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工教案实用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633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检查工教案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检查工教案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培训对象

安全检查员(工人)。

二、培训目的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

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

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工人

入井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

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3、掌握煤矿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

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5、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安全检查员(工人)安全工作资格。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45学时

四、课程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1、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安全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1、煤矿安全监察。

2、事故调查与处理。

(四)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1、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2、矿井开拓方式。

3、采煤技术。

4、通风质量标准。

5、机电运输质量标准。

6、采掘工程质量标准

(五)矿井通风与灾害防防治

1、矿井通风

2、矿井瓦斯防治

3、顶板灾害防治

4、矿井水害防治

5、矿井防灭火

6、矿尘防治

7、爆破安全技术

8、机电、运输事故防治

(六)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与避灾方法。

2、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3、自救器。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 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6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7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

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8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