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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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藏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26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区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编制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引和目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基层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建成完善政府网政务新媒体;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藏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藏政发[2007]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未来15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全面分析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基本趋势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技术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进入新世纪,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现代产业建设开始起步,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正在从加快发展走向跨越式发展,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为我区新时期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为了缩小与全国的发展差距,需要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培育跨越式发展的持续动力。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新时期是我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前进的关键时期,是从加快发展向跨越式发展、更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是经济发展从投资拉动型向投资拉动与科技驱动并重的发展阶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藏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6〕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需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均按本规定执行。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审批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用地,但项目必须是涉及交通、能源、水利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20施行日期2014.07.20文号藏政办发[2014]73号主题类别水土保持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农牧厅制定的《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0日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2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夯实我区农业发展基础,积极稳步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区已建设高标准农田情况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在建设工作中涉及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发、林业、农牧等相关部门。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实施青稞生产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综合治理等项目,我区建成了一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进一步增强了防抗灾能力,提升了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深受老百姓欢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多方面原因,我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基础差、底子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的问题十分突出,靠天种田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关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关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关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昌政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关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持续巩固乡镇地区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阵地,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确定乡镇建设开发的方向和规模,合理组织后续的规划和布局,统筹推进乡镇现代化建设,发挥乡镇规划引领作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昌都市关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已经昌都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6日昌都市关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乡镇规划是构建分级分类分层分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制度的重要环节。

乡镇规划覆盖全乡镇域,是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作为乡镇级的总体规划,以自然资源统一管护、生态保护和修复、用途空间管控为主导,综合乡镇发展、土地利用、村庄布局、相关影响评价等内容形成“一张蓝图”、一本规划。

经批准的乡镇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藏政办发[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6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市)、各部门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保持我区良好生态环境,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开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有的部门重视程度还不够,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远和整体意义认识不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还不到位,甚至存在未批先施的现象,影响了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内重点项目的审批、实施。

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化水平,实现建设美丽西藏重在规划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8〕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法定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避免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一项基础性措施,更是确保我区生态环境良好、推动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实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完善和规范土地市场。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乡(镇)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国家未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河滩地及其他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七)国有基础设施用地和军事用地;(八)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西藏自治区村庄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西藏自治区村庄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西藏自治区村庄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前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重点考虑西藏自治区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历史文化和村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一、总则;二、重点整治内容;三、技术要点与技术措施;四、村庄整治管理技术。

本导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邮编:850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组织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导则编制单位: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本导则起草人员:王冠群慈尚普蒋其平邱凡索朗曲珍索朗次仁张晓杰彭超杨欣本导则审查人员:魏琴秦新光柳俊明邓传力甘雪莲目录一、总则 (5)二、重点整治内容 (5)三、技术要点与技术措施 (6)四、村庄整治管理技术 (31)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我区必须切实抓住历史机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更高标准、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既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实现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对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改善我区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空间范围外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8•【字号】藏政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01〕11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力、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有效保护有限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含牧区)住宅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农转非、人口减员或其他原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耕地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藏政办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5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4日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水平,压缩规划审查时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将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在原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能,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下设机构的职责职能。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有关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及西藏军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委员由自治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藏政办函〔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函〔2019〕73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3日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西藏作为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重要的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和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我国同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敌对势力及分裂势力斗争的前沿等战略定位,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突出新生态价值事业下的全域发展,突出高标准民生要求下的城乡发展,突出以落实为导向的治理体系建设,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之间的关系,落实国家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合理布局城镇体系、产业发展、公共设施等各类空间要素,走高质量惠民生的绿色发展之路。

强化自治区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对空间性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我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推动西藏自治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社会经济及城乡建设平稳有序进行。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1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重庆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探索

重庆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探索

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指导重庆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的总体纲领。

2018年3月,成立自然资源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2019年5月,《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下发,正式确定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明确了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

2019年5月,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其相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明确了“八统筹一明确”的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提出“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

2020年12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背景下村庄规划编制推进情况,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提出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背景下,如何对重庆已有的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修订,更有效地指导村庄发展,是新形势下面临的研究问题。

本文通过回顾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演进历程,结合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面临的现实问题,分析研究全国其他省市优秀经验,提出基于全域全要素的重庆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

2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演变历程2.1 2007—2015年,侧重村土地利用规划或村建设规划的单独探索2007年,为配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摘要 在“乡村振兴”战略和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背景下,重庆市已有的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已不能与之适应。

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地指导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本文在深入分析新时代对村庄规划提出的新要求的前提下,深入分析调研,找准当前规划编制痛点、难点,紧扣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从五个方面提出重庆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响应,以期为全市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和借鉴。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藏建村[2007]48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藏建村[2007]48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藏建村〔2007〕48号2007年4月18日)各地(市)建设局、农牧民安居工程办公室: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一、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地理以及农牧民收入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

要坚持结构安全、建筑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合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建筑造型要与当地民族风格协调统一,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宜迁则迁”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

加强对农牧民集中搬迁建设规划指导和搬迁论证工作。

坚持规划和地勘先进的原则,严把农房建设选址关,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及其生活习俗与生产方式,禁止违背农牧民意愿进行强制性搬迁。

对于集中搬迁建设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必须在资金到位,并完成搬迁规划和场地地质条件勘察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治区建设厅、区安居办已组织编制印发了《西藏农牧民安居工程设计方案图集》和《西藏农牧区村级组织综合用房设计方案图集》,并免费供各地乡镇和农牧民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藏政办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0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今年已进入“十一五”规划的中期阶段,是实施“十一五”各级各类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藏政发〔2006〕73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意义和指导思想自治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一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区各族人民建设团结、富裕、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和党委七届三次全会的部署,全面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和编制好“十二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客观评价“十一五”《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科学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5号)《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

现将通过后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西藏村庄设计方案

西藏村庄设计方案

西藏村庄设计方案西藏村庄设计方案一、背景与概述西藏是中国西南地区的自治区,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世界上最高的山脉而闻名于世。

西藏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文化遗产,吸引了许多游客的光临。

然而,由于地势险峻、气候恶劣以及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许多西藏的村庄面临着发展困难。

为了改善西藏村庄的生活条件和提升旅游业发展,我们提出以下设计方案。

二、村庄规划与建设1. 地理环境:考虑到西藏的地势和气候,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洪、防雪等措施,确保村庄的安全。

我们还为村民建设了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以便他们更便捷地出行和居住。

2. 建筑设计:我们提倡以西藏传统建筑为基础,融合现代设计理念,打造独具特色的村庄建筑。

我们鼓励使用当地的建筑材料,并采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

在设计上,我们注重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协调,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3. 建设社区空间:我们设计了开放型的社区空间,鼓励村民互动和交流。

在社区空间中,我们设置了公共广场、儿童游乐场和休闲区等设施,提供给村民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三、农田规划与发展1. 智慧农业: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大数据等,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通过传感器和监控装置,实时监测农田的水质、土壤质量等情况,帮助农民做出科学种植和管理决策。

2. 农业多样化: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村庄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提倡农业多样化发展。

除了传统的农作物种植外,我们鼓励农民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旅游业等。

3. 农业合作社:鼓励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社,通过资源共享和经验互助,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业合作社还可以整合农产品市场资源,帮助农民销售产品和拓展市场。

四、旅游发展与文化保护1. 旅游设施建设:根据西藏的旅游资源特点,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旅游设施建设,包括旅游接待中心、展览馆、民俗村、酒店等。

旅游设施的建设将为游客提供便利的服务,同时也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

2. 文化保护与传承:西藏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将设立文化保护基金,用于保护和传承西藏的传统文化。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1.1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 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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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 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 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编制内容2.1 基本内容2.1.1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

2.1.2村域总体规划的范围包括行政村所辖区域;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范围为村庄规划建成区。

2.1.3村庄规划的编制期限一般为10-20年,分近、远期,可以结合村庄发展情况增加中期规划。

近期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2.2 资料收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配合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勘查、测绘、人口、经济、环境等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认真分析这些资料,并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不得随意更改和伪造相关资料内容。

2.3 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到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时间可根据村庄的交通状况和所辖区域面积具体安排。

实地调研人员应当认真调查村域的基本情况、村庄的建设情况以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将现状调查内容落实到规划编制中,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现状调查中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个别谈心、下发调查问卷、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尊重农牧民对村庄未来的设想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意见。

2.4 村域总体规划2.4.1基本内容村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对村庄人口、经济、社会、地质等现状情况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村庄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确定村庄的重点发展产业,划定村域范围内各类空间控制区域,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并提出村庄建设规模,规划村域内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4.2发展目标和性质在分析自然条件、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承载力、资源分布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提出村域统筹发展的战略,确定村域发展定位和性质,提出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4.3产业发展经济实力较强,有优势产业且有扩大生产趋势的重点村庄应当全面分析村域现状产业结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并提出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一般村庄可以仅对农牧业生产方式提出改善目标与措施。

2.4.4空间管制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村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村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

2.4.5生态环境保护(1)根据村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的现状情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

(2)根据土地规划的相关要求,将耕地、林地和草场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

(3)根据湿地保护的相关要求,划定村域内的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4.6人口规模应对规划基年之前5-10年内人口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考虑未来可能带来人口剧烈变化因素,采用1-2种常用的人口测算方式合理预测村域、村庄和各居民点的人口规模。

2.4.7居民点布局与规模按照村庄居民点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选择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构建行政村和自然村二级体系,并提出各村庄的性质、职能与基本配套设施。

行政村一般为村委会所在地。

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的选择上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注重保护当地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等。

应当在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和各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

2.4.8空间利用布局合理划定村域内山区、水面、林地、农用地、草地、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

(1)村域内山区、水面、林地、耕地的范围划定应当充分尊重现状,并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划相衔接。

(2)村庄建设用地的划定,应当根据地理环境、地质状况、农牧民生产、生活需求等现状条件,合理划定村域内能够用于村庄建设的土地,并提出规划期内可利用土地以及未来发展可利用的土地。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划定,应当以能够改善村庄的对外交通联系,增加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实用性和为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2.4.9村庄迁并村庄规划要尊重现有的乡村格局和脉络,尊重居民点规划与生产资料以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重大理由不得迁并村庄。

如存在以下情况,可考虑村庄的迁并:(1)位于城镇近郊区,在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中确定将被城镇化的村庄;(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

如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3)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村庄。

村庄迁并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不得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并确保村庄整合后农牧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

2.5 村庄建设规划2.5.1基本内容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域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提出村庄建设的基本目标,划定村庄的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居住、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作为村容村貌整治、农牧民危旧房设计以及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2.5.2建设目标为理顺村庄发展思路,促进村庄又好又快发展,提出村庄的基本建设目标,包括经济社会指标、基础设施的改善指标、绿化与环境卫生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村容村貌整治等指标。

2.5.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是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数值,其划定应当在考虑地域特色和农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严格遵循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

新建设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严格控制在200平方米/人以内,用地较为充裕的牧区可适当放宽到280平方米/人以内。

已有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00平方米/人以内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应降低0-20平方米/人;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00-280平方米/人以内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应逐步降低到200平方米以内;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80平方米/人以上的,应确保在10-20年内将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到240平方米以内。

2.5.4建设用地选择应当根据地质勘查情况、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生态环境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及其未来扩展方向。

具体要求如下:(1)建设用地宜选择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需要扩大规模的,宜选择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农用地;(2)建设用地应当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风灾、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段;(3)建设用地不得选择在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以及生态敏感地区内,并避开具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公路、高压走廊、输气管道等设施所穿越。

(5)新选址的村庄和农牧民定居点必须开展选址规划论证工作,编制选址规划论证报告。

2.5.5建设用地布局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结合我区村庄实际,将村庄建设用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

2.5.6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应当遵循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既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若位于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应当在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居住用地内各项设施的布局应当遵循方便村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体现民族特色的原则,综合考虑空间组织、公共绿地与活动空间、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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