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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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
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
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免修者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
3.5记。
3.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
若课程不同,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方向性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
新专业未修课程应予补修。
4.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
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十二条重修:
1.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
补考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申请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必须重修。
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
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2.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
3.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重考,必须重修。
4.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得重考,须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2.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
除本科主干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长(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60分为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2:2:6。
有关课程考核的具体规定按《云南财贸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百分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①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②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登录、查询由课程归口的各系(院)、部负责。
第十八条擅自缺考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擅自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次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参加保健班上课。
第六章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连续两学期所获学分总数低于
40学分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文件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休学报告,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保留其学籍。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填写“云南财贸学院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的补贴、医疗费、贷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停学一年。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停学由
学生提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但仍未痊愈者,可申请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向所在院(系)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者,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一经批准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如需报考,须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2.无论何种原因,在籍时间超过六年者;
3.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累计两学年未获品行修养学分者;
9.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不属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理报告,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受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符合《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条件的学生;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学校认为必须转专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由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意见,转出转入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申请,一学期办理一次,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妥。
3.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4.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期开学前交转入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3.专科升入本科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本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
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由教务处审查,报学校批准后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巳学的原专业课程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同时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学分。
第八章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攻读跨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
第四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攻读辅修专业:
1.在校第一、二学年取得累计标准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以上;
2.无行政处分。
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加修辅修专业学科门类专业课30-40学分,加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并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按教学计
划修读及参加考核。
根据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单位学分学费标准交费。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云南财贸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云南财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德、智、
体合格,修读完学校要求达到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云南财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为表彰优秀学生,强化激励机制,对取得毕业资格、无行政处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的毕业生,授予“云南财贸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第四十八条学生修业四年但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亦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至六年,在六年以内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者,授予学士学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办理。
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按毕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毕业资格者;
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以上者;
3.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十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效用与原证书等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