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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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个人行医执业资格许可证而行医的
(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 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 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源自文库格者进行 执业活动的管理。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二)注册程序
考试成绩合格
执业医师资格或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通知
申请注册
复议或诉讼 注销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
审核
注册 医师执业证书
变更注册
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二年的
( 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 (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 的福利待遇; ( 7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规则 (1)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 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三)个体行医 个体行医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注册后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执业满5 年。
四、医师执业
(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 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 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
医疗器械。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
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
应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时,
(7)应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8 )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内容包括学术会议、讲座、专题讨论会等。
六、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与医生相关的刑事犯罪
⑴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应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体健康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2)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按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医师工作; 医师协会: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自律性管 理转变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责令暂停执业活
动 3-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经考 核仍不合格者,则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培训的对象是从事医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 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
4、其他情形
注册内容
执业人姓名 执业机构 执业地点 执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注销注册的情形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 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介绍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
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学历条件 本科起 点 大专、 执业 中专起 医师 点
专业条 件 医学专 业 医学专 业
资历条件 试用期满一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 并且中专5年 大专2年 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 多年实践确有专长 试用期满一年

某医院妇产科主任甲,以自己家费用便 宜为由说服临产孕妇乙及其家属,将乙接到
自己家中做接生手术,并且对本来不适宜顺
产的乙以顺产接生,导致乙和胎儿均死亡,
请问甲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非法行医的主体
1 非医生而行医
2 超越执业证范围行医的医生
3 没有个体行医资格的医生行医
4 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院里的医生, 没有取
服务场所 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
师承方 式 助理 执业 医师
考核合 格并推 荐
大专或 医学专 中专 业
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
(三)资格考试相关情况:
考试类别:分临床、中医、口腔、公 共卫生四类,每年一次,国家统考; 考试方式: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 试
三、医师的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安排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需 得到患者同意,且必须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 指导下坐诊,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 务 ……2009 年 1 月 1 日,卫生部颁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 践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新颁布的规定明确,实习医生出诊前必须告知病人, 并取得患者同意。 此外,医院的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安排和指导临 床实践活动时,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重新注册的情形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2、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先到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经考核 合格,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案例:
李某原是某市医院泌尿外科的医师, 2005 年 7 月考取了某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泌尿外科陈教授的 博士生。他的研究方向是“泌尿系统肿瘤治疗研究”。 他经常在导师的带领下做手术。 2007年 12月的一天,导师突然心梗发作,不巧 当天有安排其为一患者行膀胱囊肿择期手术。导师病 了不能进行手术,他便替导师做了这例手术。 问:李某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原单位进行 过执业注册,李某可以做此手术吗,法律是怎样规定 的?
困境:目前,医院通用的培养模式是实习医生是指导老师 诊治、实习医生观摩,包括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 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 。 得不到患者同意,缺少了锻炼机会,进步就更加缓慢, 需要加强医患之间的交流。 目前,浙江、四川等地的医学院已开始引进“标准化病人” 模拟教学模式。 “标准化病人”,又称“专业化模拟病 人”,俗称病人模特。这些模特是健康人,经过特殊学习 和训练,能“扮演”各种病人,让学生检查并作出诊断。
概述
概念: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分类: 医疗人员、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 员、其他技术人员
医师执业法律规定
一、医师概念 二、医师资格考试 三、医师的执业注册 四、医师执业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六、法律责任
一、医师的概念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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