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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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经济法第三阶段

经济法第三阶段

经济法第三阶段交卷时间:2021-11-07 19:23:18一、单项选择题1.(3分)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股票的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的,为公开发行。

• A. 50人• B. 100人• C. 200人• D. 500人得分: 0知识点: 3b 第三阶段B卷答案 C解析2.(3分)以下属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的税种的有:〔〕。

• A. 农业税• B. 印花税• C. 关税• D. 遗产税得分: 0知识点: 3a 第三阶段A卷答案 D解析3.(3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能否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A. 证券公司均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B. 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C. 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由包销产生的证券自营业务• D.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得分: 0知识点: 3a 第三阶段A卷答案 D解析4.(3分)以下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是我国独有的制度设计。

• A. 制止垄断协议制度• B. 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C. 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 D.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制度得分: 0知识点: 3b 第三阶段B卷答案 D解析5.(3分)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展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

• A. 内幕交易行为• B. 操纵市场行为• C. 欺诈客户行为• D. 虚假陈述行为得分: 0知识点: 3a 第三阶段A卷答案 B解析6.(3分)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情节尚不严重的,应当〔〕。

• A. 催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 B.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C.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D. 发表保存意见得分: 0知识点: 3a 第三阶段A卷答案 A解析7.(3分)我国的各个税种间是根据〔〕的不同来加以相互区别的。

• A. 计税依据• B. 征税对象• C. 税目• D. 纳税主体得分: 0知识点: 3b 第三阶段B卷答案 B解析8.(3分)以下行为中,当事人需要进展房屋设立登记的是〔〕。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案例
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三个交易日内对某一
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连续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20 元迅速上升至每股26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 利。请分析该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编造、传 播虚假信 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是指上市公司之外的 主体所从事的虚假信 息活动。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制造并传播虚 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体及其从业 人员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失真;证 券从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在证 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 信息误导等。
上市公司不具备公 司法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其股票依法 暂停上市或者终止 上市。
公司有前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或者有前述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内未消除的, 其债券终止上市。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四)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 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 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 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依照其运作方式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 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 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 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 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5%;
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但其通过虚构产品
(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什么是内 幕交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整理课件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答:(1)划分依据不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责任不同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义务?答:(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什么是股东平等原则?答:是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律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答:(1)公司不能创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过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具有资本填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召开?答:(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的2/3。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开发行若干问题探讨

证券公开发行若干问题探讨
关 于 特 定 对 象 问题 百人 的构成公开发行 按照各 国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 ) 一 界定公开发行的首要 因素是发行对象是否特定, 向不 的传统思路, 界定发行 对象 是否特定 , 主要依据不是该发行对 特定对 象发行的一定都构成公开发行 。 1 第 O条的公开发行主 象范围事先是否可以确定, 而是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成熟投资 从而不需要证券法 的保护。简单说 , 就是确定发行 要 钊 对 的 是不 特 定 对象 , 也就 是 说如 果 是特 定 对象 的话 就 是私 者 的要求,
湖 北 函授 大 学学报 ( 00 第 2 卷 第 5 2 1) 3 பைடு நூலகம்
证券公开发 行若干 问题探讨
周培 萍
( 河南科技学院, 河南新乡 4 3 0 ) 5 0 3
【 要J 摘 新证券法对公 开发行的规 定是采用发行对象是 否特定作为界定标准, 同时还以发行对 象是否累计超 过 2 0人作为界 定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的条件 。对于公 开发行 的理解和界 定就需要对此进一 步研 究, 0 以完善证 券 法对 于证 券发 行 的 规 定 。 【 词】公开发行; 关键 界定标准; 特定对象; 定罪依据 冲 图 分类 号 】F 0 .1 8 39 I 献标 识 码 l 文 A 【 章 编 号l 6 15 1(O OO —0 80 文 17-9 82 L)50 9 -2 d i1.9 9 .s. 7 .9 8 0 0 5 5 o:0 6 /i n1 15 1 . 1. . l 3 js 6 2 00 I 千 网 址Jht:ww .b b e 本 U t / wh x . t p/ n


募 了 。 在 实 际 中 向特 定 的群 体 发 行证 券 就 一 定 是私 募 吗? 但 我 对象范围的方法是否符合 发行 核准制度之立法 目的。发行核 国证 券 法 采用 数 字 界 定法 , 向累 计超 过二 百 人 的特 定 对 象 发行 准制度的立法 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提供适 当保护, 因此 , 在界定 证券 , 就是不超过 20人 的都是私募 , 0 此规定与证券法 的 目的 发 行对 象 是 否特 定时 , 应 当 看该 发 行 对象 是 否 需要 发行 核 准 也 功能不相一致。是否公开发行应取决于投 资者对股票基本信 程 序 的 保护 。

基金穿透 授权基础法

基金穿透 授权基础法

基金穿透授权基础法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还未到来,但针对各类嵌套、套利模式的治理已在悄然酝酿。

多个管理部门近期已针对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多种产品强化了穿透、整改等监管要求;一方面,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理财登记中心)5月12日下发通知要求银行对理财业务进行逐层穿透登记至底层基础资产;另一方面,券商资管的非标大集合等产品也被地方证监局提出整改要求。

实际上,穿透式监管,为解决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消除监管套利提供了基本框架。

今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盘点几类资管产品的穿透核查问题:1、什么是穿透核查?为什么要穿透?2、底层资产分类及几种资管产品穿透核查问题3、“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法律法规依据1 什么是穿透核查?为什么要穿透?“穿透核查”,顾名思义就是对于某个事物的表面现象进行由表及里的追查,打开事物的外壳,对内部的结构进行逐层的剖析,并获知其最终层次的构造或相关安排。

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两层含义:一是产品方向往底层资产穿透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其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另一个是往最终方向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众化。

为什么要穿透?从历史教训看,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错误销售,同时防止金融机构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然而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为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

说白了穿透主要是为了金融消费者息透明,同时也是为了监管息透明。

2 底层资产分类及几种资管产品穿透核查问题2015年11月30日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关于增强全国银行业理财息登记要素等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5]10号,下称《通知》),底层资产划分为15类,除去第15类历史遗留数据无法归入前14类的之外,目前仍在用的其实就是前14类:银行理财底层资产穿透问题:5月12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穿透登记工作。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单选题] *A. 政府债券、商业票据、存托凭证B. 股票、商业票据、公司债券C.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正确答案)D. 股票、政府债券、商业票据答案解析:《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四类: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②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③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的原则是()。

[2017年6月真题] [单选题] *A. 开放、公开、公正B. 公开、公平、公正(正确答案)C. 公开、对等、公正D. 公开、公平、平等答案解析: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关于发行交易当事人行为准则,正确的说法是()。

[2017年6月真题] [单选题] *A.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B.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无偿、诚实信用的原则C.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无偿、诚实信用的原则D.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依据《证券法》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正误判断题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2.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4.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对)5.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对)6.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 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7、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8、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9、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对)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12、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 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 实行自律性管理。

(对)13.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对)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对)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一般的章节,包括证券法、保险法和票据法三方面内容,很多知识点比较晦涩难懂专业性较强。

证券法的学习可以结合公司法知识点做到融会贯通,而票据法在主观题中涉考可能性较高。

【高频考点】1.公司债券的发行2.代位求偿制度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4.票据抗辩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1:证券发行(2015多) 发行对象2015多 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目的 设立发行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 增资发行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 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 间接发行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 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知识点2:股票的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2019年修订)IPO 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019年修订,2018单)主板、中小板IPO 条件 (1)主体资格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1.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4.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6.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7.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8.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

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

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一、《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14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143

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表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B.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C.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答案:D[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______,证券经纪商是______。

A.委托人;受托人B.受托人;委托人C.委托人;委托人D.受托人;受托人答案:A[解答]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

3.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发生下列______情形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A.辞职B.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C.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D.变更聘用机构答案:D[解答]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A.10%B.15%C.30%D.50%答案:C[解答]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站上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______。

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上市
申请上市: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以上; •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暂停上市: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 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
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务院授权的部 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 以核准、批准的;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 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 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或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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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6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修订之后,所有公司都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6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核准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7、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8、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⑴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

⑵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重点①—③)①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6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

70、《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71、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2、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3、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7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银行或代销网点以申购、赎回的形式进行。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75、持续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可在综合题中考查,也可以多选题的方式考查)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⑵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⑶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⑷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⑸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⑹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⑺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⑼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注意无公司增资的决定)⑽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⑾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内幕信息:①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1-12)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③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6、内幕人员77、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所指情形①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②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行股数量最多的股东;③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④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78、《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9、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80、协议收购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8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8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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