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作协议、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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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顾问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电话:
乙方:**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所开展的约定产品业务提供信息、技术、项目资源等居间服务,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提供居间顾问服务的报酬。经充分的协商,双方就合作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居间顾问服务内容
乙方以居间顾问人的身份,按甲方规定的业务范围为甲方客户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业务合作范围包括:“**”、“**”产品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投资产品介绍等相关文件。
2、合作客户与合作金额的确认:由甲方提供,并最终成功成为甲方的合作客户。
3、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维护乙方引荐的客户资源,再次需要接洽、引进乙方资源时,需要经过乙方确认。
(2)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合作条件不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相同合作内容的合作方之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甲方的工作目标,负责向甲方引荐客户资源,并就有关订立合同等事项提供居间顾问服务。
2、当所引荐项目资源成功运行,乙方有权根据居间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请求甲方支付居间顾问服务报酬。
3、乙方在开展居间顾问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要在开展居间顾问业务过程中遵守协议承诺,维护甲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引进的客户资源的真实性,满足甲方的需求。
5、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开展业务只允许针对特定对象,禁止向社会公开宣传,禁止通过如下行为开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有权机关对甲方进行的罚款、甲方向第三方进行的赔偿):
(1)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群发短信或通过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
(2)将甲方的具体产品资料在任何门户网站、论坛、公开QQ群、个人微博及博客等媒介上进行任何公开宣传(产品的宣传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任何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宣传只能是宣传甲方总体的理财业务,不得提及项目、融资方等具体资料);
(3)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者给付投资回报以及其他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在对外发布的承诺、说明、协议等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等文件中,出现“推介私募产品”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字词;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展业。如给客户现金返佣;哄抬给渠道的介绍费率,该费率不得超过发行方案中的最高发行费率;
(5)直接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身份进行公开宣传或其他活动;
(6)直接募集或收取任何资金;
(7)通过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8)推荐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9)其他可能造成任何法律风险的行为。
6、乙方对因居间顾问形成的本协议及知晓甲方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业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居间顾问服务报酬:
1、甲方所设立的投资产品有效成立,甲方应在每月10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上月产生的居间顾问服务报酬,如遇法定假日等特殊节日自动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双方约定的单个投资产品居间顾问服务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E = H×r
其中E为乙方应计提的居间顾问服务费(特别注明:此项居间顾问服务费为税前服务费);
其中H为乙方因居间顾问服务为该投资产品引入的销售金额(特别注明:此销售金额需按一年期产品计算);
其中r= (4% ),r为服务费用比率。
甲方给予乙方各类产品按月累计业绩计提居间顾问服务费。即:同一产品销售总额按实际达成业绩计提居间顾问服务费。
3、乙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顾问服务报酬,且不得请求支付其在居间顾问服务因居间顾问活动而支出的任何费用。
4、由于投资项目会由于期限或是项目不同,顾问费也存在不同差异,此类项目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费率。
五、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20 年月日,到期后如需继续合作,双方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六、协议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协议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无预期违约行为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无迟延履行行为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乙方居间顾问服务费用,视作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居间顾问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有授权书)签章之日起生效。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视双方业务合作的具体情况,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提前解除本协议。
3、在确认项目资源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如《确认书》、《预约单》等有关双方来往的文件,需经双方负责人(或接口人)签字后生效,作为合作中确认项目资源的有效文件。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书内容及双方合作细节,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6、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