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按照《石家庄市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村生产和生活区域。

二、考核标准与评分细则

考核分为近期目标考核和长期目标考核。

近期考核目标:2012年11月中旬前,完成“三环三沿(环省会、环县城、环景点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沿铁路)”等重点区域村庄“四清”,“四化”明显提升。2013年春节前,全市所有村庄完成“四清”,提升“四化”,同时展开“六改两建”工作。2013年“五一”前,“三环三沿”区域内,全市451个重点帮扶村,176个幸福乡村示范点和2012年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全面完成“四清四化”和“六改两建”任务,村容村貌“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

长期目标:到“十二五”末,通过集中整治,净化村庄环境,有效控制农村地区环境污染,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和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村容村貌“脏、乱、差”问题基本消除,彻底变革农作物废弃物焚烧习惯,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级幸福乡村示范点、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帮扶村、新民居建

设示范村和纳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范围的村庄达到生态村建设标准。

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三、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办公室具体组织,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内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取县(市)区自查总结和市考核验收的办法。审核资料为主与平时检查与考核时相结合。

《石家庄市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县(市)区指标核算表》由各县市区农环办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填报,市直业务部门把关审核后,得分值按照高于全市平均数值的幅度加减分数。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单村指标核查表》由市直考核组入村考核时填写。

考核总分数按照《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县(市)区指标核算表》和《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单村指标核查表》各自权重50%计算。按得分高低排队。

(一)考核方法

日常检查:采取听取县汇报、查看资料、进村入户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攻坚战整治期间,至少每半个月组织一次、通报一次,限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长效管理阶段,每月检查一次、讲评一次。

阶段考核:阶段考核主要是指半年和年度核查,也包括攻坚阶段三个时间节点的督导考核。主要包括通过进村入户对县(市)区自行检查情况进行评估计分和排队。

(二)考核内容

1.县(市)区考核

县(市)区需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报告和填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市)区指标核算表》

(2)农村环境综合工作方案;

(3)“四清四化”、“六改两建”、“四编六制”、“两抓一控”具体措施和进展情况;

(4)农作物废弃物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5)国家、省、市生态村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6)相关部门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证书等;

(7)县(市)区对乡镇、村(居)考核验收意见;

(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专题工作报告。

2.行政村抽查

抽查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是衡量县(市)区工作进度的有效手段。抽查行政村一般不少于6个,省级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新民居示范村)、基层建设年帮扶点村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可由县(市)区各自行选定1个村,其余3-4个村庄有考核组临时决定。

抽查行政村主要是从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宣传教育三个方面进行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1.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全面推行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四清四化”进展情况;执行

“户收集、村集中、乡运转、县(市)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情况;“六改两建”进展情况。2.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情况。制定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或方案)及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设经费落实到位,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全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村委会工作议事日程,并列入村工作责任目标;村内日常环境管理有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工作档案,建立动态检查、群众评议机制。

3.村庄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情况。村内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宣传阵地和标语,村民对本村环境变化和管理状况比较满意,无群体生态环境上访事件。

五、奖惩办法

(一)检查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统一奖惩。

(二)每次检查对县(市)区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在市属新闻媒体公布。

(四)连续2次检查排名垫底的县(市)区,其县(市)区主管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报市纪委(监察局)留存。

(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命名、表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优秀村和生态先进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标准

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10日

附件: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标准

一、计分方法

对各县(市)区的考核以审核资料为主,按照《石家庄市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县(市)区指标核算表》(见附件)填报数据,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计算成绩。并与《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单村指标核查表》计算分值,按照权重各自50%计算确定总排名。

对县(市)区的上报具体考核指标值,县(市)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打分按照县(市)区上报数值与全市平均值相比较的方法,凡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按比例加分,低于平均值的减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考核计分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