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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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大纲讨论稿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大纲讨论稿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一节原则性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新规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新规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新规全文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加强金融监管,本文发布商业银行资本新规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管理,维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其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一定范围内的其他资本工具。

附属一级资本包括其他资本工具。

二级资本包括次级债券等。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包括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按照风险权重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资本充足率报告,并且保持资本充足率在监管规定的要求范围内。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确保资本充足率处于监管要求的合理范围内。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股本结构,维护良好的股东关系。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充资本,保持资本充足率在监管要求的合理范围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有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政策、法规和指引,为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监管手段,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存在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本充足率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逐渐成为金融监管和稳定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偿债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本文将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主题,探讨其定义、计算方法、影响因素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为读者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供参考。

一、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的核心指标之一,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储备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通常以Tier 1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来评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Tier 1资本充足率表示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而总资本充足率则是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涉及到核心资本、风险资产以及风险加权资产等概念。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中具有最高损失抵付能力和最少合规限制的资本。

风险资产包括各类贷款、债券和其他金融产品,而风险加权资产则是为了考虑不同资产风险性而对风险资产进行加权。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这一比率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拥有更强的资本储备,具备更好的偿债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资本充足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投资业务、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

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模和存贷比率将直接影响其资本充足率水平。

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违约风险、投资业务收益以及企业的盈利能力也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各国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例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国际上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强调使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高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水平。

同时,国内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要求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满足国家和国际监管要求,并对违规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和调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及重要性一、资本和资产的概念资本是银行拥有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总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资产是银行拥有的各种资源的存在形式,如贷款、垫款、投资、现金等。

资产可能会发生贬值、无法收回等损失情况,当损失比较大时,银行可能会破产倒闭。

二、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它定义为: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通常为 8% 至 11% 之间,具体数值取决于各国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垫款等资产,这些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分别乘以不同的风险权数,以得到它们的风险加权值。

2. 计算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它们根据不同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计算扣除项,包括银行持有的非银行资产、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等。

4. 将上述三个值代入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进行计算,即: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扣除项) /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四、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指标。

它能够反映银行在面临风险和损失时是否能够维持正常运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银行可能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因此,各国监管机构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

例如,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8%,同时要求银行根据风险加权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导读: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购买外汇资本金之出: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

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1)购买外汇资本金之出:(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

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

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人民银行在其与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案例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正式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鉴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差别明显的现实,按照银监会对待《新资本协议》“结合国情,积极参照”的基本态度,中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基本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

所谓“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一九八八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二OO七年一月一日),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一)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一)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1. 什么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偿付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管要求之一。

它表示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相对于其风险敞口(即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2. 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是指由普通股权、优先股权和留存收益构成的,可用于支付债务、损失和风险敞口的资本。

而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资产风险的不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权重调整后的资产金额。

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以下是其中常见的几种计算方法:核心资本充足率(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核心资本充足率是基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计算得出的。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核心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 100%综合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Adequacy Ratio)综合资本充足率是基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如优先股权)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计算得出的。

综合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附属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 100%目标资本充足率(Target Capital Adequacy Ratio)目标资本充足率是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计算的。

监管机构通常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和经营状况,设定不同的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资产金额进行计算的。

不同的资产类别有不同的风险权重,通常监管机构会提供一个风险权重表来指导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4.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要求和监管限制的。

监管机构会规定最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充分覆盖风险,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指引可以按照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巴塞尔协议规则进行。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要求,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率(Risk-Weighted Assets Ratio,RWA)和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等指标。

首先,资产需要根据规定的风险加权系数加权。

不同类型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性,根据其风险程度,分配不同的权重。

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通常被认为是最安全的资产,所以权重较低,而贷款和股票等高风险资产则具有较高的权重。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计算其负债总额。

负债包括存款、债券发行和借入资金等。

商业银行通过接受存款和贷款等活动获得资金,这些资金构成了银行的负债。

然后,商业银行需要计算其核心资本总额。

核心资本是指银行拥有的可以抵御损失的无固定期限的资金,是银行可用于承担损失的最高限额。

最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充足率是用核心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得出的结果,它代表了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对风险承受能力的衡量。

在巴塞尔协议中,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通常为8%。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能够反映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当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要求时,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增加核心资本,例如募集资金、减少风险资产、停止支付股息等。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资本充足率,以确保监管机构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通过监控资本充足率来评估银行的风险水平,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指引包括资产的风险加权、负债总额、核心资本总额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等。

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和指引对于商业银行维持适当的资本水平和稳定的经营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平安、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等,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那么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的其直截了当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正确识不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截了当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进并表范围: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B、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操纵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提高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资本充足率的定义和意义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用于衡量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发展的稳定性。

资本充足率的合理水平可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个指标:核心资本充足率(CET1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Tier 1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总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附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充足率比例、资本类别的划分和监管指标的核算方法等方面。

其中,最低资本充足率比例是根据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的,以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四、资本充足率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资本充足率管理可以促使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其次,通过合理设置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扩张和过度借贷行为,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再次,资本充足率管理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资本充足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金融风险防范,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管要求可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关键信息项:1、资本的分类与定义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2、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3、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4、监管要求与标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缓冲要求11 资本的分类与定义111 核心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12 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优先股及其溢价、永续债及其溢价等。

113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12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12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应基于内部评级法或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需要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以确定风险权重;标准法则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债务人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风险权重。

122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应涵盖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等。

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进行计算。

123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13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13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100% 132 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100%133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净额+二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100%14 监管要求与标准141 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142 此外,还应满足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要求。

21 资本计量的范围和方法211 资本计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

表内资产包括贷款、债券投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表外项目包括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

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如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其财务稳健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指标之一,也是国际上监管银行业的一项重要要求。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随着监管要求的不同有所差异,本文将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入手,具体介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程。

一、资本充足率的定义和意义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不同类别的资产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后的总资产。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可以帮助判断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强弱。

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素计算资本充足率需要以下几个关键指标:1. 核心资本(Capital Tier 1):包括普通股股本、非普通股股本和留存收益。

2. 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根据不同类别的资产风险加权计算后的总资产。

3. 总资本(Total Capital):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Tier 2)。

4. 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的商业银行最低资本比例。

三、巴塞尔III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最新的版本为巴塞尔III。

根据巴塞尔III协议,资本充足率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最低要求为8%。

2. 核心资本充足率(Core Tier 1 Capital Adequacy Ratio, CET1 CAR):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最低要求为4.5%。

巴塞尔III规定了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这些权重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一般来说,低风险的资产权重较低,高风险的资产权重较高。

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的风险权重通常为0%,而个人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专业知识揭秘资本充足率测算

商业银行专业知识揭秘资本充足率测算

商业银行专业知识揭秘资本充足率测算商业银行专业知识揭秘——资本充足率测算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资本充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它至关重要。

本文将揭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方法,并介绍其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在承担各类风险时,所具备的资本相对于风险权重资产的比例。

它反映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风险分散能力和资本资源的充裕程度。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 100%其中,核心资本指商业银行的股东权益,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带来的资产风险,通过根据不同风险加权系数对各类资产进行加权求和得到。

三、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巴塞尔Ⅲ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综合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此外,各国监管机构还有可能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四、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因素1. 经营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高低。

2. 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的增加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3. 盈利能力:盈利水平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有直接影响。

4. 业务结构:较高风险的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高。

五、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1. 扩大股东权益:通过增发股份或吸引新的股东来增加核心资本。

2. 优化资产结构:商业银行可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减少风险资产的比重。

3. 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可以加强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减少经营风险。

4. 提高盈利能力:通过提高效益、控制成本等手段增加盈利,提高资本充足率。

六、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大部分超过了10%的要求。

这得益于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其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是衡量银行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详细分析,从影响因素、计算方法以及重要性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其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股东权益、可转债、优先股等形式的资本,它们具有较高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进行风险加权后的总和,以反映银行的风险敞口水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100%。

例如,如果某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为500亿元,风险加权资产为1000亿元,则其资本充足率为50%。

通常情况下,监管机构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银行的稳定运营和充分风险抵御能力。

二、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1. 各项风险敞口水平: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敞口水平的增加会导致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进而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 利润和盈利能力: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直接影响其核心资本的增长。

高利润和良好的业绩可以提高银行的核心资本,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 资本管理策略:商业银行通过资本管理策略来平衡风险和回报,并决定资本充足率的水平。

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可以提高资本的效益,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1. 保护银行偿付能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

当银行遇到业务亏损或者意外风险时,充足的资本可以提供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护银行的偿付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2. 降低金融风险:充足的资本充足率可以降低金融风险,减少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强,从而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冲击,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3. 提高投资者信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其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09第3次精品文档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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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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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一节原则性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

????作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具体体现。

《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并维持原则;????有利于??????银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不仅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水平,还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质量。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平。

????????????实施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背景和概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也是银行监管的核心考量指标之一、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是根据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要求进行系统化和合理化的制定,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准确计量和稳定变化。

二、计算方法1.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确定: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所产生的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银行需要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2.资本总额的确定:资本总额包括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非常股,附属资本包括资本债券和其他混合资本工具。

商业银行需要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计算资本总额,并确保核心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计算规则1.标准风险权重的确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将不同类型的资产对应的风险设置了标准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资产的类型和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标准风险权重。

2.内部评级和风险权重计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做市能力和评级体系,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内部评级,并据此计算风险权重。

3.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制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包括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和资本总额的分子和分母,以及核心资本占比的要求。

4.报告和披露规则的制定:商业银行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监管机构报送资本充足率核算报告,并按照要求对外披露资本充足率的情况。

四、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要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计算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监管机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和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需要及时收集和核实相关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内部评级数据等,确保计算过程的数据准确和完整。

2.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保证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提升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之间的比率。

它是金融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旨在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公式计算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表示为:资本充足率 = 资本总额 /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其中,资本总额为商业银行总行资本净额加上分支机构资本净额之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所有风险资产乘以相应的权重之和。

2.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的历史成本和当前市场价值计算资本充足率。

该方法适用于那些资本结构比较稳定的银行,可以按照银行净资产除以市场价值计算资本充足率。

3.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确定优质银行的标准。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资本结构不稳定的银行,可以按照同行业其他优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确定自己的标准。

除了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

例如,在计算资本总额时,需要考虑到资本的构成、留存收益、债务资本和优先股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风险资产,如贷款、债券、投资等因素的影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虽然有多种,但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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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2.1原则性要求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

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1.3商业银行资本投资占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20%(含)以上,但不符合2.1.2(二)规定的,为大额少数股权投资机构;低于20%且不符合的2.1.2(二)规定的,为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2.2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2.2.1商业银行应将其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若其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商业银行存在资本缺口,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2.2.2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拥有大额少数股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

2.2.3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可以不扣除其对拥有非大额少数投资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但若银监会认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人为虚增资本充足率,则应扣除该资本投资。

2.3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2.3.1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但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可以不扣除。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3.2若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达不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还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2.4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处理方式如下:(一)若被投资金融机构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指引2.2规定的方法处理。

(二)若被投资金融机构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指引2.3规定的方法处理。

2.5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的处理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对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向工商企业资本投资,以及商业银行被动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如实现抵押权),可不从资本中扣除。

2.6特例情况的处理2.6.1被投资金融机构属银行集团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计划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该类机构的资本投资。

2.6.2商业银行占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或拥有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1)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2)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3)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2.6.3对于商业银行虽然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列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1)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2)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2.7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差异的处理2.7.1在满足下面条件的前提下,银行集团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在扣除集团内部交易之后,可以对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统一采用本指引确定的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也可以把集团内部不同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按当地监管当局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直接相加,计算并表风险加权资产。

(一)银行集团在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时,并表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本指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并在3年内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达到80%;(二)银行集团在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初期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对某一类风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并在3年内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应达到90%。

2.7.2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包括纳入并表的金融机构范围、对各类风险所采用的方法,纳入并表的各机构分别采用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集团内部交易处理方法等),并报经银监会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变更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应经银监会批准。

3.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和最低资本要求4.资本定义4.1核心资本4.1.1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4.1.2资本公积,但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应扣除;(3)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应加回;%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核心资本-扣除项核心资本充足率=4(≥RWA %+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总资本-扣除项资本充足率=8≥RWA(4)扣除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4.1.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1.4一般风险准备: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4.1.5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3)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4.1.6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4.2 附属资本4.2.1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

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4.2.2可供出售的股权类、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4.2.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50%。

4.2.4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4.2.5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0.6%。

4.2.6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2.7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

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4.2.9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1)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

(3)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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