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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1.5(含1.5)以上;(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资格者;(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三)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费用的计提比例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提取。

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用途(一)学校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提取的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余下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研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校教发〔201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二)讨论和决定奖项的设定;(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四)审批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评审办法;(三)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四)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五)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教学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本科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一)本科生优秀学业奖1.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2.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1)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名;(2)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3)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

(二)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1.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1)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2)一等奖:5名,2000元/名;(3)二等奖:10名,1000/名;(4)三等奖:20名,500元/名。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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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发〔2010〕69 号
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
项目立项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和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学院共申报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152项。

学校于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评审,形成了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经过学校SRTP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立项141项。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1—
学校将于2010年6月初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成果检查,请各学院SRTP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立项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SRTP项目立项通知
—2—
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2010年3月18日印发校对:佴刚(共印10 份)
—3—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注:对于现代设计艺术学院、国际工商学院、东盟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SRTP立项项目,学校资助一半经费,另外一半由学院自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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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发〔2019〕1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科技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发〔2017〕5号)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2019年3月25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2019年3月25日印发—2—。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6]19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6]19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6]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函》(云政函[2004]4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学校代码为 10689),撤销云南财贸学院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财经大学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二、学校为多科性的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为20000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云南财经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结束——。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的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在修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进入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学生在奖学金评选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撤销者;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3.超出基本学制修读年限者;4.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5.中期考核未通过者;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第八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版)、《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31 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活动,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承担纵向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纵向项目的配套费。

纵向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承担横向项目取得的经费。

横向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

(三)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承担学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培养方案总则(修订)

培养方案总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修订)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l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总则。

本总则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专业学位(MPA)和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照执行。

一、培养目标(一)总体目标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

2.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实施分类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为2年或3年。

学制为2年的,前3学期为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第4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学制为3年的,前4学期为在校学习课程时间,第5、6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学制3年,成绩优秀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2年或2年半毕业,但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申请提前毕业条件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

因故不能按学制完成学业者,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前3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2〕136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校本科学生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更好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院组织全体在校学生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以便于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4.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其他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再经测评小组评议核实,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云南财经大学公务餐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公务餐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公务餐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餐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云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云南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发〔2014〕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餐费是指校属各部门、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因公务活动利用学校各项经费在国内支付的公务餐费,包括公务接待餐费、工作餐费、活动餐费、会议餐费、培训餐费等。

因公出国(境)期间的餐费按相关出国费管理规定执行,外事接待餐费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允许安排公务餐的情况指:(一)因工作需要,中途不能中断的;(二)因保密需要,不能离开工作现场的;(三)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活动、无法返回住所地就餐的;(四)驻分校区的师生到校本部参加学校活动、无法返回住所地就餐的;(五)因发生特殊情况、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安排的。

第四条 校属各部门、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使用学校安排的基本经费预算、专项建设经费预算、各部门创收留用经费、课题经费在国内支付的公务餐费,均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公务餐费的管理原则是:从严控制、分类管理、明确标准、事前报批、对公(刷卡)支付、分级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在学校报销公务餐费的部门、教职工、学生根据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公务餐费开支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开支公务餐费,保证公务餐费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审核各项允许报销的公务餐费是否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是否符合开支标准、报销票据是否合法完整等,对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承担审核责任。

第八条 监审处负责对学校公务餐费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公务餐费使用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章 具体规定第九条 学校及校属各部门的公务接待按《云南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报批。

校级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分别按各自职责审批,校属各部门的公务接待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补助标准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补助标准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补充规定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校研发〔2012〕4号),现对该文件第六条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普通奖学金具体发放标准:
1、同等学力(含高职高专、成人应届本科、本科结业)及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学金标准为190元/月。

2、本科毕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四年以下(不含四年)者,奖学金标准为210元/月。

3、本科毕业四年以上(含四年)者,奖学金标准为230元/月。

二、毕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九月一日。

三、学历以上报教育部录取数据库中的学历为准。

四、学历码:1研究生2本科毕业3本科结业4高职高专
发放标准:(2011年9月1日后)190元
(2009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前)210元
(2009年9月1日前)230元
本科结业、高职高专不安年限发,统一发190元。

研究生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6〕58号关于表彰2016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决定校属各单位:2012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涌现出了一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关于评选2016年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学院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出谢佳利等607名校级优秀毕业生。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谢佳利等607名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同学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勤奋务实,再创佳绩;同时也希望全校同学以受表彰同学为榜样,开拓进取,继续努力,共同为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云南财经大学2016年6月21日附件云南财经大学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财政与经济学院(41人):谢佳利王叶婷杨碧灵陈会何春彦李昊楠龙梦江李若媛甘迎凤罗媛朱红梅徐梦任彧萱代惠张新惠马菊清朱丽琳周倩傅张颖昕王莽娇李安笛席伊萍王晓丽甘青李西西南敬超胡健陈维晏晓行李栋李燕妮吴维香胡珊顾洁毛光旭季佳颖王智博徐乾柳小飞周泓儒马红斌金融学院(16人):胡雄杰徐甜甜查舒真邓元琴廖中鹏王丽堃赵勇王文玉刘靖睿李翀和圆崔焱铭段旭王圣雅余海娇胡桥艺商学院(38人):孙倩昀胥莉莎字晓芸刘加东何玉琼李娜杨曦林彭碧梅谷雨婷王楠左自立焦漪李海峡陈璐露郭昌张重贺文香和丽秋吕竹廷刘钰缪应胜鲁正敏周圣熊睿张洋王宝英郑玉婷刘惠萍陆双艳朱冬梅申跃文李泽龙黎明燕杨瑶张耀方陈蕾金翠琼李晓明会计学院(77人):栗韶辉吴宪吴慧珍张诗慧寇媛野明晖孔静周子薇刘坤马芳陈诗琪王玉娟史琳向柄伍全贤盼杨秋月罗廷漪杨艳茹辛博孙轶南邹林伶李若冰马子汪李金燕陈代娇盛楠成梅王宇刘志宇冯强年香玲闫婷婷张芯宁杨盈盈马秋洁王毛雨杨海艳谭茜元商莉娅杨远翠姚文朋史文晶孙玲蕊欧其海朱艳波曹越刘小娟王方会金薇范思瑾丁溢徐晨李凤庆周彦廷潘思琦周璐李天菊赵春丽马慧子林绍婷缪蓉王晓梅信悦馨倪梦婷李晟牛娟黄婧梁丽云杨培蓉李进萍徐菁杨梦珂胡圣明童心杜雅静陈茜靳一川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41人):晋菲周玥彤代媛晋芳辰张娴谢蓝丁睿婕吴超张恒刘鸿苏哲罗永畅周雅悠沈扬杰王晓蕾杨王强张昌梦胡楠杨健安马春塔贺磊张天珺李娅李颐陈星杉濮周蓉郭建颖陈超石雄飞穆玉洁张旷怡侯自姣樊青森琳张雯婷夏悦张宇鑫潘亦双母云芳段智馨姚佳信息学院(19人):尹桂烂李小平陈嘉宁李雨林黄娇刘鹏鲲张晓月朱敏白田田柏雪巍段江婷李娅云钱玉萍孙坤平周苗苗余利樊娅红魏菁菁朱王晓嘉统计与数学学院(24人):牛志弘蒋舒妤邹梓叶苏思敏张容李思琪王秀娟何鹏斐房安琪季进林汤攀廖嘉榆廖慧颖刘易函李友玲黄晓倩张昌珊熊晓丽吉方占园根安蕾袁鹏李腾武梅丽城市与环境学院(22人):张梦雨叶家棋谢宜冰黄司琦骆思宇郭恺悦李咏秋张姗姗李欢邹晴希王琇玥李羿奎罗永乐徐佳怡吴新丽罗廷跃赵少宁刘慧玉李丽张起帆易滋南李星星国际语言文化学院(9人):任亮郝星星袁露莹李一鸣谈云霞邓莉何思言柘昌梅罗娇法学院(14人):刘曦遥李娟颜昌欢花兴振尹兴鹏李双秀杨毅和增慧王莉莉刘芮含安远李尚泽张振康书恒传媒学院(13人):徐媛媛陈萍赵婧宇张诗启朱晓叠欧阳梦琪陈米慧陈哲毕妍尹妍黄兴飞李以阳纪翔物流学院(9人):吴玉花赵应洁胡长宇杨文林张赵强张颖苏晓霖黄思聪司银元公共管理学院(15人):闫爽刘英杰和阳杨蓉李枘刘瑶沈致远姚熙张位勇袁晓丽杨茜贾琛薇杨彬菂念赛玲倪璘璘现代设计艺术学院(19人):熊红芬耿薇李酉佳陈珊娜夏林艳李兰杨艳丹金文伟赵雯胡济安王籽懿陆亚勋张美娟陆梦琦商议方吴霜霜邓桂林李云陈雪姣国际工商学院(54人):谭卓瑶王培媛许书航张颖培洪艾欣林旭倩彭琳丹李亚璘梁炜张思渝梁小惠李佾芳蓝晓然黄一珮李家南卓欣韵杨艳玥吴梦超黄媛孙菊屿宁晶田茂麒张玉蓉许雷莉解媛赵灵燕马子舒王竟文蔡昆花刘金蕖永凯文杨敏张鹏龚鹏文张雨莎杨娉王蕊桂瑾黄海娇杨升敏潘鄯屹徐雯靖陆若楠刘畅何玮然李梦然林兆明张惠张林茜文炫培谭晓丽马小景郭元丽张露中华职业学院(190人):唐根旭张力文宁显海宋梦婷阮丽娟马艳梅高敏娴罗金平刘杨子赵萃荣马吉锐何云马仲蓉李婧瑞王紫云刘申枝李永汤宗继邵桂菊邹兴连贺捷李榆白彭骜暾黄立华袁丹刘正雪郭瑾易王艺璇陶学昆金子榆余德贤郑世双罗丹张锦聪王冬梅朱慧娟黄珂胡锦红文博贺楷文余鑫华张道杨雄李红敏黄宏杨瑞宁董志进龚曦元吴娟娟刘冉唐建龙李娟武艳许万欢杨庚年梅浩然周怡含晏庆兵李小凤郑刘添娇杨小云陈兴媛崔同吕周关清罗倩杨寿花王淑枝刘娅冯金萌吴桂莲叶淑芳李雯婷尹靖茹罗瑶陈秋吉杨佳王兴业字康冷桂萍王娜余秋艳李贤静谢玟君杨瑶杨万龙志磊常亚宏王希冉陈显灵黄晓玲彭啟春曹潇燕孔宇马袁敏王鑫琴和冬梅刘锐鑫杨雨田毛玉琼杨建芬王欢孟婷宁显腾王惠若李明珊赵文润罗梦旋白丽玲孙婷鑫姬朋君施辉鸽刘红玲唐永鹏罗红兰苏颖金颖寸雯雯张惠瞿贝娴李春美刘晓璇郜飞洋邓宝祥钟建龙晏信玲周榕杨丽慧陈温娜蹇娅琳陆欣梁啟艳陈汝蓉阮露莹李正燕李梦蓉杨熙希王绒蒋林梅和小佳寸庆竹左建宇万玉婷黄莹杨鹏娇李梅花曹海林金玲谢碧澄胡琳黄春何思佳饶静赵恒宣喻心尹鹏马梦茜和智莲张毕杰周芹羽田盈盈吴富巧徐晓强王延彪郑景华王明东李思诗申开端吴小男杨媛李航健熊福伟何鹏沈良银王林李庆丰杨一陈祥彭爱思申靖琦邵美昌念虹君于晓卿张进飞陶雪婷尹蓉郭璐马茜茜王紫月张艺凡白诏晞经济研究院(2人):孙双倪淋玉国土资源与持续发展研究所(1人):丘雯文马克思主义学院(1人):刘泉葆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1人):章浩印度洋地区研究中心(1人):王鹏云南财经大学招生与职业发展处2016年6月21日印发(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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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科发〔2017〕8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2017年12月18日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科研强校”战略,充分激发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管理与考核工作的科学化与精准化,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教辅部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的科研成果也可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和考核。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取得的以下成果,均属于登记与考核科研工作量的范围: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2.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资料、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论文集等;3.通过结项验收或鉴定的科研课题、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等;4.已授权的专利或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等;5.已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奖项;6.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7.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8.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内部成果(须提供有效证明);9.学术会议获奖论文或在州市级政府、厅(局)级部门公开征文中获奖的论文(须提供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10.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认定的其它成果。

我校教职工申请登记和考核的成果须明确标识“云南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凡以笔名、化名等方式署名或署名单位非“云南财经大学”的成果,不纳入登记与考核科研工作量的范围。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科研处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校教职工已完成的成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科研工作量定额与减免办法,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登记和考核,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教职工可以随时登陆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经所在部门对成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科研处复核后,确认成果和科研工作量。

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各部门在规定日期内打印成果登记表,审核签章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科研处。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七条论文类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各类论文的基本分值(二)在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译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不少于3000字,自然科学类每篇不少于2000字,否则减半计分。

(三)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且字数超过1500字的理论性文章视同论文,其他成果字数超过1500字以上,每篇计5分;字数在1500字以下800字以上的,每篇计2分;低于800字的,不计分。

(四)以书籍形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

(五)在连续出版的以书代刊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同级别学术期刊正刊计分。

(六)学术会议获奖论文或在州市级政府、厅(局)级部门公开征文中获奖的论文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为序给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我校教职工每篇分别按20、15、10、5、2的分值计分,非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作者不计分。

(七)两人或多人署名的论文,第一作者的工作量按每篇论文计分的70%计算,其余30%的工作量在第一作者以外的作者中平均分配。

(八)期刊类别的确定,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著作类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著作类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资料、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论文集等。

对著作类计分引入“出版社系数”进行计算。

以新闻出版总署主管、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编的《中国出版年鉴2016》为参考,将出版社分为一类出版社、二类出版社和三类出版社(见附录:出版社类别划分)。

一类出版社系数为1.5,二类出版社系数为1.3,三类出版社系数为1。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著作类成果,第一著者或主编(译)、副主编(副主译)首先提取总分的30%,其余70%的分值按参加人员实际工作量分配;不能判断各自工作量的,按参加人员数平均分配。

(三)由论文集组编而成的著作,按编著类成果计分,所有组编人员只能分配总分值的30%。

如果主编是我校人员,由主编提供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如果主编是校外人员,按参加人员数平均分配。

如果论文集为组编人员个人论文的汇编,则该论文集可按编著类成果100%计分,但论文集内收录的论文不再单独计分。

(四)学术专著是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学术专著以15万字为基准,每部1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减4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五)编著(含主编、编)以15万字为基准,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六)译著以15万字为基准,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七)教材、教辅资料或教学参考书以20万字为基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每部教材基准分值分别为:1.国家级(教育部明文指定的规划教材)每部3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3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2.省部级(国家其他部委、省教育厅明文指定或委托编写的规划教材、统编教材)每部15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3.其他教材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1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4.教辅资料或教学参考书按相应级别教材的50%计分;5.对于出版后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教材的,自认定之日起按国家级或省部级教材标准补充计分;多次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五年规划教材的,按次重复计分。

(八)知识性出版物,如工具书、读本、汇编以及古籍整理著作等,以10万字为基准,每部45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1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九)为鼓励著作类成果成为精品,对于再版或修订出版的著作类,第二版及以后版本按新版著作的80%计算科研工作量;在每个版本中,每增加一次印刷,按该版次的50%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九条科研项目(课题)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科研人员承接的国内外各学术基金组织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包括理论研究、咨询研究及其它应用性研究在内的各类科研任务。

科研项目的成果必须在科研处备案并通过结项(包括取得结项证书、专家鉴定、成果采纳证明、视同结项等形式)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以《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中“科学研究项目奖”有关项目分类为依据,各类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如下:(二)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经费拨入我校财务账户,方可按上述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按课题组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分配,项目主持人首先分配总分的30%,然后再与全体人员进行第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纵向项目,按参与总人数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总工作量的70%),但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最高限额为该项目总工作量的10%。

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横向项目但科研经费未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的,不计工作量。

(四)校级以外的纵向课题在研期间可预支科研项目分值,但累计不超过40%,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是指为科学研究提供硬件支撑和人力资源条件,服务于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团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新型智库等的建设项目。

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且项目主持人属于本校教职工并通过结项验收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二)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项目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

国家级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500分/项的标准计分;省(部)级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200分/项的标准计分;教育厅及其他厅级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100分/项的标准计分。

(三)相关主管部门以支持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的名义资助的专项科研项目(课题),该科研项目(课题)以所依托的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相对应的级别为基准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一般课题予以认定,并分别以150分/项、100分/项和60分/项的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分配,项目主持人首先分配总分的30%,然后再与全体人员进行第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五)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可预支项目分值,但累计不超过40%,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校外科研奖励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校外科研奖励主要指我校教职工已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奖项。

“国家级科研奖”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性评奖”,包括“吴玉章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省部级科研奖”以奖励证书印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主要指“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类似的同级别政府颁发的科学研究奖;“厅局级科研奖”以奖励证书印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主要指州(市)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单位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二)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按省部级科研奖予以认定科研工作量;省级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按厅局级科研奖予以认定科研工作量,但会议论文获奖、征文获奖及在各类纪念庆祝活动或竞赛中的获奖不在此列。

(三)校外科研奖励依据奖励级别和等次每项按如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四)两人或多人共同获得的校外科研奖励,第一获奖者的工作量按每项奖励计分标准的70%计算,其余30%的工作量在第一获奖者以外的获奖者中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专利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其中,发明专利每项计30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30分。

(二)专利第一完成人占总分的30%,剩余的70%由专利第一完成人按照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教职工的,我校教职工按参与总人数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总工作量的70%),但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最高限额为该专利总工作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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