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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广义的海上风险又可分为狭义的海上风险
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一)狭义的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 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 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 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 雷电、洪水、地震、海啸、流冰、火山爆发等。
货物运输保险
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的险别、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伦敦保 险协会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以及买卖合同中的 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具体做法。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计一定的
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承保人),即保 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 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 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 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 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全部损失
损失
单独海损
(程度) 部分损失
(性质) 共同海损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 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 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整批被保 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 来的形体和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 险货物在遭受到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 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赔偿。
损失。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1 含义: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 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 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说明: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实际全损有三种表现形式:
1、保险标的灭失; (货物被火烧完、食盐被海水全部溶解、载货 船舶沉入深海无法打捞)
2、保险标的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 (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茶叶吸收樟脑 的异味后)
3、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海盗行为)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 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 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Leabharlann Baidu。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 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 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 属于推定全损。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2、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 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广义的海上风险泛指航海时所发生的一切
2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1)重要事实的申报 (2)保证
三、补偿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 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 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 具体表现: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
(彩电的保险金额为100美圆,被海水浸泡 后残值为20美圆,但如果修复需花费110美圆)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要求按全 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accident),是指装载有货物的 船舶在海上运行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原因所 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爆炸、 火灾、沉没、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装载于船 舶上的货物在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的各种外来 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两种类型:
1、一般外来风险,即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风险。它包括短量、破碎、雨淋、偷窃、受潮、 受热、串味、沾污、渗漏、锈损和钩损等。
2、特殊的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 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 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坏 或灭失。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三、补偿原则 ; 四、近因原则。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 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
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a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自由使用,不大可 能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货物的情况;b 一时 还未达到完全灭失的损失程度,但将无法避免实际全 损)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 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 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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