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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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形势,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问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已会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请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操作办法,不得随意变更操作流程。同时,针对实施中可能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及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要认真听取及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流程,及时修订和提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需求;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要及时开发相关业务操作的应用软件,确保通过信息系统应用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及现代化。

二、关于规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周末延时服务工作,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周末延时服务时间统一为每个周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的9:00

至16:00,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另行制定。

三、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漏保和补缴业务的问题

(一)关于漏保业务的办理

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的,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按规定补缴历年的积累额;从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的人员,应由原单位(如原单位不存在,由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办理申报“漏保”审核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积累额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如申请办理“漏保”人员与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武人社发〔2013〕76号)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积累额补缴业务的办理

在办理积累额补缴手续时,如有扣减不应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其扣减时间不予补缴积累额。

(三)关于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参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基数在据实核定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按照我市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补缴时我市上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确定。补缴后,其补缴期间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补缴时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补缴期间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实行“下不保底”的操作办法。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核定补缴基数时先征求参保人员的意见,在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办法核定其补缴基数。

(四)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

1、对于本市原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原单位流动进入本市企业就业或从原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199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并以对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历年个人账户的规模计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数额,但不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仅用于其退休、退职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有财政一次性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记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对于本市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原单位流动进入本市企业工作或从原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参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漏保补缴”的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按规定补缴积累额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对于符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市外同类人员,在审核认定及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时,应统一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问题

对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一次性缴费金额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 20%

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年限计算精确到月。对于一次性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8%的规模计入;缴费指数统一确定为1.0。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会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问题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审核办法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律取消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实行的“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对于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于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审核《灵活就业证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要求认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严格审核职工身份、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办理“漏保补缴”的相关审核手续。

对于跨省、省内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跨省、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规定及操作办法。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问题

在灵活就业窗口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从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本人申报确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灵活就业窗口首次参保或接续关系后又中断缴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据实核定的基础上,经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确认,可以选择按照我市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完成补缴后,其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补缴时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下不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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