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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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关于开展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
作。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这是有别于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种民主选举方法。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工会工作基础比较好、职工会员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对这项工作比较支持的基层工会中进行。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先抓试点,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的原则,可以分别选择在会员人数不等的基层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进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1、新建立不满一年的基层工会;
2、单位当年职工流动量较大的(30%以上的);
3、职工中有明显派别现象的;
4、直选工作可能会受到严重人为干扰的。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不设候选人的直选,即“海选”。事先不提任何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用两张选票,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数多少直接确定工会主席和委员。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候选人的直选。先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再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如新当选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的直选。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会员推荐一般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推荐。个人自荐必须书面申请。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一律平等,只要具备任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换。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预选确定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进行确定,其名额应多
于应选名额。
4、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五、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选工会主席工作领导小组。已建立党组织的
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名,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直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经公示或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会员(代表)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组织好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
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多数会员(代表)的要求,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自我介绍和回答提问。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
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
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和善于
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组
织活动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
4、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七、会员不满200人的基层工会,一般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再次选举。如仍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可暂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内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
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
3、以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其它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对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本意见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对
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选举,上级工会可以作选举无效的决定。
十一、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享受《工会法》规定的法律保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任职期间不
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二、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内享受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