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监狱法存在的不足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古以来,监狱是社会维稳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羁押罪犯来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然而,在现实中,监狱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不仅影响着罪犯的管教和改造,也影响着监狱的安全和管理效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目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人员不足问题人员不足一直是监狱面临的难题,尤其在近年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监狱的人员却并没有相应增加。
在一些监狱中,由于人员不足,导致监管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除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还需要处理罪犯投诉、反映,解决各种问题,这样就严重影响了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能有安全隐患。
二、监狱文化建设不足目前,监狱文化建设的不足是监狱存在的一个大问题。
在很多监狱里,仍存在一些落后的、有害的工作作风,如管教人员的殴打罪犯、辱骂罪犯等现象。
这种行为不但不能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还容易引起罪犯的反感和反抗。
因此,加强监狱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和谐、文明、法治的监狱文化,是当前监狱必须重视的问题。
三、监管效能低下监狱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效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矫正和惩罚的效果。
然而,目前一些监狱的监管效能较低,主要表现为监管人员的态度消极、工作不力,不仅监管任务难以完成,还给罪犯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
因此,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狱管理的科学化、人性化,是保证罪犯正确矫正和惩罚的重要途径。
四、管理制度不健全当前,监狱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特殊处置制度不完善,对于重点掌管的罪犯的管理不够细致,对罪犯进行管理的制度及程序不够完善等方面。
这样,一些罪犯经常可以利用漏洞和制度瑕疵,逃避监管和惩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威胁和危害。
因此,必须加强监狱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监狱的管理制度,严密管理罪犯,保证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当前监狱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同日以第三十五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1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定位不准,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个别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遗缺现象。
1.1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备1.1.1 《监狱法》的定位值得研究《监狱法》的定位一直是监狱法学中争议的焦点。
严格地说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从程序到实体,从实体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
但实际上《监狱法》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因为:《监狱法》有实体性的规定,如监狱的设置,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监狱法》在立法规格、定位上本身就值得研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立足点。
1.1.2 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监狱法律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此,《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然而,《监狱法》颁布十二年,这一法律体系中,作为重要一环的行政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即使目前实施的一些所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漏洞百出。
1.1.3 相关法律、规章间的冲突使得《监狱法》执行无所适从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同执法内容,却适用不同执法条件,因而导致法律法规使用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监狱是一种特殊的机构,用于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然而,监狱系统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监狱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一、人权保障不完善在监狱中,犯罪分子失去了他们的自由,并面临各种限制和惩罚。
但是,作为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他们仍然应该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狱中存在着虐待、歧视和侵犯人权的情况。
首先,在某些监狱中,虽然禁止酷刑的使用是普遍接受的原则,但仍有报道称,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发生了虐待和侮辱囚犯的事件。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人权标准,也损害了我们社会对于正义和公平的信任。
其次,监狱中还存在着歧视问题。
例如,在性别、族裔或宗教方面有不公平对待现象。
这样的偏见可能导致囚犯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也对社会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狱系统需要加强对于人权保护意识的培训,并建立更加严密和透明的监督机制。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被更加有效地执行,以确保每一个在监狱中的个体都能够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二、良好改造效果难以实现监狱不仅是用来惩罚罪犯的场所,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他们远离犯罪,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当前的监狱系统中,良好改造效果难以实现,将导致流动性刑罚和再次犯罪率持续增长。
首先,一些监狱缺乏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
这使得囚犯在服刑期间无法获得有意义的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
如果他们出狱后没有合适的工作或经济来源,再次回归到原来的生活方式就成了他们最容易选择的路径。
其次,虽然有一些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但却缺乏全面和长期的支持。
一些前犯罪分子在出狱后仍然面临着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很难找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这种情况加剧了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监狱应该提供更多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机会。
同时,在囚犯即将刑满释放时,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更多资源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回到犯罪的道路上。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狱作为惩罚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然而,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监狱系统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重点探讨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监狱系统普遍存在着过度拥挤的问题。
随着犯罪率的增加和法律制度的严格化,监狱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监狱的容量严重不足。
这种过度拥挤不仅给犯人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压力,也降低了监狱系统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狱系统需要加大对监狱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监狱的容纳能力,并加强对犯人的犯罪行为预防和教育。
其次,监狱中存在着栏目式管理和集中式管理不足的问题。
栏目式管理是指根据罪犯的罪行和危险程度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的社区,以更好地管理他们。
然而,由于现有条件的限制和监狱管理的不足,很难实现栏目式管理。
此外,监狱中过于集中的管理方式也造成了问题。
一方面,集中式管理使得监狱成为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和交流的场所,增加了走私、恐吓和其他违法行为的风险。
另一方面,集中式管理也导致了监狱人员数量稀缺和工作量过大的问题,使得监狱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狱系统应该加强监狱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完善栏目式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监狱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此外,监狱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劳动安排和职业培训不足的问题。
在监狱中,劳动是犯人改造和重返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目前监狱系统中的劳动安排存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犯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参与劳动,导致他们不能通过工作获得自我价值感和改造机会。
另一方面,一些犯人可能因为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条件恶劣而导致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此外,监狱系统中的职业培训也存在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狱系统应该加强对犯人的职业培训,根据犯人的兴趣和潜力,提供多样化的工作机会,并确保劳动条件的安全和舒适。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浅析《监狱法》的不足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施行以来,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相继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加强《监狱法》与其相关上位法的衔接,于2012年10月26日对《监狱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监狱法》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时代需要,依然存在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原则性指导性的条款过于笼统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司法实践工作中依旧面临着许多迫切问题急待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狱工作的进步和发展,束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效能。
适时进行详尽的修改完善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监狱法》的修改总体上应当更加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应当完善、充实、细化相关规定,删除滞后的、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一、《监狱法》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近二十年来的监狱司法实践已充分地证实了1994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施行的《监狱法》,实现了新中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突破,尤其是同 1954年 9月由政务院公布的、曾经起到监狱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相比,《监狱法》无论从立法规格、立1法内容、立法形式,还是立法结构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一) 《监狱法》的颁布与施行初步形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雏形根据刑事法学理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要包括刑事实体法 (即刑法)、刑事程序法 (即刑事诉讼法 )、刑事执行法等法律的齐备。
我国《监狱法》虽然称不上是完整意义上的刑事执行法,但在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未出台具体《刑事执行法》之时,因其调整的范围涵盖了重要的刑事执行中的主体部分,当之无愧地承担起了刑事执行的重任,从某种程度上讲,起到了刑事执行法的作用。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监狱系统存在的问题1. 人权保障不足监狱系统作为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机构,在实践中难免会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狱系统在保障囚犯人权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尽管囚犯因其违法行为而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遭受虐待和种族歧视是不能容忍的。
2. 环境条件不佳其次,监狱环境条件普遍不佳。
由于人口密集和资源有限,监狱往往容纳了大量的囚犯。
这导致了拥挤、肮脏和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此外,监狱里的废弃物管理、供暖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常常不能满足基本要求。
3. 囚犯再教育效果有限最后,当前监狱系统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改造罪犯并重新整合他们到社会中去的目标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监禁应当既是一种惩罚手段也是一个帮助囚犯恢复并改造自己的机会。
然而实际情况是许多囚犯在出狱后反复犯罪,再次入狱。
二、监狱系统的不足之处1. 缺乏综合治理机制首先,监狱系统缺乏综合治理的机制。
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不足,监狱系统难以有效地判断和应对各类问题。
例如,在一些监狱里,囚犯间存在黑帮组织或勾结行为,但常规监管脱节导致了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2. 职员人数不足与素质要求低下其次,现有监狱系统中存在着职员人数不足以及素质要求低下的问题。
由于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大,许多监狱仍未得到足够的经费来招聘和培养优秀的职员。
这导致了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隐患。
3. 特殊群体关护需进一步加强此外,特殊群体关护也是当前监狱系统中亟需加强的环节。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女性、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他们需要更多的专业关护和社会重新融入指导,但现实中这些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三、解决当前监狱存在问题的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制度建设首先,应该加强监狱管理制度的建设。
通过将更多资源投放到监狱系统中,提高员工素质与待遇,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理机制的完善,确保囚犯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2. 提升职员培训和教育水平其次,应该注重提升职员培训和教育水平。
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引言:监狱是社会维稳和法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惩罚罪犯并为他们提供改造机会。
然而,监狱系统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监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人权问题1. 过度拥挤:许多监狱都面临严重的人员超载问题,导致囚房拥挤不堪。
过高的人口密度使得条件恶劣,对罪犯健康造成了威胁。
2. 不当使用禁闭:禁闭通常被用来惩罚违反规则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禁闭可能被滥用,对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 医护服务欠缺:在某些地区,医护服务无法满足囚犯基本需求。
这可能导致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妨碍他们进行充分治疗。
二、再入社会困难1. 缺乏有效管理:在刑期结束后重新融入社会是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监狱系统需要更好地管理和协助囚犯,以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康复、教育和培训。
2. 持续社会歧视:即使罪犯已经服满刑期并试图改过自新,他们仍然面临严重的社会歧视。
这种态度使得找工作和寻求住房变得异常困难,导致一些人再次堕入犯罪圈。
三、缺乏投入预防措施1. 社区重点:监禁是一种后果型惩罚,不足以解决根本问题。
应该将更多精力投资在预防措施中,例如提供职业培训、药物依赖治疗以及心理咨询等。
2. 忽略警示信号:有时候早期违法行为被忽视或无法及时处理。
建立早期介入机制可以帮助发现潜在罪犯并提供干预手段。
四、改进建议1. 提高问题意识:政府和公众都需要意识到监狱系统面临的挑战,并争取为其改革创造条件。
2. 加强信息共享:警方、司法部门和监狱系统之间应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便及时共享信息,减少再犯率。
3. 增加康复项目:提供更多的康复项目可以帮助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尽早适应社会和工作环境。
4. 推动社会融入:通过教育、宣传和减少歧视行为,营造一个包容性社会氛围,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监狱系统存在人权问题、再入社会困难以及缺乏投入预防措施等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在司法体系中,监狱扮演着维护社会安全和惩罚犯罪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正视监狱工作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人权保障、再教育效果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对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缺乏人权保障1.拘留条件与人权冲突监狱环境通常受限于资源有限以及囚禁目标导向,导致很难提供合适舒适的生活条件。
例如,牢房拥挤、卫生设施不完备等问题给服刑人员造成了心理负担和身体健康风险。
2.对待寻求支持者或异见者的态度在一些情况下,看守人员可能会针对寻求支持者或异见者采取粗暴行为或报复措施。
忽视他们应得到的公正待遇会进一步削弱改造课程并使他们更加排外反感。
三、再教育效果有待提升1.教育项目不够全面监狱的再教育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非技术技能,如心理咨询和职业指导。
这些重要课程可帮助服刑人员调整思维、增强自信、促进社会融入,提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区的成功率。
2.缺乏个别化教育计划每个囚犯有不同的需求和背景,在再教育过程中应该采取个性化方法来满足其需要。
然而,许多监狱系统过于标准化,并没有针对具体个体设计量身定制的计划,这限制了改造效果。
四、管理体制存在问题1.处罚力度与恢复力度失衡惩罚是监狱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苛求和过分严厉地处罚受刑人可能反而加剧他们恶劣行为。
因此,在维护纪律和改造目标之间找到平衡至关重要。
2.监控手段过度使用为了确保安全治安以及拘留人员互动等方面考虑,各种形式的监控手段被广泛运用在监狱中。
然而,过度依赖监控技术容易忽视人权、违背隐私原则,并且降低服刑人员的自尊和自由感。
五、结论与展望监狱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领域,但我们应该在问题中寻求机会进行改进。
首先,强化人权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要建立更舒适安全的环境,并确保对待任何囚犯都一视同仁。
其次,在再教育项目上加大投入力度并提供个体化计划,可以帮助服刑人员实现更好的改造效果以及将来成功回归社区。
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监狱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管理体制改革、职业培训、人权保障以及康复措施等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问题1. 旧有管理模式固化:过于强调惩罚性质以及对服刑人员行为的限制,缺乏对他们潜能开发和个性塑造的关注。
2. 缺乏专业化队伍:监狱警察由公检法系统借调而来,在法律知识与心理辅导技能上欠缺专业培训。
3. 信息化建设落后:缺乏智能化技术支持,使得监管手段不够科学高效。
三、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1. 莫衷一是的标准:现行职业培训标准难以适应快速变革的实践需求,缺乏统一有效的培训模式。
2. 重实务轻理论:职业培训过于注重具体操作技能的传授,而忽视了监狱管理背后所涉及到的法律、心理学等知识。
四、人权保障上的问题1. 环境与设施不合理:某些监狱条件恶劣、拥挤,容易导致冲突和暴力事件。
2. 医疗与教育资源匮乏:部分监狱未能提供足够医疗和教育机会,限制了服刑人员向社会融入和改造自我的机会。
五、康复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1. 缺乏多样化机制:对待不同性质以及程度各异罪行的服刑人员没有个性化康复计划。
2. 社区准备不充分:部分监狱安排释放前期社区带教时间过少,无法有序适应外界生活。
六、解决方法提出与建议1.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积极进取型文化氛围,打造专业团队并完善智能化技术支持系统。
2. 完善职业培训机制:提高师资力量和培训质量,注重理论与实务并重。
3. 强化人权保障:改善监狱环境和设施条件,增加医疗及教育投入。
4. 完善康复措施:建立多样化的康复机制,为不同服刑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5. 加强社区准备工作:延长社区带教时间,帮助服刑人员适应外界生活。
七、结尾要解决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各级政府、法律系统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及修订完善【论文】
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及修订完善现行《监狱法》是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主席令公布施行,距今已经20多年,期间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国家法治进程快速推进,犯罪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的关键时期。
相对而言,监狱法治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完善,制度供给不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小康社会的宏观战略环境下,更显滞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应及时修订完善。
一、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一)监狱法治体系不足,制约了其在整体法治中的功能1. 立法滞后性。
自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犯罪特点、罪犯构成、社会形势、国家法治环境等都发生了显着变化,国家对监狱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狱法在很多方面落后于时代。
虽然说立法应该带有稳定性,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但近二十几年正是我国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期间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思想等变化都远远超出了一般国家的速度,带来的包括刑事犯罪等社会问题突出,急需包括监狱立法在内的制度供给的有效应对。
2. 立法不平衡不协调性。
比如近年来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减刑假释等新规定,使大量重刑犯减刑假释难度增加,在客观上使监狱稳定和改造压力加大,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提出严重挑战,相关罪犯服刑时间更长,监狱人格更容易形成,社会矛盾更深积累,这对在监狱数量、分类、民警配置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的监狱行刑而言,无疑是严峻挑战,而监狱立法在这方面没有及时应对。
1加之刑法修正案废除多个死刑罪名、提高一些罪名的法定刑等修正内容,将使进入监狱服刑的罪犯,尤其是重刑犯大量增加,使各种安全风险叠加,教育改造难度加大。
2有学者统计刑法因近年的修正,使罪名增多,监狱执行刑罚压力持续增加。
3监狱立法的相对滞后和带来的刑事立法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关方面对监狱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监狱在整体法治中的作用重视不够,比如对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科学衔接、监狱在预防和减少犯罪中的功能没有足够重视。
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改造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监狱行刑制度日益完善、监狱行刑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限制,我国监狱行刑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监狱行刑犯罪一、我国监狱行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狱分类存在的不足与缺陷1.监狱分类的依据问题。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分类做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39条第二款还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就监狱分类的规定看,《监狱法》的这个规定是我国目前实践中唯一的依据,从内涵上分析,显然过于简单,比如对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管教所)各自条件和设施的要求并没有直接规定,《监狱法》仅在第40条附带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2.监狱分类的标准问题。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监狱分类大致分为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三种类型。
此外,男监狱又粗线条地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
从《监狱法》的立法目的看,我国监狱分类主要是以罪犯性别和成人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设置的。
但是这种划分标准比起一些国家的做法又显得过于原始和简单,而且“这种分类是由对罪犯的分类衍生出来的,并非对监狱类型的直接界定”。
实际上,监狱的分类应当在充分考虑罪犯的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但是罪犯的分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监狱的分类。
3.监狱分类的后果问题。
按照《监狱法》所确定的将监狱分为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管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监狱不能充分注意到监狱改造罪犯的积极功能,诚如学者所说的,“这种只按罪犯自然属性和所受刑罚轻重来划分的监狱类型存在一定弊端,主要是浪费有限的监狱资源,改造成本较高。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狱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机构,在维护社会治安、惩罚罪犯以及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监狱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人权问题、基础设施条件、精神健康支持以及社会融入等方面探讨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人权问题1. 对待囚犯的尊重:监狱在对待囚犯时,应该充分尊重他们的基本人权,包括保证食物与水源的充足供应、提供适当医疗保健等。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资源不均衡和歧视现象,一些囚犯可能遭受虐待或受到不公平待遇。
2. 管教方式与手段: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监狱运行的概念,但是严苛或过分强调纪律性可能产生过度扣压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问题。
监狱管理应更注重教育改造,提供良好的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二、基础设施条件1. 拥挤与过度关押:监狱拥挤是全球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拥挤的环境可能导致恶劣的卫生条件、增加传染病传播以及加剧心理健康问题。
2. 建筑安全与维护:一些监狱建筑年代久远,常常存在结构不牢固、缺乏火灾防范设施等问题。
因此,需要投入足够的资金用于改善监狱基础设施,并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精神健康支持1. 心理咨询与支持:长期禁锢和剥夺自由往往对囚犯的精神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监狱应提供充足并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囚犯处理心理压力、情绪问题,并促进他们的心理康复。
2. 暴力与虐待问题:监狱中存在暴力和虐待现象,这可能导致囚犯之间的斗殴以及对待囚犯时的人权侵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狱应加强员工培训,并建立监督机制来确保安全、公正和尊重。
四、社会融入问题1. 刑释后的社会支持: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过程中经常面临就业难和职业技能匮乏等问题。
为了避免再次犯罪,监狱应提供恢复性司法项目,包括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与企业合作以促进刑释人员的就业。
2. 司法改革与判决公正:一些人认为在当前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不公平和滥用刑罚的现象。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监狱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惩罚犯罪分子、改造矫正其行为的使命。
然而,在执行这一重要任务过程中,监狱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囚犯管理方面的问题1. 人员超载。
由于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导致监狱里囚犯数量剧增,超过了原有监区的承载能力。
这种超载现象给监狱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使得对囚犯进行有效管理变得困难。
2. 实施差异化管理困难。
每个囚犯都有自己不同的背景和个性特点,在实施差异化管理时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并根据个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但是受限于资源和条件,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做到完全满足需求。
3. 社会化缺失。
在目前监狱系统中,过于注重对囚犯进行监视和禁锢,却对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关注不足。
这导致常有现实世界的变革并不能被有效地应用于坎萨斯监狱。
三、矫正手段方面的问题1. 缺乏科学化的教育与技能培训。
为了使囚犯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监狱需要提供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很多监狱中,这些机会匮乏,缺乏科学方式和专业指导。
2. 忽视心理健康问题。
由于长期监禁和与外界隔绝,囚犯们普遍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如抑郁、焦虑等。
然而,在相当一部分监狱中,并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手段和资源。
3. 矫正后辅导不足。
在很多情况下,囚释之后的再教育及辅导工作相对滞后或缺位。
缺乏专业性支持可能使得那些表现出积极意愿重返社会的人群陷入无所适从之境地。
四、监狱管理方面的问题1. 腐败问题。
在一些监狱中,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狱警与囚犯勾结,严重扰乱了监狱内部的秩序和规则,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治安稳定。
2. 缺乏透明度。
在当前,监狱管理的各个环节缺乏足够的透明度。
这不仅给外界提供了产生质疑、负面言论的空间,也给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沟通不畅。
监狱与外界沟通渠道有限,信息传播受到严格控制。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漏洞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的专门法典。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弥补了此前只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而没有刑事执行法的立法缺陷,为监狱的行刑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法》的有些规定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甚至严重滞后。
因此,现行《监狱法》施行中存在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修改也势在必行。
一关于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的问题(一) 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各部门法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的刑事法律由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三部分组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刑事执行法。
刑事执行领域仅有一部在规格上无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匹配的《监狱法》。
在我国,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属于国家基本法范畴,其法律地位显然要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 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各部门法应具有相适应的规模我国《刑法》共有452条,《刑事诉讼法》也有225条,这些条款基本涵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各方面;而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却仅有78条,其规模远远小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从而形成了刑事法律体系“三大支柱”的两大一小的极不协调的格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承担着被判处刑罚的绝对数量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执行任务。
从时间上看,监狱的行刑活动始于罪犯人监终于罪犯出监;从空间范围看,监狱行刑活动不仅涉及狱内,而且涉及到狱外,是一项社会性比较广泛的工作。
因此决定了《监狱法》内容的复杂性和多维性。
监狱行刑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狱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仅有78条的《监狱法》无论是立法规格还是内容体系都不可能完全适应现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监狱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必须改进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监狱管理存在的问题1.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在一些监狱中,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制约机制,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逃脱或逃跑。
同时,一些狱务警察不检点,甚至协助犯人脱逃,严重破坏了监狱的管理和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监狱暴力犯罪的增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加、艾滋病犯罪人员增多,也导致了监狱里暴力犯罪的增加,狱中人员的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
同时,一些狱警对狱中人员施暴、实施强制劳动,侵犯了犯人的人权。
3.司法公正的不足监狱作为司法机构,应该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对狱中人员的生命权、身体权和财产权等基本人权进行保护。
但是,在一些监狱中,司法公正的执行不够完善,很多犯人被非法打压和侵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监狱改革的不足之处1.教育转化和治疗的不足监狱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教育转化和社会治疗,但是,在一些监狱中,监管机制还是专注于对罪犯进行羁押和惩罚,而没有真正实现教育和转化罪犯的目的。
同时,监狱中的医疗设施和人员因经费问题不足而不够充分,导致一些犯人在狱中的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
2.法制监督的不足监狱改革应该遵循法律和国际法规的规定,但是,在一些监狱中,狱务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对狱中人员实施逼供、施虐酷刑、身体性侵和非人待遇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违法行径的发生表明监狱内部的法制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的不足。
3.犯人自我管理的不足监狱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培养犯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犯人的日常行为规范。
但是,在一些监狱中,犯人缺乏自我管理能力,很多犯人甚至因为监狱内部的缺陷而采取了极端行动,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总之,监狱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机构,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当前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狱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的重要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任务。
然而,当前监狱体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对于犯罪惩罚、社会安定和犯人康复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狱体制的过度拥挤。
由于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和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多的人被判刑入狱,使得监狱面临着严重的人员过剩问题。
监狱的拥挤不仅给监狱管理带来了困难,也给犯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狭小的空间、有限的资源和紧张的人际关系使得犯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都受到了威胁。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通过完善社区刑罚和康复机构,减少无需入狱的个案,有效分流监狱人员。
第二个问题是监狱管理的不足。
监狱作为犯罪惩罚的重要机构,必须确保犯人的安全和监管。
然而,由于监狱管理人员的数量有限和能力的不足,监狱里的暴力事件和脱逃事件时有发生。
监狱管理的不足不仅损害了犯人的权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狱管理部门应该注重培训监狱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并增加监狱管理人员的数量,以更好地实施监管措施。
第三个问题是监狱康复和教育的不足。
监狱的目标不仅仅是惩罚犯人,更是通过教育和康复,使犯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然而,当前监狱的教育和康复机制存在较大的不足,导致很多犯人在出狱后再次犯罪。
监狱应该加大对犯人的教育培训力度,提供更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得犯人出狱后能够顺利就业。
同时,监狱应该注重犯人的心理康复,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尊。
第四个问题是监狱改造和设施的不足。
监狱作为一个封闭的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设施和环境,以保证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安全。
然而,当前监狱的设施状况普遍较差,设施老化、卫生条件恶劣、基本设施缺乏等问题都导致犯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
应该加大监狱改造的力度,更新设施、改善环境,提升监狱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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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监狱法存在的不足
崔伟:1313000007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 《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
一、《监狱法》与上位法律的冲突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监狱法》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而与《监狱法》的内容有关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则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
显然,“基本法律”的立法规格和法律效力都要高于“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律。
自1994年颁布实施《监狱法》之后,作为上位法律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在1997年和199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其中涉及监狱工作的一些内容有了新的变化,因此,《监狱法》也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便解决《监狱法》与其上位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
《监狱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主要涉及下列方面:
1.关于假释对象范围的法律冲突
《监狱法》规定的假释对象范围与《刑法》规定的假释对象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第32条,对于假释对象的范围做了一般性规定,即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人员。
但是,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81条第2款,则对假释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刑法》的这项限制性规定的科学性如何,值得进一步探讨。
但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监狱法》的规定应当考
虑《刑法》的这个变化。
如果在将来修订《监狱法》时,《刑法》的这款规定有了更加科学的变化,那么,就应当根据这样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刑法》这一款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监狱法》就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与《刑法》保持一致。
2.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判刑罚条件的法律冲突
《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判刑罚条件的规定,存在重大差异。
《监狱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是,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中,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排除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排除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之外的规定,究竟是否科学,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但是,根据下位法律必须服从上位法律的一般法律原则,《监狱法》的规定应当考虑《刑事诉讼法》的这个变化。
如果在将来修订《监狱法》时,《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了更加科学的变化,那么,就应当根据这样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监狱法》就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3.关于罪犯释放的种类
《监狱法》第35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根据这一条规定,罪犯释放只有一种类型,那就是刑满释放。
但是,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第80条的规定,我国罪犯的释放还有“特赦”。
特赦的对象,主要的应当都是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
从新中国7次特赦的情况来看,被特赦的罪犯都是在监狱(战犯管理所)中服刑的罪犯。
作为规范监狱工作的专门法律的《监狱法》,对于特赦问题没有任何规定,这不能不说是重大失误。
4.关于免于起诉的问题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了免于起诉的制度,该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做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监狱法》沿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但是,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从保护公民人权等方面出发,取消了“免于起诉”的做法。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这一条规定,免于起诉制度已经被废除,因此,也就不存在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的问题。
因此,在未来修改《监狱法》时,应当从第60条中取消“免予起诉意见书”的字样。
二、《监狱法》实质内容的修改和完善
(一)明确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就是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而行使国家强制力的重要前提,就是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就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落实,是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制定某项立法时,都很重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但是,这种情况在《监狱法》中似乎没有得到体现。
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就会发现其中的很多规定属于号召性规定,其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致使这
类规定缺乏作为保障其执行的约束性措施。
这些条文仅仅号召、要求、提倡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如何执行刑罚,但是,对于违反这些号召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往往没
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结果,导致大量规定充满“弹性”,得不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例如,《监狱法》第30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的2个月之后还不“审核裁定”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中级法院往往不能按照《监狱法》规定的时间范围裁定减刑,而监狱机关没有任何制约措施。
因此,《监狱法》这一条的规定缺乏权威性,属于“刚性”不足的弹性条款。
(二)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问题
目前,中国监狱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警察。
这种状况的产生,有复杂的原因。
但是,事实已经证明,所有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的做法,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素
质的提高,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不利于建立合理的专业人员待遇制度,也不利于开展很多罪犯教育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因此,有必要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
在修订《监狱法》时,应当对监狱工作人员的类型做出科学的规定。
笔者考虑,可以根据中国监狱的情况和罪犯管理与改造的需要,在《监狱法》中增加这样一条:“根据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的需要,实行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制度。
”至于具体如何进行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可以由司法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加以规定。
(三)武装警戒问题
在我国监狱中,外围的武装警戒由武装警察负责。
《监狱法》第41条规定,“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但是,自《监狱法》1994年颁布以来,十几年过去了,仍然没有看到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做出相关的规定,使《监狱法》的这一规定长期得不到贯彻落实,监狱和担负外围武装警戒任务的武装警察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的调整。
【1】冯建仓主编《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适时对监狱法进行修改完善》,《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9日。
【3】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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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5】盛桂英《中国监狱工作人员分类问题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