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费用的计提比例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提取。
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用途(一)学校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提取的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余下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研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学校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章学习和教学第五条学校倡导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学生应按时到校听课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逃课。
第六条学生应保持一定的学习积极性,不得抄袭、作弊,严禁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器材。
第七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秩序。
第八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守教学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教学水平,做到教书育人。
第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生评教制度,学生对教学质量有异议可通过评教反映情况,并有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严禁学生违纪和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在校内进行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和秩序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志愿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控制和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保障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严禁擅自挪用公款和盗窃学校财产,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和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校教发〔201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二)讨论和决定奖项的设定;(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四)审批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评审办法;(三)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四)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五)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教学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本科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一)本科生优秀学业奖1.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2.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1)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名;(2)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3)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
(二)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1.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1)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2)一等奖:5名,2000元/名;(3)二等奖:10名,1000/名;(4)三等奖:20名,500元/名。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人发〔2012〕4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我校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不断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学校各项事业中来,满足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迅速提高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和满足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引进和培养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服务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从国内外引进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者为我校紧缺学科专业急需的教学、科研人才,以及学校聘用的各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或硕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培养是指为在校教职工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提供接受教育培训和提高业务能力的机会,包括攻读学位、专业培训、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竞争各种校内外岗位、推荐进入高级人才项目等,以培养一批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五条学校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引进和培养并举”的原则,引进人才与培养人才同步推进;坚持引进与培养拔尖人才与提升整体队伍并重,迅速汇集一批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拔尖学者和具有创新思维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根据管理需要,我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称为高层次人才,是指能尽快提升我校学科优势和带领我校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学科带头人;第三层次人才为满足我校办学规模扩大和事业发展需要补充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具体包括学术骨干、优秀博士以及其它正常补充队伍的各类人才。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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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0〕69 号
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
项目立项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和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学院共申报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152项。
学校于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评审,形成了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经过学校SRTP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立项141项。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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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于2010年6月初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成果检查,请各学院SRTP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立项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SRTP项目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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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2010年3月18日印发校对:佴刚(共印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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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注:对于现代设计艺术学院、国际工商学院、东盟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SRTP立项项目,学校资助一半经费,另外一半由学院自筹经费解决。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教发〔2012〕105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审批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因材施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与程序,依托我校经、管、文、法、理、工、艺术学科交叉优势,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次专业分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专业分流一次。
第五条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可分别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申请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形式:一是学生在所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二是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
第六条自主选择专业分流的条件(一)在第二学期末,学生申请专业分流的条件:1.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学生可以在本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学院内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若有超过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02.14
•【文号】教发函[2006]19号
•【施行日期】2006.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6]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函》(云政函[2004]4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学校代码为10689),撤销云南财贸学院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财经大学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二、学校为多科性的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为20000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云南财经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学校的建设与
发展,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培养方案总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修订)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l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总则。
本总则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专业学位(MPA)和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照执行。
一、培养目标(一)总体目标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
2.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实施分类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为2年或3年。
学制为2年的,前3学期为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第4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学制为3年的,前4学期为在校学习课程时间,第5、6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学制3年,成绩优秀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2年或2年半毕业,但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申请提前毕业条件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
因故不能按学制完成学业者,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前3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2〕136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校本科学生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更好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院组织全体在校学生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以便于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4.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其他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再经测评小组评议核实,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8〕31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云南财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2018年5月11日云南财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4〕5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14〕180号)、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教贷〔2015〕14号)、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5〕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3年。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额自付。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求借款人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在借款人毕业后,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教育、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向高校和学生贷款经办行以及县资助中心提供学生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由借款人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云南财经大学公务餐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公务餐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餐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云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云南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发〔2014〕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餐费是指校属各部门、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因公务活动利用学校各项经费在国内支付的公务餐费,包括公务接待餐费、工作餐费、活动餐费、会议餐费、培训餐费等。
因公出国(境)期间的餐费按相关出国费管理规定执行,外事接待餐费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允许安排公务餐的情况指:(一)因工作需要,中途不能中断的;(二)因保密需要,不能离开工作现场的;(三)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活动、无法返回住所地就餐的;(四)驻分校区的师生到校本部参加学校活动、无法返回住所地就餐的;(五)因发生特殊情况、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安排的。
第四条 校属各部门、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使用学校安排的基本经费预算、专项建设经费预算、各部门创收留用经费、课题经费在国内支付的公务餐费,均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公务餐费的管理原则是:从严控制、分类管理、明确标准、事前报批、对公(刷卡)支付、分级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在学校报销公务餐费的部门、教职工、学生根据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公务餐费开支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开支公务餐费,保证公务餐费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审核各项允许报销的公务餐费是否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是否符合开支标准、报销票据是否合法完整等,对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承担审核责任。
第八条 监审处负责对学校公务餐费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公务餐费使用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章 具体规定第九条 学校及校属各部门的公务接待按《云南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报批。
校级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分别按各自职责审批,校属各部门的公务接待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6〕58号关于表彰2016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决定校属各单位:2012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涌现出了一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关于评选2016年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学院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出谢佳利等607名校级优秀毕业生。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谢佳利等607名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同学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勤奋务实,再创佳绩;同时也希望全校同学以受表彰同学为榜样,开拓进取,继续努力,共同为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云南财经大学2016年6月21日附件云南财经大学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财政与经济学院(41人):谢佳利王叶婷杨碧灵陈会何春彦李昊楠龙梦江李若媛甘迎凤罗媛朱红梅徐梦任彧萱代惠张新惠马菊清朱丽琳周倩傅张颖昕王莽娇李安笛席伊萍王晓丽甘青李西西南敬超胡健陈维晏晓行李栋李燕妮吴维香胡珊顾洁毛光旭季佳颖王智博徐乾柳小飞周泓儒马红斌金融学院(16人):胡雄杰徐甜甜查舒真邓元琴廖中鹏王丽堃赵勇王文玉刘靖睿李翀和圆崔焱铭段旭王圣雅余海娇胡桥艺商学院(38人):孙倩昀胥莉莎字晓芸刘加东何玉琼李娜杨曦林彭碧梅谷雨婷王楠左自立焦漪李海峡陈璐露郭昌张重贺文香和丽秋吕竹廷刘钰缪应胜鲁正敏周圣熊睿张洋王宝英郑玉婷刘惠萍陆双艳朱冬梅申跃文李泽龙黎明燕杨瑶张耀方陈蕾金翠琼李晓明会计学院(77人):栗韶辉吴宪吴慧珍张诗慧寇媛野明晖孔静周子薇刘坤马芳陈诗琪王玉娟史琳向柄伍全贤盼杨秋月罗廷漪杨艳茹辛博孙轶南邹林伶李若冰马子汪李金燕陈代娇盛楠成梅王宇刘志宇冯强年香玲闫婷婷张芯宁杨盈盈马秋洁王毛雨杨海艳谭茜元商莉娅杨远翠姚文朋史文晶孙玲蕊欧其海朱艳波曹越刘小娟王方会金薇范思瑾丁溢徐晨李凤庆周彦廷潘思琦周璐李天菊赵春丽马慧子林绍婷缪蓉王晓梅信悦馨倪梦婷李晟牛娟黄婧梁丽云杨培蓉李进萍徐菁杨梦珂胡圣明童心杜雅静陈茜靳一川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41人):晋菲周玥彤代媛晋芳辰张娴谢蓝丁睿婕吴超张恒刘鸿苏哲罗永畅周雅悠沈扬杰王晓蕾杨王强张昌梦胡楠杨健安马春塔贺磊张天珺李娅李颐陈星杉濮周蓉郭建颖陈超石雄飞穆玉洁张旷怡侯自姣樊青森琳张雯婷夏悦张宇鑫潘亦双母云芳段智馨姚佳信息学院(19人):尹桂烂李小平陈嘉宁李雨林黄娇刘鹏鲲张晓月朱敏白田田柏雪巍段江婷李娅云钱玉萍孙坤平周苗苗余利樊娅红魏菁菁朱王晓嘉统计与数学学院(24人):牛志弘蒋舒妤邹梓叶苏思敏张容李思琪王秀娟何鹏斐房安琪季进林汤攀廖嘉榆廖慧颖刘易函李友玲黄晓倩张昌珊熊晓丽吉方占园根安蕾袁鹏李腾武梅丽城市与环境学院(22人):张梦雨叶家棋谢宜冰黄司琦骆思宇郭恺悦李咏秋张姗姗李欢邹晴希王琇玥李羿奎罗永乐徐佳怡吴新丽罗廷跃赵少宁刘慧玉李丽张起帆易滋南李星星国际语言文化学院(9人):任亮郝星星袁露莹李一鸣谈云霞邓莉何思言柘昌梅罗娇法学院(14人):刘曦遥李娟颜昌欢花兴振尹兴鹏李双秀杨毅和增慧王莉莉刘芮含安远李尚泽张振康书恒传媒学院(13人):徐媛媛陈萍赵婧宇张诗启朱晓叠欧阳梦琪陈米慧陈哲毕妍尹妍黄兴飞李以阳纪翔物流学院(9人):吴玉花赵应洁胡长宇杨文林张赵强张颖苏晓霖黄思聪司银元公共管理学院(15人):闫爽刘英杰和阳杨蓉李枘刘瑶沈致远姚熙张位勇袁晓丽杨茜贾琛薇杨彬菂念赛玲倪璘璘现代设计艺术学院(19人):熊红芬耿薇李酉佳陈珊娜夏林艳李兰杨艳丹金文伟赵雯胡济安王籽懿陆亚勋张美娟陆梦琦商议方吴霜霜邓桂林李云陈雪姣国际工商学院(54人):谭卓瑶王培媛许书航张颖培洪艾欣林旭倩彭琳丹李亚璘梁炜张思渝梁小惠李佾芳蓝晓然黄一珮李家南卓欣韵杨艳玥吴梦超黄媛孙菊屿宁晶田茂麒张玉蓉许雷莉解媛赵灵燕马子舒王竟文蔡昆花刘金蕖永凯文杨敏张鹏龚鹏文张雨莎杨娉王蕊桂瑾黄海娇杨升敏潘鄯屹徐雯靖陆若楠刘畅何玮然李梦然林兆明张惠张林茜文炫培谭晓丽马小景郭元丽张露中华职业学院(190人):唐根旭张力文宁显海宋梦婷阮丽娟马艳梅高敏娴罗金平刘杨子赵萃荣马吉锐何云马仲蓉李婧瑞王紫云刘申枝李永汤宗继邵桂菊邹兴连贺捷李榆白彭骜暾黄立华袁丹刘正雪郭瑾易王艺璇陶学昆金子榆余德贤郑世双罗丹张锦聪王冬梅朱慧娟黄珂胡锦红文博贺楷文余鑫华张道杨雄李红敏黄宏杨瑞宁董志进龚曦元吴娟娟刘冉唐建龙李娟武艳许万欢杨庚年梅浩然周怡含晏庆兵李小凤郑刘添娇杨小云陈兴媛崔同吕周关清罗倩杨寿花王淑枝刘娅冯金萌吴桂莲叶淑芳李雯婷尹靖茹罗瑶陈秋吉杨佳王兴业字康冷桂萍王娜余秋艳李贤静谢玟君杨瑶杨万龙志磊常亚宏王希冉陈显灵黄晓玲彭啟春曹潇燕孔宇马袁敏王鑫琴和冬梅刘锐鑫杨雨田毛玉琼杨建芬王欢孟婷宁显腾王惠若李明珊赵文润罗梦旋白丽玲孙婷鑫姬朋君施辉鸽刘红玲唐永鹏罗红兰苏颖金颖寸雯雯张惠瞿贝娴李春美刘晓璇郜飞洋邓宝祥钟建龙晏信玲周榕杨丽慧陈温娜蹇娅琳陆欣梁啟艳陈汝蓉阮露莹李正燕李梦蓉杨熙希王绒蒋林梅和小佳寸庆竹左建宇万玉婷黄莹杨鹏娇李梅花曹海林金玲谢碧澄胡琳黄春何思佳饶静赵恒宣喻心尹鹏马梦茜和智莲张毕杰周芹羽田盈盈吴富巧徐晓强王延彪郑景华王明东李思诗申开端吴小男杨媛李航健熊福伟何鹏沈良银王林李庆丰杨一陈祥彭爱思申靖琦邵美昌念虹君于晓卿张进飞陶雪婷尹蓉郭璐马茜茜王紫月张艺凡白诏晞经济研究院(2人):孙双倪淋玉国土资源与持续发展研究所(1人):丘雯文马克思主义学院(1人):刘泉葆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1人):章浩印度洋地区研究中心(1人):王鹏云南财经大学招生与职业发展处2016年6月21日印发(共印2份)。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版)、《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31 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活动,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承担纵向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纵向项目的配套费。
纵向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承担横向项目取得的经费。
横向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
(三)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承担学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9〕1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科技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发〔2017〕5号)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2019年3月25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2019年3月25日印发—2—。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1.5(含1.5)以上;(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资格者;(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三)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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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教发〔2017〕143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财经大学2017年4月28日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课程考核是以考试为主要手段,以教学目标为依据,衡量学生个体发展是否达到预定教育目标和程度的过程。
为促进、帮助学生系统地掌握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实际运用的能力,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标准课程考核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应依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选择能够充分体现教学目标要求的具体知识和能力,并确定考核的广度、深度和能力层次的要求,着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
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别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设计、上机(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四条课程考核时间(一)考查课程、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以随堂考试为主。
(二)期中考试必须在每门课程教学时间的中段进行,即18周结束的课程在第8或11周完成,8周结束的课程在第4或14周完成。
(三)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第五条课程考核组织与命题(一)考试课程要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并定期对试题库或试卷库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使之严密、科学、适用。
(二)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关系:1.试题要有合乎教学目标要求的难度与区分度;处理好坚持课程考核通过标准与教学目标要求的关系;2.知识与能力的关系;3.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关系;4.题量与覆盖面、题型与题分、难易度的关系。
(三)试卷命题应规范,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量适当、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大。
试题要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并着重引导学生综合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的养成。
(四)试卷文字及插图工整、清楚、准确,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或误解;教师应按规定提供打印完整的试卷及电子文档。
(五)教师应随试卷按学校规定格式提供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规范。
(六)试卷的总体题量(如果同时兼有单选、多选、判断题型)不得低于35题;其中单选题备选答案不得低于4个,多选题备选答案不得低于5个;题型不得少于6种。
(七)统考课程的期末考试,实行“教学和命题分开,密封阅卷,流水作业”,以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八)统考课以外的其它课程,由任课老师负责命题,并于考前两周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制。
除专业任选课及全校性选修课出一套试卷外,其余课程命份量相当、附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的两套试卷。
(九)凡以论文、口试、开卷等形式作为考试方式的,题型、题量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含全校选修、专业任选、专业限选、必修课),必须提出书面考试改革申请,经学院(部)领导审批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备案。
(十)双语教学课程按《云南财经大学双语教学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命题。
(十一)各门课程命题完成后,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应严格审查,审查人签字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付印。
第六条试卷管理(一)基本要求1.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保管、印刷、装订、密封、分发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2.各科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前,命题人员要强化试卷保密责任感,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试卷命题管理1.命题教师必须在家或办公室完成命题、试卷打印工作,不允许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出入其他场所。
凡参加命、审、校试题的所有教辅人员不得在该科目的复习指导课上讲授与试题有关的内容。
2.如有教师需在学院(部)借用设备打印试卷,必须在无其他人员的状态下进行,并在打印完成后及时将电脑上的有关文件删除,及时销毁作废的纸质材料。
3.使用试题(卷)库进行组卷考核的,应指定专人从试题(卷)库专用计算机上完成调题、组卷与打印工作。
4.试卷在印制前,由命题教师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内容保密性。
对于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和移动存储设备)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三)试卷印制1.试卷印制前,由命题教师填写试卷印制单,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部)领导签字后,送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任何人不得随便替命题教师办理试卷印刷手续,严禁以电子邮件、QQ等形式在网络上传递试题。
2.考试中心接受试卷印制任务后,安排专人负责印制。
3.印制完成后,将试卷存入考试中心试卷柜中,由专人管理,等候负责该课程考试教师领取。
4.印制完成后,彻底清理印刷场地,销毁废纸废卷。
在接受试卷印制任务到试卷移交前该段时间内,试卷保密工作由学校考试中心负责。
(四)试卷的保管1.各学院(部)、考试中心应配备专门的试卷存放保密柜用于存放考试试卷,并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送印与保管,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应有签字记录。
2.对已建或在建试题(卷)库的课程应安排专人、专机(专柜)负责试题(卷)的保存、使用和维护,并严格做好使用登记工作,未经许可,任课教师不得从试题(卷)库中调题用于学生的平时练习。
3.教育部、教育厅的专项教育考试材料(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云南省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通用语言考试等),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要求集中封存于保密室,由安全保卫人员与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共同看管,并实行全过程监控。
4.命题、组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类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5.在试卷保管过程中,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泄题等),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
(五)试卷的领取与回送1.统考试卷由监考人员到考试中心领取,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等是否与监考安排相符,在确认无误后履行试卷领取手续;非统考试卷由课程归口学院送到考场。
2.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负责清点试卷的数量,按顺序整理装盒后送到开课学院指定的试卷接收地点。
(六)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如发生试卷泄密等事故,按《云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条件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它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学期考核:(一)未经批准,不参加听课者;(二)学生因事因病或其它原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三)经批准休学而未参加课程学习者;(四)未按教师要求提交作业者;(五)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
第八条课程考核纪律(一)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对违反考试规则考试作弊的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考场实行监考教师负责制。
监考教师对本考场的考核工作负责,严格遵守《云南财经大学监考工作守则》。
对违反监考守则的教师,按《云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和《云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试卷评阅(一)试卷评阅前,由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本教研室的全体教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研究试卷,明确评分标准,并对部分试卷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确定评分细则。
(二)评卷要坚持“严肃、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卷中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细则,做到标准统一,要求统一。
(三)评阅方法。
评卷工作由各教研室统筹安排。
有两位以上主讲教师授课的课程和统考课程,必须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阅。
(四)对于采取论文形式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从论文的选题、方法、逻辑、论据、结果及规范性予以评价。
对于采取案例分析形式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所出案例必须是真实的、具体的,必须至少涉及三项决策问题;必须符合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教师评价时应从分析问题的思路、逻辑性、写作能力等方面予以评价。
任课教师要同时上交论文或案例,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五)记分方法和原则1.评分和记分:卷面只记得分(正分),不记答题错误而应扣除的分数(负分)。
完全答错的或未答的题在题首处记零分。
2.每大题得分记在题首,同时也要记在卷首分题成绩栏内。
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本小题的序号前。
评卷教师应在所评试卷的卷首分题成绩栏下签上自己的全称姓名。
简答、论述、计算等试题必须按要点或步骤给出小分,得分记在评分点上,并在每题题首给出该题总分。
3.评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评阅试卷,在试卷上只能采用勾(√)、叉(×)和半勾()评阅试卷。
考生试卷所得分数的数字必须书写工整、准确。
4.合分:每题和每题中的小题的小数点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待合计总分时,再作四舍五入处理。
5.卷面上记载的成绩,如确需订正,应由评卷教师在原来成绩上划二横,并加盖校对章,另写正确的成绩,同时在更正处签字。
6.核查:试卷评阅完成后,应由所属学院(部)教研室组织核查,如发现评阅或分数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加盖校对章,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同时在更正处签字。
7.对答案雷同和有疑问的试卷,先进行评阅,并作记录,之后再报教务处处理。
对作弊试卷,在卷首总分栏内填写“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8.对以论文形式或案例形式考试的试卷,在卷首写出总分。
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一)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二)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2:2:6。
期中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或平时成绩低于60分者(按百分制计),即认定该课程为不及格,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凡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50分者(按百分制计),即认定该课程不及格,不再与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计算课程考核成绩。
平时成绩由平时听课、平时测验、作业、阅读课外文献、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等构成,分值以百分制计,具体分值由任课教师视情况而定。
(三)考查课成绩由平时听课、课外作业、阅读课外文献、课堂讨论、实验、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构成比例参照考试课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提交(一)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二)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百分计分制、五级记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三)课程考核成绩登录由任课教师到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云南财经大学教学班学生名单》,登记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
(四)考试结束一周内,教师必须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学生的总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