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缺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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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缺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属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缺陷管理重在通过提高设备检修、维护质量,降低设备缺陷的发生率;通过提高设备消缺质量,减少设备缺陷的重复发生率;通过规范缺陷消除工作的管理程序(包括缺陷的提出、消除、验收、评价、分析、预防、控制、统计、考核等),提高防控设备故障能力。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状态和异常现象,如设备的振动、位移、摩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和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其中零、一、二、三类缺陷主要指设备缺陷,四类缺陷主要指非设备性缺陷。
1. 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停炉、甚至全厂停电或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2. 一类缺陷是指威胁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
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3. 二类缺陷是指系统无备用设备需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该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以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停机停炉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4. 三类缺陷是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或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5. 四类缺陷是指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缺陷,主要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缺陷,包括:建、构筑物(门窗,给排水、屋顶、地面、设备基础等)、一般照明(不含生产现场照明)、卫生间、设备标牌、保温油漆等缺陷;
6. 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7. 及时消除的缺陷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包括批准延期处理的时限内消除的缺陷;
8. 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1) 各类缺陷比例=(各类缺陷数/缺陷总数)×100%
(2) 消缺率=(已消除的缺陷数/缺陷总数)×100%,月度消缺率应大于95%
(3) 各类缺陷消缺率=(各类消除缺陷数/各类缺陷总数)×100%
(4) 消缺及时率=(及时消除的缺陷数/按本办法要求应消除的缺陷数)×100%
(5) 重复发生缺陷率=(各重复缺陷数之和/缺陷总数)×100%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缺陷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电力生产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本办法的修订,检查并保证办法的有效性;
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指导、推进本办法在各发电单位实施;
督促各发电单位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要求的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对各发电单位设备重大缺陷和共性缺陷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
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责任,明确奖惩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负责收集本单位对办法有效性的反馈意见;
收集本单位在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检查、
分析、评估和反馈;
负责组织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日早会通报缺陷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行程序与管理要求
第七条缺陷处理流程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应将设备/设施/系统的缺陷异常纳入缺陷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确保有缺陷及时发现,及时组织消缺,及时验收;
所有设备、设施缺陷必须通过缺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包括缺陷的登录、确认(鉴定)、验收等环节,消缺过程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缺陷确认后,设备维护部门应根据缺陷的类别和紧急程度及时组织消缺;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消除的设备缺陷,应办理延期消缺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消缺计划,缺陷消除前的风险评估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且经过审批。
第八条各类缺陷的处理要求
零类缺陷需由运行值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确认并通知检修维护单位,检修维护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求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积极组织检修。此类缺陷发生后,发电单位及各承包商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尽量缩短消缺时间;并及时汇报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启动事故处理预案。相关单位在机组运行或缺陷处理尚未彻底消除前做好相
关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一类缺陷应由发电厂设备管理部门和检修维护单位共同组织专人负责制定检修方案和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落实备品备件。方案制定后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大小修计划中;同时必须及时汇报公司生产部和生产调度中心。
二类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消缺申请,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行部门负责安排倒系统或申请低谷消缺处理;
三、四类缺陷由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员)提出消缺申请,检修维护单位在履行工作票等手续后,即可组织消缺;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缺陷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九条消缺工作结束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点检员)确认验收。对于重要缺陷(指对发电主、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的缺陷)应由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员)、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设备静态验收后,由运行部门组织对消缺后设备进行试运工作。
第十一条在验收工作和验收签字未完成和需要在移交前返工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不能进行设备试运。
第十二条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一、二类缺陷,设备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和检修维护部门应共同研究对策,制定监督运行的预防措施,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一类缺陷列为公司管理的一般隐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