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处罚管理制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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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项目在施工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保证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的履行合同,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未按时参加会议迟到处50元罚款、早退处100元罚款,无故不参加会议处1000元罚款,对会议纪要内容拒不执行的处1000——5000元罚款。

二、拒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等单位行文的,拒绝签收处每次1000元罚款。

三、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必须由设计或建设单位技术部、工程管理部、成本采购部及监理单位确认认可,施工单位私自变更的将处5000元罚款,同时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四、违反质量方面的处罚规定如下:

1、要求报审的资料不及时,处300元罚款。

2、各承包单位由于不执行图纸、规范要求,不按操作规程及交底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对其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3、各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作业面交接制度,由于作业面未交接或交接不认真,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接收单位负责返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交、接方各处5000—10000元罚款。

4、各承包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必须向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进行报验,未报验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次罚款。

5、对工程放线不认真,致使标高不准、位置偏移,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出现重大标高不准、位置偏移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同时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组合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配合比要求,严格计量,对无计量器具或计量器具不准的责任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同时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返工外,对责任单位处2000—10000

元罚款。

8、承包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中,要做到样板引路,经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对质量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未经许可,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由此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返工处理。

9、施工中无论什么原因出现质量及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罚款。

10、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按规范需抽样复检(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对不经复检的材料进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11、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5000—1000元罚款。

12、砼结构、墙体结构要按施工规范规定制作足够数量砼试块和砂浆试块,对未制作试块的施工单位处5000元罚款。

13、对不严格执行自检制度,将自检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报验的,只限定一次整改机会,自检合格后书面申请复验,第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3000元/次,依此类推。

14、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物品材料与图纸设计或样品(试样)质量不一致的处5000元—10000元罚款,并坚决予以退场处理。

15.有意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给责任单位处5000元——50000元罚款。

五、违反以下成品保护规定的处罚规定

1、无成品保护方案或措施的,造成成品损坏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同时对成品进行修复。

2、在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我成品保护外同时也要做其它在建单位成品保护。如果在施工中施工人员破坏成品处5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同时对成品修复。

六、违反有关工程进度的处罚规定

1、未按时报总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2、未按时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对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3、周进度计划未按时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月计划完成可退还)。

4、月进度计划未按时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5、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正负零节点、主体框架封顶节点、工程完工节点进度计划的,每推迟一天,

扣除形象进度款500元/日。(其它因素影响除外)

6、主体框架封顶及竣工节点不延误可免除进度罚款。

7、影响工程进度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玩忽职守、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及队伍必须更换,另外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七、违反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处罚规定

1、有制度规定未真正执行落实的处2000元/次罚款。

2、未经允许乱接水、电,虽意停水、停电的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3、不戴安全帽对工人处20元罚款,对管理人员处100元罚款。

4、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处100元罚款。

5、责任单位未做到工完场清,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或未外运的处2000元/次罚款,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清运所产生费用按所发生的费用一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6、发现随地大小便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

7、对需要悬挂安全标识牌而未悬挂安全标识牌的,处责任单位500元/次罚款。

8、对各通道、洞口、临边防护未做或者未到位的发现一处或一次处200元罚款。

9、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不到位、门前三包不到位,形成隐患的处2000元—5000元罚款。

八、项目经理(责任人)未在施工现场处理事务的处1000元/次罚款,项目经理失职,造成施工失误的处5000元罚款。

九、承建方不履行职责、不接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管理的处责任方2000元罚款。

十、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未能按施工进度完成工程资料归档的,处2000元罚款,并暂缓拨付进度款,直至完成资料归档。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前15日内必须将完整的施工竣工资料备齐,若影响竣工验收处5000元罚款,并暂缓结算,暂缓拨付工程进度款。

十二、根据工程建设实施状况和结果,对责任方处罚,并在每周例会上执行。

十三、本《处罚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建单位,受罚单位不予签认或不按规定接收处罚,在工程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加倍直接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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