质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 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 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 ”为发证主管机关
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

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 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 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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