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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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内饰人造革材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座椅套、座/靠垫、头枕、扶手、装饰性衬板、里衬等装饰用的各类聚氯乙烯、聚氨酯、聚酰胺、聚烯烃人造革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689.20 皮革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 4694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GB/T 8948 聚氯乙烯人造革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0400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 2537 皮革色牢度试验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10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

QB/T 2711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

QB/T 2714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4 皮革化学试验pH 值的测定

QB/T 2725 皮革气味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 2727 皮革色牢度试验耐光色牢度:氙弧

QB/T 2729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水平燃烧性能的测定QB/T 2779 鞋面用聚氯乙烯人造革

3 分类

产品按布基编织方法分类,见表1。

4 要求

4.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

4.2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5.1.1 一般采用灯光检验,用40W 青光或白光日光灯两支,上面加灯罩,灯罩与检验中心垂直距离为80cm±5cm,或在D65光源下。

5.1.2 如在室内利用自然光,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或右)上角,不能使阳光直射产品。

5.1.3 检验时,应将产品平摊在检验台上,台面铺一层白布,检验人员视线应正

视平摊产品的表面,目视距离为35cm 以上。

5.2 理化性能

5.2.1 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按QB/T 2710 进行。

5.2.2 撕裂负荷试验方法按QB/T 2711 进行。

5.2.3 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按QB/T 2537 进行,其中:

测试头质量:1000g。

汽油:沸点8 0℃-110℃。

中性皂液:中性皂水溶液(2.5 %)。

5.2.4 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按QB/T 2727 中方法3 进行,仪器采用水冷式氙弧灯,其中:

暗处标准温度(100±3)℃

试验箱温度(65±3)℃

相对湿度(20±10)℃

辐射强度(波长420nm) 1.1W/m 2

滤过系统硼硅酸盐/碱石灰

终点以辐射能量为基础,曝晒终点的总辐射能量为300kJ/m 2。

用变色用灰色样卡进行等级评定。

5.2.5 涂层粘着牢度试验方法按GB/T 4689.20 进行。

5.2.6 耐磨性试验方法按QB/T 2726 进行。

5.2.7 耐折牢度试验方法按QB/T 2714 进行,六个试样应全部合格。

5.2.8 耐热不黏着性试验方法按GB/T 8948 进行。

5.2.9 耐寒性和耐老化性试验方法按QB/T 2779 进行。

5.2.10 气味试验方法按QB/T 2725 进行。

5.2.11 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按QB/T 2729 进行。

5.2.12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试验方法按GB/T 19942 进行。

5.2.13 pH 值和稀释差试验方法按QB/T 2724 进行。

5.2.14 甲醛试验方法按GB/T 19941 进行。

5.2.1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验方法按附录A 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4.1 条规定。

6.1.2 型式检验项目按4.1 和4.2 条规定。

6.2 抽样数量

6.2.1 外观检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总数量超过10匹(件)时抽3匹(件),总数量在10匹(件)及以下时抽取2匹(件)。

6.2.2 性能试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随机抽取2.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2件。

6.2.3 染色牢度和环境污染指标试验用样品,应在同一批号的全部色号中抽取,每个色号抽取0.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1件。

6.3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应符合本部分表2要求,若其中任两条及以上不符合时,则判断外观质量不合格。

6.4 理化性能判定

理化性能符合表3要求,判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合格。若不符合表3中任一项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性能不合格。6.5 合格批判定

综合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进行判定,凡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都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4694的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方法

B.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件成品、半成品以及所用材料有机化合物的总散发,也适用于单种有机化合物的散发测定。

B.2 原理

用顶空进样装置提取样品中残留可挥发的有机物,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器(GC/ FID)进行测定,以碳总量计。

B.3 试剂和标准溶液

B.3.1 丙酮(色谱纯)。

B.3.2 正丁醇(色谱纯)。

B.4 仪器与设备

B.4.1 气相色谱仪: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B.4.2 自动顶空进样装置。

B.4.3 微量进样器:10mL。

B.5 分析步骤

B.5.1 样品的制备

B.5.1.1 从待测材料中取出试样。

B.5.1.2 将试样剪碎成质量大于10mg小于25mg的小块。

B.5.1.3 将这些小块放在带有二氯化钙(CaCl2)的干燥器中预干燥至少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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