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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事后监督注意事项

一、事后监督的目的

防范操作风险,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会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规范事后监督业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业务差错和违规行为。

二、事后监督的工作任务

(一)事后监督要完成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对票证、账表的审核,也就是对所辖网点前一天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方位的监督。

(二)事后监督采取人工监督与系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后监督人员在手工审核票证各种要素的同时,要在事后监督系统中对此笔账务的流水的会计分录进行核对,并要对相关联的交易进行监督审核。

(三)事后监督人员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询,并要求网点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并限时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事后监督人员要对监督过程发现的差错进行整理并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以便领导对错误的多发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也可对今后业务操作及监督提供第一手材料。

(五)完善事后监督的流程,区分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

(六)凭证的装订及归档。事后监督人员对审核完毕的凭证进行装订,并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事后监督的工作流程

接收、清点票证→确认移交清单→登记日志→流水录入→流水勾对→科目核对→凭证核对→帐表核对→差错登记→打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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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装订传票→传票归档

(一)前台传票处理

前台柜员将轧账后的票据勾挑、整理后,填制移交清单。

过程:轧账后,柜员打印机构扎账单、柜员轧账单、日间流水,换人与记账凭证逐笔核对,在日间流水上勾挑并留有痕迹,经勾挑人签章确认后留做事后监督依据。核对正确后,由一名柜员汇总所有账表、票证后按顺序排列装入票证箱。

(二)票证的传递

票证的传递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安排,比如可以通过运钞车传递,也可以通过EMS,或者是通过专车接送等,但无论采取任何模式,要保证票的安全,交接手续要清晰明了(登记交接登记薄),责任清晰。

(三)事后监督接收、清点票证后在移交清单上盖章确认并登记工作日志。

(四)事后监督打印日终生成报表、科目日结单等。

(五)通过手工与系统结合监督、核对票证、帐表等。

(六)打印机构监督流水报表。

(七)按要求装订保管传票。

(八)根据监督结果督促网点及时按照要求作相应的处理。

四、事后监督的具体内容

对银行前台业务逐笔进行审查、核对、汇总、监督、确保银行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和业务的安全经营。主要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票证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

该笔交易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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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交易记账金额是否正确;

该笔交易记账账号是否正确;

该笔交易记账类型(科目)是否正确;

票证类型是否正确;

核查大额现金支付有否违规;

核查错账冲正是否合理;

对大额转账审查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异常;

核查挂账的合法性;

核查有否违反规定乱用利率;

监控重要空白凭证;

检查财务费用核算;

汇票使用的真实性;

核查企业开户情况的真实性。

(一)流水监督,通过流水录入,系统自动反显此笔流水会计分录,审核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监督账务要素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根据会计基本制度,对所辖网点的传票进行认真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注意辨别凭证要素有无异常迹象。如:刀刮、皮擦、涂改、挖补、用药水腐蚀等现象。

(2) 审核各项业务凭证使用是否正确,要素是否填写完整、齐全、正确。审核原始凭证填写是否正确。如:原始凭证的账户名称填写是否正确,凭证号是否衔接;日期、金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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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等是否正确;有预留印鉴的,取款时所盖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业务印章使用是否正确。

(3)审核核算自制凭证使用是否正确。要素填写是否正确、完整;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如:使用的凭证种类、科目、账户名称是否正确;填写的日期、户名、金额、业务印章等是否正确。

(4)审核表内、表外日计表是否连续,各科目余额是否衔接。

(5)审核各机构的现金出入库、调剂业务手续是否齐全,操作是否合规,审核营业日报表的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库存限额。

(6)监督审核凭证出、入库;凭证调剂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全,操作是否合规。

(7)检查单位大额现金支付是否执行审批登记手续。(三签章:操作员、会计主管、主任)

(8)检查办理隔日错账冲销冲正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是否按规定办理。

(9)检查存款的挂失业务(包括存单、存折、密码、印鉴的挂失)是否按规定办理。

(10)检查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是否按规定办理。

(11)审查会计凭证时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12)及其它新增业务品种的监督核算工作。

2.对支票、银行汇票的审查,除按上述会计凭证进行审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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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以《票据法》作为依据进行会计事后监督,具体内容包括:(1)审查票据的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而且两者是否一致。

(2)审查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审查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付款,背书是否连续,相关印章是否清楚正确。

(4)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挂失、未用退回等手续。

①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社或代理付款社自收到失票人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付款地人民法院发来的止付通知书时,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以后收到被挂失票据可以照付无误。

(5)审查是否按规定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承兑和兑付银行承兑汇票。

(6)审查办理贴现、质押、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汇票到期是否及时按规定收回票款。

(7)审查其他票据业务是否合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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