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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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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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3.23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劳司>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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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33号)
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以下称东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东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东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航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其紧密层企业中国东方进出口公司、上海东方广告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共3户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东航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控股关系及缴库方式如发生变化,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东航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东航集团的所属事业单位,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结束——。
财政法规热点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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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热点议题汇总:1.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情况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2010-03-25)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支表(2010-03-25)2.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解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2010-05-11)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情况(2010-05-11)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2010-04-13)3.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光辉历程显著成就(2009-09-16)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04-28)积极财政政策将为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2009-04-28)保民生扩内需切实支持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2009-03-25)积极财政政策应在协同效应上发力(2009-02-20)启动加速发展的“引擎”——近年来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综述(2009-04-28)广济苍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期财政政策推进民生保障体系... (2009-04-28)4.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2008-12-26)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2008-12-25)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8-12-23)财政部等五部门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2008-12-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8-12-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2008-12-19)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12-19)国家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降低成品油价格(2008-12-18)《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通报(2008-12-13)关于对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08-12-05)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12-05)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答记者问(2008-12-06)5.2009年财政预算报告解读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9-03-16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09-03-06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报告审查结果报告2009-03-106.弘扬抗震精神献身财政事业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县发生8.0级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8省市不同程度受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https://img.taocdn.com/s3/m/1aaff73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46.png)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财库[2015]89号《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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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89号2015.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2014年,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量达到2.48亿笔,电子缴税金额达到8.5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1%和29.6%。
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以下简称电子退更免)业务在8个省(市)成功试点上线,全年处理业务457.7亿元。
目前,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已经成为税收收入收缴的基本方式,在提高税收收入收缴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财税库部门公共服务能力、行政效能和宏观决策支持能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拓展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稳定和优化系统运行、深化信息共享和利用、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5年主要工作安排(一)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
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提高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占比。
(二)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
积极总结推广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试点经验,优化和规范业务处理流程,全面推行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
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缴税、网银缴税等新型电子缴款方式。
2010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010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名单](https://img.taocdn.com/s3/m/716abb43a8956bec0975e390.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高技〔2011〕342号
--------------------------------------------------------------------------
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软件企业名单通知
附: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及协调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及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2b0902b627d3240c8547ef55.png)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及协调(2013-01-23 09:17:28)转载▼中税咨询高级合伙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朱克实博士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资产组概念的延伸就有资产组组合,最典型和常见的实例有总部资产。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
这些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
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
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9e735bcf121dd36a32d82c2.png)
特殊发票形式发票抬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原作者:总局添加时间:2010-12-09 原文发表:2010-12-09 人气:1487 来源:总局问题:所得税法和条例,只是说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明细在哪里可以找到?谢谢!!!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后续规定的不同行业的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及规定的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等。
上述文件都是针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企业、证券行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由于问题中您并未提及所属的具体行业,建议您参看上述文件。
如有不明之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7c9b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3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完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完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https://img.taocdn.com/s3/m/c07ec18477232f60ddcca1e8.png)
8%据实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 3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职工工资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6《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安置残疾 人员就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 40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2.50%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 4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技术先2012 年度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扣除规范 / 限额比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例》第43条业务招待费(60%,5‰)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为收入计算基数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 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定)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 0不能算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2011年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8afee57c850ad02de80412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字体:〔大中小〕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1-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8bd0a457e21af45b207a822.png)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问题1:国家是否开征房产税——我用自购50平方、原房产值50万元的门面做餐饮生意,每月依时交纳地税,近日地税局通知要另交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堤围费)共一万多元。
我们很不理解,每月交纳地税里面就包括上述税种了。
有几个问题敬请赐教,一、地税局通知另交这些税是否重交税,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
二、如果我要交房产税需交多少才合法。
三、国家有新的征收房产税法例吗?十多年前(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否还有用。
我是韶关乐昌市人,绝大部分房主都不理解,不交税又怕违法,所以前来咨询。
答:您好,您提出的几个问题中:一、对地税局通知要另缴纳各项税费是否重交、合法,您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亦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咨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仍然有效。
欢迎您再次提问。
问题2:关于企业铁路专线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国税地[1989]140号中的第十一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问该条款现在是否有效。
答:您好,“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第十一条仍然有效。
问题3: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我想咨询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也包括建筑行业劳务税率。
还有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税率问题的解释,最好有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材料!谢谢!答: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发生租赁业务应按照“营业税税目表”里的“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但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具体适用税种视租赁业务的种类而言,您可在业务发生时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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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4.30
•【文号】财税[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9号201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中国农业银行2008年度用作财政部资本金投入的344.97亿元税前利润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净增值5099205.17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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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0 8 1 1 )规定的条 ( 20 ]2 号 件, 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 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 费有 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0 0 8 号 ) ( 2 1 ]0 明确 , 省
级农 村信用联合社( 以下简称省联社 ) 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 的各项费用支 出, 包括人员费用 、 办公费用 、 差旅费 、 利息支出 、 研
税前扣除而多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
得税 应纳 税 款 中 予 以抵 缴 ,抵 缴 不 足 的 ,可 以在 以后 年度 递 延 抵
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 况的说明和报表 。
二 、 免 税优 惠政 策 减
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 失后如 出现亏损 , 首
9 %计人收人总额 ; 0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 、 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 得 的保费收 入 , 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 , 0注意 :1上述“ () 农户” 是指长期( 年以上) 1 居住在 乡镇( 不包 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 区域 内的住户 ,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 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 户 口不在本地 而在本地居住1 年 以上 的住 户 , 国有农场 的职工 和农村个 体工商 户 。位 于乡镇
1 1 月 日起 至 2 1年 1 月3 日中 国银联 提取 的特 别 风 险准 备 金 同 时 00 2 1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0 9 7 2 ) ( 20 ]7 号 规定 , 企业 以前年度 未
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 : 企业 以前年度( 包括2 0 年度 08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 ) 发生 , 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 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74ad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74.png)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30ce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6e.png)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的要求,各地应积极协调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符合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的POS机具(含PSAM芯片),采用税务身份认证手段,在POS机具与税收征管系统间传递电子数据,为纳税人提供通用、安全、便捷和实时的电子缴税方式。
二、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业务实现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未与税务专网连接的POS机具,可继续保留手工操作方式开展业务。
已与税务专网连接,但不符合安全规范的POS机具,要抓紧进行改造。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有关业务流程、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POS机通讯接口规范(见附件)、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做好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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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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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中国银联股份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196号
【发文日期】2003-02-19
【实施时间】2003-02-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辽宁、湖北、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河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银联函[2002]133号)。
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至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底前在所在地已纳税款,不再退库;尚未缴纳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公司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3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
4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
5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
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
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
8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9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10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
11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
1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
13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
14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 15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
1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
1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