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的思考
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的思考作者:张乾洲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立案程序,调节程序,和解程序以及审前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角度来阐述如何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制度;调解程序;正当化;审前程序提高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实现权益保障与其他诉讼价值的平衡。
我们大家知道,审判的资料,审判的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
我们说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对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程序保障正义的实现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能够产生出正义。
要使诉讼程序真正产生出正义的司法产品,那么必须是我们每一个程序具有高度的正当性。
反观我们的诉讼程序,应该说总的走向是这些程序越来越趋向正当化。
但是,这条正当化的路还没有走完,还有相当的距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提升这些程序的正当化水平。
第一,从立案程序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审查程序,设定了严格的立案条件。
本来就民事诉讼或者私法诉讼而言,其与公法程序有很大不同。
公法诉讼要求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提起诉讼。
所以在公法领域,通常要设立一些条件。
案件受理与否,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但是对私法诉讼来说,理论上法律没有做禁止规定的案件都归属于法院主管,法院都应当受理。
但是还是有一些限制,比如诉讼时效,被告资格等等,这些一般规定是不可少的。
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现在的立案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学术界反映是不够的。
所以学术界有人主张把审查程序变为登记程序。
但是我个人认为,完全变成登记程序还是有些问题。
毕竟一个诉能不能成立,具备与否接受审判的条件仍然是受多方面的条件限制的,如果不对这些条件进行审查,可能会带来其他问题。
产生一些滥诉的问题,使得完全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入诉讼过程,浪费了司法资源。
所以,我觉得还是应当审查,但是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审查。
这是我认为在立案程序中需要正当化的一个问题。
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文/ 慧 杨
摘 要 :死刑案件 中应该率 先实现 量刑程序的绝对独立化 。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化有其重 大而独特 的价
值 意义。
关键 词 :死 刑 案 件 ;量 刑 独 立 ;正 当程 序 ;量 刑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D 2 . 95 2 文献 标识码 :B 自2 0 年 6 1 0 9 月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对 人 民 法 院 量 刑指导意 见 ( 行 )》和 《 民法院量刑 程序指 导 试 人 意见 ( 试行 )》两 个文件进 行试 点工作以来 ,各地 法 院兴 起 了量刑 程序相 对独立 化的量 刑规 范化 活动 。这 些 司法实践 活动在规 范法 官量刑裁 判权 、促 进量刑 公 正 和提高刑事 案件服 判率方 面取得 了一定 的效果 。但 经 有关学者分 析 ,最高法院 的改革 方案对于 简易程 序 基 本上是无法 适用 的 ;在 “ 认罪审理 程序 ”中的适用 也 还须经过 必要的 改造 ;这 一改革 方案在被 告人不认 罪 的普通程序 中也 存在着较 为严重 的问题 :使被告人 的 无罪辩护 权受到 削弱 、定 罪审理程序 的正 当化进程 受 到冲击 。无论是法 学界还 是司法界 ,都对 这种改革 方案 在普通程 序 中的适 用 问题 ,提 出了尖锐 的质疑 。 … 因而 ,定罪和 量刑 程序 的彻 底分 离 才是未 来量 刑程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3c一0 4 0 0 9 16( 0 0 2() 1 卜 2
根据 布 莱 克法 律辞 典 的解 释 ,程序性 正 当法 律程序 的 中心 含义是指 : “ 何权益受 到判决结 果影 任 响的 当事人 ,都 享有被 告知和 陈述 自己意见并获 得听 审的权 利。 ”这 一法律 正当程序 原则体现 在死刑 案件 中 ,就 是被告 人在审判 程序 中 ,尤其是 关涉其性 命的 量刑程 序中 ,有 参与并 陈述 自己意见的权 利 。而 在现 有的定 罪与量刑 程序合 一的审 判模式下 ,被告人 及其 辩 护人根 本无法 充分地 陈述 自己的量刑意 见和充 分展 示 各 项 量 刑 情 节 及 其 支 持 证 据 ,使 得 死 刑 案 件 的 正 当 程 序在 内容上有 欠缺 。而独立量 刑程序 可以弥补这 -- - 缺陷 ,在独立的量 刑程序 ,控辩双 方可以 充分地 在量 刑庭审程 序 中发表 各 自的量刑意 见和 出示 相关量 刑证 据 。此外 ,正 当法 律程序 要求兼顾 公正和效 率 ,我国 量 刑程序 之所以难 以与 定罪程序 分离 ,原 因就在于 诉 序改革 的 归宿 ,但 目前要在所 有的案件 中实现 则难度 讼 效率在作 祟 。但 “ 刑事诉 讼程 序所追求 的价 值 目标 极大 。 之 中,最终最高 的 目标终 究是程 序的正 义 ,即程 序公 彰显死刑案件正 当程序 正 和结果 公正 ,其 次才是程 序的 经济性 ,决 不能 因为
对简易程序的再认识
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而法院人员编制相对稳定,积案过多成为法院系统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手的矛盾,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简易化”措施,以节约个案审理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审结更多的案件。
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各地的“简易程序”事实上处于一种各行其事的无序状态。
显然,这种状况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是不利的。
要统一各地简易程序的改革步伐,首先就要统一人们对简易程序基本问题的认识。
这起码应当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作出明确的回答:其一,为什么要采用简易程序; 其二,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简易程序再认识,以规范案件的审理方式。
笔者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拙见,不当之处还望仁者指正。
一、设立简易程序之必要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安排,社会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民事交往的有序。
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是很普遍的事。
但是,“诉讼的需求与国家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①,因此,人们面临着以下课题:其一,将诉讼的需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其二,提高国家诉讼制度的纠纷解决能力;其三,将现有的诉讼资源在各种需求中合理的配置,以达到其纠纷解决效益的最大化。
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效率正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肖扬同志更是指出“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②。
在这个意义上,效率就是诉讼正义与公正。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支付了诉讼费用,这些诉讼费用的支付制约了诉讼正义的实现。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量经济纠纷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迅速地获得财产或债权的返还或陪偿为目的,对他们而言,效率就是最大的正义。
因此,有必要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等手段来实现诉讼制度的低成本化。
而这种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的简易诉讼程序无疑具有极大的经济优势。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与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CCTV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新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8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3)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制度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
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河北大学、湘潭大学、烟台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法制日报》专家顾问团成员。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6)《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一等奖《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律师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03)《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优秀文章二等奖(2002)《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全国第五节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2002)第二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1999)著作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律师学(第三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文书写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文书写作》(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事诉讼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程序正义之路》(第一、二卷)(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律师执业概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专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法学》(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十五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腐败控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律师制度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7年版《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司法文书写作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新刑事诉讼法通论》(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检察监督职能论》,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论文类:《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定义》,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治视阈中的理论新探索》,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难点》,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2007年第6期《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载《求是》2007年第4期《刑事程序法治进程中的理论新进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我国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规则之重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2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5期《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动向》,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7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律师与法制》2007年第1期《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22期《关注法律修改完善诉讼程序》,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对酷刑“酷”起来-“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障碍透视与建议》,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人权》2006年第5期《强化证据意识,是避免错案的关键》,载《法学》2005年第5期《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司法改革》,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论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不仅仅是收回》,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检察官的角色》,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从建立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法学论坛》2002年3期《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2期《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2002年3期《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人民司法》2002年2期《刑事庭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2月《如何保障法官的真正独立》,《诉讼法学研究》2001年12月《公正与效率——刑事审判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5期《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完善》,《法学家》2001年第3期《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法学家》2000年第4期《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第3期《实然与应然——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思考》,载于《法学》1999年第6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法学家》1996年第5期《论立案管辖的立法完善》,《政法论坛》1996年第2期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美国律师协会项目中欧合作反酷刑,欧盟项目国家司法考试题库研究与建设,司法部委托项目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福特基金会项目刑诉法修改,欧盟项目保释制度改革试点,耶鲁大学项目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英国使馆项目刑事诉讼法配套项目,福特基金会项目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简析
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简析
果 洛 州人 民检 察 院 尕藏 多杰
目前 , 提 高 司法效 率与 确保 司法 公正 已成 为我 国
这也 是 目前 各 国所普 遍 采用 的提 高诉讼 效 率 的方法 , 各 国简 易程序 的具体 形 式多 种 多样 , 但 均 在刑 事 诉讼 中发 挥 了重要 的分 流作用 。
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有 4 0 余万件 ,其 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1 0 万余件 ,约 占全部审结案
件数 的 2 4 %; 上 海市 高 院统计 全 市各 级法 院 在修 正后 的刑 诉法 实施 以来 审结 的一 审案 件 中 , 适 用 简易 程序 结案 的 占全 部 审 结 案件 的 2 6 . 0 9 %。可见 我 国适 用简 易程 序 审判 的刑事 一审 案件 仅有 四分 之一 左右 。 ( 二) 简 易程序 的形 式单 一 。 我 国只设 汁 了一种形 式 的 简 易程 序 , 在 适 用 简易 程 序 审判 的案 件 中 , 无论 案件 属 于何种 情况 , 都 适 用 同样 一 种简 易程 序 的审 理 方 式 。而反 观其 他 国家 和地 区 , 大 都设 计 多种 形式 的 简 易程 序 , 以分别 处理 不 同特 点 的案 件 。如美 国有 司 法 官 审 理轻 微 犯 罪 程序 和 辩 诉交 易 程 序 两种 简 易 程
《 青 海检 察》 2 0 1 6年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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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告人 , 询 问证 人 、 鉴定人 、 出示 证 据 以及 法 庭 辩 论 程 序 的限制 。但 在 公诉 人 出庭 的情 况下 , 被 告人 及其 辩 护人 可 以同公 诉 人 互相 辩 论 。被 告 人 在 判决 宣 告 前 有权 作最 后 陈述 。适 用 简易 程 序审 理案 件 , 应 当在 受 理后 2 0日内 审结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 执 行 刑诉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又 对我 国简 易程 序 的操 作性 规 定
2021法考知识点---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
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了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相较于作为程序范本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上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级别,要求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包括中院一审,只适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一审。
专利、重大涉海事、商标都不能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个必须同时具备)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情形,不仅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对于⼀审民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较简单,并且审理期限较短。
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审理前的准备1、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九条第⼀款、第五⼗四条第⼀款的限制。
2、当事⼈⼀⽅或者双⽅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民法院应当进⾏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的,应当将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以书⾯形式通知双⽅当事⼈;(2)异议不成⽴的,⼝头告知双⽅当事⼈,并将上述内容记⼊笔录。
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的次⽇起开始计算。
⼆、开庭审理1、⼈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员审核后,双⽅当事⼈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签名或者捺印⽣效的,该调解协议⾃双⽅签名或者捺印之⽇起发⽣法律效⼒。
当事⼈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下,⼈民法院应当另⾏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效后⼀⽅拒不履⾏的,另⼀⽅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到⼈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期,也可以在当事⼈达成调解协议的次⽇起⼗⽇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
当事⼈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致为由提出异议,⼈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一、引言行政法作为一门研究行政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关注的是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及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以及意义进行探讨。
二、概念与基本内容正当程序原则是一种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原则。
简而言之,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合理的程序。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透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公告、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可通过途径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2. 听证权利:个人及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决策影响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和陈述。
听证程序的开展可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多元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表达意见权:公众有权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如提供意见、建议或参加公众讨论会。
政府应在政策制定或法规修订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增加民众对政策的参与感和认同感,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4. 决策材料公开: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应将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决策材料予以公开,并向当事人提供查阅的机会。
这样可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5. 争议解决途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受到当事人的异议,应当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实质正义和行政公信力。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权利保障和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权利保障:正当程序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意见权、公共知情权、权利救济权,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程序,不滥用职权,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增强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行政程序,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理解和认可,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020年法考李佳行政法考前必背36句冲刺复习资料
李佳行政法考前必背36句2.★【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第一,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记、抵押权登记等属于行政确认,结婚登记、火灾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属于确认。
只有行为类型属于许可,才可以适用许可法的程序、撤销等制度。
5.★【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剥夺或限制其一定权利,加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惩戒性的含义为以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的方式实现惩罚的目的。
撤销、责令改正、取缔、社会抚养费、注销并不是处罚。
只有行为类型属于处罚,才可以适用处罚法的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时效等制度7.★【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方法为用比例原则在个人权利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进行衡量)。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绪论课后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惩罚顺应民众的报复心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于是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轨道(2)刑事诉讼是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犯罪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且被视为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专门机关代替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3)刑事诉讼应理解未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全国人大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国的母法,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刑事诉讼法典。
规定了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原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渊源(3)有关法律。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
较为重要的主要有《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6)有关国家条约。
论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换
论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换
徐胜萍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6(043)006
【摘要】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一般依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或依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由法院裁量.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后,一般不允许任意转换程序.但诉讼程序是为诉讼案件服务的,诉讼程序的每一项形式规则,都应当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合意选择将民事案件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兼顾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转换不致迟延诉讼的情况下,允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总页数】6页(P97-102)
【作者】徐胜萍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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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简易程序合并的现实意义——兼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4.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变换普通程序的思考5.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路径优化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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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作者:————————————————————————————————日期: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姓名:陈健学号:1251201216164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本文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源流从制度上考察,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之法律渊源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的见解,“经国法判决”一词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实际上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自由令》第三章:“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考察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的制度生成,则应当溯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
可以说,它是一个与“自然正义”一脉相承的概念。
所谓自然正义,乃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导引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思考
化 , 至省 略案件 的审理 程 序 , 接 进行 判 决 ; 甚 直 对
一
简便 的方法处 理刑事 案件 的诉讼 程序 。
中 国 自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事 诉 讼 程 序 日益 完 刑
些 轻 微 案 件 的被 告 人 , 官 还 可 以 要 求 其 提 供 法 些 社 区 服 务 , 参 加 矫 正 项 目 , 被 告 人 完 成 或 在
摘
要 : 我 国 的刑 事 诉 讼 中 , 经存 在 简 易 程 序 和 普通 程 序 简 化 审 , 在 已 这两 种 方 式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存 在 一 些 也
问题 , 审 前 程 序 简化 不 足 、 易 程 序种 类 单 一 、 易 程 序 中 律 师 帮 助不 足 等 。 我 国刑 事 诉讼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简 化 诉 讼 程 如 简 简
和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成 本 。 为 了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2 自 0
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和 司法 部 颁 布 的《 最 关
于适用 普通 程 序 审 理 “ 告 人认 罪 案 件 ” 被 的若 干
意见 ( 行 ) 补 充 规 定 了普通 程 序 简 化 审程 序 。 试 》 实际上 , 这也 是一种刑 事诉讼 简 易程序 。
《 刑事诉 讼 法》 14—19条 所 规定 的 “ 易 程 第 7 7 简 序” 。在 司法 实践 中还 出现 了其 他种 类 的用 简 便
方式处 理刑事 案件 的程序 , 如 2 0 例 0 3年 3月 最 高
注重对 当事人 权利 的保 障 , 这使 得 正式 的刑 事诉 讼 程序 更为 复杂 , 而且 因此 耗 费更 多 的 司法 资 源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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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
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
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
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
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
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
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
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
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
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
ii]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
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
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
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
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
iv]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
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
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
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
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
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重视。
换言之,正当程序实际体现的价值目标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体现。
注重程序是英美国家法律传统中的显著特征,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的后果就是由此而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不具有可采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将因此无效,程序问题将直接导致实体问题的处理。
美国正当程序革命中的许多著名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
比如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米兰达实际上犯有强奸、抢劫、盗窃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以未告知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推翻了该案原来的有罪判决,由此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vi]正当程序体现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生命、自由、尊严对每个人都是最为宝贵最为珍惜的,而在刑事诉讼中无论结果还是在过程中,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尊严、自由乃至生命,容易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一旦产生将带来无法挽回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约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尤其被告人的人权.其次,正当程序广义上包括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程序和规则。
由于正当程序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因而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
美国权利法案即联邦宪法l-10条修正案中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比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等等,是从宪法高度确认的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明确为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再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
诚如乔·F·科尔所言,正当程序的各种手段类似一种起障碍作用的过程,当政府官员企图搜寻被告人的时候,他们必须在这种所限制的范围内克服难以对付的种种障碍,必须在多方面的诉讼程序约束之下,才能合法地认定被告人有罪。
vii]确实,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必然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其工作难度。
我国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在刑诉法学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正当程序的概念,但纵观各国刑诉法的规定,不难看到各国刑诉法都明确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一系列诉讼权利,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程序和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应当承认各国的刑事诉讼实际上体现了正当程序的思想,只是程序不同而已。
正当程序理念下,为了真正做到保障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发现事实真相,立法需要对许多方面的诉讼程序和各种规则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程序规则,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及义务性规定,司法机关权力的规定,证据规则等等。
这样,正当的法律程序必然显得复杂甚至繁琐。
随着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的诉讼程序开始呈现简易化的趁势,尤其在二战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甚至有的国家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简易程序来解决。
通过几个代表性国家的情况介绍,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英国刑法上犯罪分为简易罪(summaryoffences)和可诉罪(indictableoffences),刑事诉讼中有根据起诉程序审判的程序和简易程序。
英国的简易审判就是由其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进行的审判。
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只能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简易罪;既可由刑事法院管辖,又可由治安法院管辖的混合罪;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决定权在法院,但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
目前,英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治安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据统计资料表明,按简易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
viii]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则主要采用答辩交易(pleabargaining,又称辩诉交易)这种独特的方式解决。
所谓答辩交易,是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
这样由被告方和公诉方先达成协议而后由法院予以确认的方式,可以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
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
据统计纽约市1990年犯重罪而逮捕的118000人次,54.24%的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乘下按重罪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按答辩交易解决的,占83.33%,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占9.24%,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占7.4%,在其他一些地区,有的用答辩交易处理的案件比例高达90%以上。
ix]德国的简易程序是处罚令程序。
对于轻罪,检察院可以舍弃提起公诉,进而舍弃开庭审理程序,而是申请由法官签发处罚令予以处理。
法官在处罚令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确定对他的处罚。
处罚令程序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约占整个刑事程序的一半左右,是以处罚分程序来处理的。
x]日本现行刑诉法采用的方法是,把各类案件分成若干类型,规定了适应各种类型的程序,第一审管辖是根据案件的轻重和性质由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分担。
日本的简易程序主要体现在对轻微犯罪处理的略式程序和对自白案件适用的简易公审程序。
日本的略式程序是指简易法院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所管辖的轻微案件(相当罚金以下刑罚的犯罪和极一般的财产犯罪)不开庭审理的制度,即简易法院只进行非公开的书面审理,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材料判处小额(现为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财产刑,实际上相似于德国的处罚令程序。
从日本法院实际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来看,每年有90%以上的案件是按略式程序处理的,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范围内国民与法院的联系大部分是通过略式程序进行的。
日本学者田宫裕认为,其具有作为“刑事审判之脸面”的重要意义。
除上述轻微犯罪以外,被告人认罪服法或没有争议时可以适用严密的通常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这就是简易公审程序。
所谓简易公审程序,是指被告人在审理开始时可以承认或否定被指控的罪状,陈述起诉状记载的有罪部分的事实,法院在此基础上听取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做出判决,相当死刑、无期或一年以上短期惩役、禁锢的重罪,不适用该程序。
对公诉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原则上不受传闻证据原则限制,同时也可简化证据调查程序。
此外,由于违反道路交通案件占了略式程序的大部分,后来日本又制定了交通案件即时审判程序法和交通违章罚款制度。
xi]意大利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
1988年意大利通过了新的刑诉法典,在原有的传统上,移植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诉讼制度。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设计出了一系列不同的特殊速决程序。
主要包括:避免举行预审程序的直接审判程序(gjudiziodirettissimo)和迅速审判程序(giudizilmmediato),以及可替代法庭审判的刑事命令程序(procedimentoperdetretodennde),辩诉交易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