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人事表决票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的免责权,表决的方式、程序、原则、公布和表决方式的确定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度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法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这是他们的一项宪法权利。
全国人代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主席团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表决办法,另行规定;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场公布;全国人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几点要求
一、首先要有强烈的职责意识。
组成人员无论是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都是一种职务,职务就是一种责任。
有职务就要尽责任。
不尽责就辜负了党和人民及人大代表的信任。
人民选我当代表,代表选我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非常大的荣耀。
要有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
要明白自己一个人代表着上万甚至更多的人。
不为人民和代表服务是不行的。
二、要克服一切困难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常委会就是常开会,开会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不开会就不能形成决议、决定等等。
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积极出席会议。
不要把自己看轻了,认为缺自己一个人不要紧。
有时候缺您一人真不行。
如缺您一人不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就达不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不能开会;缺您一人或差您一张表决票,拟任命或免职人员就任免不了职务等等。
三、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这些活动也是履行职责,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必要形式。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更有效地掌握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作到知情知政,从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言之有物,提出真知灼见,监督并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四、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踊跃发言。
“会议”就是“大家集在一起开会审议”。
通过“审”和“议”,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和问题、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和步骤,促进某项工作的开展。
每一位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都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在分组会议上大胆发言,在联组会议上争取发言,把提请审议的议题议深议透。
审议发言要事先有所准备,力求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便于落实。
五、平时要主动联系选民、搞好调查研究。
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功来练,走到那里就把调查研究搞到那里,走到那里就与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通过拉家常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了解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这样你就会耳聪目明,了解下情,能代表群众意愿,反映他们的心声。
人事安排说明(样稿)
人事安排说明(样稿)(宋体,二号加粗)(正文三号仿宋)上次调整干部的时间是,单位有科级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共多少名,这次调整是今年第几次调整,调整的原则有哪些,共调整多少名,其中提拔正科多少名,副科多少名,重用多少名,平级交流多少名,占科级总职数的百分之几。
附:干部任免沟通名单XXX单位党委(党组)XX年XX月XX日干部任免名单(沟通用)(宋体,二号加粗)关于ⅩⅩⅩ等同志职务任免备案的请示中共九江市委组织部:经201X年X月X日XXXX会议研究同意:XXX同志拟任XXX(职务),免去其XXX(职务);XXX同志拟任XXX(职务);特此呈报,请予备案。
XXXXXXXX党委(党组)201X年X月X日(用于正科级职务干部的任免)关于ⅩⅩⅩ等同志职务任免职数审核的请示中共九江市委组织部:经201X年X月X日XXXX会议研究同意:XXX同志拟任XXX(职务),免去其XXX(职务);X X同志拟任XXX(职务);特此呈报,请予职数审核。
XXXXXXXX党组(党委)201X年X月X日(用于副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关于ⅩⅩⅩ等同志调任的请示(样稿)中共九江市委组织部:经201X年X月X日XXXX会议研究同意:XXX同志拟任XXX(职务),免去其XXX(职务);XXX同志拟任XXX(职务);特此请示,请予审批。
XXXXXXXX单位党组(党委) 201X年X月X日会议纪要201X年 X月 X日,XXX单位在XXX地点召开党委(党组)会(领导班子会),XXX(职务、姓名)主持会议,XXX、XXX(职务、姓名)参加会议,XXX因何种缘由请假。
会议研究了xxx相关人事事宜。
XXX向会议通报了有关人选的情况。
XXX(姓名、职务)简要表述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拟提拔(重用)任XX职务,免去XX职务。
(调任人员)考试中的笔试、面试成绩和综合排名情况。
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上述人员的职务任免,并实行了票决,XX人参加,XX同志得“同意”XX票,XX同志得“同意”XX票,………。
人事任免权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
人事任免权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柳发进;滕修福【期刊名称】《公民导刊》【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2页(P34-35)【作者】柳发进;滕修福【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正文语种】中文人事任免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及时准确地依法行使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可以大大提升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本文就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形式以及相关具体实践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和探讨。
依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依法可分为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县一级没有)和任免三类。
从行使人事权的广义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包括撤职、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等与人事任免权相关的人事决定形式。
决定任免。
这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九项、第十项职权,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一府两院”正职缺额时可以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批准任免。
这是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在地方各级人代会行使选举权时,“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也分别规定,对检察长的罢免或接受辞职,都要得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也就是说,地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权。
任免。
一是对“两院”法定人员的任免。
二是对人大专门机构人员的提名通过。
三是对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的任免。
四是任命人民陪审员。
撤职。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二项职权。
撤职权的适用对象与地方组织法赋予的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对象是一致的。
简言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所决定任命、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
虽然说“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已由监督法作为第八章进行规范,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但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撤职依然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的“免职”。
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怎么投票
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怎么投票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人大代表选举怎么投票?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一起来看看吧!人大代表选举怎么投票,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
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
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
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3.10•【文号】•【施行日期】1998.03.10•【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汇报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汇报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情况汇报暨“代表行动”活动初步打算——在全州2021年“代表行动”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座谈会上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现将巴东县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情况暨“代表行动”活动初步打算汇报如下:一、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情况巴东县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工作,自去年9月正式启动以来,县委高度重视,人大积极主导,政府切实履责,现已进入全面办理阶段。
我们的具体作法是:(一)争取支持,统筹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紧扣一个“早”字,做到早谋划,早部署,在第一时间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共恩施州委办公室《关于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通知》,主任会议结合巴东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一名党组成员、常委会副主任具体分管牵头主抓这项工作,早在2019年10月就向县委常委会会议作了专题汇报。
2020年7月,县委常委会会议再次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筹备情况的汇报,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方案》进行了审定,县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通知》(巴办发【2020】4号),明确了该项工作的启动时间和实施步骤以及工作要求。
(二)组织培训,跟踪指导2020年9月4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推进会,各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委、人大、政府办公室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进行了培训和安排。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除工作部门加强与各乡镇人大联系,随时掌握各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外,县人大常委会7名党组成员,按分工联系的乡镇带领相关委室工作人员下乡进行督导,对乡镇在工作推进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有效保障了县乡两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广泛征集,严格把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工作,县长挂帅,常务副县长主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举手表决应不应该“退役”?
举手表决应不应该“退役”?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09年第09期最近,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有人认为,“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
但也有人认为,“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至于表决时受到影响,只能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立场不坚定,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举手表决“退役”并非民主进步在笔者看来,将“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这只不过是一种表决形式上的改变,而并非什么民主进步的标志。
举手表决的方式沿用的时间较长,在常委会会议上对通过某些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早成为一种惯例,也是一种表决的方式选择。
而以为采用无记名投票这种表决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更能说真话,更能表达真实的想法,其实不尽然。
在表决既不透明,也不受监督的情况下无记名投票,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某种程度上,只会助长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负责任的意识,赞成也好,反对也好,反正谁也不知道,这何谈是民主进步?笔者认为,要想达到真正的民主,就应在制度上进行实质性的修订。
一是表决的方式应多样化。
要根据表决的事项采用更为合适的表决方式。
如人事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专项工作报告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
二是表决前的准备工作要到位。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对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无论是反对还是赞成,都应在表决时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表达,还应有所说明。
三是允许不赞成的声音存在。
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不同意见,只要言之成理,应加以保护和支持,最好以辩论的方式进行表达,真正体现民主集中制的作用。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笔者认为,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首先是行权公开的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的权利不仅是自己的权利,更应该是选民的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审议人事事项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回避吗?
审议人事事项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回避吗?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12期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回避,没有必要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时,主持人请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会场回避,是没有必要的。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先后经过了人大代表选举,再拟任命某一职务也已经过组织上的全面考察,因此,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命其职务时,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至多提点希望和要求。
让其在会议审议时在场听取,反而更加有利于鞭策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勤勉地履行职责。
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任命案,并非是由某人的审议发言所决定,而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即投票表决权最终决定的。
相关人员是不是在场,并不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权的行使,更何况其本身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样依法享有审议权、投票权等同等权利。
按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被提出罢免案时,也还享有在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无需回避,可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拟任命有关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允许其在场听取审议发言,甚至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都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符合民主法制建设进步走向的。
请其回避,是没有必要的。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吕春燕回避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事项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没有依据和必要让相关人员回避。
首先,于法无据。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回避。
法律没有规定,说明不回避不构成违法。
其次,这种“回避”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意义。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公平和司法公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事项,最后还要进行无记名投票才能决定相关人员是否依法通过,法律上也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涉及自己的人事任免不能投票的规定,因此,会议审议时基本不涉及行政公平,回避的意义不大。
再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有权力审议是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责,是于法有据的。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人事任免案的提出1.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与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就是否有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进行意向性沟通。
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在院党组研究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后,随时将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人代选委。
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天,提请机关将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人代选委,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4.人代选委接到任免案后,即向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和秘书长报告,并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5.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关于中管、省管干部任免职务的通知后,由秘书长签给主持日常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阅示,根据签批的意见,列入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议程。
二、人事任免案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召开之前,省人大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与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省人事厅职位与职务管理处、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两院”干部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一府两院”报送材料内容:(1)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呈报表。
(2)拟任命人员的考核材料。
两院法职人员还应包括法律知识考试情况或相关证书、公示情况、民主推荐情况。
(3)拟批准任命人员有关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4)拟任命人员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5)辞职人员的书面辞职请求。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基本程序
地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 议事程 序 , 是 法律规 定的地 方
各 级人 大常委 会讨论和 决定 问题 的方式和步骤 地方各
常委 会组成人 员在 审议 过程 中都 有机会发表 意见 , 提 高
议 事效率 , 地 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议 事规则 对常委 会组 成 人 员的发 言时间一般 都作 了规 定, 如省人 大常委 会议 事 规 则规 定 : 常务委 员会 组成人 员和 列席会议 的人 员在全
发表 意见。常委会会 议 审议 _ g - 作报 告 时, 有关机 关的 负 责人应 当到会 听取 审议意 见 . 回答询 问。 3 . 专 门委 员会 审议 。 在常委 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
也就是 以修 正案代 替原议 案的 , 如修 正案经常委会 全体 组成人 员过 半数 通过 . 则原议 案不再 交付表 决 : 如修 正
议的 同时, 有关的专 门委 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的交付 , 也可 案没有 获得通过 . 则将原议 案 交付表 决。如果修 正案只 以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 . 提 出审议报告或者审议 意见。 就 原议 案 中的部分 内容提 出修 正 ,如修 正案获得通过 , 4 发 言的时间限制。 常委会 组成人 员在 常委 会会议上 的发 言和表 决不 受法律追 究。为 了充分发扬 民主 , 保证
体会议 和联 组会议上 的发 言 . 一次不超过 1 5分钟 . 要 求
级人 大常委 会审议 的议题 一般 包括 工作报 告 、法规案 、 任 免案 、 重 大事 项案 等议案 , 为 了保证 地 方各级 人 大 常 委会 严格履行 宪法和 法律 赋 予的职责 . 地 方组 织法和地 方各级 人 大常委 会议事规 则规定 了常委 会的议 事程序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票模板
白云区艳山红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选
票
2011年3月18日
补选艳山红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选票
候选人姓名符号
另选人姓名符号
说明:1、本选票应选主席1名,选票上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作废。
2、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不赞成
的,就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3、如另选他人,就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在“另
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
4、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补选艳山红镇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副镇长
选票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候选人姓名符号
另选人姓名符号
说明:1、本选票应选副镇长2名,选票上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作废。
2、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不赞成
的,就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3、如另选他人,就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在“另
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
4、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人大代表投票规定要求有哪些
人大代表投票规定要求有哪些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的产生、职权、义务和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一起来看看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吧!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根据选举法和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镇情况,制定南安市省新镇第一选区(满山红村)南安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和省新镇第一、二、三选区(满山红村)省新镇第四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如下:一、选举工作由市、镇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
二、市省新镇第一选区(满山红村)应选南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 人。
镇第一、二、三选区(满山红村) 应选省新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9 人。
三、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民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该另选无效。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
笔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浅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的工作程序问题
浅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的工作程序问题作者:郝福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3期人事任免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接受辞职是人事任免权的基本形式之一,本文仅就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有关工作程序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有关法律规定辞职就是自愿请求解除自己职务的行为。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接受由它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有关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辞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从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角度看,两部法律规定所不同的是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地方人大无此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也是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任何提请大会表决的事项也必先经过主席团。
因此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规定,仅仅是法律表述略有不同,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二、基本工作程序和存在的问题从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次接受国家领导人辞职开始至今近30年间,全国人大共三次由代表大会接受辞职。
其具体工作程序是:国家领导人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主席团会议根据辞职请求作出一个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接受辞职决定。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接受辞职也时有出现。
形与实:人大司法人事任免程序的实践考量——以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为视角
形与实:人大司法人事任免程序的实践考量——以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为视角作者:孔才池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8期□ 孔才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体现主权在民的政治追求。
其中,司法人事任免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重要的权力之一。
根据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规定,人大选出、任命的司法人员构成“两院”的核心、骨干。
以法院为例,涉及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囊括国家审判权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行使主体。
而审判权因其独特的判断价值,裁判者之“德能勤绩廉”显得尤为重要,选举、任免妥当与否将深刻影响审判成效乃至国家法治。
沉疴旧患:人大任免之法官素质现状管窥经对广东省中、高级人民法院20 位现任院长(高级法官)的履历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无法学教育背景的8 人[2],未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12 人,既无法学教育背景又未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8 人,占比分别为40%、60%、40%。
广东省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与法治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出现众多地区的“首席”高级法官既无法学教育背景又无审判经历,违背我国法官法明文规定,颇受人诟病。
如果说法院院长的选举牵涉“党管干部”的政治原则,在未启动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可以理解,那么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仍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则令人难以理解。
司法改革前,由于种种原因,广东乃至全国各级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上,司法行政机构均占有相当的比重。
涉及的内设司法行政机构包括政工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立案庭(除裁判事项)、执行局(除执行裁决事项)[3]等。
调研发现,这些机构的人员只要拥有法律职业资格,都与其他业务庭室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的一线办案人员同样拥有争取法官头衔的资格,尽管其并不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甚至连一个案件也没办过。
接受辞职该用何种表决方式?
接受辞职该用何种表决方式?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11期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代会选举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任命法院、检察院副职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但人大常委会在接受这些人员辞职时,一般用按表决器的方式,有的地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有人认为接受辞职,同样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尊重人代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结果,体现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
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吴理信用无记名投票更妥当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接受辞职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更为妥当。
首先是依法办事的要求。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等的任命,一般都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接受辞去职务与任命、免去职务均属于人事任免权范畴,按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的制度设计,如果不严格规范任免的表决“口径”,对接受辞去职务情形任意采用其他表决方式,就无法行使好完整意义上的人事任免权,同时有削弱常委会职权之虞。
其次是发扬民主的需要。
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这已为选举法、代表法等所确认。
在接受辞去职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相比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更加有利于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不受干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潘利军无记名投票更能体现人大权威性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也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一,更能体现权威性。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既保持了与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代会选举方式的一致,也保持了与目前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和任命法院、检察院副职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也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一致,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权威性。
其二,更能体现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电子表决器往往出现有未按表决器的现象,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更能保障表决人权力的行使和表决结果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