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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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药管市[2000]129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0.12.26
【实施日期】2000.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统一药品
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药管市[2000]129号2001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编号方法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
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
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然后由门店所在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由分部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设立连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