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管理规定3篇

合集下载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尊敬的业主: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保证业主们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我们小区制定了以下宠物管理规定,望您能够配合遵守。

1. 总则:(1) 养宠物的业主应该对其宠物负责,并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

(2) 养宠物的业主应该保持宠物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养宠物的业主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其宠物不侵害其他业主的生活和安全。

2. 养宠物的要求:(1)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提供宠物相关证件,如宠物疫苗接种证明、宠物登记证明等。

(2)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对其宠物进行必要的驯养,保持其宠物的行为不会扰乱小区秩序和其他业主的生活。

(3)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每天按时遛狗,并清理犬猫等宠物的排泄物,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宠物进出小区的规定:(1)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确保其宠物在小区内有牵引带,并盯紧宠物的行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2) 其他非养宠物的业主在进入小区时,需避免携带其他宠物。

4. 宠物噪声控制规定:(1)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采取措施,避免其宠物产生过多噪声,以免扰乱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2) 若宠物噪声过大,其他业主可向物业进行投诉,物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违反规定的处理:(1) 养宠物的业主若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警示,并要求整改。

(2) 若多次违反规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宠物进出小区或罚款等。

(3)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给小区造成较大困扰和损失的,楼栋业主委员会会议将对其进行讨论,并可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请各位业主自觉遵守宠物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生活环境。

谢谢!小区业主委员会敬上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2)尊敬的业主: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安宁和和谐居住环境,加强小区宠物的管理,我们特制定了以下宠物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1. 宠物登记:所有居民需要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宠物登记,并提供宠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等。

未经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饲养活动,包括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等。

第三条动物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饲养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物饲养许可第六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饲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记录;(二)饲养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备;(三)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需要;(四)饲养者具备相应的动物饲养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饲养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动物饲养许可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饲养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动物饲养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三章动物饲养条件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隔离、消毒设施;(二)饲养空间充足,通风良好,光照适宜;(三)具有必要的饲料、饮水供应设施;(四)具备必要的疾病防治措施;(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者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宠物进入商场的管理规定(3篇)

宠物进入商场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进入商场的秩序,保障商场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区、餐饮区、娱乐区等。

第三条本商场鼓励文明养宠,提倡宠物与人类和谐共处,同时确保商场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宠物进入商场的条件第四条宠物进入商场应遵守以下条件:1. 宠物必须持有有效宠物免疫证明,包括狂犬病疫苗免疫证明等;2. 宠物主人应确保宠物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皮肤病等疾病;3. 宠物主人应对宠物进行定期驱虫,确保宠物不携带跳蚤、虱子等寄生虫;4. 宠物主人应携带宠物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5. 宠物主人应遵守本规定,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条以下宠物不得进入商场:1. 拉布拉多、哈士奇等大型犬类;2. 马来熊、非洲豹等野生动物;3. 兔子、仓鼠等小型哺乳动物;4. 爬行动物、鸟类等;5. 其他可能对他人或商场环境造成影响的宠物。

第三章宠物进入商场的注意事项第六条宠物主人进入商场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 在进入商场前,应对宠物进行清理,确保宠物身上无异味;2. 在商场内,宠物应始终由主人牵引,不得随意放任;3. 宠物不得进入商场内的餐饮区、儿童游乐区等特殊区域;4. 宠物不得在商场内随地大小便,如需排泄,应在指定区域解决;5. 宠物不得对他人或商场设施造成破坏。

第七条商场内设置宠物专用休息区,宠物主人可将宠物带入休息区,但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宠物专用休息区仅限宠物及其主人使用;2. 宠物主人应保持休息区清洁,不得在休息区乱扔垃圾;3. 宠物在休息区内不得干扰他人,如需喂食,应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进行;4. 宠物主人应时刻关注宠物,防止宠物走失或发生意外。

第四章宠物进入商场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商场设立宠物管理小组,负责对宠物进入商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对进入商场的宠物及其主人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2. 对违反本规定的宠物及其主人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予以驱离;3. 定期对宠物主人进行文明养宠宣传教育;4. 对商场内宠物行为进行巡查,确保宠物行为规范。

大厦对宠物的管理规定(3篇)

大厦对宠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厦内宠物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和谐,维护大厦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内所有住户及其饲养的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由大厦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宠物准入第四条住户饲养宠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

第五条住户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住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宠物照片及品种证明;3. 宠物免疫证明;4. 宠物健康证明;5. 宠物牵引绳、宠物便器等相关用品。

第六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住户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宠物,准予进入大厦饲养。

第七条未经物业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带入宠物。

第三章宠物管理第八条住户应确保宠物不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住户应遵守以下宠物管理要求:1. 宠物应佩戴宠物牵引绳,由成年人牵领;2. 宠物不得进入大厦的公共区域、电梯、楼梯等部位;3. 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排泄,如需排泄,应使用宠物便器,并及时清理;4. 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叫唤,影响他人休息;5. 住户应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确保宠物健康;6. 住户应妥善保管宠物,防止宠物走失或逃逸;7. 住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在大厦内设立宠物活动区域,供宠物活动;2. 定期开展宠物防疫和疫苗接种工作;3.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 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责令住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住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对宠物进行驱赶、没收;2. 对住户进行警告、罚款;3. 限制或禁止宠物进入大厦;4. 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区宠物饲养应遵循文明、和谐、有序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宠物饲养资格第四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业主身份证明;2. 宠物免疫证明;3. 宠物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予以登记,并发给宠物登记证。

第六条以下宠物禁止在本小区饲养:1. 危害人畜安全的烈性犬、猛性犬;2. 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 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特殊服务犬除外。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为宠物办理免疫手续,定期进行防疫和驱虫;2. 为宠物佩戴犬牌,注明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3. 确保宠物在小区内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4. 避免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大声吠叫等;5. 避免宠物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带等造成破坏;6.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健身房等;7. 不得在小区内组织宠物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宠物走失、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2. 在宠物发生意外事件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宠物去世后,妥善处理宠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宠物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宠物伤害事故时,宠物饲养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 报告物业管理处;3. 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接到宠物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调解,化解纠纷;2. 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批评教育;3.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 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服务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服务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服务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遵循合法、文明、卫生、和谐的原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的日常管理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饲养条件第五条宠物饲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具备饲养宠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宠物饲养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宠物饲养应符合以下要求:1. 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2.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3. 饲养宠物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4.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小区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5. 饲养宠物不得对小区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安全隐患。

第七条饲养宠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合理,具体规定如下:1. 允许饲养的宠物种类:猫、狗等小型宠物,禁止饲养狼、熊、豹等大型、危险动物;2. 允许饲养的宠物数量: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数量不超过两只;3. 允许饲养的宠物年龄:宠物年龄应满三个月,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宠物饲养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宠物饲养管理制度,包括:1. 宠物登记制度: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提供宠物相关信息;2. 宠物领养制度:禁止非法交易、领养宠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宠物领养活动;3. 宠物疫苗接种制度:饲养宠物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宠物健康;4. 宠物粪便清理制度:饲养宠物应定期清理粪便,保持环境卫生;5. 宠物伤人处理制度:发生宠物伤人事件,饲养人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居民养犬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一条居民如需在小区内养犬,必须先进行养犬登记并获得小区物业管理方的许可。

第二条养犬登记包括填写《小区养犬登记表》和提交以下材料:1. 居民身份证明;2. 养犬者的犬狗健康证明和疫苗注射证明。

第三条养犬登记信息应包括养犬者的基本信息、狗狗的品种、狗狗的年龄、狗狗的性别、狗狗的大小、狗狗的疫苗注射情况等。

第四条养犬者应当每年定期更新养犬登记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变更情况。

第三章养犬宣传第五条小区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养犬宣传活动,向小区居民普及养犬知识、提醒养犬者履行养犬责任。

第六条养犬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疫苗接种常识、养犬的卫生清洁、养犬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养犬宣传可以采取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小区居民对养犬管理的意识和知识。

第四章居民养犬责任第八条居民养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养犬者应当爱护狗狗,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和生活条件;2. 养犬者应当保持狗狗的健康和清洁,定期进行体检和清洗;3. 养犬者应当控制狗狗的行为,避免其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侵扰。

第九条居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狗狗要佩戴嘴套并配有牵引绳,在小区内公共区域遛狗;2. 狗狗的排泄物由养犬者负责清理,并妥善处理;3. 狗狗不得在公共区域乱窜,不得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五章养犬管理惩罚措施第十条如果养犬者违反本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以下管理惩罚措施:1. 取消养犬许可,要求养犬者将狗狗转移到其他地方;2. 对养犬者进行警告,并限期整改;3. 对养犬者进行相应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小区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制度和相关监测机制,加强对养犬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养犬者在养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方等途径进行调解和解决。

物业管理宠物管理规定(3篇)

物业管理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宠物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文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饲养要求第五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

(二)不得饲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宠物。

(三)不得饲养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宠物。

(四)宠物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确保宠物健康。

(二)宠物外出时,应当佩戴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宠物排泄物应即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扔宠物食物残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宠物管理规定,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

(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违规饲养宠物进行处理。

(五)定期开展宠物管理检查,确保宠物饲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章业主、物业使用人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宠物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二)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饲养宠物进行处理。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二)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宠物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小区养猫管理规定(3篇)

小区养猫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养猫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养猫的居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猫”,是指家猫及其近亲。

第四条养猫居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章养猫条件第五条养猫居民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本小区住宅的产权或使用权;2.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养猫的相关费用;3. 具备一定的养猫知识,能够对猫咪进行合理喂养和照顾;4. 遵守本小区养猫管理规定。

第六条禁止以下人员养猫:1. 未成年人;2. 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宜养猫的人员;3. 小区内禁止养猫的居民。

第七条养猫居民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养猫信息,包括猫咪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等。

第三章养猫行为规范第八条养猫居民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确保猫咪身体健康,定期为猫咪接种疫苗,防止疫病传播;2. 保持猫咪清洁卫生,定期为猫咪洗澡、梳理毛发;3. 为猫咪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保证猫咪的基本生活需求;4. 禁止将猫咪拴在公共区域或他人财产上,影响他人正常生活;5. 禁止将猫咪放养在小区内,确保猫咪安全;6. 禁止喂食流浪猫,以免引发疾病传播和小区环境恶化;7. 禁止在小区内随意丢弃猫咪的排泄物,保持小区环境卫生;8. 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9. 禁止在小区内随意摆放猫咪的物品,占用公共空间;10. 禁止将猫咪作为宠物租赁或出售。

第九条养猫居民应定期对猫咪进行训练,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确保猫咪不扰民。

第十条养猫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猫咪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第四章犬只伤害赔偿第十一条如因猫咪伤人,养猫居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十二条养猫居民应购买相应的宠物保险,以减轻因猫咪伤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____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家庭、公共场所或其他设施中的小动物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的一系列规定。

1. 小动物饲养环境要清洁卫生,避免堆积废弃物、尿液等导致细菌滋生和传染病的爆发。

2. 小动物饲养区域要有合适的防护措施,防止小动物逃脱或被其他动物攻击。

3. 对于强壮型、凶猛型的小动物,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加强饲养者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以确保公共安全。

4. 室内饲养小动物时应定期清洁笼子、窝、食具等,防止异味和蛆虫滋生。

5. 室外饲养小动物时要建立围栏或其他限制措施,避免小动物游离到人行道、道路等危险区域。

6. 家养小动物的主人要做好宠物的防止逃跑和寻回措施,以免造成危害或丢失。

7. 使用药物、化学草地等对害虫进行防治时,要选择对小动物无害的产品,并避免小动物误食或接触到药物。

8. 如果小动物发生疾病或异常行为,饲养者应及时就医或请兽医进行诊断和治疗,以防传染病蔓延。

9. 饲养者应定期接种疫苗,控制小动物感染疾病的风险,并参考兽医的建议进行预防接种。

10. 对于流浪动物、野生动物等其他小动物,应尽量避免接触,以防触发冲突和潜在危险。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小动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应严格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可能参考兽医、动物保护组织等专业机构的建议和指导。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小动物(如狗、猫、兔子等)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规定:1. 注重日常护理:确保小动物的健康和安全,定期带宠物去兽医处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2. 室内外安全:如果宠物在室外活动,确保其活动区域有围栏保护,并检查围栏是否完好无损。

3. 防止逃跑:小动物经常试图逃跑,因此要确保所有门窗关闭牢固,以防止宠物逃跑。

4. 安全的饮食:提供适当的饮食和食品,避免喂食不适合宠物的食物和毒物。

5. 安全的玩具:提供合适的玩具,确保玩具没有尖锐的边缘或材料易碎的部分,以防止宠物受伤。

6. 防止宠物咬人:对于可能有攻击性的宠物,建议佩戴口罩、栓链或使用保护措施,以防止宠物伤人。

南京小区养狗管理规定(3篇)

南京小区养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养狗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居民住宅区内的养狗行为。

第三条小区养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二)科学管理,规范养狗行为;(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养狗行为规范;(四)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养狗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狗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二章养狗登记与审批第五条养狗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养狗登记,领取养狗许可证。

第六条养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三)有固定住所;(四)具备一定的养狗知识,能够承担养狗责任。

第七条申请养狗登记,养狗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固定住所证明;(三)养狗人承诺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狗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养狗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养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养狗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狗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和其他限制饲养的犬种;(二)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犬类进入的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四)不得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携犬外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不得遗弃、虐待、伤害、销售犬只;(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他人住宅,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他人庭院;(七)不得在小区内随意丢弃犬只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八)不得在小区内放任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条养狗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定期防疫,并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免疫证。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小区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的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访客和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倡爱护动物、文明养宠的观念,同时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内的宠物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小区管理层制定的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宠物饲养大小限制第五条居民可饲养的犬只规定如下:(一)小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3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8公斤。

(二)中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0公斤。

(三)大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6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30公斤。

第六条居民可饲养的猫只不得超过2只。

第七条其他宠物的饲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小限制。

第三章宠物登记与管控第八条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宠物登记手续,提供宠物的照片、种类、性别、年龄、接种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对宠物进行充分的疫苗接种、驱虫和体检,并及时更新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证宠物携带链绳或牵引带,并确保遛狗时使用适当的牵引工具。

第四章宠物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持宠物的良好卫生习惯,定期为其冲洗、梳理毛发,以及清理饲养环境。

第十二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妥善处理宠物的粪便,不得随意扔弃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使用专用袋子收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中。

第十三条宠物所有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防止宠物接触他人或其他宠物,确保安全无恶性侵扰行为。

第十四条宠物不得随意进入公共设施区域,如:楼道、花坛、儿童游乐区等,确保设施的整洁及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若宠物主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屡教不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限制饲养宠物的数量及种类。

(三)暂停宠物许可证的使用。

(四)经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随着散养狗数量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扰民、伤人、破坏环境等。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一、散养狗的定义散养狗,是指犬只脱离犬主直接控制,在公共场所、住宅区、乡村等地自由活动的行为。

散养狗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咬人、伤人、传播疾病等。

二、散养狗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犬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对犬只进行驱虫、除虱、防跳蚤等防疫措施;(3)不得放任犬只外出,不得让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住宅区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播疾病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犬只饲养人进行处罚。

三、散养狗的管理措施1. 宠物登记制度我国实行宠物登记制度,犬只饲养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登记内容包括犬只品种、性别、出生日期、免疫接种情况等。

2. 饲养区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

在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犬只饲养人不得饲养犬只。

园区养狗管理规定(3篇)

园区养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养狗行为,保障园区内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养狗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园区养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二)依法管理,科学养犬;(三)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养犬;(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第二章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在本园区内养犬,并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第五条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二)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相关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园区指定的宠物医院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

第七条犬只免疫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免疫证明到期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第八条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登记档案,对登记的犬只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等禁养犬种;(二)不得将犬只拴养在楼道、电梯间、绿地等公共区域;(三)不得放任犬只进入他人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确需进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扰民;(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乘坐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六)不得遗弃、虐待、故意伤害犬只;(七)不得随意丢弃犬只粪便,应当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八)不得在园区内饲养超过两只犬只。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日常管理,确保犬只不伤人、不扰民。

第十一条犬只在外出时,养犬人应当使用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随时控制犬只。

第十二条犬只外出时,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犬只的品种、免疫证明编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犬只在外出时,养犬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犬只伤害处理第十四条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停止伤害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伤者。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养。

第三条宠物的饲养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的原则,注重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做到善待、合理饲养宠物。

第五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的饲养环境良好。

第二章宠物饲养规范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饲养行为。

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宠物能够正常生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合理安排宠物的饮食,防止过度喂食或不当喂食。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定期带宠物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训练教育,提高宠物的品行和社交能力。

第三章宠物秩序管理第十二条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妥善管控宠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人在公共场所遛弯时,应当使用牵引带,并保持宠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人不得将宠物留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场所,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让宠物损坏公共设施,如道路、花坛等。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确保公共环境的清洁。

第四章宠物养殖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确保宠物的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九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对宠物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及时处理宠物的健康问题。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宠物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宠物保护与监管第二十二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宠物饲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饲养人的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的监管,确保宠物的合法饲养。

宠物寄养安全管理规定(3篇)

宠物寄养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宠物寄养安全,保障宠物主人和寄养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宠物寄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寄养机构”),以及寄养宠物的主人和宠物。

第三条寄养机构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宠物寄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宠物在寄养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寄养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节设施设备安全第四条寄养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宠物寄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宠物活动区域: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确保宠物能够自由运动;2. 宠物休息区域:应有舒适的休息环境,符合宠物生活习性;3. 饮食区域:应有清洁的饮食器具和储存设施,保证宠物饮食安全;4. 清洁消毒设施:应有专门的清洁消毒设备,定期对寄养场所进行消毒;5. 应急设施:应有必备的急救药品、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

第五条寄养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节环境卫生安全第六条寄养机构应保持寄养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1. 宠物活动区域:每日清洁,定期消毒;2. 宠物休息区域:每日清洁,定期消毒;3. 饮食区域:每日清洁,定期消毒;4. 清洁消毒设施:每日清洁,定期消毒;5. 应急设施:每日检查,确保有效。

第七条寄养机构应禁止宠物在寄养场所随地大小便,并采取措施引导宠物在指定区域排泄。

第三节饮食安全管理第八条寄养机构应提供符合宠物营养需求的饮食,不得提供变质、过期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1. 饮食原料:应选用新鲜、安全的食材,确保食品卫生;2. 饮食制作:应采用清洁、卫生的设备,确保食品制作过程安全;3. 饮食储存:应保持食物储存环境清洁、干燥、通风,防止食物变质。

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九条寄养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宠物的日常照料和管理工作。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宠物伤人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加强宠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伤人事件为例,分析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

事发当天,受害者小李(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咬伤。

事发后,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伤口较深,造成严重后果。

经鉴定,小李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小李家属与宠物狗主人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小李家属将宠物狗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宠物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宠物狗未拴绳,在公共场所伤人,宠物狗主人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用(1)宠物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动物登记证》。

”宠物登记制度有助于管理部门掌握宠物数量和种类,便于对宠物进行管理和防疫。

(2)宠物防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疫。

”宠物防疫制度有助于降低宠物疾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宠物饲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虐待、遗弃、抛弃动物;(二)不得饲养危害公共安全的动物;(三)不得饲养未经批准的珍稀、濒危动物;(四)不得饲养未经批准的野生动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宠物管理规定3篇
宠物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下面是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宠物管理规定1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
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
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

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宠物管理规定2
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小区为犬类禁养区的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和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意见。

为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并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小区禁止饲养各种犬类和各类宠物(猫、蛇、鳄鱼、鸽子等);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二条导盲犬按《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依法饲养;
对现有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到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对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三条养犬人必须持《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饲养行为。

第四条养犬人应看管好所饲养的犬只,不得因犬叫声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对噪声较大的犬只,应采用加嘴套或牵出小区等方法加以控制;
第五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不得在楼道内、架空层或人流较多区域内溜犬,并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及残疾人;
第六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洁费(每次100元),否则将犬只驱逐出本小区;
第七条犬只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戴嘴套或由养犬人抱乘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因犬造成的人员伤害,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上报。

第五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养犬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

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七条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管理处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本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管理规定,请广大业主互相转告,并自觉履行。

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宠物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章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五章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