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部级及以下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按照经费管理的法定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当按照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结算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科技计划经费的合理、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费核算、预算编制和执行、经费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经费申报和审批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申报和审批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经费预算书、项目执行计划、科研设备和材料清单等。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报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经费执行和管理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的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计划和报销。
第十五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及时做好项目经费支出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报销和结算。
第十八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汇总。
第十九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用于开展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成果立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
除一般项目中有一定比例的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省社科办经费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办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条科研项目及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校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指学校作为申报主体立项的、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的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基金项目、课题)及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和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企业、社团、其他学校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及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及经费等。
培训、个人咨询服务等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其取得的收入等不属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校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的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成果与专利资补助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等,各年度项目设置可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各级知识产权补助资金及学校各类配套、启动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施信用管理。
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根据其科研失信行为对学校科研工作的影响程度,失信者将被限制申报校内外科研项目。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申报材料失实、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不按期结题及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坚持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与其他科研经费依据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合同管理的原则。
学校特别设立的科研专项资补助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完成特定目标需要监督使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一节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第五条科研项目的申报。
申报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申报书,按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级各类项目材料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不符合项目指南资助范围及项目发布方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逾期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10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10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科技厅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政府有关科技经费监管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研机构运行费、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有效实施,而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使用行为,促使经费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确保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为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相关主管处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科学基金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省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监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跟踪、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和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省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省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
实验室改装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2021)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202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开展,促进全省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是国家和我省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全省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科技报告的撰写与管理执行统一的科技报告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科技报告编号规则》《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科技报告元数据规范》以及湖南省科技报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工作。
各市州(含省直管县)、相关省直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报告工作按照“谁立项、谁管理”原则,建立由省科技厅、市州和省直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全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范;(二)指导和督促各市州、相关省直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三)组织实施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工作。
把科技报告工作全面纳入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和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修订全省科技报告相关制度和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的咨询指导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二)负责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加工审核、分类管理、安全保密等日常工作;(三)收藏市州和省直单位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四)承担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工作,对已收录的科技报告发放收录证书;(五)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六)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定期开展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验收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全省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高质量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实施,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国家、湖南省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政策文件。
2018年,我省获批创新型省份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原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发展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整合为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并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2号)。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本轮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2016〕107号)进行修订。
二、总体框架《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9章44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目的依据、项目定义、遵循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共6条,明确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方职责。
第三章“科技创新计划类别”,共1条,包括7大类计划定位及其支持重点。
第四章“项目申报”,共3条,包括指南编制、指南发布及申报条件。
第五章“项目立项评审”,共4条,包括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项目变更、中期评估、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管理、项目结题或终止等。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验收组织、验收结论、验收整改、宽容失败、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和保密等。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湘科字[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字〔2007〕79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地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评审管理,便于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能源动力/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凡申报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其评审工作由湖南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进行。
第四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评审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并对预算评审及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按程序公示。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课题)组”三级科 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 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 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 限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主
②项目预算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单项预算科目 调整额度 1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预算超过 100 万元,单项调整 金额超过项目(课题)经费 10%,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 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学院组织不少于 3 名专家组成的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预算调整专家意见,报计划财务处 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
湖大财字〔2017〕14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为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湖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湖南大学 2017 年 6 月 27 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无【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0()20【摘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6日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围绕湖南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湖南省重大科技需求,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活动。
【总页数】8页(P20-27)【作者】无【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17;G322.7【相关文献】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17号)2.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8号)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5.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7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湘财教〔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8〕3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8月23日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及项目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其中,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总称;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建设和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项目资金的总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省级哲学社科类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含人文、社科研究,下同)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二、组织第三条湖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下同)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第六条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第七条申报程序: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意见。
同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3.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时间为每年2月底以前。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84.01.10•【字号】湘科字[84]第002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科字(84)第002号)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县科委、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各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所:现将《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一九八四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三项计划管理体制第三章:科技三项计划的编制第四章: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实施第五章:科技三项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申报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三:科技三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附件四:重大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提纲附件五:科技三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文件附件六:科技三项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登记表附件七:地(市)科委、省直厅(局)项目管理联系人登记表附件八: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九:科技三项计划项目修订申请表附件十: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十一:技术鉴定证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科委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综合性职能机构。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计划工作的领导,逐步推行现代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计划应贯彻党的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经济,面向社会,促进技术进步。
年度计划是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具体体现,应在符合规划规定的战略方向这一总原则下,有步骤、有计划地保证规划战略决策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湘政办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精简预算科目。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8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86〕3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科学技术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技经费的拨款要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3%至5%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支出。
地州市县的机动财力也应尽可能安排一些经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第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省科技计划的部分重点攻关项目,由省科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州市科委逐步实行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全省科技计划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份偿还投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湘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79号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0月10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部门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等)。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会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发布,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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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8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一)主要支持方向是:l、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2、科技支撑计划。
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政策引导类计划。
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4、基础研究计划。
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5、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二)重点支持领域是:l、现代农业;2、新材料;3、先进装备制造;4、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5、生物与医药;6、现代交通运输;7、能源、资源与环保、公共安全。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第四条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主要支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避免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科技厅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埋,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建立健全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省财政厅1、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2、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发项目经费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3、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4、拨付项目经费;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1、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2、编制年度项目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3、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4、下达年度计划任务;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市州财政局、科技局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其余项目科技局组织申报,并送财政局备案;2.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前相关工作;3、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文件,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组织单位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2、及时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3、监督检查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1、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4、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费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调研、科学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九)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在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500-800元/人天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300-4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60-100元/人项执行。
(十二)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3%,其中项目总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
(十三)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费是指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核定年度预算,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一)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承担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经费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经费预算时。
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承担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科技计划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
省科技厅建立重大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重大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对于重大项目经费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项目预算总额、课题的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约定的项目配套经费。
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科技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六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决算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