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1、住宿费营改增后发生的差旅费中住宿费可以凭专票抵扣。
注意:开专票,并且公司税号、名称必须明确。
案例:情况一、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贷:库存现金 309元情况二、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贷:库存现金 318元2、餐费营改增后,餐饮招待费不可以抵扣,餐费开票无太大区别。
3、交通费营改增后,变化不大,按照增值税要求,不可以抵扣,报销发票也没有太大区别。
4、员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购买的物品、服务不可以抵扣。
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并且不可报销。
5、会议费营改增后会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会议期间的餐费包含在合同或者发票中,是不可以抵扣的。
案例:会议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点有哪些?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会议费列支规定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费的协议(2)会议时间(3)地点(4)出席人员(签到簿、到场的会议照片)(5)会议的内容(6)会议的目的(7)会议的费用标准或预算(8)银行存款的支付凭证6、办公用品费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部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必须取得专用发票2、汇总开具发票的,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对于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3)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随着中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凡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借款方在支付利息时必须要求出借方提供发票。
只有取得了发票后, 借款方才能合法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借款利息的政策优惠。
以下是对这一政策变化的进一步解析。
首先,这一政策变化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收管理。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一种间接的企业之间付出的资金支出,而借款方支付的利息属于其直接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企业真实的经济损益状况和税收公平性,必须确保这部分支出能够合法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通过要求提供发票,能够确保企业提供的利息支出金额与真实的借款利息金额相符,从而避免了偷漏税和虚假抵扣的情况出现。
其次,这一政策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借款方需要确保从出借方获得正规的发票,以便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权益。
借款方应与出借方协商,明确在借款协议中规定出借方提供发票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款方在资金周转的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借款利息的金额,以避免税务部门对借款利息合理性的怀疑和后续的审核风险。
其次,出借方作为发票的提供方,需要在接受借款的同时,确保自己具备正规的发票开具资格,并确保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于出借方而言, 需要为借款方提供能够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发票。
出借方在提供发票时, 应当确保所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标准规范,并符合发票的开票规定和要求。
否则, 出借方可能会承担因为发票问题导致的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风险。
再次,尽管这一政策变化在加强税收管理和确保税收公平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给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过去,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可能更加简单、便捷,不需要考虑复杂的发票环节。
然而,现在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对发票的管理,并提供发票以保证借款利息能够正常的扣除。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借款利息开票的依据是什么
营改增后借款利息开票的依据是什么
营改增后借款利息开票的依据是什么,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后借款利息开票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银行收取了贷款利息,应该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向银行进行贷款时,也要主动向银行索取发票。
同时,营改增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建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十万元以下可在税局自助代开。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发票,不能代开发票。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向非居民企业还是向居民企业(包括银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看完了我们的文章,相信您应该知道了:营改增后借款利息开票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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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把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改变可市场上一种价格体系,调整了税务的征收额以及深层次对于市场结构调整.下面从营改增后的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为大家来介绍它带来的变化.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而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不包含在收入总额中,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值税不得在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直接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营业税制下的成本是价税合计,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支付的各类原料成本、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进行价税分离,因此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会下降。
(三)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减少“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同样价格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二、收入确认的变化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
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营改增”之前和之后会有变化。
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及捐赠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也会相应减少.作为企业我们要注意营改增之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变化,准确记录税收情况,规避税务风险.。
会计干货之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实务-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刚处理了一个税务预警的案例。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预警通知,预警的内容是所得税税负偏低。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时,仔细查阅了2015年度的账务核算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
税务机关评估人员根据此自查报告,通知企业补缴所得税10万余元,原因是企业自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条:企业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机关的购买某设备的货款40余万元,并为其开具了发票,但当时企业没有此设备的进货发票,因此财务做了暂估入库处理,但直到次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依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暂估入库的成本应视同未取得合格发票,进应行应税所得调增,因此应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并课以滞纳金。
此决定似乎很符合税法的规定,本着为企业考虑的态度,我调取了此笔业务的购销合同,发现了问题。
该企业财务人员2015年年末为某机关开具的发票,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这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
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应该是在2016年6月中旬。
我又查阅了该设备的购货合同,发现购货时间是发生在2016年6月初,该企业5月份汇算清缴时,该批购货并未实际采购,因此是不可能取得发票的。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大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此规定,该企业2015年年末的此笔开票收入,在所得税核算时,因为其并未发生商品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其收入的确认不应确认在2015年度,而应该确认在2016年度。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2011-8-29 9:6范增方【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扣除。
在实务中,把握好如下细节。
1、利率限制。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华税律师为各位读者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
这是企业所得税课税的前提,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利和风险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真实性原则并不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企业的扣除项目一般都是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所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有关解释。
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
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会计干货之案例补缴往年的税款如何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案例:补缴往年的税款如何税前扣
除
补缴往年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如何税前扣除
某安装公司会计问:我单位因税务检查补缴了2014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5.2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 可以
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
亏损的, 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然后再按照
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并按前款
规定处理。
因此, 你单位被查补的20142015年度房产税和土地税按照上述规定, 通过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允许追补到税款所属年度扣除。
会计干货之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1、第一次突破,作为可以扣除项,原根据实施条例36条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在工作中坐飞机的二三十元保险费、坐长途汽车两三元保险费,在实际工作中,老有争议的,是否可以报销,能不能不给税前扣除,很没有人情味的事情。
但现在可以扣除,那么这个属于随次购买的保险费还是按全年购买的坐交通工具人身险呢?没讲明白。
同样和原来一样问题,原来支出保险费如果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话,那肯定可以扣除的,现在需要不需要并入一起缴个人所得税呢?我认为应不并入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然专门出这个文件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摘要:一、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概述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可以将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作为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这一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一、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概述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这部分支出扣除。
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关于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度: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凭证要求:企业进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协议)、支付利息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时间限制: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申请税前扣除。
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借款利率、借款额度等;2.保存好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凭据等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3.掌握税前扣除的时间限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总结: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需要充分了解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注意相关事项,确保合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会计干货之财务人员必须要知道的10个税务预警指标!
会计实务-财务人员必须要知道的10个税务预警指标!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金税三期优化版全面上线运行。
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征管软件预警评估系统, 根据系统设定的指标, 每月对企业各项资料进行数据信息和逻辑关系分析, 将企业历史以来存在的涉税问题、环节、行为进行税务风险测定, 筛选出可疑信息, 进行预警评估, 对重要信息进行双随机摇号稽查。
常见的预警指标如下:指标1、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预警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基本上应该要一致, 若差异》10%就会预警。
因此, 特殊情况下不一致了, 应当说明原因。
指标2、存货扣税比异常预警本期存货类进项税额”占本期应税、出口商品购进成本的比重, 理解成综合抵扣税率就可以了。
增值税最高税率是17%,最低就是0%,综合起来, 正常的话, 必然在0%-17%之间, 突破了, 就预警, 就要说明, 就这么简单!指标3、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变动弹性异常预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弹性是指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比去年同期的变动关系, 理想状态下,二者变动方向和幅度基本一致。
税务机关意图用该指标预警企业进销项变动异常情况, 分析企业经营中的涉税异常信息。
指标4、预收账款占比过大预警一般来讲, 企业账面的预收账款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容易预警。
指标5、所得税贡献率异常预警如果该行业中的企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 则该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主营业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计算口径: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收入)*100%指标6、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预警;指标7、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等3项风险点预警;指标8、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预警;指标9、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预警该模块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分析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判断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少计主营业务收入等问题。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涉及到利息支出的扣税、跨境利息支付的税务合规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一般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但同时要求符合税收合规的原则。
下面将结合案例分析介绍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其关联企业借款100万元,在一年期限内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为10万元,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为5%。
根据规定,该企业可将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是可以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5万元。
该企业可在利息支出中扣除的金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则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的税务合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发生借款关系时,要遵循税务合规的原则,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对于跨境借款的情况下,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资金流动规定。
在跨境公司间发生借款关系时,借款利息支付需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和所处国家及地区的税务协定进行合规处理。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利息支付必须真实合理,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等。
2.需要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并与有关凭证一并备案。
3.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
4.需要遵守关于银行汇兑业务的管理规定,对跨境资金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案例分析:公司A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向其关联企业B借款500万元。
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根据国家同期贷款利率为4%,该利率为公司A支付15万元利息。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公司A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
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2万元。
公司A所需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其中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2万元,超出部分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在涉及到跨境利息支付时,公司A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资金流动管理规定。
公司A需确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6月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
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一、企业向个人(含股东)借款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解析问题:企业向自然人融资借款,需要定期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请问是否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如何纳税?解析:1. 首先前提是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利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 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3. 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4.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号),无需缴纳印花税,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
5.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判断是否视同销售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其他个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提醒:1.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也就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而言,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不能越过两条红线: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
(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银行利息扣除,回单还是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银行利息扣除,回单还是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蓝老师,营改增后,我们支付银行的利息,银行应该开利息回单还是增值税发票?没有发票能不能扣除?”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小,实际上要说清楚,还真不容易。
一直以来,有些银行收取利息,都不出发票,直接以利息回单为凭证,企业也习惯地以利息回单入账、所得税前扣除。
现在营改增了,利息应该按增值税发票扣除,还是继续用回单扣除呢?实际上,能不能用回单在税前扣除,是一个伪问题,我们全面把握它,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银行利息,应该开发票,还是开回单;2、利息的扣除,需不需要发票。
先看问题1,银行收利息,应该开发票,还是开一张利息回单了事?答案非常明确:必须开发票。
“实际上,银行一直都只开回单”“税务也认同银行的利息回单”“银行有贷款资质,应该有特殊性,可以不开发票”这些理由都是似是而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款时都必须开发票。
并没有例外的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对某些行业网开一面。
银行收取利息,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必须开发票,如果不开,就是违法行为。
不论税务认不认,都是违法行为。
就象闯红灯不论是否被拍,都是违法行为一样。
从这个角度看,银行应该开发票,企业就应该取得发票,否则就算“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但是,实务中有的银行不开利息发票、企业不用发票列支利息,却没有事。
这属于是实务中的一项惯例,有这项惯例的存在,贷款企业也可以用回单入账。
但要注意一点,如果向银支付的是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哪怕在实务中,也可能遇上税务要求企业用发票列支的要求。
这些费用的发票风险,比利息大。
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实务中的一项惯例。
就支付银行利息而言,只取得利息回单,而没有取得发票,虽然从法律上看有风险,但从实务上看没有风险。
银行的利息计算与收取,是一项庞大、严密的业务,单单利息都开发票,的确比较困难,同时银行的内控与核算非常严格,所以,实务中以回单为凭证,也就大行其道了。
没有发票的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没有发票的财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编易易:七⼣今宵看碧霄,牵⽜织⼥渡河桥。
有任何财税问题,欢迎给公众号直接发消息提问哦!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产经营所需资⾦等⽽发⽣的费⽤。
具体项⽬有: 利息⽀出、汇兑损失、⼿续费以及其他银⾏或⾦融机构咨询、顾问服务费等等。
财务费⽤⼀般⽀付给银⾏或由银⾏⾃动扣缴,在咱⼩⽼百姓的⼼⽬中,银⾏作为“中国好税民”,其提供的单据合法性⽏庸置疑,⾃然可以妥妥地⼊账,据实在税前扣除了!然并卵!关于财务费⽤的税前扣除,根据⼩编易易的观察,常常有企业财务⼈员给公众号后台留⾔咨询:“银⾏⼿续费可以凭银⾏回单税前扣除吗?”、“银⾏拒绝开发票怎么办?”、“银⾏⼿续费笔数多并涉及多家银⾏,开票太⿇烦了,如何破?”……今天的欣鑫易⼩课堂,善解⼈意的搬税⼯易易将⼀⼀为您解答,并且⼀次说清楚除银⾏⼿续费的其他财务费⽤的相关问题,⾛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哦。
欣鑫易⼩课堂2020年8⽉25⽇⼀银⾏⼿续费可以凭银⾏回单税前扣除吗?在⽇常实际⼯作中,⼤多数企业沿⽤“营改增”前的做账习惯,直接以银⾏回单作为税前列⽀凭证,“营改增”后,还可以这么操作吗?答案是不能!请看具体规定~。
“营改增”后,银⾏⼿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的⽀出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以下简称“应税项⽬”)的,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其⽀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很显然,没有发票的银⾏⼿续费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银⾏拒绝开发票怎么办?对于银⾏⼿续费是可以向银⾏索要发票的,很多会计也是知道的。
但是依旧有很多企业的银⾏⼿续费没有发票,给出的原因是:银⾏不给开。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提供了直接收费⾦融服务的⾦融机构是有义务开具发票的。
同时⼩编通过电话咨询了12366纳税平台,如果银⾏拒绝开具发票,企业是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投诉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负相对应的,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利润的百分比。
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至于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是否能扣除,如何计算扣除金额,应待税务总局的文件进一步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会计干货之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车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车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万里奔波归故里, 阖家团圆迎新春, 《每日一税》君给您拜年啦。
祝所有的朋友们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团圆、万事如意!编者按:在实务中, 由于企业往往配备的公车不够使用, 常常出现员工开私车办公事, 公司承担员工的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和保险费。
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请看本文详解。
案例概况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 公司规定员工为公司办事给公司员工报销油费(油费的发票抬头开的是每日一税有限公司)、过路过桥费、修理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和保险费。
问公司为员工报销的以上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二、税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经实际发生。
2.该费用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
3.该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三、案例解析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 因员工开私车为公司办公事, 公司为员工报销油费(油费的发票抬头开的是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修理费、过路过桥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和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公司按一定的标准为员工报销的费用, 可以按每日一税有限公司租赁员工车辆办理公事进行税务处理:除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费用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 在使用期间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油费、修理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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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6月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
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
(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