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迈伦律所聘请律师合同书 8月13日
姚某某1、鞍山市肿瘤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某1、鞍山市肿瘤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0【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艳杰;鞍山市肿瘤医院;姚飞【当事人】姚艳杰鞍山市肿瘤医院姚飞【当事人-个人】姚艳杰姚飞【当事人-公司】鞍山市肿瘤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胡迪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胡迪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利锋陈阳胡迪【代理律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艳杰【被告】鞍山市肿瘤医院;姚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鞍山市肿瘤医院病历中病史的陈述者是否为上诉人姚艳杰陈述;二、上诉人姚艳杰主张由被上诉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否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姚艳杰病历中病史的陈述者签名明确记载为“姚飞”,病史内容下方记载:“病史已经陈述者认同”,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定病史的陈述者系被上诉人姚飞正确,上诉人姚艳杰提出其病史的陈述内容并非为本人陈述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在肿瘤医院提交的姚艳杰的授权书中载明“经慎重考虑,我在此授权姚飞作为我在医院医疗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被告知者,全权处理本人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物,并在需患者签名以示知情、同意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权责关键词】撤销无权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鞍山市肿瘤医院病历中病史的陈述者是否为上诉人姚艳杰陈述;二、上诉人姚艳杰主张由被上诉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否支持。
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2【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2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峰马勇姚涛【审理法官】朱峰马勇姚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玉;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玉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玉【当事人-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云皓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云皓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云皓【代理律所】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玉;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二审查明事实,2017年7月,张玉入职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工作期间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拍摄宣传照片,用于该公司中洲片区的物业服务宣传和形象展示。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事实,2017年7月,张玉入职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工作期间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拍摄宣传照片,用于该公司中洲片区的物业服务宣传和形象展示。
2020年8月31日,张玉离职,并向公司表明,此后未经其允许,公司不得再使用其个人形象照片做公司的宣传及PPT展示。
2020年12月,张玉发现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仍在中梁品牌价值读本、公司网页和售楼处的宣传单页中使用其照片作为形象展示和宣传,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共印发的罗山首府城市展厅宣传单中也使用其照片作为中梁物业服务品质宣传。
陈景辉与黎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陈景辉与黎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莫志恒唐铭焕【审理法官】梁绮云莫志恒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景辉;黎永和【当事人】陈景辉黎永和【当事人-个人】陈景辉黎永和【代理律师/律所】陈惠欣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李蕾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郑成鸣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惠欣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李蕾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郑成鸣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惠欣李蕾郑成鸣【代理律所】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景辉【被告】黎永和【本院观点】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如果根据事故认定书要求陈景辉承担全部责任,实质上是将雇主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雇员身上,且陈景辉是根据黎永和发送的位置定位导航驾驶案涉车辆去维修厂,故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除“陈景辉于当日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治疗,由黎永和支付医疗费4765元”“黎永和先后共垫付了医疗费用37166元(32401+4765=37166)、支付购买护具费用2500元,合计47166元”以外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平安保险公司已理赔案涉车辆维修费17000元。
再查,陈景辉与黎永和均确认黎永和已为陈景辉垫付了47166元。
又查,一审判决书案号存在笔误,应为(2020)粤0605民初34036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陈景辉的上诉主张,本院作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达岸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陈家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达岸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陈家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审理法官】朱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达岸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陈家思;一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达岸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陈家思一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家思【当事人-公司】达岸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小乐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张乐宇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张锦杨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郑日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鲁鹏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小乐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张乐宇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张锦杨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郑日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鲁鹏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小乐张乐宇张锦杨郑日宇鲁鹏冰【代理律所】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达岸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陈家思;一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一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上诉人达岸公司与被上诉人一诺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
关于争议焦点一。
被上诉人一诺公司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存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一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李蓉、李德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蓉、李德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蓉;李德皓【当事人】李蓉李德皓【当事人-个人】李蓉李德皓【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飞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胡蓉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飞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胡蓉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飞胡蓉【代理律所】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蓉【被告】李德皓【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反证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2016年10月27日,张星通过其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62×××29的账户转账40万元给李德皓”中,收款人“李德皓”应为“李耀恒”,本院予以纠正;其他事实均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6年10月14、15日,李蓉在中国银行汉中市多家支行多次从钟为玉(李蓉母亲)的账户提款共计24万多元,其中在中国银行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取现两笔;李蓉另持有多张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利息清单,清单记录从钟为玉账户多次取款共计20万余元。
李蓉陈述其在母亲钟为玉去世后,处置母亲账上存款,将款项全部提现。
张星名下中国银行借记卡号为62×××29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10月15日现金存款44万元,存款网点名称是中国银行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该账户另于2017年1月6日收到李蓉转账40万元。
李德皓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8月4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2月4日各转账1万元时,附言分别为“六月李蓉利息”“七月”“李蓉借款八月利息”“九月利息”“利息”。
郑州美泓爱老敬老公寓、刘言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美泓爱老敬老公寓、刘言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5【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相峰李庆伟姚振勇【审理法官】杨相峰李庆伟姚振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美泓爱老敬老公寓;刘言海【当事人】郑州美泓爱老敬老公寓刘言海【当事人-个人】刘言海【当事人-公司】郑州美泓爱老敬老公寓【代理律师/律所】赵荣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王亚芳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欢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荣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王亚芳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欢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荣亮王亚芳李欢关宁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州美泓爱老敬老公寓;刘言海【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言海于2019年7月15日连带轮椅一起侧翻,致头部左侧出现外伤。
美泓敬老公寓医务人员赶到后,对其头部外伤进行了包扎,刘言海妻子接到美泓敬老公寓通知后,亦于当天上午赶到美泓敬老公寓处对刘言海进行照顾。
MARLON RAY CHEN与顾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MARLON RAY CHEN与顾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0)京民终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红英杨绍煜龚晓娓【审理法官】赵红英杨绍煜龚晓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MARLONRAYCHEN;顾岩【当事人】顾岩【当事人-个人】顾岩【当事人-公司】MARLONRAYCHEN【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庞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庞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平庞蕾王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MARLONRAYCHEN【被告】顾岩【本院观点】MARLONRAYCHEN系加拿大籍,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MARLONRAYCHEN虽然在给顾岩的邮件以及邮件所附《还款确认协议书》中提出支付利息,但该邮件并未得到顾岩的回复和认可,不能视为双方当事人关于利息达成了一致的约定,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借款的利息做出了约定。
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顾岩与MARLONRAYCHEN两位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过错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涉外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日,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载明:“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确认被告偿还了原告的5万元本金,原告再陈述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第一项5万元已经偿还,就不主张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为让被告支付2016年1月17日到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请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和国内情形依法审理。
徐军与胡啟宽、袁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军与胡啟宽、袁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亚琳姚敏周喆【审理法官】谢亚琳姚敏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军;胡啟宽;袁菊明【当事人】徐军胡啟宽袁菊明【当事人-个人】徐军胡啟宽袁菊明【代理律师/律所】唐德深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德深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德深沈舟【代理律所】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军【被告】胡啟宽;袁菊明【本院观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庭上各方陈述可见,袁菊明将房屋整体拆除工程交由徐军承接,徐军提供委托拆房协议模板,后徐军将拆除屋顶交由胡啟宽承接,故袁菊明与徐军之间为承揽关系,徐军与胡啟宽之间系部分业务转包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对徐军认为其与胡啟宽系独立型、松散型合作承揽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庭上各方陈述可见,袁菊明将房屋整体拆除工程交由徐军承接,徐军提供委托拆房协议模板,后徐军将拆除屋顶交由胡啟宽承接,故袁菊明与徐军之间为承揽关系,徐军与胡啟宽之间系部分业务转包关系。
侯腊根、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摩码幼儿园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腊根、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摩码幼儿园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9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藜徐琳琳廖雯娜【审理法官】黎藜徐琳琳廖雯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腊根;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摩码幼儿园;第一摩码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侯腊根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摩码幼儿园第一摩码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侯腊根【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摩码幼儿园第一摩码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易芝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叶燕谟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芝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叶燕谟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芝叶燕谟【代理律所】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侯腊根;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摩码幼儿园【被告】第一摩码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摩码幼儿园和第一摩码公司应否向侯腊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摩码幼儿园和第一摩码公司应否向侯腊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二、摩码幼儿园及第一摩码公司应否向侯腊根支付加班费。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关于焦点一。
本案中,摩码幼儿园和第一摩码公司先后与侯腊根签订劳动合同,对侯腊根实行共同管理,侯腊根的工作地点均在摩码幼儿园,应认定摩码幼儿园和第一摩码公司对侯腊根存在混同用工。
李瑜与重庆勤鸟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瑜与重庆勤鸟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雪梅刘润荔朱华惠【审理法官】商雪梅刘润荔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瑜;重庆勤鸟圈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瑜重庆勤鸟圈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瑜【当事人-公司】重庆勤鸟圈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博帅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博帅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博帅【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瑜【被告】重庆勤鸟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勤鸟圈公司对李勤所举示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证人黄某某的社保扣除情况与本案李瑜的社保扣除情况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李瑜是否应支付勤鸟圈公司为其补缴社保时垫付的个人应负担款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李瑜是否应支付勤鸟圈公司为其补缴社保时垫付的个人应负担款项。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首先,李瑜认为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勤鸟圈公司提交的超时未立案证明书已作为(2020)渝0112民初14536号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的证据,不应再作为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的证据。
但勤鸟圈公司在(2020)渝0112民初14536号案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勤鸟圈公司就本案所涉争议申请过仲裁,且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均未作出实体处理,勤鸟圈公司无需就本案所涉争议重复申请仲裁,其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避免了双方诉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
梁岸青、广东启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岸青、广东启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慧斯叶嘉璘何润楹【审理法官】何慧斯叶嘉璘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岸青;广东启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梁岸青广东启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岸青【当事人-公司】广东启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通【代理律所】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岸青【被告】广东启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启达公司与梁岸青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启达公司与梁岸青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52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梁岸青关于要求启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启达公司与梁岸青均未对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启达公司与梁岸青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林彦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彦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3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审理法官】刘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新华运通(北京)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林彦【当事人】大新华运通(北京)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林彦【当事人-个人】林彦【当事人-公司】大新华运通(北京)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成江河北恩律师事务所;袁征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谭慧娟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成江河北恩律师事务所袁征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谭慧娟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成江袁征谭慧娟【代理律所】河北恩律师事务所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新华运通(北京)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被告】林彦【本院观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首先,大新华公司解除与林彦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系林彦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终止,但根据林彦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经查阅档案,林彦为干部身份,而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彦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大新华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与林彦的劳动合同关系。
大新华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凭一份社保中心的“证明”,便认定林彦为干部身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亦相违背;《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林彦亲笔备注不考虑留在公司,以及相关证据均充分证明双方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大新华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刘玉玲、华英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玉玲、华英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娜曹炜樊瑞娟【审理法官】周娜曹炜樊瑞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玉玲;华英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玉玲华英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玉玲【当事人-公司】华英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虎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陈慧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金学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虎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陈慧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金学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虎生陈慧明金学成徐峰【代理律所】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玉玲【被告】华英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华英伦公司与刘玉玲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的劳动合同中对刘玉玲的报酬约定为底薪+提成,并具体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双方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刘玉玲报酬约定为实行月(计时)工资制,定岗后工资为7500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660元/月,职务补贴工资1500元/月,绩效工资4340元/月,其余并无特别约定。
可见,对于报酬的约定,双方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中作了变更。
朱彦、鞍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彦、鞍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彦;鞍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当事人】朱彦鞍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朱彦【当事人-公司】鞍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张冬雨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吴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冬雨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吴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冬雨吴艳明【代理律所】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彦【被告】鞍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朱彦请求单位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600元、未足额缴纳公积金差额部分27840元、补缴2007年至2017年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朱彦对于其已于2019年9月享受退休待遇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自述系因单位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才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导致自己没有按照高级会计师的标准,提前在50周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
财政服务中心对此陈述为朱彦到其单位前即有社保账号,且2019年9月份朱彦享受退休待遇后,其与单位只能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因此,朱彦请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朱彦自退休之日起,财政服务中心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以及朱彦与财产服务中心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无须支付朱彦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谭长河、谭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长河、谭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8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虹覃若鹏覃斯【审理法官】李虹覃若鹏覃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长河;谭新华【当事人】谭长河谭新华【当事人-个人】谭长河谭新华【代理律师/律所】张学聘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胡丽梅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学聘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胡丽梅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学聘李婷婷胡丽梅【代理律所】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长河【被告】谭新华【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收到45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是450000元是否为借款?从《欠条》的形式和内容看,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也未约定借贷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而是对450000元的用途、目的、对象进行明确,同时该《欠条》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账、清算后而形成的,也无归还期限,结合《欠条》及上诉人二审提交的450000元的流向,显然该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为借款关系依据不足,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收到45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是450000元是否为借款?从《欠条》的形式和内容看,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也未约定借贷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而是对450000元的用途、目的、对象进行明确,同时该《欠条》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账、清算后而形成的,也无归还期限,结合《欠条》及上诉人二审提交的450000元的流向,显然该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为借款关系依据不足,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刘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0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林客贝思科技有限公司;刘琳【当事人】北京林客贝思科技有限公司刘琳【当事人-个人】刘琳【当事人-公司】北京林客贝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祖力克北京关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念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祖力克北京关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念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祖力克李念难牛钰【代理律所】北京关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林客贝思科技有限公司;刘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二审争议焦点系:1.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的认定;2.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方的认定;3.刘琳新增诉讼请求是否应予处理。
安徽瑞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瑞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5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瑞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安徽瑞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个人】李伟【当事人-公司】安徽瑞贝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安丽红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丽红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丽红张飚柯逸恩【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瑞贝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伟【本院观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李伟与瑞贝思公司之间关于股东出资的争议,与本案劳动报酬无关,瑞贝思公司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瑞贝思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各自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根据李伟提供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李伟与瑞贝思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应为2020年4月,瑞贝思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成立,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瑞贝思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20年8月1日,与瑞贝思公司向李伟转账支付工资的备注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陈瑞娟、陈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瑞娟、陈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林华潘海津何士锋【审理法官】潘林华潘海津何士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瑞娟;陈胜波;金洁如【当事人】陈瑞娟陈胜波金洁如【当事人-个人】陈瑞娟陈胜波金洁如【代理律师/律所】周荣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陈久新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胡慧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荣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陈久新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胡慧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荣瑞陈久新胡慧【代理律所】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瑞娟【被告】陈胜波;金洁如【本院观点】证据1非本案定案证据,证据2的完整性有待确认,且该证据亦非本案定案证据,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2均不予采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陈胜波辩称:双方是合伙投资关系,至今未结算,债权债务未确定。
一、陈胜波从未承认自己欠款500万元的事实以及云南矿产顶债的事实,是陈瑞娟的臆测。
二、陈胜波非本案的适格债务主体。
2009年上半年开始,陈胜波、陈瑞娟及陈时辉(陈瑞娟兄弟)三方口头约定各自以其自有资金出资,合股一起对外从事民间借贷。
陈瑞娟负责内账记录,陈胜波负责对外出借款项,所得利益和风险分担三方以各自比例享受、承担。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费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费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恩乾杨兵徐辉【审理法官】杨恩乾杨兵徐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费卫清【当事人】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费卫清【当事人-个人】费卫清【当事人-公司】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徐勇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徐勇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利徐勇【代理律所】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费卫清【本院观点】费卫清亦并非专门从事空调外机拆装的工作人员,而系临时由中美达公司聘请从事空调外机拆除工作。
费卫清亦并非专门从事空调外机拆装的工作人员,而系临时由中美达公司聘请从事空调外机拆除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费卫清亦并非专门从事空调外机拆装的工作人员,而系临时由中美达公司聘请从事空调外机拆除工作。
双方事先并未约定报酬给付方式和报酬金额,也未签订书面的合同,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费卫清系承揽本案空调外机拆除工作,费卫清仅作为临时工为中美达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符合承揽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费卫清受中美达公司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并无不当。
费卫清为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该由中美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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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用律师合同书
甲方: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
乙方:律师证号:
乙方通讯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人及电话: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聘用律师工作内容、报酬取得方式、工作纪律等多项与工作有关内容进行沟通,乙方同意受甲方所聘并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
甲方依据法定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制度对乙方的管理属于业务管理,而非劳动管理。
乙方从事的法律服务行为属于其应完成的律师执业义务,非甲方强行安排。
二、工作内容
乙方可以独立或协助承办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乙方如需转所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
四、案件报酬
(一)甲方线索案件【通称“所案”】:按嘉定案件20%、青浦案件15%或30%执行,该比例计算基数为实际收费金额。
(二)乙方线索案件【通称“个案”】:按实际收费金额的80%作为乙方办案提成。
五、报酬发放及核算
(一)发放时间:甲方应于每月10日向乙方支付“基本提成”4500元,每月25日甲方发放上月“剩余提成”。
(二)剩余提成=乙方上月按照提成比例的“应发提成”-4500元(基本提成)-社保费用及公积金-5%案卷归档提成(个案和所案)-其他扣费(如有,年检费、年金等)。
(三)5%的案卷“归档提成”在案件归档当月的25日发放,归档日在当月25日之后的,甲方在次月25日发放。
(四)乙方根据薪酬制度填制薪酬申请单,上传至企业微信(附提成申领单一份)。
备注:以上涉及的比例基数均为律师费实际收款金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发放涉案报酬或提成
(一)甲方在案源分配中产生争议,需要重新分配案源的;
(二)委托人或我方当事人向甲方提出投诉,有可能涉及退费或对外赔偿等情形的;
(三)代理费或服务费尚未到账的;
(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委托人或者我方当事人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诉讼、仲裁等纠纷,纠纷尚未解决的;
七、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
(二)在乙方提交执业证后为乙方办理年度考核,但乙方自行承担注册费用;如律师拒不向甲方支付律师协会的会员费,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代办年度考核手续;
(三)甲方可对乙方就遵守律师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章制度等进行相关建议;
(四)当客户缴付律师费时,甲方应开具发票;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修正,并可进行必要的处罚,对乙方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六)乙方的正常工作收到他方的干预或阻扰,甲方应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收费标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个人因素产生的经济责任、民事纠纷、违法乱纪等,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章制度等,不得假公济私,严格保守甲方的业务、收益等各项秘密;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案件质量标准,保护当事人利益,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五)乙方正当的业务活动不受干预,对甲方的业务活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甲方的不当处罚有权提出申诉;
(六)因乙方代理的案件产生投诉或者诉讼,乙方应予以解决并承担向客户所退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案件例会、案件讨论会、案件质量考核标准)、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
(八)乙方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乙方可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修改协议内容,最终内容需由甲方盖章确认。
九、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必然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前述事项均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权利,乙方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执业律师,明确知道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甲方为获得相关信息支付了大量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人透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对案件的观点、方案、客户联系方式、案件进程及证据资料等;
2、分配情况:律师合作模式、质量管理方法、违约责任的分摊、商业风险的分摊、案件成本与收益的核算方法;
3、合作情况:与甲方在分配、办案、设备、软件等各个方面曾经有过合作关系的公司、机构和个人;
4、管理情况:与甲方签署的相关全部协议;
5、保密期限:在乙方离职后,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
十、同业禁止
(一)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任何主体合作开展法律业务,或获取其他律师事务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介绍费、代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
(二)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等;不得在前述单位或机构拥有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十一、案卷管理
乙方承办案件的卷宗所有权归甲方,案卷的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案卷存档的具体规定。
十二、乙方税费
乙方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业务开展、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支出的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及时申报。
十三、转所程序
按照司法局及行业协会要求办理。
十四、免费法律服务甲方免责
乙方若进行免费的法律服务,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且应当在协议中注明甲方不承担案件的任何法律责任。
十五、送达方式
涉及到日常通知或文书,乙方确认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十六、乙方承诺
(一)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聘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亦非在有关竞业限制期限内,且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生效和履行的情形。
(二)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所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身份信息资料、资格证书信息资料及办理执业提交的其他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