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民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求助登记表2.不予救助通知书3.自行离站声明书4.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5.终止救助通知书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2014年6月22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 为了对在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员)实⾏救助,保障其基本⽣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了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欢迎⼤家阅读。
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对在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员)实⾏救助,保障其基本⽣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流浪乞讨⼈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员的救助是⼀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员,并应当将救助⼯作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励、⽀持社会组织和个⼈救助流浪乞讨⼈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员的救助⼯作,并对救助站进⾏指导、监督。
公安、卫⽣、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政机关的⼯作⼈员在执⾏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未成年⼈、⽼年⼈和⾏动不便的`其他⼈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员,应当如实提供本⼈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提供符合⾷品卫⽣要求的⾷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条 救助站为受助⼈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性受助⼈员应当由⼥性⼯作⼈员管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嘿,朋友!您知道吗,在咱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漂泊在街头,无依无靠,四处流浪,靠乞讨为生。
这时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就像一盏温暖的明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
咱先来说说这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吧。
您想想,这些流浪、乞讨的人,他们可能风餐露宿,吃了上顿没下顿,身上的衣服破破烂烂。
救助管理机构呢,就得像个贴心的管家,给他们提供吃的、住的,让他们能填饱肚子,睡个安稳觉。
这难道不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吗?再说这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流程。
可不能随随便便,得认真仔细。
工作人员得像侦探一样,核实身份,了解他们的情况。
要是遇到身体不好的,还得赶紧送医救治。
这就好比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晚一步可能就会让他们多受一份苦,您说是不是?还有啊,对于那些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更得格外用心。
未成年人就像娇嫩的花朵,需要精心呵护;残疾人行动不便,得给予更多的照顾;老年人呢,经历了风风雨雨,更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这就像是照顾自己的家人一样,容不得半点马虎。
而且,救助管理机构还得帮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找到回家的路。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有时候得四处打听,联系各地的相关部门。
但只要能让他们重新回到家人的怀抱,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这难道不比中彩票还让人高兴吗?另外,救助管理机构也不能只管一时,还得关注他们后续的生活。
要是回家后又遇到困难了,还得继续帮忙。
这就像是给他们安上了一双翅膀,让他们能飞得更高、更远。
总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可不简单,需要有爱心、有耐心、有责任心。
咱们也得多多关注这些流浪、乞讨的人,让这个世界充满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难道您不觉得这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吗?。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269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已经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5月28日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
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
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咱先来说说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机构的事儿。
您想啊,在这偌大的城市里,有些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生活没了着落,只能流浪街头,四处乞讨,多可怜呐!这时候,救助站就像一个温暖的港湾,给他们提供帮助。
救助站管理机构得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在人群中发现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可不能像那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得有一套严谨的筛选流程,把那些假装可怜、实则骗钱的家伙给剔除出去,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能得到帮助。
这就好比在一堆沙子里挑出金子,可不容易呢!救助站里得有干净的床铺、热乎的饭菜,让那些流浪的人能睡个安稳觉,吃顿饱饭。
这环境要是不好,谁愿意来呀?就像咱自己家,要是又脏又乱,咱住着也不舒服不是?工作人员得有耐心,有爱心。
面对那些可能情绪低落、脾气不好的流浪人员,得像春风化雨一样,慢慢开导他们,让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
这要是没点耐心,没点爱心,能行吗?还有啊,救助站不能只是给口饭吃,给个地方睡,还得帮着这些人找回家的路,或者给他们找个工作,让他们能自食其力。
这就好比给迷路的人指了条明路,让他们不再迷茫。
再说了,救助站还得和其他部门打好配合。
比如说和公安部门合作,查找那些失踪人员的信息;和社区合作,了解流浪人员的情况。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每个环节都得紧紧相扣,才能把救助工作做好。
您想想,如果救助站管理不善,那些流浪的人还是在街头风餐露宿,我们这社会能和谐吗?能美好吗?所以啊,这救助站管理机构的工作规程可太重要了,一点儿都马虎不得!必须得认真负责,尽心尽力,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感受到温暖和关爱,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这才是救助站存在的意义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人无家可归,生活无着,他们常常在街头巷尾乞讨,给城市的形象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救助管理办法,帮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
这包括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点,提供临时住宿和基本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和住所。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于那些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帮助。
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义工,定期到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去开展帮助活动,为他们提供温暖的食物和衣物,同时也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援助和就业指导。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捐款捐物的形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一些物质上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最后,流浪乞讨人员本身也需要自我救助和努力。
他们需要明白,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改变自己的生活。
他们可以通过学习一些技能,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帮助,寻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住所,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流浪乞讨人员本身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和支持,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重新找到生活的希望和方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街头流浪乞讨管理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街头流浪乞讨管理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
准)
一、管理标准
(一)民政部门要24小时三人值班,救助热线24小时开通,接到求助电话或反映后,市内主城区保证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救助。
(二)所有进驻救助站内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及时送返地址清楚且愿意回家的流浪乞讨人员,地址不清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三)在城区主要路段、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点和引导标志,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四)民政部门与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社区等相关部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对职业乞讨人员的劝导、治理,严厉打击利用乞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五)增加上街巡查频次,定期巡查和夜间抽查相结合,对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及时救助,对不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发放食品、衣被等。
坚决杜绝夏季因热、冬季因冷或因饥饿而出现的街头死人现象发生。
(六)向出租车司机、门店商铺、环卫工人及其他社会群众发放爱心救助卡,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
二、处置时限
(一)流浪乞讨及其物品堆放问题。
在2个工作时内解决。
(二)救助引导标志牌破损、缺失、变形、倾斜、内容错误等问题。
不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求助登记表》;(二)《不予救助通知书》;(三)《自行离站声明书》;(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五)《终止救助通知书》;(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和离站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一并予以归档:(一)寻亲服务相关材料;(二)未成年人教育、评估、矫治等材料;(三)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以及表达受助人员治疗意愿的材料;(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政府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临时食宿、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基本生活保障;2.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亲友、返乡或安置;3. 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引导等帮扶工作;4. 支付救助机构运行费用;5. 其他经批准的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的事项。
四、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报销手续等;2. 设立专门账户,对救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3. 定期对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4. 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助流程1.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 救助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了解流浪乞讨人员需求;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措施和期限;4. 实施救助,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5. 定期回访,了解救助效果,调整救助措施。
六、部门协作1.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2.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3. 公安、城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4.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专业服务和关爱。
七、法律责任1. 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救助资金使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 对恶意骗取、侵占救助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以下内容略,仅展示五分之一内容)十、资金监管1. 成立由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资金监管小组,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建立救助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3. 鼓励社会各界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4. 建立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对救助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救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无固定住所,长期居无定所的人员;(2)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3)其他因自身原因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原则1. 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救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2. 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救助程序1.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2. 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为流浪乞讨人员后,应当立即予以救助。
3. 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1)提供临时食宿;(2)提供疾病救治;(3)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4)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部门批准。
四、救助机构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2.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设备和服务设施;(3)有专业的人员和志愿者;(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救助流程等信息。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救助管理办法》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流浪乞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对侮辱、殴打流浪乞讨人员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为《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条款,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2003年7月2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第一条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三条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收容、遣送;(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三)遵守国家法律;(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及时遣送,不得无故延长留站时间。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
第九条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无家可归的被收容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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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救助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保障
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所处城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助救站。
救助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和人员。
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救助任务重,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设立救助站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
(二)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协调救助站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和帮助救助站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医疗机构收治突发急
病和患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受助人员。
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救助站求助;对要求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所在城市的救助站求助。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户籍所在地、所住地的地址;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