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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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摘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 促进和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体育法制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的调查、分析、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 对我国今后体育法制建设提出建议和决策。
关键字:中国; 体育法制; 建设现状;建议
体育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推进和保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 填补了我国在体育领域的立法空白, 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基本法可依的历史, 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开始进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但是也应看到,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体育法制建设滞后的状况仍然存在。为此, 本文通过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 提出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建议, 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
1.1 体育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1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同年1O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以体
育法为依据,国务院相继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三部与体育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全民健身活动被纳入了法制轨道,与此同时,国家体育总局的立法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共颁布实施了1部体育法律、7部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和78件法规性文件、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一时期我国体育立法初具规模,基本上形成了以体育法为核心,体育法规为重点,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基础的立法格局,为依法治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 体育执法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在体育执法工作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体现。如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作为承担国家体育总局法制工作任务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能明确包括“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等。全国省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设立政策法规处,不断加强体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开展
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大部分经过培训,获得了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各地普遍针对体育执法工作的特点,对体育行政执法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建立了各种配套的体育执法制度和措施。
1.3 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开始启动,并积累一些有益的成功经验
《体育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组织体育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先后对北京、湖南、四川、江西、辽宁等地贯彻实施《体育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检查。从1997年起,福建、陕西、北京、广东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大和政府加强了体育法的执法监督检查。近年来,各地在体育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中,制止和纠正了一些体育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体育事业发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河北省制定并实施了体育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体育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体育行政复议制度和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其他地区也根据当地的情况和特点,日益强化了行政执法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我国体育法制存在的问题
2.1 体育法制意识薄弱
现在不仪政府部门相当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为“体育立法可有可无”,就是在体育系统内许多领导干部对体育立法认识也很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没有很好地组织干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理解,甚至有少数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不知道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没有对体育立法认真研究,不注重用立法的手段去规范目前体育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仍习惯用行政方法去应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很普遍。
2.2 体育立法层次不高,面较窄我国体育立法明显存在四多四少问题。
2.2.1 计划经济年代的法规多,适应市场经济的法规少,截止到1994年,我国共制定体育法规523件,明令废止的有240件,需要修改的有170件,仍然有效的不足100件,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改革思想的也就是50件左右。体育工作的不少方面处于“立法真空”、“无法可依”的状况。 2.2.2 国家体委本级管理的法规多,系统管理的法规少
长期以来,国家体委很多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只管国家体委本级和直属单位,而对于整个体育系
统,如省、市、自治区的体育如何搞,地、县的体育工作如何进行,管得较少。在523件体育法规中,涉及系统管理的只有38件,只占总数的7.2%。
2.2.3 对国家体委自身管理多,社会体育管理少
国家体委下发的很多文件。大都只是管体委自身的事,而对全国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体育管理做出规定、提出要求的很少。对社会体育管理的法规仅32件,占法规总数的6.1%。这样就使政府体育行政职能部门很难发挥领导、协调、监督的三大职能。
2.2.4 部门规章多,国家立法少
截止到1997年底,经全国人大颁布的全国性的体育专门法律,也仅为1995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国务院颁布或批转的行政法规,也只有4项(2项是体育锻炼标准,1项是登山管理办法,另一项即是1995年6月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而自1949年至1993年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和条例中,教育有41项,文化有32项,卫生有29项,科技有24项。
2.3 体育法学研究十分薄弱,体育法制队伍尚未建立
体育立法是一项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技术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需要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指导。虽然目前我国有部分热心体育法学研究的同志正着手进行基础理论的研究,少数体育院校开设了体育法学讲座或专修课程,但从总体上讲,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全国从事体育立法工作和研究的专、兼职人员不过三四十人,人员很缺乏,队伍尚未建立起来,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也很不够。
3.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几点建议
3. 1 大力发展社会事业, 推动中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人民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期待。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进入了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的阶段, 城乡居民除了生存需求之外, 对体育休闲需求日益增长。同时, 人类也面临既要享受现代文明, 又要保持人类固有野性, 使人类不断进化和优化的问题, 体育是目前为止找到的最有效、最有益、最有趣的方法。因此, 加快体育事业的法制化建设, 推动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化的发展, 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是顺应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事业的发展, 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