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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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组织构架: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投资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理事会情况简介
2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保
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三)负责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
1 成立背景:
国企改革
97年机制不顺
人口老龄化 国家在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收入与支出: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五.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在银行存款、国债、企业 债、金融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按成本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的资产。理事会经费 由中央财政拨款,与社保基金资产分别建账、核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创新与发展
01
稳定和扩大社保 基金规模
情况简介
3 定位
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
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即基于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收入、支出特征以及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
承担的社会责任,全国社保基金定位为国家(养老)
储备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理事会情况简介
中央财政预 算拨款;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2016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从2016年5月1号起施行。

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保证这个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业协会建言养老金安全入市方案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养老金融 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给养老金提出明确的入市方案,包括互为支撑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受托人进行的大类资产配置管理,为委托人构建合理的大类资产组合,匹配委托人风险特征和支付需求,化解长周期经济社会风险。

第二个层面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公私募基金进行的具体投资组合管理,以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为基础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获取与经济长期增长相一致的稳健回报为目标,为分配到各大类资产上的养老金提供投资工具。

洪磊表示,养老金在经过大类资产组合管理后,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最终标的,而是依据事先确定的筛选原则,将大类资产分散投资于全市场中符合条件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或其他专业性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托管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大数据监测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保证了间接配置的安全性。

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扩大养老金多渠道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此外,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并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一回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1.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易于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的威胁,具有通过再分配达到公平为主导的特性。

2.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社保基金休者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筹部分积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统筹率基础上适当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长期统筹调剂使用的积累基金。

3.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该模式是从职工开始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权归个人。

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强,透明度高,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基金,长期积累增值,个人为将来作出长远保障,具有以效率为主导的特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一个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专项基金,用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财政部。

第四条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二)国有资产划拨;(三)信托资产;(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章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第五条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效益、透明、合规的原则,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社保基金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设置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社保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社保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八条社保基金应当定期进行财务、业绩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自查和自评,报告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社保基金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社保基金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不得用于任何与社会保障无关的投资。

第三章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于支持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公共福利用途。

第十二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审批、公开和监督的程序管理,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评估和监控,保证使用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社保基金的财务状况、投资情况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健、效益。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使用社保基金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管理不当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3.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3月1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20•【文号】劳社部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

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

到6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1亿人,净增2613万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亿元,全年增收260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37亿人,净增5739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200亿元。

医疗保险从各地医改方案实施开始,就要覆盖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同步到位。

现将有关指标下达各地(见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

劳动保障部将通过月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二、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照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照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照分析一、概念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大体养老保险基金、大体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简称“五险”),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成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五险”中最复杂、最相当重要的是基金养老保险基金。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缘故此退出劳动职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待遇,从而保障其大体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的要紧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国发[1998]44号《关于成立城镇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蓄金,用于以后人口老龄顶峰到来时弥补大体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可能近期内都可不能动用。

全国社保基金的要紧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治理暂行方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治理暂行规定》等等。

二、治理部门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前者监督要紧内容包括:基金征缴监督、基金支出监督、节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后者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基金财务治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在地址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效劳。

全国社保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其收支、治理、投资运营情形实施监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负责治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由党中央、国务院2000年8月设立,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资源、社会保障部⽂号:中华⼈民共和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颁布⽇期:2011-06-29执⾏⽇期:2011-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关于基本养⽼保险第⼆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关于⼯伤保险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第五章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其他《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已经⼈⼒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年7⽉1⽇起施⾏。

为了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第⼀章关于基本养⽼保险第⼀条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的统筹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计发办法计发。

第⼆条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五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个⼈可以书⾯申请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告知其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权利以及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书⾯确认后,终⽌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将个⼈账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

第四条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条办理。

【最新2018】社保基金条例发布-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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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保基金条例发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7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下称条例)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的出台不仅表明掌管着近两万亿元资产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终于可以有法可依地运营人民的“养命钱”,而且也意味着基本养老金入市的脚步渐行渐近了。

与曾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正式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求审计署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并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还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进行基本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资格。

条例附则称,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不仅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的立法层次,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的运营,而且还将为下一步基本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2月末在“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上公开表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比较分散,今年归集的入市养老金“能够超过一万亿就很不错了,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细则出台后,投资运营资金量也不能像社会上期望那么高”。

首次明确提出“支出的条件”为了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缺口,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于201X年8月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立法层次过低一直是社保基金管理上的一大缺憾。

从201X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依据只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财政部、人社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 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 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 健康发展。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 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要依 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总理 李强 2023年8月16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
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 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 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 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 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 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 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 进行市场主体(法人单位)登记备案时,应该履行同步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现场或网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 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我们知道,只有加强经办服务软硬件能力建设,才能提升经办服务 水平,必要的人、才、物要得到保障。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全国社保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目的是确立和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定性,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社保基金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人、参保人和受益人。

第二章社保基金管理第三条社保基金的来源社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四条社保基金的用途社保基金的用途主要包括: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补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

第五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国务院确定,并依法设立。

第三章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第六条投资运营原则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稳健经营、多元化投资原则,积极防范风险,保值增值。

第七条投资运营方式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参与股权、债券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管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社保基金监督第九条机构监督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提交社保基金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条信息公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开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社保基金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违法行为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全国社保基金条例的一份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工具,在保障个人和社会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的21条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规。

二、保险保障基金之概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由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按规定缴存的一定比例的保费,用于保障已经成立合同但面临保险公司破产等风险的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旨在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3.1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范围和目标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保险保障基金的范围涵盖了我国的保险市场,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等领域。

保障基金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保障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

3.2保险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比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比例。

保险公司需要按一定比例缴存保险保障基金,以确保基金的充足。

缴费比例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3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也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中得到明确。

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并具体规定了可使用基金的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3.4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方式《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还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方式进行了规定。

管理机构包括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委员会和各地方保险保障基金机构,它们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运作方式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风险评估、基金投资等方面。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意义和影响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它可以增加保险市场的信任度,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保障感,并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财政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

【财政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

【财政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09•【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谢谢观看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 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 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 得高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 任。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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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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