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1、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思考: 思考: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属不属于公 用征收? 用征收? 如何判断财产权的合理限制和公用征收 中的过度限制? 中的过度限制?
1、限制的对象有害于社会 2、全体权利人平均承担的限制 3、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案例: 05年 案例 : 05 年 4 月 , 湖北某县教育局高某 请三个月假到广东治病, ( 女 ) 请三个月假到广东治病 , 群众举 报违法怀孕第二胎, 报违法怀孕第二胎 , 计生局和教育局联 合派员到广州调查得知, 合派员到广州调查得知 , 已剖腹出一活 体男婴, 高某也予以承认, 体男婴 , 高某也予以承认 , 但男婴一出 生就死亡, 生就死亡 , 计生局作出征收违法生育第 二个孩子的抚养费31734 31734元 不服, 二个孩子的抚养费31734 元。不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问:计生局征收的抚养费的性质? 计生局征收的抚养费的性质? 本案的情况,高某需要交纳抚养费吗? 本案的情况,高某需要交纳抚养费吗?
二、公用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法规的规定,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 况下, 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 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公益性 2、补偿性
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案例1 甘肃某县一农民承包大片荒地, 案例 1 : 甘肃某县一农民承包大片荒地 , 贷 款植树造林,在树木成材后, 款植树造林,在树木成材后,却由于该片林 木被划为“三北防护林”而禁止砍伐, 木被划为“三北防护林”而禁止砍伐,该农 民要求政府征收,被当地行政机关拒绝, 民要求政府征收,被当地行政机关拒绝,该 农民要求经济补偿,却缺少法律依据。 农民要求经济补偿,却缺少法律依据。 案例2 : 某乡镇的居民多为明清古建筑 , 被 案例 2 某乡镇的居民多为明清古建筑, 联合国定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联合国定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于是当地居 民被禁止随意改建房屋。 民被禁止随意改建房屋。因修旧宅的费用较 某居民遂在房屋损坏后申请政府补助, 大,某居民遂在房屋损坏后申请政府补助, 遭拒绝的情况下,自行重建, 遭拒绝的情况下,自行重建,破坏了原有状 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态,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11-第十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二、行政应急法制的特点与功能
(一)行政应急法制的特点 行政应急法制是由专门调控行政应急行为的法律原
则和规范构成的制度体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力优先性; 2. 应急处置性; 3.程序特殊性; 4.社会配合性; 5. 救济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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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政府救援队伍与民间救援力量并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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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和分类
行政应急行为的具体设定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立法中就行政应急行为的条件、主体、内容、程序 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广泛适用的方式; 二是采取确认和宣布进入应急状态的办法,决定执行应急 状态下的法律规范,或对紧急状态下某些事项作出统一具体 的规定,如宣布公民某些权利受到限制,或对行政机关作出 某些特别授权等; 三是授权行政机关判断和确认紧急状态,由行政机关在自 身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行政应急行为。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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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第二节 行政应急的实施 第三节 我国行政应急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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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 应急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行政应急制度的相 关概念和制度规定,重点阐释行政应急的实施与我 国行政应急法制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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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准确把握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
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根本利益、维护 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在面临突发事件导致公共管理危机等危急 情形,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下,可实施行 政应急措施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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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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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5款:赔偿义务机关 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的
《国家赔偿法》第8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
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 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 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当相对人某种权益受到损害 后,国家是否赔偿,赔偿以什么依据,是 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还是以已发生的 损害结果为依据,抑或以行为的违法性为 依据,这就是归责原则的问题。
(二)具体程序
1、提出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10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 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 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1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 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 求。
《国家赔偿法》第12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 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1)
2 效力的拘束性 3内容的中间性 ⑴确定法律关系 如收养登记 ⑵确定法律权利 如不动产抵押登记 ⑶确定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人的性质 如发放身份证 ⑷确定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物的性质 如驰名商标的认定 ⑸确定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事件的性质 如工伤认定
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 行政确认的法律责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起诉。 A 如何解释此规定的理据? B 如何处理有权无责的问题? 进一步的讨论:责任认定书是“霸王书”?
疑难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是否行政确认?
判断依据: 《合同法》44条 《 房地产法》45条第2款
案情:朱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 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 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 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 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 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 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 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 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 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 非房管部门所为。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4听证程序 ⑴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听证 ⑵应申请进行的听证 听证规则 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特许程序 通过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 定。 问题: 1.任何特许事项都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 式进行吗? 2. 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 比较听证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询价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
三、行政收费的原则 受益原则:谁受益便向谁收费。根据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谁受益便向谁收费。根据受益原则,不 受益的就没有交费的义务, 受益的就没有交费的义务,一定的费与受益人所获的利 益有对称性,从而与税的无偿性原则完全不同。 益有对称性,从而与税的无偿性原则完全不同。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收费是为了弥补成本支出或为了平衡利 益关系, 益关系,应限于为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物资消 耗和相关成本费用。因此, 耗和相关成本费用。因此,行政收费与包括补偿成本和 一定利润的市场价格不同,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一定利润的市场价格不同,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节 行政收费
一、行政收费概述 行政收费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在于特别支出必须由特 别收入来满足,即特别受益者付费制度。 别收入来满足,即特别受益者付费制度。与行政税收这 种“普遍性收入”不同,行政收费是一种“特别收入”, 普遍性收入”不同,行政收费是一种“特别收入” 是 由于行政机关在针对个别人提供特别服务产品过程中的 特别支出引起的。 特别支出引起的。
三、公益征收补偿的范围 公益征收补偿对具有财产价值的一切权利造成的损 害,不仅包括被征收之“权利”损失(对标的之价值给 不仅包括被征收之“权利”损失( 予 实质补偿) 实质补偿),也包括因征收所引起的其他财产上之不利 益(又称后果补偿),例如迁徙费。此外,在给予实质 又称后果补偿),例如迁徙费。此外, 后果补偿),例如迁徙费 补偿和后果补偿后, 补偿和后果补偿后,仍然不能避免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导 致生活状态(尤其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 致生活状态(尤其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处于更加不 利的地位时,许多国家还规定可给予特别不利补偿(又 利的地位时,许多国家还规定可给予特别不利补偿( 负担补偿) 称负担补偿)。
四、限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完善我国行政收费立法、清 限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完善我国行政收费立法、 理不合理收费。 理不合理收费。 《行政许可法》的建树 行政许可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某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某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今年年底所有出租车司机在办 理年检时,都必须交纳5000元年检费。 5000元年检费 理年检时,都必须交纳5000元年检费。请分析该收费规 定的合理性。 定的合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二、课时安排:每章2学时,共10学时三、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制度。
3. 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程序。
4. 学会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导论1.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 行政主体概述2. 行政相对方3. 行政授权与委托第三章: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3. 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第四章: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程序3.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诉讼参加人五、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
2.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表达能力。
4. 考试: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六、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
3.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七、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
2.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用于教学分析。
3. 法律法规:整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八、教学进度安排:1. 第一章:2学时2. 第二章:2学时3. 第三章:2学时4. 第四章:2学时5. 第五章:2学时九、作业与课后辅导:1.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习题,巩固课堂所学知识。
2. 课后辅导:解答学生疑问,提供学习指导。
十、课程总结与反馈:1. 课程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总结,分享学习心得。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④形成的时间不同。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一、行政给付1.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规范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特征①主体是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对象是处于特殊情况下的特定公民或者组织。
特殊情况,是指生活处于特别困难的情况或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
③行政给付是一种职责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处于特殊情况下的公民或组织实施行政给付,是有关行政主体的一项职责。
④行政给付所依之“法”,应作较宽泛的理解,它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其他有关行政规范。
2.行政给付的由来和发展行政给付在观念上源于西方国家对现代行政作用的认识和类别划分。
给付行政观念的形成,是西方“福利国家”和“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实践的反映,也是人们对现代行政应发挥作用的期待。
我国的行政给付是与行政保障和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给付与其他方面的3.行政给付的性质(1)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行政给付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行政给付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2)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的授益性,是行政给付行为“职责性”特征存在的基础。
(3)行政给付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实施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
4.我国行政给付的实践和研究概况(1)我国行政给付的实践概况直接或间接使用财政资金,并通过政府或官方力量,救济、扶持、帮助个人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活动,都属于行政给付或与行政给付有关的活动。
(2)我国行政给付的研究概况不能把行政给付仅仅局限在困难救济上,应着眼于公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将更多“生存照顾”的内容纳入到行政给付中来。
行政赔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赔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而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的尊严和权威。
在行政赔偿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法在行政赔偿中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利等内容。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进行权力划分,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要求。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和责任范围,为行政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保障了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赔偿中起着保障和监督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体系,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诉讼主体和起诉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
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确保行政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行政赔偿的有效实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赔偿中的应用是有机相连的。
行政法提供了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护了受损害方的权益;而行政诉讼法则提供了行政赔偿的司法保障和救济途径,确保了行政赔偿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结合在行政赔偿中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然而,目前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行政赔偿制度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过失责任和错误裁量进行赔偿的情况。
另一方面,行政赔偿程序不够简便和高效,可能导致赔偿程序的冗长和拖延。
最新版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第十一章-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 2.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指《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 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 财产。 2、行政征用的概念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 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使用行政相对人的 财产。 公共利益:就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全社会的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需要取得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 相对人必须服从。
二、行政偿
1、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 ----行政补偿还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征收征用之外, 为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失,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 (如当事人协助执行公务受损、或见义勇为受损)
行政补偿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收是国家获得财产所有权,行政相对人失去 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用是国家获得财产使用权,财产还属于行政 相对人所有。事后财产归还行政相对人。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特征
A 公益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B 强制性,由于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不得 拒绝,否则国家采取强制措施。 C 补偿性,无论是取得财产还是使用财产,国家都 应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不能是无偿的。
2、行政补偿的方式 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分三大类: 一是金钱补偿 二是实物补偿 三是权益补偿(如免除税费、安置就业等)
探讨权益补偿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 主要表现在房屋拆迁(城市)、
土地征用(农村)的补偿问题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出台
1 明确了公共利益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 征收 2 强调公众参与 3 先补偿后搬迁 4 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5 对于征收协议不服可复议诉讼 6 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 7 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此照片为网友上 传的山西省公路收费 站的地标图。
收费站多的吓死人
收费站:利益和权力的符号
为什么官员热衷于房地征收
政治体制根源:GDP政绩考核标准
土地制度根源:征地成本低廉而“效益”巨
大
财税制度根源:地方政府靠土地生财、聚财
官员的政绩标准应是什么
在当前背景下,政绩标准应以百姓的幸福指 数为主要指标。这包括改善民生(吃住行)、 生活生态环境、以及教育、卫生、安全、社 会保障等具体指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2):职权行为
11-1 依职权行为的基本种类 规划(planning) 征收征用(taking) 处罚(sanction, punishment) 强制(compulsory measures)
11-2 行政规划
语词表现:计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 辨析:规划是多种行为的结合过程 规划的行为过程:以城市规划为例 A.规划的编制(规划局/规划委员会) B 规划的审批(国务院、地方政府等) C 规划的修订(规划编制部门) D 规划修订的审批(政府、人大) E 规划的公告(有时规划要求严格的保密) F 规划的执行(许可、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规划行为的问题:行政法的视角(合法性、 程序、公开和参与、权利救济)
在每一个收费站的背后,都存在着巨大的 利益博弈,都存在着利益与公共权力的某种 合谋。没有特定利益,就不会有建收费站的 冲动;没有公共权力明示或默认的支持,就 不会有建收费站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收 费站成了利益和权力的符号。
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吗?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吗?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两者的意思肯定是不一样的,对于行政征收的是因公共的需要而由行政人员利用补偿的方式来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而对于行政补偿就是行政人员对公民造成了损失,从而需要给予的补偿。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吗?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是属于不一样的法律条款。
所谓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征收是无偿性的,而行政征用对相对方有一定的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是什么?1、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相同之处:(1)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行政机关,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2)二者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3)二者实际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损害结果;(4)二者都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给予的一定的弥补;(5)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都由公法来进行调整。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补偿是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而行政赔偿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
4.行政补偿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5.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一)因行政行为致损的行政补偿 1.土地征用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 3.公共征用调用补偿。 4.紧急行政行为致损补偿。 5.其他行政行为致损补偿。 (二)相对人因公益而受损的补偿 1.协助公务受损的补偿。 2.为了社会公益受损的补偿。 3.高度危险活动致损的补偿。
四、行政征收的设定
行政征收的设定是指创设和规定行政征收的内容、 项目、标准、形式等。
可以归纳为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类型。
1.行政征税。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 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行政收费。
五、行政征收的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征收的方式 行政征收的方式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相对人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在现行的 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关于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
五、行政补偿的程序 补偿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①公告。 ②登记。 ③审查。 ④决定。 ⑤执行。
返回
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损害,或者相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 时,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给予补偿的一种具 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是以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2.行政补偿是针对相对人受到的特别损失。 3.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无偿征收,即征收主体无须向被征收主体给予 补偿的征收。目前在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中,无偿 性的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 类。
2.有偿征收,是征收主体应向被征收主体给予补 偿的征收。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 必须实行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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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适用范围不同。 ②适用情形不同。 ③法律后果不同。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③行为的拘束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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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以是否给予补偿为标准 1.无偿征收,即征收主体无须向被征收主体给予 补偿的征收。目前在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中,无偿 性的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 类。 2.有偿征收,是征收主体应向被征收主体给予补 偿的征收。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 必须实行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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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或条件为标准 1.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引起的行政征收。 2.因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引起的行政征收。 3.因行政机关提供服务进行管理而引起的征收。 4.因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行政征收。 (三)依行政征收的内容为标准 1.税款的征收。 2.资源费的征收。 3.使用费的征收。 4.管理费的征收。 5.环保费的征收。 6.建设基金的征收。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一节 行政征收 第二节 行政征用 第三节 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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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具体 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1.征收主体的特定性。 2.以法定补偿为前提。 3.强制性的单方征收方式。 4.财产性内容(转移相对人所有权)。 5.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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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补偿的标准 归纳当前有关行政补偿标准的学说,主要有两种 观点,一种是完全补偿说,认为对于行政致害损 失,应当对受害者的财产给予全额补偿,除此以 外还应当对其所产生的一切附带损失给予补偿; 另一种是适当补偿说,认为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 偿,应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标准予 以补偿。与行政补偿标准密切相关的一些原则, 如正当补偿的原则、适当补偿的原则、公平补偿 的原则等,也是学界讨论较集中的热点。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在现行的 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关于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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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是以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2.行政补偿是针对相对人受到的特别损失。 3.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的正当补偿。 4.行政补偿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5.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一)因行政行为致损的行政补偿 1.土地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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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依据法定程序获取行政相对人财物使用权 并进行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法定性 2.强制性 3.公益性 4.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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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一)行政补偿的涵义 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因其合法 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相 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依法由行 政机关对相对人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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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拆迁补偿。 3.公共征用调用补偿。 4.紧急行政行为致损补偿。 5.其他行政行为致损补偿。 (二)相对人因公益而受损的补偿 1.协助公务受损的补偿。 2.为了社会公益受损的补偿。 3.高度危险活动致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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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补偿的方式 直接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金钱补偿,即以金钱的形式支付受害人。 ②返还财产,即行政机关将相对人的财物返还受 害人。 ③恢复原状,即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受的损害进行 修复,使之恢复到致害以前的功能和状态。 间接补偿的方式通常有:减免税费,在人、财、 物的使用调配上给予优惠,赋予某些与物质利益 有关的权利,优先安排就业、住房,优先给予晋 职、晋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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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补偿的程序 补偿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①公告。 ②登记。 ③审查。 ④决定。 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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