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分析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3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 规范分析着重于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分析的最终
目的是要得出法律政策建议。激励分析、最优化分析 是规范分析使用的基本方法。 ❖ 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 律规则约束下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
题: 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
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使用效率,那么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要从资源 的配置状态——权利的分配开始。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2021/1/17
5.1.3 交易成本:理解和使用科斯定理的关键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里定义的交易成 本是“狭义的交易成本”,就是为了达成上面所说 的那个农场主和牧场主的谈判而付出的交易成本, 包括搜寻交易对手,双方讨价还价成本、合同签订 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成本 和救济成本。简而言之,围绕交易而产生的成本, 科斯把它定义为交易成本。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2 最优化与激励分析 ❖ 最优化分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个体角度看,个
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述和证明
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述和证明一、第一种表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任何初始的资源配置都会导致相同的市场结果。
这种表述强调了交易成本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
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自愿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无论初始的资源配置如何。
证明这一表述的方法通常涉及构建一个简单的市场模型,其中包含有限数量的买者和卖者,以及一个共同的市场价格。
在这个模型中,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地买卖商品或服务,直到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即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交易行为。
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成本,因此他们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利益进行交易,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第二种表述: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资源的初始配置会影响市场结果,但市场机制仍然可以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
这种表述考虑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并指出资源的初始配置会影响市场结果。
然而,市场机制仍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条件来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
证明这一表述的方法通常涉及构建一个包含交易成本的市场模型,并分析市场参与者如何在交易成本的影响下进行交易。
在这个模型中,市场参与者会考虑交易成本,并尝试通过调整交易条件来降低成本。
最终,市场机制会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但可能无法完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第三种表述: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规则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种表述强调了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市场机制可能无法完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规则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证明这一表述的方法通常涉及分析政府政策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影响,以及这些政策如何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
在这个模型中,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监管等手段来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述分别强调了交易成本、市场机制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这三种表述各有其独特的证明方法和应用场景,为理解和分析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
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数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定理。
它是由瑞士数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科斯(Paul Erds)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提出了在数论中超过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因此,这个定理也被称为“n大于给定和”。
本文将对这个定理进行介绍,以及它在理论数论和应用数值上的作用、影响和应用价值。
正文:一、科斯定理的正式定义科斯定理(Erdos Theorem)是一个有关数论的定理,它的正式定义如下:对于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任何和大于n的数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超过它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有至少一对因子,其中一个大于或等于n。
二、科斯定理的背景与证明科斯定理是由保罗科斯在1934年提出的,他最初发现它作为一个特殊情况,但随后他推广出来来该定理,其背景是探讨一个著名的数论问题--“n大于给定和”,即超过给定和的任何数,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科斯定理的证明采用的是“反证法”的思想,换言之,就是反复证明前提条件下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从而证明这个结论是正确的。
证明的过程如下:假设科斯定理不正确,即存在超过给定和的某些数,它们的所有因子都小于n,即小于n的数的和大于等于n,无论n有多大。
然而,经过相应的数学推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科斯定理是正确的。
三、科斯定理的意义及其应用科斯定理是提出n大于给定和的结论的关键定理,这个结论对很多数学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数论中的问题。
例如,关于“素数分解”问题,科斯定理深远影响了数论方法,它有助于深入探索素数分解问题,从而解决更多重要的数论问题;在形式化数学方面,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形式化数学;在应用数学中,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很多数学实际问题。
四、结语科斯定理是数学界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提出了在数论中超过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分析
一、简述斯密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定理是如何解释所有权建立的(举例分析)1、斯密定理:自愿交换的利益基础在于,交换的参与双方都有可能通过交换来增加各自利益,或者说,交换将带来一种“合作剩余”自愿交换对交易双方是互利的,因而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
卖主: A拥有1辆车,效用(Ua): $3000;价值(Va): $3000卖主: B拥有一定数量现金,价值(Vb): $5000B若拥有A的车,其效用(Ub): $4000假定A出价$3500,则交易的博弈结果如下:交易达成:Ua = Va = $3500; Ub = $4000, Vb = 1500Ua + Ub + Vb = $9000交易未达成: Ua = Va = $3000; Ub = Vb = $5000Ua + Ub = $8000交易所创造的合作剩余S = $9000 - $8000 = $1000交易中合作剩余的分配: Sa = $500, Sb = $5002、霍布斯定理: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自然状态:财产权建立前的社会(两个农户为例)市民社会:建立了财产权的社会(两个农户为例)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在不受法律框架约束的谈判中,出现威胁的可能性及威胁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在法律框架约束中的谈判。
而威胁的经常出现,尤其是严重威胁的出现,使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减少,或者说,使谈判濒临失败的可能性加大。
从谈判过程的比较中还可以看出,对于参与谈判的双方而言(至少针对其中的一方而言),在既定法律框架内的谈判失败所导致的损害较小,而在不受法律约束的谈判中,谈判失败所造成损害更大。
3、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倘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的产权如何界定,都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医生的纯收入= $60,糖果商纯收入$40,安装隔音板费用$20;且隔音板只有安装在诊所靠工场一恻的墙上能有效隔音。
)科斯定理的引申解释(规范的科斯定理)交易费用是在谈判、签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主要涉及到信息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对策费用等。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也称为科斯定理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
该定理是指当存在外部性和交易费用时,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不完美的。
科斯定理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核心观点是,当存在外部性或交易费用时,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外部性指的是一方的行为对其他方产生了影响,而交易费用指的是进行交易所需的成本,包括信息获取、谈判成本等。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能存在资源浪费或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并使各方能够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环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被用来研究污染排放问题。
由于污染排放会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各方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也有重要的应用。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通过合作和协商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合理的契约和协议,使各方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科斯定理还可以应用于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产权保护问题等。
通过协商和合作,各方可以在考虑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从而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科斯定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科斯定理,我们可以认识到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了解到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重要性。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法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定理斯密定理波斯纳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丛林定理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解释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基本范畴。
1[8]本文所指就是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 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 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包括: (1) 产权保护成本; (2) 公害和外在成本;(3) 信息发现成本; (4) 谈判成本; (5) 协议执行成本;等等。
上述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这和法律权利群概念很类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
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利) 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 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权利(产权) 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 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1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1 - 72.最适当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由此就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如下重要结论: (1) 法律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2) 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 (3) 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 (4) 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 (5) 法律供给要与社会对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满足市场交易方式来制定规则,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科斯定理
第三章科斯定理第一节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第二节科斯三定理及相关定理第三节科斯定理遭到的批评及评价第四节科斯定理的意义第一节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一、外部性及其后果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一、外部性及其后果(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二)外部性的后果(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1.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2.外部性分为四种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消费者负外部性(二)外部性的后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外部影响的实施者分为生产的外部影响与消费的外部影响。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分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消费的外部经济、生产的外部不经济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但一般来说,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影响常常是指外部的不经济,或外部的副效应。
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想(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路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政府应提供相当于外部收益的财政补偿,以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鼓励其将产出量扩大到社会最大效率的水平。
对于负外部性,可以通过修正性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非帕累托最优配置问题。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1.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
2.即使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经济活动,但由于下列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干预失效。
•政府干预不是没有成本的。
•政府干预效果的不确定性。
•政府干预的另一个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寻租活动。
塔洛克1967年认为,当企业从竞争走向垄断后,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即垄断产生的租金。
公共经济学重要定理
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产权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0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因此政府不能随意界定产权与某一特定活动相连的外部效应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政府以税收和补贴形式进行干预。
借助于政府其它形式的帮助,受到影响的有关方面之间就能够也曾经设计出对外部性情形的帕累托最优解决办法,而且这一结果的性质是独立于最初产权安排的。
科斯本人并没有陈述和证明任何定理,只是以例子来阐述其论点,后来的经济学家将其论文的主要结论称之为科斯定理,这一定理可表述如下:在不存在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的条件下,受外部性影响的各方将会就资源配置达成一致意见,使这种资源配置既是帕累托最优的,又独立于任何事先的产权安排。
科斯定理说明了庇古观点的片面与错误,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的干涉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初始配置如何,当事人都能通过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换句话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法律制度不会影响资源配置(但会影响收入分配)。
再换一种说法,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只要权利界定清楚,市场机制就能实现效率最大化(但不一定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2、试比较对污染的管制、征庇古税和排污权交易三种方式的优劣(简答题)管制是最不市场化的方法,其最大的问题是不能合理的确认管制的最优水平,因为不能通过市场确定污染的最大社会允许排放量,,,,同时管制也易产生寻租行为;征收庇古税能够给政府带来一定的收益,通过市场化的方法起到了遏制污染的作用,但问题也是在于无法准确地确定企业的边际成本和社会的边际成本的差额,也无法确认最优的污染排放水平;排放权交易是最市场化的方法,其使得社会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来降低污染程度,同时形成社会最优的排放水平,但问题在于有效率的市场如何构建在三种方法中,直接管制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对遏制污染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是最不市场化的方法。
科斯定理政治经济学
科斯定理政治经济学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指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财产权归属如何,私人协商可以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
科斯定理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其1937
年的论文《企业、市场和法律》中提出,为其后来获得了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只要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协商,将资源配置给最好的使用者,无论最初财产权归属如何,最终都会达到同样的结果。
比如,假设一个人的房子与隔壁的工厂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比如支付一定的赔偿来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交易成本和协商困难等问题,科斯定理的应用受到限制。
由于交易成本存在,资源配置可能会受到制约,而不仅仅取决于最优的资源使用。
此外,科斯定理也没有考虑公平和正义等因素,有时可能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
科斯定理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私人协商的重要性和市场机制在有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它也对政府的干预提出了一种思考方式,即政府是否有必要干预市场,以及干预的方式和效果如何。
科斯定理 (2)
科斯定理1. 引言科斯定理(Coase’s Theorem)是经济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
科斯定理主要探讨了在没有合作机制和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通过财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优结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假设前提、应用范围以及相关争议。
2. 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在没有合作机制和不完全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财产权的明确界定,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优结果。
具体而言,科斯定理指出,只要财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优配置会通过市场机制自发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资源最初是分配给哪一方,最终的资源配置都会达到效率。
3. 科斯定理的假设前提科斯定理的有效性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完全明确的财产权科斯定理假设各方对于资源的财产权是完全明确的,即各方都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只有在财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各方才能通过交易和协商有效地配置资源。
3.2 交易成本为零科斯定理假设各方进行交易和协商的成本为零。
这意味着各方可以无成本地进行信息交流、协商和交易,从而寻求资源最优的配置。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交易成本往往存在,包括信息获取、协商成本、执行成本等。
3.3 理性自利的行为者科斯定理假设各方是理性的、自利追求最大化效用的行为者。
在这种假设下,各方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交易和协商,以追求资源的最优配置。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非理性行为或合作困境等情况。
4. 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涉及资源分配和外部性的经济问题。
以下是一些科斯定理的典型应用场景:4.1 自然资源的管理科斯定理可以应用于自然资源的管理问题,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通过明确划定各方的财产权,并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经济学]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法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定理斯密定理波斯纳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丛林定理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解释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基本范畴。
1[8]本文所指就是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 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 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包括: (1) 产权保护成本; (2) 公害和外在成本;(3) 信息发现成本; (4) 谈判成本; (5) 协议执行成本;等等。
上述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这和法律权利群概念很类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
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利) 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 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权利(产权) 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 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1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1 - 72.最适当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由此就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如下重要结论: (1) 法律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2) 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 (3) 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 (4) 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 (5) 法律供给要与社会对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满足市场交易方式来制定规则,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简述科斯定理的内容和前提条件
简述科斯定理的内容和前提条件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经济学上的“大招”——科斯定理。
这定理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但别担心,咱们用大白话来讲,保证让你一听就懂,还能恍然大悟,原来经济学里也有这么多有趣的门道!科斯定理其实挺简单的,它说的是啥呢?就一句话:只要财产权明确,交易费用又不高,那不管一开始这财产权归谁,最后市场都会把它调配得妥妥当当,效率杠杠的。
就像家里那盆花,不管一开始是你养还是我养,只要咱们都爱护它,最后它肯定长得倍儿好。
这里头有两个关键的前提,咱们得记住了。
第一个,财产权得明确,这可是重中之重。
你想啊,要是家里那盆花都不知道是谁的,谁还愿意好好养呢?所以,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产权清晰是第一步,得让大家都知道谁的东西是谁的,这样才能有个好的开始。
第二个前提呢,就是交易费用得低。
啥是交易费用?就是咱们为了买卖东西得花的那些钱,比如找找买家卖家、谈谈价格、签签合同这些。
要是这些费用太高,那大家就不愿意交易了,市场也就不活跃了。
所以,科斯定理还告诉我们,要想市场运作得好,交易费用就得低,得让大家愿意买卖,市场才能热火朝天。
再来说说科斯定理的厉害之处吧。
它就像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了理解市场运作的新大门。
原来啊,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
只要产权明确了,大家自然会商量出一个合理的价格来。
这样一来,政府也就不必老是插手干预了,市场自己能解决问题,多省心啊!当然了,科斯定理也不是万能的。
在现实世界里,产权明确和交易费用低这两个条件可不容易满足。
但即便如此,科斯定理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法,让我们在面对市场问题时能多一份从容和智慧。
怎么样,听了我的讲解,你是不是也对科斯定理有了个初步的认识呢?下次和朋友聊天时,不妨也显摆显摆,让他们也对你刮目相看哦!。
浅谈科斯定理
浅谈科斯定理一、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
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
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
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
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
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
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
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
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
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
……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
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
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
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
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
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
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
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贤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
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
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
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
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
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
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
科斯定理
3、庇古的理论
庇古由此提出政府要进行适度的干预,通 过对损人利己者征一笔税(即“庇古税” ) 而使其承担社会成本,以实现资源的优化 配置。 庇古的论述包括两种交易,一是市场交易, 二是政府规制
作为一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拥,庇古同样接 受了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理想世界假设
正确解法
两种交易都存在交易成本,不应该因为市 场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放弃市场交易,转而 依靠政府规制,政府规制也是有成本的, 如测量外部性程度的成本以及大量的官僚 资本等。 正确的依据是:这两种交易那种成本更小? 我们要选择的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污水排放量的社会成本
污水排放量 1 2
3 4 5 6 7 9
厂商1的净收益 10 9
8 7 6 5 4 3
厂商2的成本 -1 -2
-3 -4 -5 -6 -7 -8
假定不存在庇古提到的政府干预,在利益相互独 立且对立、地位平等的两个厂商之间,需要通过谈判来 协商污水的最终排放量,谈判的必要前提是要确定这条 河的使用权归谁所有?假设不存在交易成本,我们分以 下两种情形讨论。
如果不是相同双方交易存在成本,结果是不是也相 同呢?我们不妨设交易成本为2,且由没有河流使用 权的一方来承担,则:
1、该权利属于造纸厂。此时渔场支付造纸厂货币, 让它减少排放污水。……以此类推,排污量将止于6, 此时渔场不再愿意支付以进一步减少排污。 2、、该权利属于渔场。此时造纸厂就要支付渔场货 币,以排放污水维持生产。 ……以此类推,排污量将 止于4,此时造纸厂不再愿意支付以进一步减少排污。 可见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不同产权下的资源配置发 生了变化。资源在纸张和水产生产的配置比例有明 显差别
:通过建立法律来消除 私人协议的障碍。 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 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一是使私人对资源配 置的不一致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小化,二是使阻 碍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合作协议的障碍降到 最低。这保证了存在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资源配置 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及其他
科斯定理及其他1.科斯定理:人的知识或者说智力是以速度增长,而不是以算术级数增长的。
2.科斯定理有时也称为“惊人的一跳”定理,这个定理发表于科斯在美国《哲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之中。
是英国物理学家、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首先证明的。
科斯是从生理学研究中得到的启示,这启示了他的经济学思想。
科斯把教育和智力联系起来,认为教育决定着一个人能获得多少知识。
教育成为一种投资。
科斯还进一步考虑到教育能否收到预期效果,这要受到学习者的智力状况的影响,智力越高,学习者接受新知识越容易。
3.科斯定理就是由法国数学家让·维果里与韦尔日提出来的。
他们观察到,处于某一水平上的学生,当学习困难增加时,如果增加学习的困难程度,这些学生能在更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知识。
因此,他们推论:如果教师的指导适当,那么增加教师的负担,反而会使学生更快地学会功课。
4.科斯定理在我国现代管理学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既是一条最简单的管理规律,又是一条最深刻的管理规律。
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任务是选择最佳方案和实施方案,把它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这一定律告诉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不断寻找一个能最好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方案,并不断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增加企业效益。
5.科斯定理可以用实验证明,但比较复杂。
而且只限于特殊的物质世界,如物理学中原子世界等。
虽然这一定理没有什么新意,但其哲理意义却是非常深刻的。
我们说,一般规律往往是朴素的、直观的、真理式的,但只有发现它的哲学家才能够对它作出严格的科学的解释。
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科学规律,但如果你站在两块相距一米的木板中间,即使两者再怎么靠近,对它们的作用力也是微乎其微的。
而该定理却正确地揭示了万有引力的本质及其起源。
这一点是不能用公式表达的,是实验科学无法替代的。
科斯定理体现了哲学与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很有普遍性,在许多学科领域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需要我们用哲学的眼光去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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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派第十周作业
经济1102 1104200210 袁诗佳
一、简述斯密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定理是如何解释所有权建立的(举例分析) (一)斯密定理 1.概念及含义
斯密定理的具体含义是,只有当对某一产品或者服务的需求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增长 到一定程度时,专业化的生产者才能实际出现和存在。
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分工和专业 化的程度不断提高。
反过来说,如果市场范围没有扩大到一定程度,即需求没有多到使专 业生产者的剩余产品能够全部卖掉时,专业生产者不会实际存在。
“通过分工促进经济增长” 的论断即被称为“斯密定理”。
概括来说,斯密定理就是市场规模限制劳动分工假说。
斯密定理作为古典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并没有随着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解体而 消失,也并没有随着凯恩斯主义等形形色色新学派的出现而退出经济学舞台;相反,包括斯密定理在内的一些古典经济学理论仍然被现代经济学家广泛用来研究现代经济问题,得出了重要的理论成果,使一些古典经济学理论发出夺目的理论光彩。
2.举例
假设在这个世界上有两个人甲和乙,而他们生活所需只有面包和衣服,为了满足生活
所需,他们各自生产自己需要的面包和衣服,甲在每个时期内可以生产4个单位的面包或者
2个单位的衣服(即4,2b c P P ==甲甲),而乙在每个时期内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面包或者4个单位的衣服(即4,2b c P P ==甲甲),起初在每个时期内他们对面包与衣服的需求各自为一个单位,这个时候,他们自己生产便能满足;但后来,他们在每个时期内所需的面包变为为2个单位,衣服也变为为2个单位(即22==c b Q Q ,),但需求增加后,如果甲乙之间不存在交易的话,他们都不能满足自己生活的需求。
如果要使甲乙满足生活需求,则甲乙间应该存在交易,且甲应该生产他所擅长的面包,而乙生产自己所擅长的衣服。
也就是斯密定理所说的,
(二)科斯定理 1.概念及含义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2.举例
在一条河流旁,河流旁有一个工厂和一群渔民,工厂生产会污染河流影响渔民收成。
已
知工厂在不受限制的环境下生产获益4个单位,而渔民在河流不受污染的情况下获益4个单位。
下表表示工厂与渔民在河流不同污染程度下的获益情况:
由工厂的获益改变程度可以看出,当污染程度逐步减小时,其边际收益是递减的;而渔民则相反。
假如工厂与渔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很大,以至于不存在交易的情况。
此时当河流的产权属于工厂时,工厂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以最大限度生产,获益5个单位,此时由于河流污染严重,致使渔民收入为0;当河流产权属于渔民时,渔民的收入为5个单位,他们会禁止工厂向河流排放污水致使工厂收入为0.
而当交易成本接近于0,渔民与工厂之间存在交易。
此时当河流的产权属于工厂时,当污染程度大于2时,渔民愿意弥补工厂因减排而减少的收益,直至渔民在单位污染程度的减少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工厂损失的收益时,交易停止,即污染程度为2时,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反之,当污染程度小于2时,单位污染程度的减少所带来的工厂获益的减少大于渔民获益的增加,此时渔民的收入的增加不足以弥补工厂收入的损失,所以工厂宁愿加大生产力度,直至直至渔民在单位污染程度的减少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工厂损失的收益时,交易停止,即污染程度为2时,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知,当存在交易时,且产权属于工厂时,最后的资源分配状况为污染程度2个单位,此时的总收
如果此时河流产权属于渔民,分析思路同上,可以得到下表,且得出结论:当存在交易时,且产权属于渔民时,最后的资源分配状况为污染程度2个单位,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综上所述,当渔民和工厂之间交易成本为0,且产权明晰,其最后都会达到一种状态,即河流污染程度为2,且此时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满足科斯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三)霍布斯定理:
1.概念及含义
霍布斯定理是法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定理。
规范的霍布斯定理是国家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其内涵是:由于人们普遍意识到如果大家彼此争斗不已就会两败俱伤,而在保护财产上却可能存在规模经济,因此就需要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履行各方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并达成“社会契约”。
为消除合作障碍而进行谈判的一个确证无疑的结论是,谈判者的权利越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谈判者的权利越模糊,其合作的可能就越小。
在这方面,只有国家才既具有使各方信息公开的权威,又能对各方谈判和协议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简言之,由于用一个机构建立一套保护产权与社会发展的大规模武力系统比建立许多小规模的私人武力系统更有效率,所以用国家的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更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2.举例
假设有一片草原,在这个草原上有两个牧羊人甲和乙,他们各自管理着各自的羊群。
已知这片草原最多可以养殖600头羊,当羊群超过600只过后,每只羊给牧羊人带来的收入就会有
对于牧羊人甲而言,其没每增加一百只羊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所拥有的羊只数量(假设两个牧
比较甲的收益与甲在此时增加100只羊后的总收益,可见,增加100只羊对甲而言是有利可图的。
在自然状态下,假设初始状态为羊的总数量为600,此时甲拥有300头羊,甲想着如果此时乙增加羊只而自己不增加,那么自己的总收益则会减少;且如果自己比乙先增加羊只的数量,则自己的未来总收益会大于现在总收益。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甲开始增加羊只数量。
然而出于同样的考虑,乙也开始增加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没能增加自身的总收益。
虽然甲和乙都意识到增加羊只数会使大家共同受损,但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他们仍然不停地增加自己的羊只,致使环境不断恶化,自己的收益也不断下降。
然而当有法律约束时,比如法律规定此草原上所牧羊只不得超过600头,那么就会使甲乙都达到最佳的收益点。
二、简述侵权赔偿中的“享德法则”
(一)概念
当侵权的责任明确后,下一个问题便是赔偿问题。
责任原则促使人们实行有效的预防,其中法院实际判决给受害人的补偿性赔偿金是影响人们实行有效预防的一个重要因素。
具体说,赔偿的目的首先是赔偿金使受害人恢复到其未受伤害时的效用水平(无差异);其次是赔偿金是施害人伤害受害人的“代价”(内部化)
而赔偿的计算通常涉及到生命的价值、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方面。
法一经济学的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在“享德法则”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讨论侵权的赔偿问题。
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认为,无论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都必须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效率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内部化,以促使人们注意遵守法定预防标准,或通过增加故意侵权行为的预期成本来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享德法则可以表示如下,其中B=责任;P=概率;L=损害:
B=PL
B<PL, 责任不足
B>PL, 责任过度
(二)分析
从边际的概念来讲,亨德法则说明,如果施害人的边际预防成本低于相应的边际收益,则他是负有疏忽责任的。
这样,根据亨德法则如果进一步的预防是成本优化的,则施害人是有责任的,进一步的预防是成本优化的,意味着预防低于有效水平。
根据亨德法则,施害人若想避免责任就必须提高预防水平使不等式变为等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