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中国政法大学
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

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袁志强【摘要】The article 6 of The Interpretation (III)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rescribes the disposal controversy a- bout the Community Property can be solv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and permit the spout may convey the property with stipulated form. The stipulation that the one spouse convey his(her) own property to the other has be coincident with the Marriage Law. It can make the real right effe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ipulation and disposal lies to be should analyze the conveyance agreement whether to be made between the spouses. The right definition will be attributing to implementing the Marriage Law and producing the stable domestic relations.%夫妻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归另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仍应依据《婚姻法》处理,即生效的约定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甄别“约定”还是“赠与”,关键在于分析夫妻间的财产转移协议是否与夫妻身份有关。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当前,生育权主要存在的争议集中在男性生育权方面。
男性是否能享有与女性平等的生育权,怎样实现男性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集意见稿出台后,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及所面对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婚姻关系中生育权所面对的问题男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的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男性的生育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只有女性才真正享有生育权因为人类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需要经历怀孕然后到生育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她们自然就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及风险,所以理所应当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进而对其进行保护。
生活中女性享有主动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都出于自愿,共同配合才可以实现。
如果女性主体不愿意,男性主体强制实施的任何违背女性主体意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侵犯女性主体权利的表现。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干脆就对男性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男性享有生育权,且与女性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具体原因主要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既然是人权那就肯定是始于出生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是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的,所以不应该存在男女之分。
《婚姻法》第33条军婚保护条款之再思考

M a y.2009No.2,V01.17《婚姻法》第33条军婚保护条款之再思考《婚姻法》第33条军婚保护条款之再思考徐红梅王艺(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9)摘要: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在我国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军婚保护制度在稳定军心、巩固国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无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量,我国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还存在着有待发展与完善之处。
关键词:军婚;特别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79(2009)02-0021-0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是军人,一方是非军人的婚姻组合模式情况下,并且是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况;其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都要得到军人一方同意,其例外在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所谓“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列举式地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此规定构成了我国军婚民事保护制度的基础。
追述而言,这一制度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它满足了国家与民族特殊的历史要求。
新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婚姻法》虽实现了离婚时军人同意权的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的转变,但却无实质性的变更,因此,其合理性与公平性仍需考量。
一、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权与保护妇女、婚姻自由原则的冲突基于传统的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宪法》、《婚姻法》等都作了保护妇女的特别规定,如《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就业薪资水平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就业薪资水平分析就是说如果你有机会得到你的这些老师的青睐,能够在大学期间帮他“打杂”的话,在你毕业时就已经拥有求职中最为宝贵的实习经验了。
特别是研究生,因为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同时和导师平时的接触也比较多,因此完全可以利用条件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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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职务不一定非得拥有资格证书的,争取一下或许仍有机会。
一、公务员:竞争很激烈职业状况:最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报名情况的火爆已经清楚地反映了这个职业的吸引力:稳定、收入较高、工作压力小、福利保障完善。
关键点:①公务员考试; ②社会关系。
薪酬水平:所在地区经济发达水平保持正比关系,各种收入汇总后一般要高出在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一大截。
应对方法:在考国家公务员的时候,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并不那么重要,通常要求是学法律的即可,但有很多职位在报名简章上就会标明需要党员。
法院和检察院在招人的时候对学科要求会很细,常常会注明“民商法专业”或“刑法专业”,当公务员和去法院检察院最大的好处就是“稳定”,但其收入比不上律师,所以经常有人进法院几年又跳出来做律师的。
其实,现在公务员和法院的待遇都不错,只是相对于做律师的前景,难免让人心有不甘。
另外,就是现在的企业招聘都不太看重的学生干部经验和身份,在公务员考试中仍然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在面试中,政治素质、反应能力、时事敏感度、组织能力的要求比较严格。
建议有志于考公务员的同学提前去网上找一本《公务员考试宝典》之类的书仔细看一看,以方便有针对性地锻炼相关能力。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第1篇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婚姻自由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自由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保障以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姻自由权的概念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结婚与不结婚、选择配偶的权利。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权的宪法地位,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2)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3)第五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自由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实施保障1. 法律监督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侵犯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三时间:2000年11月14日地点:逸夫会议中心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主持人:陈冉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
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
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
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 )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8.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
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
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9.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宪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无效。
每小题1分,共40分。
)1、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价值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C、法理学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的纽带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具有基础地位,因此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2、下列有关法的表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 、在汉语中,法不仅指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B 、在西方,无论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中“法”,都有“法”“权利“二义C 、中国近代以来,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有“法律”一词所代替D、国法中也包括判例法3、下列哪一项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表述是正确的?A、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B、一个法律规则仅由一个法律条文表达C、法律规则的要素可以在法律条文的表达中省略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条文表达4、下列有关立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所有活动都是立法活动B、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国家立法权C、在我国,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单行条例D、在我国,国务院可以进行授权立法5、按照法的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下列哪一类?A、根本法与普通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一般法与特别法6、下列有关行为能力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某人因被法院处以有期徒刑10年,他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具有行为能力B、公民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有行为能力C、公民有行为能力必然有权力能力D、一个精神病人享有权利能力7、下列有关大陆法系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宗教法习惯对其也有影响B、在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中,判例不被视为法的渊源C、大陆法系又被成为民法系D、大陆法系的法律在整体上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8、某国家机关的司机在上班的时间里受该机关的领导指派将某一紧急公文送交另一国家机关,在送交的途中,该司机因其过失将一行人撞伤,请问该司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属于下列那一种?A、无过错责任B、个人责任C、行政责任D、职务责任9、下列那一向叙述是正确的?A、经济关系只能有经济法调整B、环境法是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法律C、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不等于刑法典10、一位意大利人乘坐美国航空公司的一架飞机前往中国,当飞机航行在日本的领空时,这位意大利人将飞机上的一位中国公民杀害。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08-10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卷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A 国家强制性B 国家意志性C 规范性D 普遍性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A 中立性B 裁判性C 主动性D 程序性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A 行政法B 行政法规C 法律D 行政规章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A 确定性规则B 准用性规则C 委任性规则D 义务性规则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神明裁判B 公平C 制裁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A 实体法和程序法B 普通法和衡平法C 公法和私法D 根本法和普通法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它没有法律效力B 它没有法律意义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1、下列有关法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恶法亦法”是自然法理论的主张B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圣经》是法C 国法中也包含有习惯法2、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法条的理论B 法律的解释C 法的续造方法3、法律权利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应然性B 自主性C 利益性4、英国法系与美国法系的主要区别是哪些?A 是否实行成文宪法B 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C 是否有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5、以下哪些是解决同一位阶法律渊源之间冲突的规则?A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B 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C 实体法优于程序法6、以下哪些法律属于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A 《公司法》B 《土地管理法》C 《反不正当竞争法》7、以下有关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A 有行为能力必有权利能力B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定同时终结C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8、司法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A 公民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B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C 任何人在案件审判中,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公平的对待9、类比推理所应当遵循的必要步骤包括哪些?A 寻找判例B 寻找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C 判断相同点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10、以下不属于正式解释是哪些?A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物权法》的解释B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刑法》的解释C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合同法》的解释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1、某国1970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国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浅析忠诚协议的效力

浅析忠诚协议的效力栾英楠(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摘要婚姻,是维系社会发展的纽带,也是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一剂良药,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存续过程中,问题不断增多,所谓“饱暖思淫欲”,“二奶”“包养”“婚外情”“出轨”等敏感的词汇冲击着人们的头脑,婚姻关系的维持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保护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运而生,并在不断社会实践中,成为流行趋势。
2003年初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忠诚协议”第一案,此后,全国有关忠诚协议的案件就层出不穷。
什么是忠诚协议?是否是合同,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本文将在接下来的讨论中,简要梳理和论证这些问题。
关键词忠诚协议人身权道德约束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1忠诚协议的概念“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协议书中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忠诚义务中的“忠诚”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因此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忠诚协议的内容通常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其主要内容为约束婚内出轨,最为常见的惩罚违约方的方式有:约定放弃某种权利,如子女的抚养权、解除婚姻关系等;对配偶起誓、对身体进行损伤以及财产给付。
当然这几种类型并不能包括所有违背忠诚协议的处理方式,上述方式为讨论的对象会更加具有代表性。
2“忠诚协议”效力争议由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从第一起案件判决开始就成为人们议论纷纷的热点,对于法学界而言,忠诚效力的有效与否更是各大专家争论的焦点,这一焦点的热度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和出台的过程中达到顶峰。
这一行为引起了法学界强烈不满,专家们对这一问题各抒己见。
家庭社会学2011年春季第七讲

第二节 家庭功能的分类
对于家庭的多种功能,不 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和分类。
一.生物功能
(一)生理需求满足的功能
人类的两性结合与动物不同,它要求以稳 定的社会形式持久的固定下来。把两性生活纳 入家庭制度之下,限制在夫妻之间,这是人类 经过漫长进化而做出的合理选择。为了创造体 力和智力优秀的人种、生育后代,家庭作为 被法律和社会风俗承认的性生活场所,所承担 的满足性生活要求和繁育后代的功能,为了生 育和财产继承,社会用法律、伦理和道德等手 段把人们的性生活限制在家庭范围内,使它成 为家庭特有的功能。
(药家鑫案)
带着伤痛上路
(留日学生上海机场刀刺母事件)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史占彪认为, 在少年时代责任教育、家庭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到国 外留学,也许并不能使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可能还有副作用。“ 他去干什么呢?他去学一个东西,但学完了干什么他也不太清楚 。以前说为中华崛起而学习,为谋生学习,现在都没有了。现在 就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拿个成绩而学习。因为工作有人找, 什么都安排好了。他为了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去做。虽然每天很 忙碌,但不知道为什么忙碌的人最可悲也最可怜,他的心灵是空 虚的。”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临床心理学博士徐凯文告诉《中国新闻周 刊》,他接触到很多家长,将孩子送出去读书还有一个重要的理 由,就是家长自己无法解决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冲突和矛盾,因此 选择与孩子分离作为解决办法,固执地以为,花钱送孩子出国去 受好的教育,可以解决家庭内部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对问题的逃 避。亲子关系的问题,早期教育的问题,不会因为孩子出国而解 决,反而可能会使问题越来越糟。”
(一)家庭的正功能(积极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期末法理学导论99年-08年试卷及参考答案(答案试题分开版)1剖析

1999年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A一、名词解释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3、法学与法理学4、法制与法治5、制定法与成文法四、改正错误1、道德与法律的差别之一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法规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内容都来源于行政法规。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者密切联系,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
4、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不调整人的主观思想,因此人的主观状态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5、法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说明法具有科学性。
6、社会主义法和道德在精神上的一致性意味着道德所赞成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
7、一个人的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
五、分析与问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1)根据法律规则跳帧行为的方式的理论,请指出这一项规则属于什么性质的规则?(2)在逻辑结构上,这一规则由哪些要素组成,并请写出各部分的具体内容。
2、1999年10月24日零时,中国籍留美女学生胡路在美国休斯顿被枪杀身亡。
根据经过美国警方调查,一美国公民为犯罪嫌疑人。
(1)在法的效力上,根据什么原则,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又根据什么原则,此案适用美国刑法?3、请指出下列事项各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哪一种?铁路支付5000元赔偿费王朔的小说《看上去很美》选举昌平县人大代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林某得知北京某商场正在销售假冒格兰仕品牌的微波炉,遂购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假冒微波炉。
第二天,林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商场赔偿损失2000元。
问:(1)根据什么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认定林某是消费者,并略加分析; (2)根据什么解释方法,可以认定林某不是消费者,并略加分析。
5、1999年12月15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香港两居民涂污国旗和区旗的行为是犯罪,并指出这是对发表自由有限度的限制。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当今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影响着许多家庭的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
《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新的界定,很多方面已经更加贴合当下的时代,但在有的地方还是不够完善。
比如我国现阶段的“夫妻财产”是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存在着规定欠缺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够明晰等,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引言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关于新《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在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环节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
特别是当今社会由于离婚率比起过去来说要高很多,如果某一天夫妻关系发生了解除,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面就存在着很多漏洞了。
本文讨论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的重要价值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生效,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定方式来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但是,我国过去实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也给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不少冲击。
比如,自由恋爱代替了包办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之一。
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要素又称作“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内,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是与“配偶所有”的私人财产相对的,“配偶所有”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同性婚姻

浅析同性婚姻的合理性摘要:婚姻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定的男女两性关系,确认两人亲密关系的民事结合制度。
婚姻的最基本职能是人口再生产也就是种族的繁衍,其教育的职能,经济的职能,伦理的职能,追求幸福的的作用对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功效。
然而,世界的多样性,生物的多样性导致了一些人在选择了伴侣方面和社会的大多数不同,他们选择和同性结合这样的一种方式。
关键词:同性结合;同性婚姻;婚姻诗人雪莱说:“我从没有和伟大的宗教发生过关系,因为按照宗教的教义:谁都只能从人群中选出一男一女”婚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才是正统的婚姻?世界也可以说是大多数人认为异性结合才是常态,同性间的结合被视为异端。
但是全球的同性恋者和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不断努力和追求,同性婚姻也有了一些存在的合理性。
一、同性结合和同性婚姻㈠含义和联系同性结合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civil union,它是指同性伴促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结合。
①董思远.中国同性结合合法化问题研究.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14.同性婚姻的外延要比同性结合的外延要小。
依据同性结合中法律认可的程度以及享有配偶权益的范围,同性婚姻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同性婚姻专指同性婚姻制度,指的是通过婚姻法予以承认其合法性,由两个一样性别的自然人缔结婚姻,并且可享有与异性配偶全部相同之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
②曹玉婷.论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与公共秩序保留.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2013.同性婚姻的定义的广义解释,即指同性伴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承认,通过办结登记或注册程序继而享有部分或全部异性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
③郑心怡.涉外同性婚姻之承认与国际私法之公序良俗.台湾:东吴大学.2012.㈡各国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同性婚姻立法是伴随同性恋问题的深入而开始的。
和人类的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人类的婚姻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以美国为例,直到南北战争之后非裔美国人才获得在美国各州结婚的权利;而在异族通婚的问题上,甚至直到20世纪的1967年,美国各州才承认不同种族间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法律的“利剑”之中国政法大学

走进名校rime of life P20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徽以紫荆红为主色调,以白色为辅色,象征着崇尚自由与公平,校徽中包含利剑、天平、橄榄枝等元素,分别寓意惩恶扬善、公平正义、和谐生机,体现法大人“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的庄严承诺。
■文 阮清和中国政法大学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重镇”,它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
1952年11月23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北京政法学院”校名,周恩来总理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任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钱端升为学院院长。
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
用校训涵养精神气质校训,是大学精神和价值的集中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是政法精神的凝练表达,集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和公共精神为一体。
校训中的“明法”,它不仅是对法科师生的要求,而是对所有政法人的要求。
“明法”,意味着要有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其中法律人还要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
在政法大学,法法律的“利剑”之中国政法大学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走进名校rime of lifeP21政法大学一角学教育和法治氛围很浓,入学誓词是“我自愿献身政法事业……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政法大学校园内塑有法鼎、法镜,还有镌刻着“法治天下”的石碑;有宪法大道、婚姻法小径,还有镶嵌着《世界人权宣言》全文的法治广场……具有法治精神是法大人的特质。
正是在“明法”校训精神的激励下,一代又一代法大人走向社会,在各行各业恪守信仰,践行法治,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坚定理想信念教育“蓬生麻中,不扶而直”。
婚姻法文献

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利益?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噗!”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
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
”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百里冰冷面肃目,冷冷怒视着冷逸辰。
天色瞬间黯然,黑云密布,邪风四起,所有天地剑气从四面八方汇集于百里冰身上,她的剑力更胜之前。
冷逸辰前密密麻麻的高手执剑相护,可他仍然感觉到了百里冰身上所散发的凛冽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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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课程目标:
1、掌握婚姻法的知识;
2、法律思维的基本训练;
3、辅助效果:了解婚姻恋爱的知识。
第一讲中国婚姻家庭制度
要点:
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政策
阅读材料
1、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交大法学》,2010年第1期
2、巫昌祯、夏吟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第二讲:婚姻家庭的基本理论和西方婚姻家庭制度变迁
Mary Ann Glendon, Introduction: Family Law in a Time of Turbulence,P3-10
问题:
根据Mary Ann Glendon的文章,近三十年婚姻家庭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哪些法律变迁?家庭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什么?
第三讲同性婚姻
要点:
婚姻的定义和功能
同性婚姻之争
阅读材料:
1.张业亮:同性婚姻问题与美国政治,《美国研究》2012年第2期
2.圣经创世纪关于婚姻的章节
第四讲结婚
要点:
1. 结婚的法律意义
2. 事实婚与同居关系
3. 婚约与彩礼
阅读材料:
1.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与王先强没有婚姻关系,对王德钦母亲的民事权利有何影响?对父子关系的认定有何影响?
2. 案例: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3. 王泽鉴:婚姻不成立与聘金礼物之返还,摘录于“无法律上原因财产损益变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第五讲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要点: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特点
禁婚亲
禁止结婚的疾病
阅读材料
1.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2. 曾文明:读《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之笔记与联想
3. 案例:汪某与龚某申请婚姻无效纠纷案
第六讲婚姻中的性与法律规制
要点
一夫一妻与重婚
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
阅读材料
1.王艳重婚案
2. 张守东:官民“性福”背后的公权滥用,《南风窗》第10期
第七讲夫妻财产
要点:
夫妻财产的处分权
阅读材料:
1.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2. 前夫去世农妇获赠374万遗孀不满告上法庭,《新闻晚报》2009年7月29日
第八讲夫妻财产与离婚财产分割
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阅读材料
1. 夏吟兰、薛宁兰: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载《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P219-234
2.李娜:“夫妻财产增加额均衡“制度研究:以德国为例,《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3. 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文化纵横》2011年2月
4. 何雄飞:中国政策性离婚潮,《新周刊》2013年4月
第九讲离婚(一)
要点:
自愿离婚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
阅读材料
黄宗智、巫若枝:取证程序的改革:离婚法的合理与不合理实践,《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
蒋月: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
第十讲离婚(二)
要点: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离婚程序
阅读材料
连振文诉盛业虎案
第十一讲婚姻中的合同与侵权
要点:
忠诚协议
夫妻间的侵权
阅读材料:
1. 忠诚协议的判决
2. 石权诉邓国芬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十二讲继承法
要点:
继承法的修改
阅读材料:
1.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2.上海市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公证处:孙辈依遗嘱取得遗产应视为遗嘱继承,《中国公证》2010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