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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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及重点传染病诊断标准

传染病报告及重点传染病诊断标准
传染病报告规则及重 点传染病诊断标准
二O一四年六月
第一部分 传染病网络直报规则
报告时限分类要求-1
•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卫计委对部 分传染病的报告管理要求(相关文件件附录), 将系统中病例报告的时限要求进行分类: I 类:2 小时内报告,2 小时内县‐市‐省三 级审核: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 、肺炭疽、非典、脊灰,病例分类为临床诊断病 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及时报告相关文件要求-2
• 法定传染病: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 甲类: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 乙类: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
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 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 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 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 、肺结核、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H7N9禽流感 ✓ 丙类: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11种: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 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 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8
系统中及时性报告统计规则-3
及时报告数: 报告卡数-未及时报告数; 未及时报告数: 根据病名和病例分类,诊断到报告时间间隔未 达到时限要求的卡数。 未及时报告率: (未及时报告数/报告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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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相关文件要求-1
(一)《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 号) 1. 传染病:本规范所指传染病包括 ✓ 法定传染病 ✓ 国务院卫生行政及部时门报决告相定关并文予件要以求公-1布的乙、丙类传染病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指南、方案规范要求报 告的传染病 ✓ 对当地产生公共卫生产生严重影响的非法定传染病或新 发传染病

传染病报告规范及常见问题分析

传染病报告规范及常见问题分析

报告病种分型的变迁
自1990年起部分传染病实行分型报告。病毒性肝炎: 1990-1996年按4种 类型报告,即甲肝、乙肝、非甲非乙型肝、其它未分型肝, 1997年按5型 报告,即甲肝、乙肝、丙肝、戊肝、肝炎未分型;痢疾:1990年起按2型报 告,即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十副伤寒:1990一1995年按伤寒 副伤寒报告,1996一2003年按伤寒报告,2004年起按伤寒+副伤寒报告;疟 疾:1990至今按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报告;梅毒: 1990-1996年按原 发性、继发性、先天性报告, 1997一2003年按Ⅰ期、Ⅱ期、胎传报告, 2004年起按Ⅰ期、Ⅱ期、Ⅲ期、胎传梅毒、隐性梅毒报告;炭疽:1990一 2004年按炭疽报告,2005年起按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报告;肺结 核:1990一1996年按肺结核报告,1997-2003年按菌(+)、菌(一)、未痰检报 告, 2004 年后按菌(+)、菌(一)、未痰检、仅培阳报告。脊灰: 2000 年 起不再报告。
由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 传染病报告卡),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组织录人报告卡信息,由县 (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
法定传染病报告规范(报告流程)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
1990年以前,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进行传染病的登记和报 告,1990年至今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6年)等规范管理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并对一些传染病的病种报告做了调整。医 疗机构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责任单位,而卫生防疫站为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 染病疫情信息的主要负责单位。建国初期,疫情报告系统由自治区卫生局负责,报告只 限于县城及4个市;1956年以后成立自治区、地、市、县卫生防疫站和乡镇卫生院,疫 情报告系统由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始报告疫情,逐级汇总报告至 自治区卫生防疫站,一直延续至今;1969年农村逐步建立合作医疗卫生所,村级开始建 立疫情报告体系。2002年后由于卫生体制的改革,各级卫生防疫站划分为卫生监督所和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管理。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一)教育行政部门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奖惩制度

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奖惩制度

传染病、慢性病报告管理奖惩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医院内传播与流行,保障工作人员和就诊患者的健康,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慢性病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传染病病例: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立即上报公共卫生科并于2 小时内通过院内疾病控制管理系统上报该疾病信息。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给予责任人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停岗1个月处罚,并扣除科主任当月的管理系数。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当班报告。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给予责任人扣除1000元绩效工资处罚,并扣除科主任当月20%的管理系数。

科室1个月内出现3例及以上病例漏报、迟报,扣除科主任当月的管理系数。

3、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给予责任人扣除200元绩效工资处罚,并扣除科主任当月10%的管理系数。

科室1个月内出现5例及以上病例漏报、迟报,扣除科主任当月的管理系数。

二、死因监测病例、慢性病及其他上报病例管理:死亡病例、肿瘤、冠心病、脑卒中、伤害住院、农药中毒病例在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特殊情况下可以48小时内上报),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谎报、迟报病例的,给予责任人扣除100元绩效工资处罚,科主任同罚。

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要求新

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要求新

腹泻病的管理
发现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甲肝及其它感 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相 应登记。
每周一上午填写《腹泻病周报表》,统计上一 周相关科室每天腹泻病人的就诊数、霍乱弧菌 培养人数及肠道传染病的报告人数,以电子邮 件形式发送至疾控中心。
脊髓灰质炎及AFP监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 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 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Q .疾病名称: “法定传染病”列表中选择具体病名 ; “其他传染病”的“其他” 需明确填写具体病 名;
R. 报告人:指填卡医生,必填项; S. 填卡日期:不能早于发病日期和诊断日期; T.备注:字数限制放宽至 30 个汉字;
七、一些病例的报告要求
麻疹、风疹
肺结核
放射科摄片登记本上要记录摄片结果,对肺结 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在可疑肺结核病人放 射科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检验科痰检结果应在实验室登记本上登记,阳 性结果用红笔标注。
放射科、检验科应将检查结果为肺结核或疑似 肺结核的情况告知开单医生或填写传染病报告
卡报送至防保科。
腹泻病的管理
适用于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在此期间腹泻病人在肠道门诊和儿科门诊就诊
1.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 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 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 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 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 点监测疾病。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B. 报卡类别:初诊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 已填报过卡片的病人,在订正诊断或因传染病发生 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标识“订正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2006-2009年《传染病信息》载文及作者分析

2006-2009年《传染病信息》载文及作者分析

本文通过对《 传染病信息》 杂志载文及作者 的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 旨在反映我国传染病学专业人
员 对本 专业 的研 究 及应 用情 况 , 为 本 刊 的进一 步 并 发 展提供 基础 质量 数 据 。
【 src】 Obef e T nl etepp r a dtea t r o fci sDsaeI oma nadpoi v ec r m— Abtat jc v oaa z a e n uh s fnet u i s n r t n r d e i n ef i y h s h o I o e f o i ve d oi
E ir l fc,net u i s nom tn B in 0 0 9 C i dt i fe If i sDs eIfr ao , eig 10 3 , hn o aOi co a i j a
* o r s o d n u } r E— i l y 0 0 6 .o C r p n i g a t o . mal i 8 6 @1 3 c r e l : l n
[ 关键词】 文献计量学 ; 刊 ; 期 数据说明 , 统计
【 国图 书 资 料 分 类 号】 G 5 中 30 【 献标志码】 A 文 【 编 号 】 10 — 142 1)5 0 9 — 3 文章 0 7 8 3 (0 0 — 2 n a h r f l i n t e pa e s a d ut o s o
陈 文, 王 姝, 李 军, 张云辉 , 陈玉琪
【 摘要1 目的 通过对期 刊载 文及作 者情况进 行分 析 , 为不 断提高办 刊质量 打基础 。方法 运 用定 量分 析 的方 法 对 20 - 20 0 6 09年 出版 的《 传染 病信息 》 文及作者情 况进行 了统计 、 载 分析 。结果 20 - 20 0 6 09年 , 本刊载文 量稳定 , 作者 合作 度 、 构合作情 况及 基金论 文发表 比例逐年增长 。结论 通过 多年 的努力 ,传染 病信息》 机 《 逐步成为专业性 强 、 者地 域分布 作 广、 研究水平较高的传 染病专业核心期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2•【文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06年8月22日卫疾控发[2006]332号《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乙型脑炎等4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乙型脑炎等4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乙型脑炎等4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卫办疾控[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乙型脑炎等4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200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针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风病等4种传染病的常规监测,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更好地发挥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监测系统的作用,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1.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采取措施防止病毒传播,保持无脊灰状态。

2.及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以下简称VDPV)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病毒进一步传播。

3.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薄弱环节。

4.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一)监测病例定义1.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1)脊髓灰质炎;(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5)神经根炎;(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7)单神经炎;(8)神经丛炎;(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12)肉毒中毒;(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14)短暂性肢体麻痹。

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

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

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我院传染病管理,提高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公共卫生科、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放射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传染病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2. 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监测、报告、疫情分析及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立传染病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传染病管理工作。

三、传染病报告范围1. 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其他传染病:经专家评估,认为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传染病。

四、传染病报告程序1. 发现传染病病例,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本科室传染病管理责任人报告,并在2小时内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2. 传染病管理责任人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医院传染病监测系统上报公共卫生科。

3. 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

4. 传染病疫情发生变化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更新报告信息。

五、传染病报告质量控制1. 公共卫生科定期对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2. 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放射科等部门应加强对本科室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报告质量。

3. 医院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报告的认识和能力。

六、传染病报告责任追究1. 传染病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科室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一、引言传染病信息报告是指对于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或疫情情况进行有效的汇报和记录。

及时准确的传染病信息报告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报告对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三、报告内容1.病例基本信息报告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等。

2.病情描述报告应对病例的临床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包括症状、体征等。

3.病例流行病学史报告应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记录,包括病例的接触史、旅行史、聚集性发病情况等。

4.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应对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汇报,包括病原学检测结果、血液学检测结果等。

5.防控措施报告应对病例的防控措施进行记录,包括病例的隔离治疗情况、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等。

四、报告流程1.发现疑似病例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安排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测。

2.确认诊断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病例的诊断,同时将病例的基本信息填写在传染病信息报告表上。

3.报告上级将填写完整的传染病信息报告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4.上报省级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信息报告后,及时核实病例的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报告要求1.及时病例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完成,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2.准确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准确无误地填写,确保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统一传染病信息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确保信息能够顺利传递和汇总。

六、报告监督1.随机抽查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提高报告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督促指导定期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提高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七、报告保密传染病信息报告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严格保密。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及要求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及要求

报告病种
法定报告传染病
丙类:流感、流腮、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 足口病,共11种
其他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
的疾病
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 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进行诊断。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Procedure
属地管理原则 首诊医生负责制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人员填写 现场发现的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 采供血机构发现阳性病例也应填写报告卡
最基础的业务系统之一 疫情信息实时动态监测 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和共享
出入院登记 至少包括10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有效证件号、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 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检验/影像部门登记 检测检验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送检 医师、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期。
放射影像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开单 医师、病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
第一章 网络直报工作管理 第二章 操作技术规范 第三章 附件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
第一章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第二章 传染病用户认证与授权
管理 第三章 标准编码维护 第四章 数据交换技术指导方案
(讨论稿) 第五章 网络直报条件及保障措
施 第六章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
医疗机构
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 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 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引言登记报告是传染病防控工作中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它能够帮助政府、医疗机构和公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的发展趋势和防控情况,为相关部门制定科学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因此,建立健全的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对于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传染病登记报告的重要性、相关原则、管理流程和技术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传染病登记报告的重要性传染病登记报告是传染病监测和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及时了解传染病的发展趋势和防控情况。

传染病登记报告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快速了解传染病的发病情况、病毒变异情况以及传播途径等重要信息,为制定有效的传染病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 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防控工作。

传染病登记报告可以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最新信息,使其能够采取合理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措施,避免病情的进一步扩散和恶化。

3. 为公众提供传染病防控信息。

传染病登记报告可以向公众传达传染病的基本知识、预防措施和防控进展等信息,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三、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原则为了确保传染病登记报告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精确性原则。

传染病登记报告的数据应该准确、真实、完整。

相关人员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2. 及时性原则。

传染病登记报告需要及时提交和发布,以便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传染病的最新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统一性原则。

传染病登记报告需要遵循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以便于数据的比较和分析,为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四、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流程传染病登记报告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审核核实、报告提交和信息发布等环节。

1. 数据收集。

各级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收集传染病患者的相关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报告范围
突发事件类型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说明:这里的最低报告标准与预案标准矛盾,以预案为准)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说明:地方认定不应与国家预案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定 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 级标准向冲突,只能是国家预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它”情形。) 事件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碳中毒 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 事件应急预案》卫应急发【2006】355号)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高温中暑事件 发生高温中暑,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依据《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卫应急 发【2007】229号: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职业中毒 其它中毒 环境因素事件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 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60

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60

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北京同仁医院体检中心2013年6月修订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制定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健康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生的传染病的报告及管理。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组织(一)疫情报告管理组织:体检中心主任、医生组长、护士长(二)疫悄报告责任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医务人员(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二、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疫情报告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体检中心日常的防病工作,制定防病及疫悄报告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督查疫情报告质量,落实卫计委布置的各项防病工作、组织实施防病知识及法规培训,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二)执行职务的各级医务人员(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依照《传染病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实施疫情报告。

(三)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即首先做出传染病诊断的医师负责传染疫情报告,不能推诿。

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上报单位为所在区域的疾控中心。

(四)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医院内报告流程实施疫情报告,不得越级报告,不得擅自向外界公布传染病疫情。

(五)医生的职责:诊断传染病后立即填写相应的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传染病登记本》,并将报卡直接交给主管传染病护士。

报告人员必须保证疫情报告的质量:不迟报,不漏报:填写报卡不空项,字迹清楚,信息准确。

(六)护士的职责:收集传染病报告卡,按各类传染病要求时限上交到医院预防保健科。

(七)各级医务人员积极参加传染病知识培训:医务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体检中心组织的传染病知识、传染病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三、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传染病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屮类传染病和按中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体检者及其疑似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医生以电话、报卡方式立即报告医务处,医务处接报后立即核实疫情,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经其批准后实施网络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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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四)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 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 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3、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 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

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

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三、报告数据管理(一)审核。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

对于其他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二)订正。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

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

(三)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四)查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1、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每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控,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

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市(地)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疫情分析制度。

3、用于对外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死亡数按审核日期和现住址统计。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向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上年报告的个案数据。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疫情分析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五、资料保存(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

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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