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地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为院自筹科研资金,主要用于院开展的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出,涵盖我院业务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改、开发和具有发展前景的新领域、新方向研究及推广应用。
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行业科技发展前沿,有效解决地质工程技术重点难点问题,缩短生产(施工)工期,降低生产(施工)成本,改善生产(施工)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我院科学研究水平,并为我院带来经济效益或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创新项目。
科技创新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国家计划中已启动的项目和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特殊情况需院匹配资金的,须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审定的科研项目向院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经院办公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科技创新资金的申请、使用、考核等全过程严格按照院《地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筹管理,并全程予以监督指导。
第六条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定,确定其能否获得支持及支持类别。
第七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支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进行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目标考核,并定期向院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第八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绩效评价,研究进展突出的项目可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后续经费,并按相关规定立项。
第九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我院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所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内容并按照科技创新资金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精神,现将《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基础、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资助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级财政予以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科技项目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尊重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和年度使用方案,办理并督促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再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式,编制年度使用方案;负责科技项目受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支持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科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绩效导向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为目标,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四)分级管理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科技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科技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二)公平公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研究;(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四)科技人才培养;(五)其他符合科技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以下监督检查:(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科技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一、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管理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在项目任务书预算中明确列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办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使用科技创新资金,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拨款。
2\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发展基金等政策性资金。
3\企业自筹的科技创新资金。
第四条资金管理主体第五条河北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和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六条基金管理方案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方案,明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方式、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评审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科技创新需求,向河北省科技厅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书、验收报告、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资金评审委员会由河北省科技厅组织成立,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条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由科技厅进行,复审和终审由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获得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台账制度,每笔资金使用需要有相应的批复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河北省科技厅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
第十四条资金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获得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财务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科技厅所有。
附件:《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办法》、《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报告;(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手续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积极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金,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支出预算及其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本省科研单位聘请海外高端人才专项支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本省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及本省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进行管理。
三、科技计划资金管理1、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计划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计划实施办法、预算审批程序。
3、各级政府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实现计划资金的有效利用。
4、各级政府立即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制定科技计划资金运行管理制度。
5、各级政府负责审查、审批、确认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各级政府应按本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管理1、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定期使用程序结算使用。
2、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专项计划的规定,由省级科技领域财政部门通过会议审定后统一安排支付,按政策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拨款,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预算编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专项计划支出预算资金必须由专职财务人员监督支出,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管理。
五、其他事项1、本办法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支付,支出报销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报销,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应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为了确保本省科技计划资金有效利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在政府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造,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设立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Xx 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优先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为无偿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xxxx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xx、科技攻关、科技招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二)产学研合作开发合同项目、引进转让xx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合同项目;(三)设立区域科技创新xx服务xx和企业技术研发xx,科技中介资助;(4)资助设立xx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农业龙头企业;(五)通过市级以上xx技术产品和县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得xx产品认定资助;(6)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补贴。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xx、省级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和10万元;纳入xxxx产品计划,项目将获得一次性补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xx、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标和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的金额予以资助,且X高度不得超过55万元。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和xx技术成果转让及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项目。
每年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一次,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200万元,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3) xx、省市区域科技创新服务xx和xx认可的企业技术研发xx,各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xx、xx、省、市三级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出资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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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科技兴企战略
公司总部建立科技资金
使用
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建立
第三条 科技资金从公司管理费中预支
其额度控制在上年度公司施工总产值的2
第四条 公司科技资金用于公司科技开发立项经费和科技
奖励的支出
基金逐年核定
专款专用
通过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局的开发项目
作为公司科技资金的补充
公司批准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经费
中规定的奖励项目
2.公司工法编制奖
不含总公司
公司科技示范工程经费
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费用,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设备的技术改造
设备更新等
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超出预算费用
第九条 全公司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的资金应不低于当年
科技资金总额的30%
公司均按照批复经费金额进行全额拨款
项目审批通过后
中间检查通过后
40%拨付剩余的开发经费
1.考察
2.咨询费
4.用于开发用的小型专用测试或办公设备
包括外聘人员
6.技术中心开发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等
7.差旅费
9.成果鉴定费
审核部门为公司科技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所有开发项目经费不得擅自挪用即终止拨款同时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应退回已拨付的所有资金
科技进步奖管理条例
科技奖由公司技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各类科技进步奖项进行评
审公司科技信息中心下发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专利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第十八条 获得地市级以上八局的奖项
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科技信息中心申报备案各单位向公司科技信息中心提交获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及获奖证书
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由公司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