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合集下载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国家间建立使馆是通过双边协议,前提是建立 外交关系,馆址都选在一国的首都,不排除个 别的国家的使馆并不在首都。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系指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等级的 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 包括他的住所、财产、私人文件不可侵犯。接 受国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任何方式之逮捕、拘 禁、或搜查。接受国官员进入外交代表的住所 执行公务,要经过外交代表的同意。 2、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在 接受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的完 全豁免,接受国不能因为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 上的违法对他进行审判或加以处罚,外交代表 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
(五)使节权及使馆人员 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武官的派遣,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的规定,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使馆 馆员,派遣国可以自由选派,无需征求接受国 的同意。但是,一国有权拒绝一个其认为不能 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 国书,亦称派遣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 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 予以信任等。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外交人员: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 (一、二、三等)、随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处理行政事务; 3、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
(四)外交馆长的等级
1、大使、教廷大使; 2、公使、教廷公使; 3、代办。 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代办是一级馆长,临 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 被委派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西方国家还允许罗马教廷派教廷大使或教廷公 使。以上述三个等级的馆长相对应的使馆的名 称,分别叫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接受国可随时宣告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4、使馆免纳捐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游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
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 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 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 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 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 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 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 任 (2008年卷一第32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 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 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 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 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一第33题)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 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 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 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 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十章
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派遣使节等外交 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 系。 在实践中,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如正 式、半、国民外交等形式。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 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 系。 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 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的职务、 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7
•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2021/4/6
8
•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的一些学生占领美国驻 1979年11月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要求美国把正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5月,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7日,他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从此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出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一、外交关系、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 和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政治性特别使团 礼节性特别使团 2.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 三、外交关系法 • 是关于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在外交往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关于国家的派出外交机关及其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以及这些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规范。 • 二战前主要是习惯法。战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的 外交关系法条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1973年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
• • • • • • •
三、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 • (一)概念: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 概念: 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 (二)根据,三个观点: 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 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 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 如果接受国有权扣留或拘禁外国使节、搜查其住宅、检 查其通信、扣押其档案,使节们根本不可能完成使命。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7
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2
(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10
(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含义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为了外交代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独立、有效地 执行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 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二)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根据这种观点,使馆被看作是派遣 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外交官虽然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在 法律上被视为在本国领土上,所以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2、代表性说:此观点认为外交官或使馆是派遣国及 其国家元首的代表。 3、职务需要说:此观点认为为了使外交使节不受干 扰和独立地执行职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其外交 特权和豁免,以便使馆和外交官可以自由地代表本国进 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 要说,“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Hale Waihona Puke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设立馆舍 2、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 3、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的豁免 3、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以涉嫌谋杀罪逮 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布里尔德,并判处死刑, 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 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了布里尔德的上诉、 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多种措施。此间,美国弗吉 尼亚州当局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巴拉圭 驻美国领馆,以致巴拉圭1996年才从自己的消 息来源获知此事。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违 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 对美国起诉。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 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并对此道歉。但由于美国于1998年4月14日对布 里尔德执行了死刑,巴拉圭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返回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 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 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 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 可侵犯;②使馆的档案文件不可侵犯;③使馆有通讯自 由;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 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 由和旅行自由。
(一)使馆制度

1.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 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 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 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 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 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 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编纂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条约是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关系法涉及的主 要内容是一般领事制度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制度 1.领事的概念和类别 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 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 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 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 令馆和领事代理处。
(三)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 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 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 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 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 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 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 业活动。

国际公法 第十一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公法 第十一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与
《特别使团公约》、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 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现行的任何特别 协定所规定的特别使团的任务不相容的用 途。 特别使团中的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在接 受国内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性或 商业性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概述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 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之间领事关系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除另有声明外,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 谓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 然断绝领事关系。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为常 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 的常设代表机关。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的 常驻使团。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
2.使馆的职务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 (6)其他
四、领事职务及其终止 (一)领事职务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所列举的领 事职务多达13项,主要包括: 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 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2.依本公约之规定,增加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商业、 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 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国内商业、经济、文 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 告,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
(三)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 务的临时性使团。 →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1.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 2.特别使团的职务。 3.特别使团执行职务的开始和职务的终止。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开始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 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 国内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二)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两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 5、国家或政府发生革命
三、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 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 接受国的同意。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 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 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 以决定。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 某些方面有所区别: 1、房舍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 2、在交通工具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权利仅限 于“用于公务” 3、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方面,增加 了一类诉讼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二)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 区别 联系
1、二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
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 系; 2、外交代表和领事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 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经授权也可兼 办某些外交事务。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或双方发 表联合公报等形式。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 4、调查和报告。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 国内情势及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促进 。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 作关系。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六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5.6 第六章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六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5.6 第六章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2)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 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 务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职务终了;②派 遣国召回;③接受国要求召回;④派遣国与接 受国外交关系断绝;⑤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 命而成立新的政府。
二、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团 1、外交团的概念。即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根据国家 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任命和派遣 使馆馆长和其他使馆人员,但按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派 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 陆、海、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 派的上述人选通知接受国,俟其表示 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四)特别使团
3、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包括:①房舍不
得侵犯;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在接受国 享有行动、旅行以及通讯自由等。 (2)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①人身不可侵犯;②私人住所享有不可侵犯; ③私人信件、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④享有管 辖豁免权等。
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 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和他们的家属。 2、外交团的性质。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 职能,而只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二、外交关系法
(四)特别使团
1、特别使团的概念。即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 体经另一国或另一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 往该国或该另一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 临时性使团。
二、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即指使馆及其人
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有关文件和国际习惯, 享有的不受接受国法律管辖和其他优遇的权利。

外交领事关系法

外交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外交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和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和领事关系法三、外交和领事机关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职员1. 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人,也就是使馆的首长。

使馆馆长对一切涉及使馆的事务负责,并有权授权使馆的其他工作人员处理使馆的不同事条。

但在执行外交使命时,只有使馆馆长对派遣国和接受国负责,他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

2. 使馆职员使馆职员有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职员及事条职员。

3. 使馆人员的人数关于使馆人员的人数由关系国协议规定。

二、使馆的职务(一)使馆的职务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的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

使馆的职务作了具体规定:“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使馆除主要执行上述职务外,还可执行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

如根据公约第3条、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可以执行领事职务;在接受国的同意下,受第三国的委托照管该国的使馆及其财产,代为保护该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2.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 使馆有通讯自由4. 使馆免纳捐税5.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 使用国旗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 人身不可侵犯2.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 管辖豁免4. 免税免验5. 其他豁免三、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有如下方面:(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二)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四)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四、领事制度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这称职业领事。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北京),链接。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6页/共25页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的派 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自由派遣其他使馆职员 (若为他国
人员时例外)
→ 宣告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和其他人 员1不. 任能期接届受满
(23六.. 召 外)回交使关系馆断人绝员职务的终止
4. 革命后出现新政府 5.接受国通知派遣国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第11页/共25页
(二)使馆其他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同户家 属)的特权与豁免
→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 其他人员略有差别,基本相同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第12页/共25页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 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 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第2页/共25页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
→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二)政府
→ 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三)外交、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 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3页/共25页
二、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和临时) →使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第17页/共25页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
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自由 5.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 免纳捐税、关税 7. 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18页/共25页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外

半外交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

驻使节

非正式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 种联络机构
第1页/共25页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 出了相关保留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 自由
第14页/共25页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10页/共25页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 管辖的豁免 (有例外4种)
→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 免纳捐税 (纯私人的间接税可能例外) 5.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有严格例 外) 6. 其他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联系有区别
代表性
职能与活动范围 特权及豁免 (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15页/共25页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
三、领事职务
(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增进和发展友好关系 (3)调查和报告 (4)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7)监督、检查、协助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 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8)其他
第7页/共25页
三、特别使团(特权与豁免比照使 馆及使馆人员,有例外!)
→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 存在为条件
四、外交团
→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 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 发挥作用
第8页/共25页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理 论 依 据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第5页/共25页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 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
主管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 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2. 管辖豁免
第16页/共25页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 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
代理人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 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 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条例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基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第13页/共25页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 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 厅吃 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 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 根据国际法 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国家之间的协议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 (6)其他
第4页/共25页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外交代表
→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3)行政和技术职员
法根 律据
治外法权说 代表性说
职务需要说
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 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第9页/共25页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绝对的)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 何时无论何地)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