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规(第七章)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兽医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兽医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及人类健康的维护。
第二条兽医法律法规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遵循兽医学的基本原理,保证兽医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兽医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由兽医行业从业者、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共同负责。
第二章兽医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兽医从业资格认定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兽医从业资格考试应确保考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其在从事兽医工作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六条兽医从业资格的证书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证书的真实和可靠,并及时更新和监管。
第三章兽医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兽医执业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保证患者(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兽医执业行为中,禁止虐待、虐待和擅自施加痛苦或伤害于患者(动物)。
第九条兽医执业行为中,应注重与患者(动物)及其主人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供相关科普知识和培训。
第四章兽药管理第十条兽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兽药的标识和说明书应清晰明了,提供兽药的用途、用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兽药的质量监督和不良反应监测应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章兽医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兽医卫生监督应对兽医机构、兽医从业者和养殖场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第十四条兽医卫生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使用等方面。
第六章兽医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兽医事故的定义、报告和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兽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兽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秉持公正、公平和透明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附件附件一:兽医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兽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附件三:兽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兽医从业资格:指兽医从业者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的合法从业资格。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兽医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医行业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兽医法律法规。
第二章兽医从业资格第一节兽医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二节兽医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三章兽医行业活动第一节兽医诊疗活动第二节兽医预防措施第三节兽医药品使用管理第四节兽医器械使用管理第五节兽医实验活动第四章兽医机构管理第一节兽医诊所管理第二节兽医医院管理第三节兽医实验室管理第五章兽医职业道德与纪律第一节兽医职业道德第二节兽医职业纪律第六章兽医监管与执法第一节兽医行业监管机构第二节兽医行业执法机构第三节兽医违法行为处理第七章兽医责任与赔偿第一节兽医责任第二节兽医赔偿第八章兽医法律纠纷解决第一节兽医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第二节兽医仲裁与诉讼程序第九章兽医法律附则第一节兽医法律名词及注释兽医:专门从事动物医疗保健和治疗的人员。
兽医从业资格:指具有合法资格执业的兽医师、兽医助理等。
兽医诊疗活动:指兽医对动物进行医疗保健和治疗的活动。
兽医预防措施:指兽医针对动物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的措施。
兽医药品使用管理:指兽医对药品的购买、配药、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
兽医器械使用管理:指兽医对器械的购买、消毒、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
兽医实验活动:指兽医对动物进行科学实验的活动。
兽医职业道德:指兽医从业人员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兽医职业纪律:指兽医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业纪律规定。
兽医行业监管机构:指对兽医行业进行监管的部门或组织。
兽医行业执法机构:指对兽医行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的机构。
兽医违法行为处理:指对兽医行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的活动。
兽医责任:指兽医对动物、公众及社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兽医赔偿:指兽医因过错导致动物或其他人受损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兽医法律纠纷解决方式:指兽医法律纠纷可采取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等。
附件:无。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饲养活动,包括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等。
第三条动物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饲养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物饲养许可第六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饲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记录;(二)饲养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备;(三)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需要;(四)饲养者具备相应的动物饲养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饲养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动物饲养许可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饲养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动物饲养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三章动物饲养条件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隔离、消毒设施;(二)饲养空间充足,通风良好,光照适宜;(三)具有必要的饲料、饮水供应设施;(四)具备必要的疾病防治措施;(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者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湖北省畜牧条例
湖北省畜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湖北省畜牧条例(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号)《湖北省畜牧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畜禽养殖第四章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章质量安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安全、优质、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国土资源利用、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疫病防治、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国务院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畜牧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畜牧业条例(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加工与经营第三章种畜种禽第四章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第五章兽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畜禽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加快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发展。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应向畜牧业倾斜,每年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第四条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畜牧市场体系。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到我省从事畜牧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畜牧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兽医法规第七章动物防疫法
家禽
其他动物
第一节 概述
动物疫病
疫 病
传染病 口蹄疫 禽流感 猪链球菌 猪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 猪旋毛虫病 猪囊虫病 钩端螺旋体 病等
第一节 概述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的控制
动物疫病的扑灭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一节 概述
我国兽医工作机构
农业部兽医局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市县)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省市县)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市县)
OIE组织机构
国际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
OIE中央局
专业委员会
水生 动物 卫生 标准 委员 会 陆生 动物 卫生 标准 委员 会 动物 疾病 科学 委员 会 生 物 标 准 委 员 会
地区委员会
亚大 欧洲 美洲 非洲 中东
工作组
工作组 37个协 作中心
190个参 考实验室 5个地区 代办处
OIE的主要目标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2008.12农业部公告)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 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猪水泡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 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 二类动物疫病(77种)N7N9禽流感 ...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一、动物疫情的报告
2. 报告时机: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是指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急,或者连 续发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或者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 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3.报告方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河南省畜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四章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畜禽屠宰第七章质量与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保护畜牧养殖者和兽医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就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类总结,分为行政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三个大类,总结出这些法规内有哪些规定。
正文:一、行政法规1.《畜牧兽医行政法规》- 规定了畜牧养殖申请、登记和备案等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 阐述了养殖场所设计、环境卫生、畜禽饲养和运输等的规范要求。
2.《动物防疫法规》- 对动物卫生防疫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疫病报告、动物检疫和防治等内容。
- 规定了养殖者的义务,如及时报告疫情、按疫区划分实施防治等。
3.《动物产品卫生法规》- 针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制定了卫生要求和安全措施。
- 规定了畜产品标识、追溯和检疫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4.《草原畜牧业管理条例》- 针对草原畜牧业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范,保护草地生态和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 规定了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畜牧业的整治和管理措施等。
5.《畜禽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了畜禽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安全。
- 细化了标识内容和标识要求,包括动物种类、产地和质量等信息的标注。
二、法律1.《动物卫生法》- 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防治、动物产品卫生和动物搜捕处理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
- 确立了动物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农业法》- 作为一项综合性法律,对农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畜牧养殖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等。
- 关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律层面上促进畜牧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
三、规章制度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办法》- 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 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2.《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针对兽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兽医行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公鸡育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鸡育苗工作,提高公鸡养殖质量,保障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公鸡育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鸡育苗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鸡育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育苗场地与设施第五条公鸡育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2. 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布局合理;3. 建筑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施设备齐全;4. 环境卫生良好,防疫条件达标;5. 配备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第六条公鸡育苗场应当建立以下设施:1. 育苗舍:通风良好,光照适宜,温度、湿度可控;2. 饲料库:防潮、防霉、防鼠;3. 药品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4. 病死鸡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5. 防疫隔离设施:用于隔离病鸡。
第七条公鸡育苗场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第三章育苗品种与引种第八条公鸡育苗品种应当符合国家畜牧品种审定标准,具有优良的生产性能、抗病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九条引进种鸡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种鸡场引进,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疫病后,方可用于育苗。
第十条引进种鸡应当携带以下资料:1. 种鸡场营业执照;2. 种鸡品种、数量、产地、来源;3. 种鸡健康状况检查报告;4. 疫苗接种记录。
第十一条公鸡育苗场应当建立种鸡档案,详细记录种鸡品种、数量、产地、来源、引进时间、隔离观察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育苗技术与管理第十二条公鸡育苗应当采用科学养殖技术,包括:1. 优良的品种选择;2. 合理的饲料配方;3. 严格的防疫措施;4. 良好的环境卫生;5. 定期的疾病监测。
第十三条公鸡育苗场应当制定科学的饲养管理制度,包括:1. 育苗舍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2. 饲料投喂、清洁卫生、疾病监测等日常管理;3. 疫苗接种、驱虫、疾病治疗等防疫措施;4. 病死鸡的处理。
畜牧产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产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牧产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畜牧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三)科技创新,提高效益;(四)依法管理,保障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产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畜牧产业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保障畜牧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畜牧生产管理第五条畜牧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畜牧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拥有适宜的畜牧生产场地和设施;(三)具备必要的畜牧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畜牧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牧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二)合理使用饲料、兽药和添加剂,不得滥用;(三)加强疫病防控,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四)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畜牧生产检查,确保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畜牧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畜牧经营管理第十条畜牧经营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畜牧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拥有适宜的经营场地和设施;(三)具备必要的经营技术和市场开拓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畜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畜牧产品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畜牧产品;(三)加强市场营销,提高产品竞争力;(四)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规范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流程,提高畜牧兽医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牧兽医站,是指县级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专业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管理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畜牧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畜牧兽医站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地域特点进行设置,确保畜牧兽医站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与服务第八条畜牧兽医站应当积极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将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传播给养殖户。
第九条畜牧兽医站应当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技术的培训,提高养殖户的技术水平。
第四章疫病防治与监控第十一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疫病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畜牧兽医站的考核与评价应当根据工作绩效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讲课稿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一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二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三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四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五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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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十八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十九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二十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畜牧兽医法规
2、义务报告人
(1)从事动物饲养及经营动物产品的人 (2)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防、检、监督机构及其他从事畜牧兽 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报告内容 (1)疫情报告:① 一般疫情报告(如疫情快报、月报、年报) ② 紧急疫情报告(如一类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 等) (2)引种报告:持口岸检疫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检验 机构报告登记备案。 (3 )畜牧兽医工作报告:包括专题、综合、总结报告。
第二节 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和范围 一、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 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1、对象之一——人 (1)参加畜牧兽医法律关系的人 (2)参加饲养、经营、宰杀、加工、储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人 (3)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规的人 (4)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如资格考核等。 2、对象之二——动物 (1)对动物实施有计划的强制免疫 (2)扑杀、销毁患病动物及染疫产品 3、对象之三——饲草。如对牧草种子的管理,依法对草原 (草山、草坡)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4、对象之四——仪器设备。包括饲养、宰杀动物的器具设 备、兽医防疫设备等是否带传染病病原而成为对象。
第一节 畜牧兽医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及特点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及公共事务 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的特点 (1)行政属于国家(具有国家意志性。双向性:国家和公 民) (2)行政须是处理公务 (3)行政是管理活动(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 (4)行政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对象之五——环境 饲养、宰杀动物的环境是否有利于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流行。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 1、种畜禽管理 2、饲料生产、经营管理 3、草原(草山、草坡)管理 4、医政管理 5、药政管理 6、动物饲养、宰杀、运输、销售、产品加工等管理 7、防疫、检疫、消毒管理 8、证章、标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 七 条
畜 禽遗传 资 源 的进 出境 和对外 合作
第十 三 条 国务 院畜牧兽 医行 政主管 部 门根据 研究利用 的审批 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 全国畜禽遗 传资源 保护和利用规划及 国家级畜禽遗 传
资源保 护名 录 .省级 人民政府 畜牧 兽医行政 主管部 门
单位 、 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事业 。 第 十务 国务院 畜牧兽 医行政 主管 部 门设 立 由
第三 条 国家支持畜 牧业发展 . 发挥 畜牧业在发
展农业 、 农村经济和增加农 民收入 中的作用 。 县级 以上 专业人 员组成 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负责畜禽 人 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 鼓 遗传 资源 的鉴定 、 估和畜禽 新品种 、 评 配套 系的审定 , 励 和扶 持发展规模化养殖 . 推进畜牧 产业化经营 . 提高 承担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 畜牧业综合生 产能 力 , 发展优质 、 高效 、 生态 、 安全 的畜 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 作。 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 贫困地区畜牧业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夸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 产经营行为 . 障畜 保
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 门在各 自的
职责范 围内. 负责有 关促进 畜牧业 发展 的工作 禽产品质量安全 . 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 保 维护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畜牧业持 续健康 发展 . 制定本法 。
禽 传 源 布 况. 定 国 禽 传资 保 2 制 全 畜 遗 源 护 7 兽医科学技术知识 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 兽医信息服 畜 遗 资 分 状
畜牧兽医法规
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篇:畜牧兽医法规畜牧兽医法规一、英文缩写1.WVA:世界兽医协会2.BVA:英国兽医协会3.RCVS:英国皇家兽医协会4.OIE:国际医局5.AQSIQ: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7.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8.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9.GCP:兽医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10.GLP:兽医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11.GMP:兽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GSP:兽医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AVMA:美国兽医协会14.WTO:世界贸易组织15.WHO:世界卫生组织二、兽医法规体系1.有关“兽医师”和”“兽医诊疗机构”管理的法规2.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法规3.有关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规4.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5.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规则三、动物防疫法律制度1.计划免疫制度2.疫情管理制度3.《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4.动物检疫报检制度5.诊疗许可制度6.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四、兽药管理法律制度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2.兽药储备制度3.新兽药研制和安全监测制度4.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5.兽药生产、销售、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6.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7.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监测公布制度五、行政执法: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七、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实施。
八、疫情的分类管理:1、一类疫情: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
2、二类疫情:只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3、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疾病。
九、国内疫情报告系统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网络。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执业兽医应当参加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二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出兽医执业注册申请;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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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物疫病预防管理
3.派驻:为了执行监督管理任务, 在车站、 码头、机场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 品生产经营等有关场所和单位派驻机构或 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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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行政管理措施
1.按规定无偿取样: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讨价索取报酬 , 必须认真执行,行政管理主体也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必须 按规定进行抽样,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方式、数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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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手段
1.决策: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在一定历史时期, 实行什么样的政策、策略和制度,建立什么样的 工作秩序等重要问题。
2.规划与计划:为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目标明 确并有条不紊地加以实施。
3.组织机构:实施决策、规划与计划。
4.措施:为实现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手段和 方式方法。主要有 :
5 、掌握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措施。
6 、了解动物防疫依法管理的必要性和《动物防疫法》对动物 疫病预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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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
一、动物防疫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手段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方式范围、 方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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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性 二、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 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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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性
动物疫病的预防是指为防止健康动物发生动物疫 病所采取的综合性措施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首先,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一旦蔓 延很难扑灭,危害严重。 其次,动物疫病在防疫方面有共同规律。 最后,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 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而提出的。
运用法律手段是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最重要、最
有力且不可缺少的措施,这也是制定动物防疫法
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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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 第71号
第七章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学习要求
1 、掌握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的职责,重点理解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熟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范围。
2 、理解并掌握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动物疫病预防 的基本制度。
3 、掌握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熟悉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4 、掌握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及措施,并能区别动物防疫监督 与动物防疫行政法制监督。
策略上的措施 和 战术上的措施 5.监督:是为了维护、保障管理所建立的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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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行政立法 制定行为规则 研究制定技术标准 修改制定技术规程 认可、许可、审批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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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方式
是指兽医行政主体行使管理职能时,所采取的方 法与形式
索证验证: 常规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监测: 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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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用行政管理方法措施
常用的行政管理方法
1.检查:其形式包括综合、专题、抽样、定 期、临时、现场和全面检查等。
2.调查:通过调查,了解管理相对人的情况,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令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十章八十五条。
新法明确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也
可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动物疫情,
并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写入新
法。
新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
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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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
(一)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度
动物疫病预防对象的范围:即确定哪些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须实施预防。
《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要制 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责令追回违禁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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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的处理
第一,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行为,畜牧、兽 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进行纠正、制止、处理直至 行政制裁。这种行政措施既包含对管理相对人违 章的处理、制 裁、也包含对下级畜牧、兽医行 政主体及其工作人中违章的纠正和处理。
2.封存、留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疑的违 反技术质量标准的物品时,为了查清原因、核准结果、保 全证据, 行政管理主体可采取封存、留 验措施,然后作 必要的检验工作,得出该物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结论。
3.扣押:在监督过程中,当发现管理相对人行为违法或经 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不符合标准时,兽医行政 主体有权将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予以扣押 , 并采取处理措施,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严禁滥用扣押权。
1、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动物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及其重要作用。
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保护人体健康
肉食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许多动物患有人畜共患病可能传染给人。
3、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
动物防疫工作本身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能阻碍他人报告。 金陵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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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手段
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 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管理: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对动物 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 疫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上下对口 统一管理监督 分工合作 宏观管理与具体执法监督相分离 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