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石政办函[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
栗进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蒲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清常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闫茂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张治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和平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
李兵为市人大副秘书长、人大办公厅主任
杨建华市政协副秘书长、政协办公厅主任
王武德市农工委副书记
刘凯市国资委主任
师吉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兰平信市工商局局长
张富春市房管局局长
王晓临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增飞市纪检委副书记
李振章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建国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彦勤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彦勤担任。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石政办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12号)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盘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加快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现状根据《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的汇报》(石财〔2007〕77号文件),截止2006年12月31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370户(其中行政单位83户,事业单位287户),资产总额116.3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49.03亿元,固定资产65.62亿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39.23亿元,土地1.56亿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它资产共计1.74亿元。

以上系行政事业单位账面价值。

另外,市直单位有房无证78户,有地无证42户。

二、产权移交或变更登记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将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产权划转至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符合办理产权移交要求的单位,以2006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数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附资产移交清单、《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资产状态有问题的(如被查封、抵押的),须在移交清单中注明。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管局,核对接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石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石政办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将石家庄市乡镇企业局改组为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

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是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市乡镇企业局的职责。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集体、民营企业指导和宏观管理的职责。

(三)市工商局对民营企业指导服务的职责。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属集体企业工资总额、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五)原市轻工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的联社管理的职责。

(六)市属集体企业的指导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下同。

)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石政办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轻财政压力,规范人员入口管理,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含临时工),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统一管理。

要按照冀政办〔2005〕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市两级审批制度,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各类人员,都要逐级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

乡级及以上机关(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招录公务员计划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统一下达招录和招工计划后方可实施。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新增人员计划,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技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和临时用工计划等,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统一下达增人计划(或控制数)后,方可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石政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档案局(石家庄市档案馆),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三)利用档案为市委、市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

依法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市直机关档案业务指导、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市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审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依法管理全市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2农村社区建设。

3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

4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5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

6养老服务社会化。

7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

8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石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16〕24号)精神,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工作,建立开发区托管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省级以上开发区”是指石家庄市范围内经国务院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条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社会事业一体化、领导体制一体化的要求,通过从总体上对发展空间的重构、拓展和优化,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实现产业定位高端化、土地利用集约化、建设规划统一化、发展环境人性化、空间形象现代化、园区功能一体化的总体发展目标。

第三条开发区托管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

立足长远发展,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科学规划引领,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

(二)坚持产业配套。

以开发区主导产业为发展基础,提供丰富产业配套服务,完善延伸产业链,实现开发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三)坚持绿色发展。

科学统筹县域经济产业布局,优先保障优质项目落地需求,巩固和提升开发区生态优势,实现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四)坚持融合发展。

加强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探索研究,厘清两者之间事权关系,理顺运行机制,推进开发区产城融合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石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望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重组石家庄市城投集团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原市城投集团改革重组,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并进行商业化运作,成立新的城投集团。

新城投集团担负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城建设施建设,城市资源开发、运营等任务,实行企业化运作,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逐步发展成为全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主渠道和建设实施发动机。

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城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政府性资源,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扩展经营领域,构建集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承接城市发展的投融资和建设任务,为推动城市建设持续上水平、出品位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组范围及资产组成(一)重组范围。

剥离原城投集团的供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划转水务集团。

将原城投集团、地产集团、市公交总公司、环城水系开发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重组,成立新城投集团。

(二)资产组成。

重组后新城投集团由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城投集团)、石家庄地产集团(含土地储备中心资产)、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开发公司、石家庄燃气集团持有的新奥燃气40%股权、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六家资产组合而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现就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不优等突出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迫切需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发挥市场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事业创新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的绩效,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发育,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养人”变为“办事”,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好基础,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97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五日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一)划出的职能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

原市建委承担的村镇建设规划、设计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规划局。

原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燃气行业除外)、市容环卫、城管监察、市区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管理职能,指导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

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二)划入的职能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执业注册、发证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市建设局负责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燃气、建筑节能、建筑材料设备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挂石家庄市侨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的起草、报批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审核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石活动和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在石举办大型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按规定负责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负责涉外应急事务协调处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

(五)取消承办县(市)、区对外开放审核申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归口管理。

指导、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涉侨、涉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石政办函[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3〕61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9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标准和要求(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此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3]8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4
【实施日期】2013.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3〕61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9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
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标准和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