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喻寺镇招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合集下载

投标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投标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标工作管理,使投标管理向更规范化,通过规范投标程序,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全面提升投标工作专业管理水平,提高中标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适用于汽车营销中心的销售业务投标。

第三条实行在营销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营销管理部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项目投标前,公司成立投标小组,由营销管理部相关人员任投标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

第五条主要责任人职责1、投标小组组长职责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整个标书的制作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资质原件借用、标书装订包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2、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第六条配合部门职责1、采购部负责支持招标文件相关配件价格的确认及招标文件其它要求。

2、财务部负责提供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要求规范第七条招标信息的搜集与获取1、投标项目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应每天在《中国招标网》及地方招标网等媒介上搜集和分析招标信息,严格认真的进行搜集,不得遗漏。

同时根据公司业务人员的反馈搜集有关采购招标信息。

2、信息管理员应正确理解招标公告要求,筛选适合公司发展项目信息提供公司领导决策.第八条投标申请1、对于搜集到符合公司的招标信息,统一由投标项目负责人填写《投标申请表》对招标的有关信息进行描述,必要时需要附上详细的资料一并交公司评审。

2、公司领导对有关招标情况进行研究,对招标的项目情况,了解项目来由、现状,进行审核;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参加投标.3、投标项目负责人凭借公司领导批示的《投标申请表》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任何人将不能擅自进行后续的工作.对于公司不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该将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解释和反馈.第九条标书购买与评审1、投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的要求及时间购买招标文件。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原则)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颁布,2004年9月11日施行,共计六章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引导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顺畅进行,各级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不得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情况,应当通过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程序予以解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项目的需求说明、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时间安排等;(三)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人报名、投标、开标等的时间和地点;(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及中标结果的公告方式等;(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充分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拒绝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非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投标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偏袒。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等;(二)投标报价、费用构成等;(三)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歧视或排斥特定的投标人。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的效果。

第四条四川省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告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将招标工程划分为合适的包组,但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可以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不得歧视投标人。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和信誉等条件后,方可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招标工程。

第三章招标代理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聘请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事务的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

第四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责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承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确认,并保证投标文件的保密。

第五章审查和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标工作,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参与。

第七条招标人应评审投标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投标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活动:指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的行为。

2.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布的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范本,具体招投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镇招投标管理办法【1】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二、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择与之合作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招投标的流程,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招投标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应完全公开,对所有符合参与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平等对待,并确保标书内容的透明度。

2.平等自由原则:招投标应以平等和自由的原则进行,不得限制或歧视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

3.诚实守信原则: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4.公正合理原则:招投标应当公正、合理,评选标准和方法应明确、合理,并以公正、客观的评审方式进行。

三、招标程序1.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方应拟定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说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等内容。

2.公告发布:招标方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范围、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3.资格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方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并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4.招标文件获取: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通过指定渠道获取招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文件费用。

5.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条款、报价等内容。

6.投标文件递交:供应商或承包商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给招标方。

7.投标文件评审:招标方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

8.中标公告:招标方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9.合同签订:招标方与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正式合同。

四、责任与监督1.招标方的责任:招标方应明确招标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024年(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招投标管理办法(二)一、前言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投标的程序与环节、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评标与中标、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

二、招投标的基本概念1. 招投标的定义招投标是企业采购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从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中选择最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

2. 招投标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供应商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应当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投标的程序与环节1. 招标文件的准备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编制。

2. 投标人的报名与资格审查投标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3. 开标与评标开标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确保开标的公正公开。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预先制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综合考虑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4. 中标与合同签订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商谈并签订合同,确保双方权益的落实。

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 投标保证金的定义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在投标过程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按时退还。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标准的制定评标标准应该符合实际需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几个方面。

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与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与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她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就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二、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投标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程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第三条工程投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具体工程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由工程业主决定,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时间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工程招标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投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信息收集、评审过程、中标结果公告等。

投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完成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的情况外,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人名单、标底、中标结果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程投标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缴纳保证金,并在后续工程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工程投标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投标人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章投标文件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假报价、串标等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科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标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撤回。

如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提前向招标人申请,并获得招标人的许可。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本月修正版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本月修正版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主管部门-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由省级政府的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息公开和网上招投标- 招标人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招投标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和网上招投标,确保招投标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各方参与。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进行,明确招标标的、技术要求、评标准则等内容,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质审核-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信誉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和定标- 招标文件评审应当由专业评审小组进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准则,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告和合同签订- 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告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分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类。

第十条轻微违法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严重违法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吊销招标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的追究- 对于导致招投标失信的行为主体,可对其实施联合惩戒、黑名单记录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可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企业管理-乐山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规范手册

企业管理-乐山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规范手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规范手册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04年4月6日目录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三、招标登记备案管理四、招标公告备案管理五、投标报名监督和管理六、资格预审监督和管理七、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八、开标会现场监督九、评标会现场监督十、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管理十一、施工合同管理2[键入文字]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招投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分包和直接发包的登记备案。

3、负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管理。

4、监督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确保招标全过程依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5、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和中标后跟踪管理。

6、受理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

7、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初审和年检,监督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8、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服务规范、行政透明、执法公正。

9、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键入文字]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工作阶段招标人投标人监督管理和服务部门[键入文字]工作阶段招标人投标人监督管理和服务部门[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三、招标登记备案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登记备案: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6、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已建立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本

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本

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下列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招标方式(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招标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很实用!)(第一次修订)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营销策划推广、销售代理等招标事宜。

二、招标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2.1 招标领导小组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领导小姐。

2.2 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设立以经营管理部牵头,审监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研(开)发部、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

2.3 评标小组公司设立评标小组,见本办法第9.3.1条。

三、各级职责3.1 招标领导小组3.1.1 负责审批招标策划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投标单位。

3.1.2 负责招标过程中重大争议事宜的处理。

3.1.3 负责招标商务条件的确认,审定招标文件以及制定工作标准。

3.1.4 监督招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

3.1.5 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查。

3.2 招标工作小组3.2.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拟定考察提纲,组织商务考察。

3.2.2 编制招标策划方案,拟定招标文书。

3.2.3 按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拟定合同,组织合同谈判。

3.2.4 组织开标,拟订考察、开标、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5 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招标工作部门分工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评标办法)、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2 工程部(项目部)、经营管理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3 需外聘专家帮助评标的,各专业部门推荐,由公司统一邀请。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司指定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5.1 由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在10万元以上),营销策划、咨询和销售代理费用估算在10万以上时,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招投标管理办法一、目的本着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为项目服务的原则,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效能、质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适用范围及组织原则1、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超过30万元的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设计等。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需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另议执行。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详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维修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招投标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包方式:甲方直接发包、甲方指定分包(供货)、甲方供货。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议标。

2、组织原则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实施招投标工作,将招标结果经总经理/常务副总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由执行部门进行实施。

评标小组的人员构成为:总经理/常务副总、主管副总、总工程师、项目部、规划设计部、工程技术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经贸公司等,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具体成员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经批准后执行。

三、招标工作职责1、总经理/常务副总:负责批准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批准成立评标小组、监督招标工作实施、批准招标结果。

2、主管副总: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各项招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工程师:负责主持项目招标计划的编制、产品标准的制定,配合主管副总完成招标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的计划执行。

4、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招标计划和范围,提供招标所需的项目资料并根据项目招标性质审核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招标答疑,负责审核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审核招投标工作中有关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负责主办或协助合同谈判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24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24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引言概述: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是针对招投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平竞争原则、信息公开透明、资格预审、评标方法、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点。

正文内容:一、公平竞争原则1.1确保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1.2完善招标公告的发布机制1.3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1.4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1.5设立独立的投诉举报渠道二、信息公开透明2.1强化投标信息的公开披露2.2完善招标结果的公告制度2.3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检查2.4落实项目资料的备案要求2.5推行招标信息联网共享机制三、资格预审3.1确定严格的资格预审标准3.2加强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3完善资格预审程序的规范性3.4设立投诉渠道,维护预审公正3.5强化资格预审结果的公告制度四、评标方法4.1确定综合评标法作为基本评标方法4.2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4.3完善评标过程的监督机制4.4引入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相结合的方法4.5加强评标结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五、合同管理5.1确定合同签订程序的规范性5.2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5.3完善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5.4设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5.5推行合同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总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通过明确公平竞争原则、加强信息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优化评标方法、强化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招投标领域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贯彻落实到每个招投标项目中。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全面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方的共赢。

招投标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章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第六条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招投标项目管理办法

招投标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市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不含贴息等小额补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投资,实行集体决策.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现政府投资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目标。

第五条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坚持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工程造价控制原则。

第八条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备案、预算和结算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下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并上报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转报省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喻寺镇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事业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村(社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集体资金并由镇行政机关、镇属事业单位、村社区实施的项目以及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等招投标活动。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应当进入镇招投标办进行交易:(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村镇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评估标额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租赁、出(转)让项目,包括土地流转,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 1 -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四)其他应进入镇招投标办进行交易的项目。

行政村(社区)5万元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须经村两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县招投标中心招标。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镇所属项目和村集体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经镇招标领导小组书面审批。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招投标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镇招投标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和统一协调全镇招标投标工作;- 2 -(二)研究制定全镇招标投标工作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四)研究决定全镇招标投标工作的其它重要事项。

(五)监督和检查各行政村、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

招标办是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履行对本镇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和本镇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性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全镇招标投标工作;(二)负责对各村(社区)及镇相关部门招标投标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备案;(三)监督管理各类招投标活动;(四)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发包(租赁)等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五)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六)负责镇(街道)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七)负责对交易各方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八)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3 -(九)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报送和存档工作;(十)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交易秩序;(十一)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申请。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并附招标初步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中标方法等)和相关资料。

村级招标项目在申请招标时,须出具委托书,另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等其他书面材料。

镇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第八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开标时间、评标办法、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发出前三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镇招标办备案,镇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整改。

- 4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同途径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含)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条投标报名。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参加报名。

镇招投标办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单位和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人和镇招投标办应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串标挂靠等违法行为被查处或有不良行为正被公示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镇招投标办和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 5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镇招标办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进入镇招投标办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五天。

其他项目不少于三天。

第十二条提交投标保证。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实行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6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开标。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

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的;(六)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评标。

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式选择发包招标方式:- 7 -(一)合理低价法。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最高限价,确定相应招标文件质量、工期及其它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参照比选采取B报价或E报价(固定价)模式确定中标人。

(三)在按县政府规定设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储备库中,直接抽取确定中标人(四)价高中标法。

在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租赁、出(转)让招标中,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底价,确定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中标公示及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报镇招标办核发,并在七日内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 8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镇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做到内容、程序合法,中标人为企业的,必须与企业法人签订;中标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自然人本人签订。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处置。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

进镇招投标办交易的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实行一标一宗。

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方案(或初步- 9 -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预算或招标标底(起拍价)资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入围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组建、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或处置投标保证金情况、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

村级项目还须包括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凡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应进镇招投标办招标而未进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镇招投标工作应当接受镇人大、纪委监督,并接受县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1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