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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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方法 、 提请 、 监督制 约等具体 内容 , 以充分维护未 成年人合法权 益, 避免 出现操作中的法律空 白。 ( 二) 应 当有条 件地 对未成年 人进行 犯罪 前科 消灭 应 当明确 ,对未成年人所进行的犯罪前科消灭并不是绝对 的 ,对未成年人不加 以区分对待而一味地进行犯罪前科 的消灭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6 期
未成 年人犯罪前科 消灭制度研 究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f 摘 要1 由于很对曾 经被判处刑罚的 未成年在之后回归社会 时 , 常常会遇 到社 会各界的歧视 , 对未成年人建 立完善 的犯 罪前科 消灭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 一) 前科 制度存 在 的意义和 弊端
前科制度 的刑罚价值 。在于给予再次犯罪 的犯罪人更 为严 厉的刑罚打击 . 以补偿前次犯罪之刑 罚在 量上的欠缺和不足 , 追 求刑罚的特殊预防效应 。口 但是 当未 成年人为犯罪主体时 , 我们 就不得不考虑的多些。前科的存在 , 将对未成年人产生一系列的 消极影响或者说不利 的法律后果 ,如导致 当事人在 民事 和行 政 方面的资格过着权利受到限制或者 剥夺 。同时 , 无限期的保留前 科则会引起严重 的负面效应 , 将 给犯 罪人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 , 在就学 、 就业 、 生活 等方 面产 生诸多 困难 , 影响他们 重新做人 的 信心 , 延缓他们复 归社会正常生活 的进程 。 此点 已为美 国上个世 纪六七十年代 著名的犯罪学流派“ 贴标签理论” 所详 细论 述 。正 如 国外刑法学 者所 称 .必须在 国家和社会可信赖 的关 于刑罚和 保安处分判 断的信 息手段的利益 ,与刑满人员 的再 社会 化的利 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 这一平衡点的体现形式之一 , 就是有前科制 度必然要 同时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第2 9卷 第 1 期 1 20 0 9年 l 1月
湖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r lofHuBe o na i TV n ve st U i r iy
Vo1 ,No. 1 . 29 1
No e e . 0 9 0 4 0 5 v mb r 2 0 , 8  ̄ 8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夏 莹
( 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 泰州 25 0 ) 泰 2 0 3
[ 内容 提 要 ] 近 年 来 ,我 国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率 和 再 犯 罪 率 都 呈 明 显 上 升趋 势 ,如 何 有 效 地 遏制 未成 年 人 犯 罪 并 使其 成 功 回 归 社会 成 为 一个 重要 的法 律 问题 。西 方 许 多 国 家 设 立 了前 科 消 灭制 度 ,为 未 成年 犯 罪 者 的 改过 自新 提 供了宽松和谐 的法律环 境,这有效地预 防了未成年犯罪者的再犯罪 。笔者认为,立足 国情 ,我们 也应 构建适合我 国的未成 年人 前科 消灭制度 。 [ 关键词] 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 [ 中图分类号] D9 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7( 0 9 10 8 —2 0 87 2 2 0 )1-0 40 刑 事 前 科 是 犯罪 人 曾 受 到刑 罚 的一 种 历 史污 点记 录 , 它 证明了犯罪人曾被 宣告有罪 或者被判处刑 罚的法律事 实。 刑 事社会学派代表 人物 李斯特认 为, 刑罚的 目的不仅仅在预防 犯罪更在于改造和教 育犯罪 。 而终身贴上罪犯 的标 签将 会给 犯罪者特 别是未成年犯 罪人带来 巨大的物质 损失和终 身的 精 神 损 害 。法律 更应 帮助 未成 年犯 罪人 顺 利 回 归 社会 、重 新 做 人 和 造福 社 会 , 现 刑 罚 的价 值 目标 。 复 权 制 度 ” “ 实 “ 和 前 科消灭”制度逐渐被 大多数西方国家所接 受,并形成 了较为 成熟的前科 制度 体系 尽管各国的前科消灭制度规定和提法 不 一 ,但 大 致 可 表 述 为 :指 对 于 曾因 违 法 受 到 刑 事 、行 政 处 罚 或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的 未成 年 人 ,经 过 法 定期 间 、法 定 程 序 ,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时 ,注 销 其 有 罪 或 罪 刑 记 录 ,恢 复 其 先 前 状 态 的制度 。 我 国前 科 制 度 的现 状 及 问题 我国现 行法 律中对前科制度未作 明确规 定, 在刑法第 但 10条 规 定 “ 法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人 , 入 伍 、就 业 的时 候 , 0 依 在 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 告 自己曾受过刑 事处 罚, 不得隐瞒 ” 。 19 9 5年 5月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 的( 关于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明确 规 定 :“ 犯 、 有 前 科 惯 或 者 被 劳动 教养 二次 以上 的 , 一 般 不 宜 适 用 缓 刑 ” 该 规 定 , “ , 确 认 了 前科 存在 的必 纠性 , 其 在 后 罪 刑 罚运 用 上 应 受 到 限 及 制的必然性。同时,《 法官法 》 检察 官法 》 警 察法 》也 、《 、《 分别规 定,曾因犯罪 受过刑事处 罚的不得担任法 官、不得担 任检察官、不得担任 人民警察;《 教师法 》 会计法 》 商 、《 、《 业 银行 法 》分别 规 定 了 “ 受过 剥夺 政 治权 利 或 故 意犯 罪受 因 过有期徒刑 以上 处罚” “ 失教师 资格 ” “ ,丧 、 不得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 书”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 的高级主管人员 。 、“ 综 上可 见 ,我 国 实 际运 行 的 是一 种 前 科 保 留 制度 ,未 成 年 人 一 旦产 生前 科 ,便 将 终 身 贴 上 “ 犯 标 签 ” 罪 。 二、 构建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制度 的理论依据和 现实基础 1 .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限 刑法体系将不满 1 岁定为绝对不 负刑 事责任年龄 阶 4周 段 , 已满 1 岁 不 满 1 岁 为相 对 负刑 事 责任 年 龄 阶段 , 4周 6周 已满 1 6周岁为完 全负刑事 责任年龄 阶段 ,但考虑 到未成年 犯 的特 点 , 已满 1 岁 不 满 1 岁 作 为 应 当 从轻 、减轻 将 4周 8周 的 法定 情 节 。同 时 ,我 国 民法 体 系 也 是 如 此 ,基 本 确 定 “ 8 1 周岁”为责任能 力界 限, 而其产 生的依据 就是 未成年人 身体 发 育 的 自然 状 态 。 成 年 人 的生 理 虽 基 本 成 熟 , 由 于 社会 未 但 化程度 的局 限, 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 , 辨别是非善 恶及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差 , 较之成年人更容 易走上违法犯罪 道 路 。同时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以及 未 成 年 人 的成 长 环 境 、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分析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设想
Il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英文摘要
ABSTRACT
The嘶minal record is mat a person has tlle 1egal fIaCts of the crime w11ich plays a
cert血extent special objectiVe of preVemion to a
111 tlle founh p撕,imagine buildingⅡle IIlinor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svstem.
m猢ers,the which consists of fiVe唧ects: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the
programs,the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仅是我国刑罚消灭领域的一大突破,更将是 少年司法改革的一大成果,也会是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理念的重大胜利。笔者在综 合分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根据,实践中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以 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
本文的论述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探讨前科有关的概念和理论,明确前科制度存在的价值及其 不利后果,然后对比分析前科消灭的概念,并对前科消灭与前科不报告进行了区 分和说明,为后文的分析探讨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分为两个板块来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分析。 第一个板块为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考察,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或组织) 对该制度的规定详细阐述,为我们国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借 鉴。第二个板块为国内司法实践探索的考察,分别将各地司法实践的情况予以总 结,为后文的制度设计做铺垫。 第三部分,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详细分 析。必要性分析是为了明确为什么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就是说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随后进行了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从 理论、法律、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以及前科消灭的实践情况等四个方面探讨了 我国当前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一直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未成年人的前途。

然而,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一些原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犯罪记录,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就业和发展。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他们的正常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措施,使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消失或减轻对其生活和发展的影响。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发展特点。

首先,应当注重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使其转变思想、归正行为,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可以通过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来实现。

其次,应重视家庭和社会的介入和支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社会资源,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研究和。

首先是法律层面的研究。

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未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明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是政策层面的研究。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扶持和资金投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资源保障,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可以探索建立一套成熟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评估指标体系,为相关机构提供科学的评判依据。

此外,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中,还需要考虑到刑事司法与教育、社会工作等多个领域的协同合作。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与教育、社会工作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和帮教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升。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以被消灭或删除。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形象和未来发展,同时也为了鼓励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回正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但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已彻底改过自新,个人形象良好,才有可能被消灭前科。

这在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达到。

因此,有些未成年人即使想要改正过错,但由于过去的前科记录,依然会受到限制和歧视。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更多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许多未成年人和家长并不了解这一制度的存在和操作流程。

因此,在推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最后,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案例:案例一:17岁的小明曾因盗窃被判处拘留,后经检察机关鉴定,已彻底改过自新。

小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成功消灭前科。

案例二:15岁的小红因与他人斗殴被判处拘留,过后表现良好,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红的前科记录。

案例三:14岁的小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改造感化,已服刑完毕并未再犯法。

小李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李的前科记录。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框架上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加强宣传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姓名:江林学号:2010014068所在学院:政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届别:2014 届指导教师:潘樾皖西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诚信承诺书1.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没有弄虚作假,没有抄袭、剽窃别人的内容;2.毕业论文(设计)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标注说明来源;3. 毕业论文(设计)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5.若在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一、前科制度概述 (2)(一)前科的概念 (2)(二)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 (2)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2)(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2)1、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 (3)2、有利于保证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性 (3)3、有利于强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3)1、我国已有的尝试性实践 (4)2、域外立法的可借鉴性 (4)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 (4)四、我国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一)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 (6)(二)与众多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7)(三)与大众的社会观念相冲突 (7)(四)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8)(一)前科消灭的条件 (8)1、限制条件 (8)2、期限条件 (8)(二)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 (9)1、启动程序 (9)2、申请的主体 (9)3、管辖 (9)4、审理与调查 (10)5、裁定与监督 (10)主要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本文拟结合此次会议的成果谈一下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想法一、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的含义理解在探讨前科消灭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科的含义做一下相关的界定。

通过查阅相关的论述,目前关于前科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个人认为,对于前科含义的理解,必须从前科的刑法意义上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其含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法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缩小。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一、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有罪宣告排除或者将受到的刑罚处罚仅仅限定为有期徒刑以上,两者都是不完整的;而第四种观点则扩张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的非刑法处分也涵盖进去,有扩张前科外延之嫌。

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当地阐释了前科的真实含义。

(二)前科消灭制度1.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各国刑法典对于前科消灭的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

总之,它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3-13条规定:“被判刑的自然人在以下确定的期限内,未再次被判处任何重罪或者轻罪之刑罚者,自然得到恢复权利:1.对被判处罚金、日罚金刑、自支付罚金或日罚金总额,民事拘禁期满或者第131-25条规定的拘禁期限届满或完成失效之日起,3年期限之后;2.对于单一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判处徒刑、拘押、监禁、罚金或按日罚金刑之外的其他刑罚,自刑罚执行或完成时效起,五年期限之后;3.对单一判处不超过10年之监禁,或者对多次判处监禁,总刑期不超过5年者,自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10年期限之后。

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作者:王莎莎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9期摘要:前科是社会对一个人过去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往往是终生的。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刑罚预防目的,促进未成年人家庭和睦,彰显社会公平。

目前许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采用法典记载方式,且消灭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由法律对其进行确立,并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如协调档案制度與户籍制度的关系、进行社区矫正、加强对涉案人员言论限制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前科消灭制度;考验期中图分类号: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9-0039-04未成年人由于诸多方面的不成熟,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有的很容易迷失心性而走入犯罪歧途。

为了不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1]。

要了解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要从前科的概念入手。

前科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前科和刑法意义上的前科,总体来看,前科是指对人不利的、足以影响一个人终生的污点。

因为前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诸多不良影响,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对未成年犯本人和社会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考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现实情况,现对我国构建以及有效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探讨。

一、前科概述(一)前科的概念若要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应该了解前科是什么,追根溯源,才能更好地明晰前科消灭制度。

总体来讲,我国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人在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处刑罚,刑罚已经由其本人执行完毕,后又实施犯罪行为[2]。

通常来看,前科是指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其物质载体是司法机关掌握的当事人的档案资料。

所以说这些记录着前科信息的司法资料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事务的运作、刑事司法制度的贯彻、社会的稳定均离不开那些保留在有关机关的材料。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犯罪未成年人本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各方面重视的问题之一。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帮助其摆脱犯罪,回归社会。

其中之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的表现良好和接受教育改造,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不留下影响其日后发展的记录。

该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质和社会教育重点特点,可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和成长。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或违法行为后,前科记录仍能被查到;不同地区对消灭期限和消灭标准的规定不一致;犯罪前科消灭后是否对就业、进入学校等产生影响等问题尚未得到完善解决。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合理完善的建议,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1.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和成果,借鉴其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建议;4.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消灭前科后的情况和影响;5. 提出合理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现状分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规定和现状,包括消灭标准、消灭期限、消灭程序等方面。

2.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分析其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质的适配性和合理性。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

本文介绍了域外前科制度的演进以及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困境,并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标签:未成年人;轻犯罪;前科消灭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雏形-—“恢复原状”制度以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俄罗斯、意大利、瑞典、韩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我国台湾都设有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大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確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该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是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同时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不应把责任都归咎于未成年人,如果给未成年人犯罪者贴上犯罪的终身标签,将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区别于成年犯。

(二)该制度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罪犯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刑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通过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首先,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常常因为好奇心和不成熟的判断力而犯下错误。

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被记录在案,将对他们的未来产生长期且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让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避免了前科记录对其人生发展的不利影响。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犯罪记录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消灭,他们可以有更多机会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融入,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

再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可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应遵循法治的原则。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能恰当地处理他们的犯罪行为。

这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对法治的尊重和遵守,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与共同努力。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教育机构等多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同合作。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进行前科消灭的审查和决定;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帮助他们实现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同时有助于培养法治意识和建设法治社会。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以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是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其再次犯罪,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展开深入研究,探讨其实施现状及改进方向。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社会的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和二次伤害,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和二次伤害,同时也为预防其再次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该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制度内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其犯罪记录可以予以封存。

封存后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同时,对于需要了解被封存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和二次伤害的情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不够规范、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查询等。

四、问题分析(一)审批程序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审批程序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时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

(二)社会认知问题由于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导致部分人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

未成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必要性制度困境制度构建检察工作内容提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

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争议与困境,但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下合理构建该制度有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与内涵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

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①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现行法律虽尚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即便情节轻微、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他们中许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的罪行。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为许多法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世界法制先进国家大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

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作者:刘莲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在我国尚未形成制度,但司法实践已经反映了社会的需求。

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相关矛盾规定既是司法审查制度缺乏的后果,又体现了对于“前科消灭”的矛盾态度。

前科制度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不但违背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也不公正。

前科消灭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并不矛盾,确存在着建立的必要性。

其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当然消灭和附条件消灭等区别对待。

“前科消灭”的实质是信息检索渠道的阻断,其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赋予档案管理部门特定的保密义务,给相关未成年犯提供在遭遇信息泄露、恶意中伤以及升学就业歧视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信息检索档案管理司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46-02一、崭露头角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07年5月31日,《成都晚报》网络版发表《四川彭州试行少年犯前科消灭,污点不载入档案》一文。

文中称:“17岁的彭州高中生刘晋(化名)聪明好学,因一时糊涂,竟私自在家制造出一支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

为此他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去年9月21日,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明年他即将参加高考,然而届时作为一个曾经犯罪的人,他上大学之路可能艰难异常,而他的生活也必然随着自己的经历,充满变数。

昨日(30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四川首次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

鉴于刘晋罪后的悔过表现,他被彭州法院列入“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实施的第一人。

这样,刘晋将成为全国第一个“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的少年犯,他的前途也从此光明起来。

这种率先由地方法院、检察院据具体案件做出某种制度改革的情形在我国已不是首例。

先前由南京某检察院做出的“暂缓不起诉”的决定以及后来为全国许多地方法院所推崇的刑事和解等,均在此列。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其重新融入社会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犯过错误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本文将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其重新融入社会,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封存犯罪记录,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最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内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记录的封存范围,即哪些类型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二是封存程序的启动和执行,即如何申请封存、由谁执行封存等;三是犯罪记录的解除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封存。

(二)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各地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基本遵循了上述制度内容。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封存范围不够明确、申请程序不够简便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封存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在犯罪记录封存范围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本应封存的记录未被有效封存。

2. 申请程序不够简便:申请封存犯罪记录的程序相对复杂,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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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一)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必要性制度困境制度构建检察工作内容提要: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

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争议与困境,但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下合理构建该制度有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与内涵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

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①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现行法律虽尚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即便情节轻微、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他们中许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的罪行。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为许多法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世界法制先进国家大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

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96条第4款规定:“被附条件执行刑罚的少年在考验期届满前经受住考验的,审判机关命令注销犯罪记录。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②这些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确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先行者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地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方案,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

办法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其先前的法律地位。

但对构成“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性质较为严重,也不在“消灭”之列。

③“办法”一经提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探讨,有盛赞者亦有反对之音。

犯罪前科不仅仅限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同样属于具有犯罪前科的范畴。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公开宣布。

可见,相对不起诉决定也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客观上同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一样起到认定犯罪、终结诉讼程序的作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8日宣布,从即日起,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该规定从检察工作的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我国需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概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内涵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因初犯、偶犯等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刑罚执行完毕或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犯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作出消灭其犯罪前科的决定,对其前科材料严格封存。

其犯罪记录不被记入人事档案,相应民事、行政权利亦不被剥夺。

二、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形势背景(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1.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执行的要求。

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和协调。

④是实践中这一标准似乎无法有效实现。

应当说,在我国刑法中“严”始终处于不可撼动的主角地位,“宽”始终处于配角地位,二者在立法和实践上都明显失衡,无法实现平衡相济的状态。

⑤些年实践中的“严打”政策非但没有从根本上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再犯率累犯率提高的情况。

实践证明,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进化,刑罚对人类行为的控制越来越被其他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控制所取代,而成为最后的手段,刑罚作用出现了随着社会进步而递减的规律性现象。

⑥此,在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将“宽”放在突出位置。

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2.该制度的建立是体现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

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⑦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为了通过对犯罪人实施刑罚起到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引导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走上正规,预防再犯。

况且“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前科制度显然是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再次苛刑的制度。

3.该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平等权的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⑧是对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的人保留前科,在未来求学、就业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即剥夺了这部分人群的平等权,无法保障这些人基本的生存状态。

4.该制度的建立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和谐的有利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资源的不平衡和区域个体的两极分化致使各种社会矛盾尖锐。

社会本身就存在竞争激烈、就业困难的状况。

而受过刑罚处分,有犯罪前科的年轻人在社会竞争中更无法寻求立足之地,当社会中每扇大门都向他们紧闭的时候,他们往往迫于无奈走上旧路,有的甚至走得更远,远到无法回头。

因此,对前科制度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一社会中的巨大隐患,引导这部分特殊人群心态平和地参与平等竞争,激发他们悔过自强的斗志。

(二)目前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境虽然在我国建立起系统而全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程的必然,但结合目前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冲突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实际上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

《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另有其他诸多领域中对受过刑事处罚者剥夺从业资格。

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前科制度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背道而驰。

要建立新的制度,必须正视和合理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构建系统完善前后一致的法律体系。

2.一定程度上触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此情况也正是该制度一经提出便广遭法学界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开审判是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而前科消灭制度更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因而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

3.缺乏相应保障机制和统一的评价标准。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立法层面即可完成的工作。

仅仅在立法中规定该制度如同空中楼阁,没有监狱、民政、社区等各个机构的协调互动,这一制度都无法运行。

同时,该制度虽被多次提出,但目前尚未有对前科消灭的统一评价标准,而不统一评价标准,很有可能导致制度的虚设。

4.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天然歧视和排斥是该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

民众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需要,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犯罪人”隔离开来,用人单位在当前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更不会给“犯罪人”留下丝毫机会。

“前科”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之初,除了受到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人的欢迎外,面临更多的可能会是社会大众的质疑。

任何一种制度建立之初都会引起争议,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同样不会是例外。

但随着国际社会以及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权保障特别是对犯罪人人权关爱的日益深入,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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