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保制度及考核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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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保制度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环保工作,改善矿区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矿山管理制度化、矿区开采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矿山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建立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设立生产工艺厂长、明确主管部门、落实矿山环保管理人员。第五条定期召开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分析矿山环保工作形势,研究决定矿山环保工作事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重视矿山生产产生的废油、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
声的污染防治,保护矿区环境。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矿山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七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矿山生产产生的废油、粉尘、和噪声污染治理,提出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污染治理。
第八条加强对矿山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环保实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申报矿山生产和排污状况,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矿山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是矿山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矿山各工段必须严格执行。
环保厂长工作职责
1、矿山生产工艺厂长是本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地直接责任人,对本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和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关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矿山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3、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规章制度,与矿山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并组织环保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4、主持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全面研究和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传达环保部门的方针、政策,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协调矿山内部各工段的环保工作。
环保职能部门职责
1、在生产工艺厂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负责本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例会,掌握和研究各工段的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查找问题和隐患,并督促相关工段落实措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3、负责对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4、负责对矿山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各类台帐记录,进行记录汇总,并将检查结果报生产工艺厂长和法定代表人。
5、负责矿山员工的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做好培训记录及档案资料管理。
矿山环保管理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各类环保培训,认真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本岗位的环保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所负责的环保设施和措施的有关知识及操作技能。
2、加强对所负责的各类环保设施、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每天检查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保证运行时间和正常运转率,确保各类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3、认真记录各类环保台帐,台帐记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环保职能部门的检查,按照检查意见及时整改,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矿山环保设施操作规程
为了增强矿山环保设施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程。
1、矿山环保设施包括各类湿式除尘设施、布袋除尘设施、喷淋设备、废水沉淀池、废水处理清淤设施、公用厕所等。
2、环保设施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生产工艺厂长总负责、环保职能部门具体分管、各环保管理人员直接管理。
3、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熟读有关
操作规程和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和操作步骤,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4、操作人员在环保设备使用前,要根据各类设备的性能特点进行认真仔细的全面检查,确保设备齐全有效。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
5、认真作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设备出现的问题应当班及时处理,需移交下一班时,必须详细交待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及处理情况,防止无人管理失控。因未交接清楚而接班后,设备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6、操作人员对环保设备必须做到时常养护与定时保养相结合,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并认真做好相关养护记录。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预防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矿山环境污染事故,系指矿山生产过程中短时间内造成未经处理的大量粉尘、废水、固体废物或噪声污染环境的事故。
2、矿山设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生产工艺厂长为副组长、和工段管理人员组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并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络机制,确保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到场指挥和处理。
3、矿山对全体职工进行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的相关知识培训,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意识,遇乱不惊,冷静处置。
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报告。发现矿山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矿山领导,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作业,关闭发生事故的环节和设备,全力优先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矿山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落实相关措施,果断截断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扩大蔓延。
5、报告时限:发生环境污染事件4小时内必须向辖区内环保部门简要报告污染事件情况,严重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取得环保部门支援和指导,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8小时内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企业名称、地点、时间、类别、事故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
6、全体职工应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置。
7、事故调查时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环保制度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