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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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解释: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示: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定合

同时间

用人单位劳动者

1.用工1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

同,只能获得劳动报

酬,无经济补偿。

2.用工满1月未满1年(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

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

公式:支付工资月数=工期(月)乘2减1)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

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3.用工满1年(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不论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还是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从“用工之日起”。**(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合法的缓冲期内),按正常工资发放;

(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11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用支付2倍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合同(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无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但“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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