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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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
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买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评析:此项交易未能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是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再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此批谷物卖给了另一位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经售出。但该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用赔偿。因为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这是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去效力。即使在源发盘的有效期内,源发盘者可以处理货物,喜欢卖给谁就卖给谁。
6、我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的发盘是“兹可供普通包装机100台,每台500美元CIF上海,6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评析: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而在本案中,我方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有效力,也就是合同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
8、我出口企业根据美商询盘要求,发盘销售某项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还有效成立。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
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消暑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成立。但如果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9、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请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评析: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2)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最后无法凭证结汇。
1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大米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运。该公司审证后致电进口方,要求将信用证中的“大米10吨”改为“大米10公吨”,经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变成,大米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运。公司认为“不准分运”条款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按照原计划分批装运。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评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理由,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在本案中,该公司只接受“大米10公吨”的修改而不承认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这样,该公司在要求议付时会遭到银行拒绝。
1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牛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合24.9公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检查,每箱净重并非16.6千克而是20千克,计1500箱,合计30公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评析: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格,所以企业在进行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势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