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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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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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发改法〔2016〕357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改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15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1件。

现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公布如下:温州市发改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价〔2005〕449号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温发改重〔2008〕283号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进行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温州市发改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投〔2008〕20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结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温中法[2013]1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温中法〔2013〕164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依实际情况,并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为解决如下问题应当而需召开庭前会议:(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庭审理前的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重大分歧意见的初步交换,以便法庭归纳争点。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三)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庭审不公开审理;需要采取隐名作证等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审中公开,又需要控辩双方在场核实的及其他和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程序性等事项,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第四条庭前会议因下列情形而决定召开:(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三)当事人申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第五条庭前会议在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并已会见被告人后举行,一般应在开庭审理的十天前召开。

第六条下列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一)公诉人;(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全部或部分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为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和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工作公开透明、依法运作,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企业改制方案包括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

(一)改制总体方案内容。

1.企业现状:改制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情况、近3年财务状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资产、负债及资产抵押、涉讼等情况;2.改制思路及改制形式(包括重组、联合、兼并、解散等);3.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4.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5.职工安置方案;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实施方案的内容。

1.企业概况;2.改制形式;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情况;4.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情况;5.资产处置情况(包括经审核后需进行资产剥离、提留、核销等情况);6.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情况;7.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安置方案;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
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委办发[2012]80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控制公务经费开支,现就改革公务接待管理,实行“三严四禁”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接待行为
(一)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具备食堂就餐条件的,应在指定餐饮单位按工作餐标准就餐,提倡自助餐,陪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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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七年五月十七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

第五条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及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四)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责任。

三、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政府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要亲赴现场指导与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温政办〔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3〕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3日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标识系统等。

(三)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四)市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决定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事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市“雁荡友谊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公布如下:一、对《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三)第四条第四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温政办[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主管调节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能。

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

3.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参与推进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

4.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温政办〔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市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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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投⾏并购团队,罗列全国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关于预重整操作指引相关条⽂,拟分析预重整究竟是要⼲嘛,有哪些重要要素?下列情形,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可以参照本院《关于试⾏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企业破产申请的预登记:(1)根据本院相关意见适⽤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的;(2)债务⼈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进⼀步论证的;(3)商业银⾏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商业银⾏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的;(4)已经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等利害关系⼈对债务⼈进⾏重整存在较⼤意见分歧重要债权⼈等利害关系⼈对债务⼈进⾏重整存在较⼤意见分歧的;(5)经法院释明,申请⼈同意法院进⾏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6)其他需要进⾏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情形。

会议听取了市处置办关于企业⾦融风险处置⼯作情况、市法院关于推进预重整⼯作意见的汇报。

会议指出,我市借⼒温州⾦融综合改⾰,探索建⽴⾦融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全⼒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建⽴⾦融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全⼒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全市企业⾦融风险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态势。

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机制是我市推动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有益尝试,更是我市企业风险处置⼯作中的推动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有益尝试,更是我市企业风险处置⼯作中的⼀项重要创举⼀项重要创举。

会议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积极配合、加强联动,进⼀步坚持和完善预重整机制,助推我市企业⾦融风险处置⼯作创新发展。

第⼆⼗七条 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性,提⾼重整成功率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性,提⾼重整成功率,经债务⼈同意,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进⾏预重整。

为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探索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探索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有效推进和规范预重整案件的审理,提⾼提⾼案件审理效率案件审理效率,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数据统一管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浙数局发〔2020〕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试行)》(浙数局发〔2020〕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公共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涉密公共数据的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和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邵占维二○○七年三月六日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及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起草进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06年12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关决定;(二)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四)检查和督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五)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温政办〔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精神,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产论英雄”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配置。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

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基本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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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温政发〔2012〕3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市长离温(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二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五)讨论提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六)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三)讨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有关事项;(四)交流市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五)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的,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如有必要可报市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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